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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董世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4:30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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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董世连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指对已有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也叫派生作品。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绎作品虽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在实践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演绎作品的使用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演绎作者的诉权

  演绎作品的作者对侵犯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独立提起诉讼,同时,原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对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也可能同时侵犯了原作品的权利。

(作者:董世连律师,2009-12-28)

作 者: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网 址:www.beijinglvshi.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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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以下简称企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企改和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作
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 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是巨大的物质财富,其集约利用,合理处置,努力盘活,充分显化,将对国企改革和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投资融资作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土地资产对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特殊地位和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和支持国企改革,并主动热情地做好
各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条 企改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应当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灵活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处置的研究、管理和改革力度。
第三条 企改中处置土地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土地的改革原则。在具体处置中,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改革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第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如军工、国家安全和航空、航天等部门所属的有关国有企业,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五条 对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如:铁路、公路、民航、邮政等行业和电力、石油、天燃气、煤炭行业中的生产企业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土地使用
权出让或者租赁。
电信行业和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行业中的非生产性企业主要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第六条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如金融、商业、旅游、娱乐、服务、饮食等行业的企业应继续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商品房开发用地,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于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如纺织行业的限产压锭等,经批准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于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显化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企业经技术改造,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出口创汇企业,经省级科技和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土地5年。
第九条 在企改中,要根据不同改革形式,实行不同的处置方式,将企改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第十条 对于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有条件的也可实行一次性出让。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集团化改组的企业(指具有国有资本运营职能的集团公司,下同),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为国家资本金委托集团公司经营或者实行土地租赁。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合并,在兼并、合并中一方是工业生产企业的,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5年。
第十三条 实行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行业,对控股公司本部的非经营性用地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3年,对控股公司下属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对于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的,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实行土地租赁,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
第十五条 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应当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也可以收取场地使用费)处置土地资产。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在一个企业内部,可以同时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以拍卖或者招标形式出让,出让所得收入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第十八条 明确土地权益,理顺财产关系,盘活显化土地资产。在企改中,企业经有偿处置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批准用途的情况下,享有以下权利:
租赁土地使用权在承租期内有转租、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的权利;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有转让、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入股)的权利;
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经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转租、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在集团公司内部转让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企改中企业经处置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或者集团公司向外单位、个人转让土地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款(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让企业自主选择土地处置方式,在土地处置中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鼓励企业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盘活企业土地资产,努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企业因铺设地上(仅指不影响土地使用权人耕作或使用的)、地下管线等需要利用集体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通过
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濒临破产关闭或者停产的企业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闲置土地租赁他人使用,其土地收益用于企业增资减债。
第二十三条 处于城市区位条件较好地段的企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置换,让位于第三产业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所获土地收益用于企业异地改造。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上市企业的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土地交易场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变现。其闲置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信息储备,优先安排出让、转让、租赁。所获土地收益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第二十五条 以土地为条件,通过招商引资办法引进国内客户投资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5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成立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土地资产监管中心和闲置土地信息储备中心(或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七条 处置土地资产,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价格标准。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者股本金。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本《规定》前,已经批准的改革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继续有效,不按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企改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审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及时、准确办理改革企业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规范企改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企改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策划,保证企改顺利进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改方案和企业土地利用状况,帮助企业选择土地处置方式,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企改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经企业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股份制改组、改造的,企业隶属关系按批准改组、改造机关执行)。




2000年1月6日

关于连锁店经营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连锁店经营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今年六月,我署和国家经贸委等七个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就连锁店经营图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连锁店,可以开展图书的零售业务,但不能从事图书批发活动。
2.鼓励开办图书专业连锁店,但连锁经营的总店资产规模应在1000万元以上。
3.一般连锁店经营图书的审批工作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图书专业连锁店的审批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连锁店经营图书继续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一般连锁店经营图书,可由其总店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图书经营许可证,连锁店各分店办理许可证的手续可以简化

4.连锁店各分店的图书货源由总店统一配送,总店只能从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和新华书店、外文书店进货,不能从其他渠道进货。
5.连锁店经营图书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从事图书销售的人员和业务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对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经营图书的资格。
6.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连锁店经营图书做好指导工作。



19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