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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0:28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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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9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送我部。
  4、我部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
  审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以及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由中国船代协会寄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2);
  (上述两个附件均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填报打印)
  3、现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须证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母公司工作)、履历表和劳动合同(附件3)。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 附件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26448.doc
• 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247464.doc
• 附件3:公证书、履历表格式样本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038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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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鉴于1960年5月31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对发展两国关系所起的重要作用;

  愿意巩固和加强中蒙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深信进一步加强中蒙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为此,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发展双边关系经常进行磋商,以促进两国议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发展。

  二、缔约双方将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环保、交通、邮电等领域长期稳定地发展平等互利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就亚太地区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国际问题根据需要进行磋商。

  二、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间合作关系的发展,推动地区及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

                   第五条


  本条约不涉及缔约双方根据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参加的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条约长期有效,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条约进行补充或修改。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94年4月29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国

      国务院总理 政府总理

       李 鹏 彭·扎斯莱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为了更好地了解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方面的情况,自一九八七年年度决算开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报送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时,除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说明有关情况外,还应补充或具体说明下列情况

一、合营合同中规定的包括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借款在内的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以及其中由合营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向国外借款的数额。上述投资总额以及外方出资和企业国外借款,如在实际收到出资额或者借入国外借款时所使用的记帐汇率与合同中原来使用的汇率不同
,应按实际使用的记帐汇率作相应调整,并说明调整情况。采用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除了说明合营合同中规定的上述各项外币金额,还应说明各项外币金额按年末(或期末)汇率折合人民币的金额。
二、合营各方按合营合同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按合同规定实际借入的计入投资总额的款项,以及其中由合营外方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自国外实际借入的款项。采用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除了说明上述各种外币金额,还应说明各项外币金额按年末(或期末)汇率折
合人民币的金额。
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即合营合同中规定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以及合营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已列明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的企业,也可不另行说明资本总额。但资本总额如为外币的,一般应按实际收到出资额时所使用的记帐
汇率相应折合人民币,采用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按年末(或期末)汇率折合人民币;资本总额虽为人民币,因实际收到出资额时所使用的记帐汇率不同,造成实收资本的人民币数额与注册登记的人民币资本总额不一致的,应按相应调整后的人民币资本总额反映,并说明调整
情况。
四、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的企业按我国现价计算的总产值。
五、企业本年因进口材料物资、设备等实际交纳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已说明“本年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企业,也可不补充说明此项情况。
六、企业本年因其他业务收入而实际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应与销售(营业)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分别说明。
七、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本年实际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八、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本年实际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
九、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本年实际交纳的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补贴,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应交但截止本年末尚未交纳的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补贴。
十、企业本年实际发放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并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工资等)和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以及其中属于发放给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奖金总额。但年度成本费用报表中已注明全年工
资总额以及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企业,可只说明奖金总额的发放情况。中方职工工资、劳保福利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物价补贴由企业以劳务费的形式在成本费用中统一列支并向合营企业中方统一支付的企业,可只具体说明中方职工劳务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实际发放给外方职工的工资总额以
及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的发放情况。
十一、企业本年按各月月末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计算的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企业年末职工人数,以及年末中方职工人数。但年度成本费用报表中已注明年末职工人数及中方职工人数的企业,也可不补充说明该项情况。
十二、因企业本年自行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其他方式出口和对外销售服务以及本企业产品替代进口取得的外汇收入,因企业本年进口生产料件、支付外方人员工资、外事经费、支付借款利息和分配利润发生的外汇支出,应在说明企业本年外汇收支和平衡情况时统一按万美元为单位另
行说明,如企业的上述外汇收支为其他外币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折合为美元。上述外汇收支上年相抵后的余额以及该项全额加减本年上述外汇收支后的余额,也应分别具体说明。
上述需要补充或具体说明的情况中,第一、二、三项情况和六月底企业职工人数以及其中中方职工人数,在报送第二季度的会计报表时,也应按本通知中有关要求予以说明。



198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