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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30:33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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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近期,我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确定了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现将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再制造是把废旧产品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流程,即主要以机电产品(装备)等废旧工业制成品为原料,在基本不改变产品结构和材质的情况下,运用高科技的清洗工艺、修复技术或利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专业化、批量化修复和改造,使得该产品在主要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等方面能够达到与同类原产品相同的标准要求。
再制造是实现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中再利用原则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废旧机电产品循环利用的关键措施。对废旧机电产品进行再制造,能够有效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有利于转变传统的“开采-冶炼-制造-废弃”的传统线性增长方式,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汽车行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措施。
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对旧汽车产品进行再制造,是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积极为WTO 关于再制造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准备应对措施,有利于解决国内就业问题,还有利于充分利用旧产品中蕴含的再生资源,更为有效地发挥我国的制造业优势。
目前,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还面临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思想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制约。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为全面积极推进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提供实践机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2-3年试点,探索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开展国内旧汽车零部件交易和再制造产品销售等方面相关经验及应对措施研究,为相关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提供依据,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积累经验。
三、试点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开展再制造试点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五类产品。
试点工作拟在汽车制造行业选择有代表性的整车(机)生产企业和具备再制造基础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探索旧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生产以及再制造零部件产品流通等方面的相关经验及监管措施。
四、试点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按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见附件二)确定的有关原则和程序开展
(一)暂不允许再制造企业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五大总成”进行再制造,其他零部件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再制造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原产品新件的质量保修期。
(三)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获得授权的其它企业产品。
(四)再制造产品应进入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会零售市场销售。
(五)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企业要成立再制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试点任务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于2008年4月底前通过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报我委(环资司)。我委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工作方案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审查论证未通过,视情况取消其试点资格。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做好试点工作方案编制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
(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要抓紧进行技术改造,抓好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再制造所需要的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水平;制定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再制造试点企业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要通过第三方的质量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审核。
(三)加强监督检查。在试点工作启动后,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底和7月底分别将上年度和上半年再制造产品生产和销售种类、数量经过地方发改委、经贸委(经委)报我委(环资司)。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对试点工作进展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和指导,加强对可再制造旧件回收的监管,健全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要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加大支持力度。对再制造试点企业提出的再制造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将予以适当支持。对试点工作方案论证审查中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试点企业要加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做好资金、用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项目论证和组织申报工作,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工作的支持。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成立试点工作专家组,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研究起草再制造企业资质要求和再制造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为试点工作创造条件,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出台法规和标准,支持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建立技术咨询和产业服务体系,优先安排相关重点项目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咨询服务。
我委在试点工作实施中将组织专家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进行评估和总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试点工作抓紧研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资质管理,尽快建立再制造产品认证、标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再制造产品流通。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
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日
附件一: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
一、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
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
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武汉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授权) 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等授权)
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五六工厂
附件二: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相衔接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制度,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管理,规范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利用旧汽车零部件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相关行为和再制造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和地方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扩大再制造产品的市场规模并积极推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国际贸易。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要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加快制定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调整有关产业政策;支
持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 再制造试点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整车(机)企业和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程序确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二)具备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三)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
(五)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再制造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取得原生产企业的授权。
第八条 列入试点的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后,方可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务。
第三章 可再制造旧件的管理
第九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通过其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
第十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从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应当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利用国际贸易进口国外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口废物环保控制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防止汽车有毒有害废物进口。
第四章 再制造产品及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试点期间进行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电机、转向器和起动机五类产品。
第十三条 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新车生产。
第十四条 再制造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应当符合原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再制造产品的保修标准和责任应当达到原产品同样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再制造企业和授权企业对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共同负责,承担相应保修责任和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再制造产品除保留授权企业商标外,应加注再制造企业商标。
第十七条 再制造产品包装上应有明确的“再制造产品”说明。再制造产品应在外部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
能永久保留。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标志制度后,再制造产品应按照标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八条 对发动机进行再制造时,原产品编号作废。发动机再制造企业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再制造发动机重新编号,并做好编号更换记录。
第十九条 更换使用再制造发动机应当严格执行发动机更换有关规定。用户持再制造发动机销售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注册信息。
第二十条 再制造产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销售、使用再制造产品时有责任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提供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售后质量保修证明。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再制造试点企业应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为政府和行业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再制造企业及产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检查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未取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
业资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再制造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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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了全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仍然较多;部分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办案设备不够、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正确处理好实施《条例》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劳动保障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同时,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劳动者举报投诉三项基本执法工作,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能力,将宣传法律、服务企业、规范用工与查处违法结合起来,坚持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服务一户、规范一户。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网上举报投诉信箱、维权热线,改善投诉窗口的服务设施。要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遏制突出违法问题的蔓延。要加大对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职工工资、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和企事业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拒不参保等突出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严惩。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具体办法由人保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依托现行行政管理体系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在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基础上,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增强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要落实监察网格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全国统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逐步在市以上监察机构建设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全省联网的层级式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要以“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为目标,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名称规范、职能统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充实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切实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切实落实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办案条件,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相对稳定,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协调配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监察部门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国资委负责加强有关企业的管理,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政府的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着重转变政府职能,弱化微观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加强对全省生产、交通、流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加强对社会
事务的管理。各工作部门要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理顺职权关系,实现协商运转,提高效率,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机构调整情况如下:
一、拟转为经济实体的专业经济部门2个
省物资局、省建材工业局。
二、拟改为事业单位,从省政府序列划出的机构3个
省轻纺工业厅改为省轻纺工业总会;
省新闻出版局与省人民出版社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省档案局和省档案馆合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拟撤销与合并的机构4个
撤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组建省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局;
撤销省农牧办公室,其工作交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并入省计划委员会,同时挂省计委物价局的牌子;
省国防工业办公室和省机械工业厅合并,组建省机械电子工业厅,保留省国防工业办公室的牌子。
四、拟调整机构规格的5个
省统计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更名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省国家安全局更名为省国家安全厅;
省环境保护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五、拟更名的机构6个
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更名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更名为省教育委员会;
省对外贸易经济厅更名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审计局更名为省审计厅;
省商业厅更名为省贸易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更名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六、拟改变隶属关系的机构1个
省地质矿产局由垂直管理部门列为省政府序列,更名为省地质矿产厅。
七、拟保留的机构18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省交通厅、省重工业厅、省农林厅、省畜牧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广播电视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改革后省政府机构共34个(工作部门30个、直属机构4个)
工作部门30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地质矿产厅、省重工业厅、省机械电子工业厅、
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林厅、省畜牧厅、省贸易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卫生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
省政府直属机构4个
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环境保护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九、部门管理的副厅级机构9个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省劳动人事厅管理;省法制局、省土地管理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管理;
省技术监督局,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省乡镇企业局,由省农林厅管理;
省劳改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199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