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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成名快速通道/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6:17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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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成名快速通道

王瑜


一、傍名牌,曲线成名之路

“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知名品牌被“傍”的现状。 极力模仿名牌或者将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业内人士称之为“傍名牌”。“傍名牌”, 民间更喜欢叫打擦边球,这种行为为那些“走正途”企业所不齿,但是很多人或企业对“傍名牌”那么热衷,这期间一定有原始驱动力,下面来分析:
(一)名牌的几种傍法
1.打“擦边球”
打“擦边球”就是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而购买。一般打法是将一些著名品牌的名字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将“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对于图形商标,注册时看起来根本不同的图形商标,可是使用的时候,加上颜色就非常接近了,他们处心积虑地在细枝末节处处精心筹划,使消费者莫辩真假。比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清楚知道……
2.将著名商标注册为商号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A市啄木鸟……公司”、“B市啄木鸟……公司”等。然后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著名商标的专卖店,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称还不行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这些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往往会以“某名牌特约经销商”的身份出现,消费者很难鉴别其真实身份,更多时候是将其理解为是名牌企业的异地分厂。
3.拉名牌当监制
广州市工商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查获了这样一起“傍名牌”的案件。位于环市西路越秀区的一家时装店内,公然悬挂有“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的牌匾。自己生产的产品,打上某某监制,似乎给人品质保证的感觉。为了拉近自己与知名品牌的关系,一些经营者甚至自己亲自“监制”国际名牌。具体做法是在香港等地先注册一个名称和一些国际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国际名牌的公司对这些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
(二)傍名牌的利益驱动
1.“傍名牌”可以迅速打开市场
我有一个做油漆生意的朋友,这个朋友告诉了他的苦衷,现在油漆生意非常难做,如果不是品牌根本卖不动,而自己做成品牌很难,如果傍名牌还有一些销量。我经常听到这样的故事,某某人打某某品牌的擦边球一年就赚了多少百万,我也确实亲眼看到一些客户打擦边球,借助名牌这棵大树迅速打开了市场,获得客观的销售量。消费者往往是粗心的,他们很容易被误导、和真正的名牌混淆,而细心的消费者则会被告知告诉这个品牌是××的子品牌就可以了。这些人生产的产品都是货真价实的,甚至比真正的名牌的质量还要好,借助名牌的市场名气,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充分赚取品牌与品牌之间巨大的利润差额,这些人因此也迅速暴富。这不是神话,是生活中现实情况,这是傍名牌者的原始动力。
2.“傍名牌”自己傍成了驰名商标
“培罗蒙/BEROMON”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BEROMON”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ROMON”西服,较之 “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罗蒙构成对培罗蒙的商标侵权,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中国驰名商标榜。我以前一直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我也问过很多人,都只知道“罗蒙”而没有听说过“培罗蒙”,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培罗蒙”反而被消费者质疑是不是傍名牌者,“罗蒙”的成功成为傍名牌者的典范。
(三)傍名牌之危害
1.傍名牌,无法形成自己的品牌
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鳄鱼)将公司名称的拼音“ZJIEYU”申请了注册商标,作为“浙江鳄鱼”品牌的核心主题;选择“鳄龟”这一动物作为素材,创作了“龟鳄”文字与图形的商标,组合使用“龟鳄”图形与“ZJIEYU”文字商标,作为“浙江鳄鱼”品牌的区别性标记。经过努力,“浙江鳄鱼”品牌已经在国内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形成了“浙江鳄鱼”系列商品特有的消费群体,在北京市场“浙江鳄鱼”销售量已超过了“法国鳄鱼”、“香港鳄鱼”及“新加坡鳄鱼”。2000年5月,法国鳄鱼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浙江鳄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停止使用“浙江鳄鱼”品牌并赔偿损失。2002年年底,法国鳄鱼联合“香港鳄鱼”、“新加坡鳄鱼”,对“浙江鳄鱼”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且已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龟鳄”图形商标提出异议,通过异议程序阻止“浙江鳄鱼”品牌的商标注册。傍名牌能使企业搭乘名牌的便车迅速挣到第一笔钱,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如果自己也做成名牌,反而要自食恶果了。因为与著名商标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很容易被推上打假浪尖,招致围剿。还可能因为这个原因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无效,辛苦培育的品牌顷刻而去。“浙江鳄鱼”将自己也傍成名牌时,遭到了起诉,自己辛苦培育的商标付之东流。
2.傍名牌,遭消费者的质疑
傍名牌者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傍名牌者往往不注重产品的质量,当消费者购买到傍名牌者的产品时,发生了质量问题,不明白的消费者会迁怒真正的名牌,但是消费者一旦发现上当,那么对傍品牌的产品以及该公司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他们不仅自己不去购买和会通过口碑相差将恶名声远播,积极阻止其他消费者购买。
3.傍名牌,走在违法的边沿
“擦边球”不管怎么打,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极力模仿使自己看起来就是著名的商标,要使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模仿的核心就是模仿标识和包装,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种傍法,表面看开似乎挺高明,甚至给行政机关的查处出了难题。其实对于此类现象有多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企业商号被撤消还难免受到行政处罚。
浙江某生产洗衣机的家电企业,贸然在其产品上使用“SONY”商标,结果被工商局查处,造成了工厂被查封,生产线停产,主要负责人被拘捕,这是傍名牌傍出的严重后果。
(四)“傍名牌”要适时“从良”
傍名牌毕竟是有法律风险的,我也经常接到客户的电话、传真,到处被工商局查处。傍名牌不是做企业的长久之路,傍名牌者在比较短的时间赚取高额的利润,也因为给予销售代理商丰厚的利润空间,迅速建立起了销售网络。做大了就树大招风,很容易引起被傍者的注意,那么将是狠狠的打击。在“长城”诉“嘉峪长城”商标侵权案中,“嘉峪长城”被判决赔偿长城一千多万元,“嘉峪长城”遭此打击恐怕再也没有市场的机会,如此高额的赔偿也会让“嘉峪长城”元气大伤。
比较聪明的傍名牌者应该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先依靠名牌迅速赚取第一桶金,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在公司成立之初,除了注册与名牌相近的商标,还策划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两年擦边球打下来,网络建立起来了,发展资金也赚到了,这时使用自己的品牌各方面的基础都有了,自己的品牌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崛起。就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很多人利用市场经济的不规范发了财,少量的人做得更大了,但是现在的运做相当的规范。消费者只认可产品的品质与服务,没有任何人会去追查这家公司的“原罪”。傍名牌/打擦边球可以短期获得很好的收益,从企业的长期规划来看,可以通过傍名牌/打擦边球可以迅速积累资金,打开市场,只要转型适时,规范操作有谁还会提起傍名牌的历史,并因此影响他对产品的选择呢?

二、穿洋装,××地板成功的奥妙

(一)××地板成功的奥妙
提起××地板在全国那可是相当的有名,它的名气不仅仅是因为在06年的315被暴光,其实早在被暴光之前,××地板就已经很有名气了,其地板价格卖很贵,被认为是高档的品牌,大家都相信“××”真的是国外的品牌。暴光以后大家都知道了××地板并不是国外的品牌,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国内生产和国内工艺,产品的品质、工艺、设计等,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国内品牌,××地板甚至没有自己的生产工厂,其产品为国内厂家贴牌加工的。
尽管我国是世界的工厂,国外很多知名品牌的产品都是在中国加工生产,但是国人对国产的产品的品质还是不太信任,还是认为国外的东西就是比国内的好,尽管国外的产品价格高昂,但是还是愿意购买。象××这样的国内厂商看到的这点,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态。极力把自己装扮成一个国外的品牌,并且使这个品牌迅速被消费者接受,用中国的产品卖国外产品的价格,大获其利。××地板的成功,是成功的利用了消费者信任国外品牌的心理,虚拟了一个国外的公司以及国外的品牌。
(二)学习××地板的操作
××地板操作其实非常的简单。大体是这样的:首先通过国际注册公司在海外注册公司并且申请商标,然后以这个公司的名义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的独资企业,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将在国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样就是国外的公司和国外的品牌了。就可以在国内生产、在国内销售,就可以取得国内消费者的信任,价格比国内的同类产品高出许多,当然要取得消费者的信任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设计和配套的操作。
(三)法律分析穿洋装的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可以说××地板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地板虚假宣传虚假在以下方面:
1.第一假:谎称自己是国外的公司和品牌
欧典宣传:德国欧典创建于1903年,央视驻德国记者调查,当地的登记资料中并没有一家叫欧典的企业。不仅德国欧典不存在,记者在国内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欧典公司在网站和宣传材料上频频使用的“欧典(中国)有限公司”也根本没有注册过。欧典这个商标在2000年才获得注册,注册人是1998年成立的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在国外设立公司,很多国家并没有中国这么严格的规定必须要有经营场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可以设立一些类似中国以前的“三无公司”,设立的成本很低。我想××地板也许曾经确实设立过公司,但是可能象国内企业一样因为没有去年检或报税而被“吊销了执照”。其实在很多国家维护公司也很简单,有的国家专门提供秘书服务,一个秘书可以同时兼任无数个企业的秘书,这样的公司维护的成本非常之低。只要维持这个公司的存在,那么国内的注册的企业就是合法的、名正言顺的外资企业。
2.第二假:广告宣传假
在欧洲拥有1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此外,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罗森海姆市拥有占地超过50万平方米的办公和生产厂区……其实在广告宣传上只要突出是国外的品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过于宣传,宣称自己有多少年的历史,在国外有多么辉煌的成就与背景,这是没有必要的,消费者认可的是国外的品牌,这个品牌的辉煌成就与历史并不是消费者主要关心的。
3.第三假:产品质量假。
××地板每平方米几千块的天价,但是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消费者的质量投诉,结果被投诉到中央电视台,被当成典型来调查,以致各种问题全部被暴露。所以在产品质量上,一定要严格把关,已经利用国外品牌的名义赚取了比国内同行高出许多的利润,没有必要再从产品质量上节省成本。既然自己是利用消费者迷信国外产品质量好的心理,那么就让自己的产品要名副其实,这样的话会在消费者心目建立良好的形象,这样的企业才能长久经营下去。
如果我们的设计规避了以上三假,那么行政机关能处罚我们吗?媒体凭什么说我们是假冒的?消费者也不会产生信任危机,那么穿洋装实际可以成为一条成名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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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和《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怀化市公益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功能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资源,包括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 地方公益林分为市级和县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是指由市本级直接经营管理的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的公益林;县级公益林是指除国家、省、市划定的公益林以外的,包括沅水一级支流、国省道和城镇周边、小Ⅱ型以上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资源,以及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采种基地、风景观赏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资源。

第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划内从事与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益林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严格实行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七条 地方公益林按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事权划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八条 地方公益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组织区划界定,由同级政府与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权利人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划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公益林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公益林划定后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村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公益林区域周边的山口、路口、河流交叉口等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公示公益林区域、面积、等级、禁止性规定等。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活立木挖掘、开垦、采石、挖沙、狩猎、取土等损坏公益林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作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加强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开设防火林道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建立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和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发生和蔓延。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和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益林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经营点。原已设立的,应责令其限期撤除。



第四章 经营与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采取认种、认养、认护等方式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认护单位或个人应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公益林管护权可以承包或转让。

第二十条 在未实行全封或定期封禁的公益林区内可开展森林旅游等不破坏公益林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成熟的针叶纯林可采取带状、小面积块状等结构性调整皆伐,采伐计划列入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15%(不含楠竹),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未进行采伐作业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进行的公益林更新采伐,必须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更新造林合同,并缴纳造林押金,于第二年春季前完成更新造林。未及时完成更新造林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其下一个年度的采伐计划,其缴纳的造林押金不予退还,由林业主管部门代行造林,林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三条 禁止采伐海拔1000 m以上的公益林以及石漠化、紫色土、陡坡等生态脆弱地区的公益林。



第五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掌握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及其动态变化。

第二十五条 公益林资源档案管理应做到图、表、卡及相关资料齐全,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公益林(地)的变化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到位情况、实施效果评价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核减或停止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一)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砍等行为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在公益林区域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擅自移动、损坏和盗窃公益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怀化市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林的发展,规范商品林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林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林主要指用材林和薪炭林,是以木材生产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材林包括三个亚林种,即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林和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其中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商品林管理,包括商品林林地和林木的管理。

第三条 商品林经营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市场配置、规范流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商品林营造、经营、采伐销售或办理相关业务的单位、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商品林的营造

第五条 商品林的营造应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栽植、速生丰产的原则规划和实施,提高林木的经营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 凡营造45亩以上的商品林应按要求进行造林规划设计。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商品林的发展规划、年度安排、技术指导、种苗供应等服务。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根据其发展规划和耗材规模,营造一定数量的商品林。没有能力营造商品林的,每消耗1立方米木材缴纳20元造林资金,由林业部门代行造林。新办木材加工企业,必须提前按加工能力(每5立方米营造1亩)营造商品林或现存同等数量的商品林方可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凡缴纳了造林押金的,不得重复缴纳造林资金。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商品林营造和开发,鼓励公民参与商品林基地的建设。凡干部、职工投资开发商品林基地的,不作经商对待。市外业主投资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享受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第十条 对未纳入国家投资建设的商品林,各级政府要实行奖励政策,凡业主营造500亩以下的商品林基地,三年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营造500亩以上的,三年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商品林开发造林功臣评选活动,对商品林营造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商品林的经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鼓励商品林的规模开发和经营,鼓励、支持营造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对造林质量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林造林单位和贷款造林,给予部分财政贴息。

第十二条 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权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对用于营造商品林的贷款,应予以支持。除国家政策性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外,其它渠道投资新营造的商品林,其育林基金实行即征即返,全部用于经营者营造商品林基地。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应设立林业风险准备金,成立林业担保公司,引导和支持林农通过担保开展林业资产抵押贷款。保险部门要支持和鼓励林农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提高林农抵御森林经营风险能力。各级政府应支持林区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

第十四条 商品林管护由权利人自行负责,也可由村级林业理事会建立护林队伍或实行联户护林,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扶持。乡、镇政府要支持制订林业村规民约,提高林农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林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区域的联合体,实行规模经营。

第十六条 以林地入股实行联合造林的,林地所占股份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林木采伐时,按股分红。

第十七条 商品林遭受森林火灾、冰雪灾害、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商品林权利人要采取积极的扑救、防治等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近期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和林权换发证资料以及必要的补充调查资料,建立商品林档案资料,作为指导经营单位和农户开展林业生产或林木采伐的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商品林经营单位(5000亩以上)、个人(2000亩以上),要根据各自的发展规划和生产规模,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合理确定年采伐量,做到科学经营、青山常在。



第四章 商品林的流转

第二十条 商品林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商品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流转可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商品林流转,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取得的收益权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的流转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商品林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面积4500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面积4500亩以上、7500亩以下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面积7500亩以上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商品林林地流转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林地流转到期的造林更新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林业部门不得办理流转手续。商品林林地流转时,对建设工程需要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安置费用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征、占用林地的政策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要建立林权登记(变更)、林地林木流转、资产评估、政策咨询和信息发布于一体的林地林木要素市场,搭建流转平台,提供林地林木流转服务。凡进入林业要素市场进行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部门应在技术服务、林木采伐计划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流转期限。(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家庭承包经营的商品林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三)商品林的再次流转,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四)同一商品林再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因商品林的林地流转造成完全失地的,引导农户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以租赁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的收益,前5年可一次性支付,以后应当分年度支付,并参照政府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逐年提高流转收益。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流转,应在森林资源交易场所公开发布流转信息,并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流转,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林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按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三十三条 商品林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持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权变更前,应对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经审查不合格,决定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五章 商品林的采伐

第三十四条 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国有商品林按有关规定编制。非公有制商品林单位经营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个人经营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且5年之内有林木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核批准后,应作为林木采伐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采伐商品林木应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防止水土流失。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坡度在25—35度的商品林,连片皆伐的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超过35度的商品林地块,严禁实施皆伐作业。

第三十六条 采伐商品林必须依法按规定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无证和超批准范围进行采伐。

第三十七条 商品林进行皆伐作业的,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提交造林更新承诺书,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造林更新押金。采伐地块造林更新完成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全额返还造林押金,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商品林流转时,双方当事人对造林更新押金的缴纳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一方缴纳;没有约定的,由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缴纳。没有缴纳造林更新押金的,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商品林权利人申请采伐林木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伐申请报告或采伐林木申请卡;

(二)林木权属证明;

(三)按规定应该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材料;

(四)皆伐地块需提供更新造林押金单据和造林更新承诺书;

(五)属流转林权的应提交流转协议或合同。

第三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林采伐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条 商品材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五年总控制。全市根据省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按照编限基数和森林资源增长情况,核定五年总量控制数额下达到县(市、区),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在确保不突破五年总量控制限额的前提下,视市场供需情况,科学合理的调整、安排和控制五年内各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量。各县(市、区)的年度采伐计划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乡镇林业站要根据林权所有者的可伐资源和生产、生活需要,于前一年的年底前,组织林业经营者搞好年度采伐计划的申报汇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乡、村申报的采伐计划和年度采伐限额,经审定后下达计划到乡、村以及有关编限单位,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排采伐计划,要优先考虑疏残林改造、荒山造林和规模经营的采伐计划。

第四十二条 凡集体、单位或个人进行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和主伐中的皆伐,面积在6亩以上的,都应进行伐区作业设计。国营商品林伐区作业设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商品林采伐获批前,乡镇林业站应根据各村木材生产计划的下达数量、林农可伐资源现状和申请采伐数量综合考虑平衡后,对年度拟采伐的商品林地块或户主,在乡镇林业站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木材生产计划配置到地块后,林木通过合法流转的,木材生产计划可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并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伐区作业设计面积误差应控制在±5.0%以内,蓄积(含木材)误差(也含采伐误差)应控制在±10.0%以内。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按程序办理木材运输证。凡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超出采伐数量的木材,应列抵当年的木材生产计划,当年不够或无法列抵的,要列抵下一年的木材生产计划。

第四十六条 商品林权利人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因特殊情况未能实施采伐或采伐证上的采伐期限已到期,尚未采伐完毕的,应在有效期内,持原证和延期申请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四十七条 凡采伐胸径5.0cm以上的商品林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商品林实施抚育间伐的,采伐胸径10cm以下的林木,只占采伐限额,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商品林实施皆伐作业后,应在翌年春季前完成更新造林。未能完成更新造林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其下一年度的采伐计划,其缴纳的造林押金不予退还,由林业主管部门代行造林。

第四十九条 乡镇林业站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计划预留10%作为所辖乡镇超计划采伐的销售办证计划,并建立相应台帐。

第五十条 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杉木16年,马尾松20年。对达不到主伐年限,但林木平均胸径达到14厘米或者亩平蓄积达到8立方米的工业原料林可实施主伐。定向培育短轮伐期的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可根据林木的成熟程度,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采伐年龄。

鼓励林权权利人培育大径级人工用材林,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采伐管理,明确伐区监管人员,按照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资料的规定,及时进行伐区拨交、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并建好林木采伐管理台账。未进行伐区验收签字的,不得办理木材运输手续。



第六章 商品林木材的加工销售

第五十二条 商品林采伐销售的,要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商品林采伐自用的,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五十三条 当年凭证采伐的木材,因特殊原因没有销售的,第二年凭前一年的合法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资源林政人员的核实意见办理木材运输手续。

第五十四条 市内木竹经营加工单位、个人跨县(市、区)经营、加工木竹的,须到木竹经营加工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禁止经营、加工无采伐许可证和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五十六条 集体、联营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其经营的商品林基地合法采伐的木材,可以直接销往市内外。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实行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年度造林目标考核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未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商品林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凡收取的造林资金、造林押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违反规定挪用资金的,要根据其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凡盗伐、滥伐森林、林木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即将开始,此项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必须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禁以权谋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现将山西省劳动局、山西省监察厅联合颁发的《山西省技
工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山西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技工学校招生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和参与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有关招生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者,均按照本规定给以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种 类
第三条 违反技工学校招生管理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招生纪律处罚与行政处分。
1.招生纪律处罚分为:通报批评,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考试无效,经济处罚。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四条 处罚范围。凡参与招生报名、体验、考试、评卷、建档、录取的考生、工作人员以及各级领导。

第三章 违反招生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条 报名工作人员,不按招生规定,让不符合报名条件和户口不在当地的考生参加报名、考试,除取消考生考试、录取资格外,并给当事人通报批评。
第六条 在体验中,故意隐瞒体验标准规定为不合格的既往病史,找人代检,涂改体检结果或采取其它手段舞弊者,除取消考生本人录取资格外,并给经办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违反招生管理行为,视其情节,分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1.考区保卫人员,让不属于考区工作人员或假冒考区工作人员进入考区,造成考区内和考场内秩序混乱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监考人员违反“监考守则”规定,造成试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人数达到本试场考生人数百分之五十者,本试场考试无效,给予考区负责人和监考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让非本试场监考人员,进入试场者,扣除本试场监考人员报酬。
4.监考人员不如实反映试场情况,不认真填写监考报告单或将监考报告单遗失者,经他人检举或在评卷中发现有作弊问题的,除扣除报酬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5.评卷装订次序混乱,考生姓名、考号暴露在密封线以外者,扣除监考人员本科报酬的二分之一。
6.涂改考生试卷、帮助考生答题以及有其它舞弊行为者,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
第八条 评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有其它舞弊行为者,给予记过行政处分。
2.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污染、损坏、丢失考生试卷的,扣发本人百分之二十和学科组长百分之五的评卷报酬。性质严重的给予警告行政处分。
3.对同一试场两份以上考生答卷,属同一考生字迹或一份试卷出现两种字迹;考生互相抄袭答卷,试卷错误之处完全一致,经鉴定属于作弊的,评卷人员未填写评卷主要问题的报告卡片者,每漏填一次罚款零点三元。错评、漏评、积分误差每次罚款零点五元,累计超过五次者,取消
评卷工作人员资格。
4.经评卷复查组检查,发现整本试卷漏评、漏合分,扣评卷学科组长报酬五元。
第九条 建档工作人员,不按省招办划定的建档分数建档,超档、漏建、私建考生档案者,取消工作人员资格。
第十条 伪造、偷换、涂改考生试卷、成绩及考生政治品德表、体格检查表以及出假证明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投递、传递考生档案,无正当理由隔分、跳分投档或刁难、强制学校录取不合格的考生,学校有权拒绝录取,工作人员要给予警告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指名擅自在国家计划规定范围以外地区录取考生的,各地招生办有权拒绝投档,同时,取消录取学校工作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指使、纵容他人向招生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徇私舞弊或采取递条子、打招呼等手段,暗示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招生规定录取考生,达到目的者,除取消涉及的考生录取资格外,均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经群众举报属有组织的舞弊事件,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行政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试场、考点或考区发生考试纪律混乱,给主要负责人记过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1.滥用职权或者授意、强令招生人员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录取考生的;
2.因官僚主义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者;
3.打击、报复、诬陷招生工作人员的;
4.说情、从中作梗妨碍招生违纪处理工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行政处分,对主管领导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泄露或者盗窃、抢劫技工学校统一招生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2.招生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技工学校统一招生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考生答卷发生重大事故的;
3.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敲诈勒索财物或贪污招生费用的;
4.向招生工作人员行贿的;
5.以招生为名或以升学为目的进行诈骗的;
6.扰乱妨害考场、体检场、评卷场、录取场秩序和安全;侵犯招生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损害公共财产的;
7.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国家在职工作人员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原则上由被处罚人所在地招生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交所在单位处理,并向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上一级招生办公室、监察部门对下一级招生办公室所做出的裁决,有权修正或否定。
第二十条 被处分人对所受到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即日起实施。



198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