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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住行驶中的汽车,被按压手部致坠落身亡的行为如何定性/陈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30:42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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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苗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同购买解放牌卡车用于运输,并聘请程某担任司机,后因工资问题(李某与苗某欠程某1020元工资),李某与程某产生矛盾。某日晚23时许,李某在其租住处再次因工资问题与程某发生争执,李某驾驶解放牌卡车与苗某强行离开(时速20公里),程某双手扒住车门,当车开出去500多米后,苗某见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于是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程某从行驶的卡车上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失而死亡。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苗某实施了杀害程某的客观行为,既在行驶的车辆上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致其坠落而死亡,从主观方面看,苗某具有杀害程某的间接故意,其明知在行驶的车辆上实施的按压等行为,可能会造成程某死亡的结果,对程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程某的死亡结果与苗某按压手腕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苗某在主观上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例中苗某并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行为,苗某与程某之间的矛盾,仅仅是1020元的工资,虽有一定的争执,但其驾车离开,目的仅是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基于此种目的,李某以低速缓慢行驶,苗某按压程某的左手,意图迅速离开现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苗某也不可能认识到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双手扒住车门的情况下摔下车会发生或可能发生身亡的结果。当时车的时速为20公里,属于低速缓慢行驶,程某用手扒住车门,在这种情况下坠车,如果不是出现碾轧,一般人是根本不会认识到会发生死亡的结果,程某死亡的结果超出了苗某的认识范围。由此可见,从双方争执、驾车离开的行为过程来看,苗某并无故意杀害程某的犯意。综上,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如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就是: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案例中程某是在晚上11点左右恰值夜深之际在被苗某和李某的卡车以时速20公里的速度拖出去500米以后,在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的情况下,苗某用刀背按压程某手腕部,对于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而言显眼能够认识到此时程某有从卡车坠落而死亡的结果,对于此结果,苗某采取的是一种放任其发展的态度,显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另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程某的死亡和苗某在那种情境下按压程某手腕的行为之间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综合这两方面考虑,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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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通知
  
镇政发〔2005〕3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中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24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本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均应于批准后7日内上报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1988年12月3日,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

为了解决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台胞、台属因探亲、探病、奔丧及其他事由要赴台,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险〔1984〕13号规定的,其待遇可按上述两文件办理。
凡不符合上述两文件规定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待遇按国内职工的事假办理。
二、申请赴台的台胞、台属,应持有入台许可的证明(或影印件),职工还应提交本单位批准的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根据本规定及当前海峡两岸往来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海关对赴台的台胞、台属出入境行李物品,比照现行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探亲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批准赴台湾探病、奔丧的台胞、台属,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凭公安部门发给的有加注经香港去台湾探病、奔丧的出境证件,批给每人四百美元外汇额度(仅限一次)。已从境外汇入外汇的,允许其复带出境。
五、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