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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5:40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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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受到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程度,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利于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和依法审核、发放《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严格按照规定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设施等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作好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八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每年应对饲育的实验动物及环境设施按实验动物国家标准进行质量监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条 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预防接种。

根据实验要求,用于特殊科学实验的实验动物,可以不预防接种,但必须通过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生产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应当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

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实验设施。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质量不合格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检定检验和生产产品。

第十四条 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应当把应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必要的条件。

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中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等动物实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等,必须按照实验动物技术规范,严格消毒、封闭包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行病原体感染实验,应当对实验所接触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封闭包装和无害化处理,并对环境、场所等进行严格消毒。

第十六条 从市外引入实验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技术规范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同时进行质量检测;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应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换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实验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处30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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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04〕84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49个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现将中国保监会依法实施的49个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保监局履行部分许可职责。
二、为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中国保监会将发布行政许可规程,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应提交材料、时限等内容。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表(用word打开)

附件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实施机关
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筹建和开业)和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1条、第80条、第85条、第87条、第92条第3款、第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26条、第29条。 保监会
2 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1条 保监会
3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2条 保监会
4 危险单位计算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 保监会
5 保险公司向其关联公司的再保险分出计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3条 保监会
6 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 保监会
7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 保监会






附件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1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4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5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6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7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8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9 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保监会
10 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保监会
11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12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13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14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15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16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保监会
17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18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1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20 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21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审批 保监会
22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23 保险经纪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24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25 保险经纪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保监会
26 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27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8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29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
30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31 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保监会
32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保监会
33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保监会
34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
35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保监会
36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
37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保监会
38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保监会
39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保监会派出机构
40 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派出机构
41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派出机构
42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派出机构



基层邮政人员缘何纷纷落马

杨 涛



今年4月至5月,江西省某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该市邮政局下属三个基层邮政所五名邮政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这些案件表现出如下一些特点:1、犯罪嫌疑人趁邮政储户未设密码之机,利用计算机取消冲正的程序或自填凭条作案。2、在涉案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所长与营业员共同作案,有的是所长明知有问题,放纵其下属作案。3、犯罪嫌疑人平时都有赌博或包养情妇等违法违纪行为。之所以会发生上述职务犯罪案件,究其原因:

一、该市基层邮政所职工素质普遍不高,近亲繁殖,劳务工多。该市邮政局下属基层邮政所职工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在邮电合营时照顾职工子女而招聘的劳务工,这些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太高,待遇比正式员工差,有些人不太珍惜现有的工作。

二、基层邮政所相当部分职工法制观念淡薄。该市邮政局在日常学习教育中,比较侧重于业务学习,较少系统地组织法制教育。

三、市邮政局对基层人员平时情况了解不够,有关执法执纪机关缺乏与市邮政局沟通。犯罪嫌疑人平时都有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但市邮政局都未及时掌握。而有关执法执纪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也未及时通报,如犯罪嫌疑人沈某因赌博二次被当地派出所处罚,但派出所均未及时向市邮政局通报。

四、财务检查力度不够,检查方式因循守旧。财务检查方式上,太多只通过日报单和计算机上调取的数据对帐盘点现金,未对原始凭证和每天的交易日志核对。检查时间上,较少突击检查,大多是跟局里送邮件或送款车下去检查。检查方式与检查时间的因循守旧,易于让犯罪嫌疑人摸清规律,应付检查。

五、计算机软件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对储户设置密码的告知力度不够。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计算机取消冲正的程序,对未设密码的定期和活期储户采取取消或冲正交易挪用公款,而计算机不能对这种异常现象加以预警。同时,由于对储户设置密码的告知力度不够,许多储户未设密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针对上述原因,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整顿队伍,确保人员素质。邮政部门今后要严把进人入口关,严格劳务工的招聘条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对现有的劳务工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改善其待遇,对其八小时之外的活动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对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要坚决清退。

二、加强教育,提高法制观念。邮政部门要适当利用工作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和邮政工作纪律制度规定。必要时可邀请当地检察、纪检监察干警上法制教育课,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三、加强管理,经常督促检查。上级邮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现有计算机软件的缺陷,着力开发更完备的程序。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储户未设置密码而作案,建议推行在每位储户开户时告知其设置密码必要性的制度。在财务检查上,不断摸索更有针对性、更具实效的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四、有关执法执纪机关应加强与违法违纪人员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执法执纪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有关的处理决定,要及时、通报其主管部门,尤其要加强与中央、省直属、直管单位的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力度,以便他们及时了解情况,防微杜渐。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