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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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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165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制订的《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为积极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循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对新批准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非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开设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按中方实际投资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资10~100万(含1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万元;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采用现有设备、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对外投资的上述企业,按投资额追加补贴人民币3~5万元。
(二)对设立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海外贸易中心(产业市场)的企业以及设立营业面积超过26平方米的境外品牌专卖店、柜的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不足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投资额在100~15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万元;投资额在150~200万(含15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250万(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40万元;对投资额在250万(含2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0万元。
(三)鼓励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对于投资设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经商务部认定中标后,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合作区建设开工后,补贴人民币50万元,在基础设施完成后再补贴人民币50万元。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内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的办事处、销售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学校、培训中心,按上述(一)标准补贴。
(四)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补贴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
(五)对国际承包工程带动地产建材和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出口外汇净收入比上年每增长1美元,补贴人民币0.03元。
(六)对外经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美元补助人民币0.03元。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人民币0.01元。
(七)对完成援外工程项目的企业,按项目营业额补贴。其中:对营业额在100~500万(含1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营业额在500~1000万(含5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万元;对营业额在1000~5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补贴人民币30万元;对援外工程项目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对援外物资经营企业完成的援外物资出口,每1美元补助人民币0.005元。
(八)外经企业每派出1名本市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元;每派出1名本市下岗工人或农村劳动力,追加补贴人民币200元。
(九)对参加由市外经贸局认可的境外国际工程承包等服务出口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人民币1万元。
二、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划拨程序
(一)资金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领“苏州市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填报上年度申报项目。填妥后附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均一式五份,报送市外经贸局。
(二)审核划拨: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年度办理有关资金核拨手续。
三、附则
(一)同一奖励事由不可以既依据本办法又依据苏州市其他的奖励措施兼得奖励。补贴资金来源由企业上交税收的同级财政承担。
(二)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关于批转苏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0号)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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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3-13在贵站发表的《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一文,现在又进行了文字上的部分修改并发表!


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修订稿)

作者:宋飞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盖尤斯的生平和著作,接着从盖尤斯的前辈们谈起,对比盖尤斯身处的时代背景和《法学阶梯》的创作思路,然后,我将结合《法学阶梯》的创作思路和盖尤斯思想重点介绍盖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问题,最后我将谈谈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以求对盖尤斯这位法学大师来一个透彻的灵魂剖析。
关键字:盖尤斯 法学阶梯

目录
一、 导论
二、 盖尤斯的前辈们
三、《法学阶梯》的写作脉络及法学思想
(一)第一卷 总论及人法
(二)第二卷 物、物权、遗嘱继承
(三)第三卷 法定继承、债
(四)第四卷 诉讼法
四、盖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问题
五、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

一、导论
盖尤斯现象,如同达芬奇密码一样,历来为民法史学家所津津乐道。
盖尤斯最有名的东西,我觉得算是他的《法学阶梯》一书。此书的发现,颇具有传奇色彩。1816年为德国历史学家尼布尔在意大利旅游时在北部城市维罗那城的开普特教堂的图书中发现此书,系公元5世纪的手抄本(中译本封面上有该抄本的残页照片),用羊皮纸写成,抄本共126页,仅缺3张,但上面又誊写着后来的神学家圣哲罗姆的书札和评论,因而字迹很难辨认。柏林科学院获得此信息后,立即派遣高森和贝克两位学者赶赴弗罗那,与已在那里的刑诉大师贝夫曼.赫尔维格博士一起解读,并让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进行鉴定,最后确认该手稿确系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遂于1820年出版了校订本(由高森校订)。该书的手抄本面世后,人们在埃及和西欧各地又陆续发现了它的其它一些片断,这些片断订正并补充了弗罗那抄本的错误和缺页,从而使我们对该书的了解更为全面。该书面世后,迅速被分别译为英、俄、日等国语言,在西方引起很大反响。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学者已对盖尤斯的法学思想作出系统而且深入的研究,在我国,这项工作还很零散而不完整。达成共识的仅是他的生平介绍和其著作的简介:
盖尤斯是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所谓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中的出生最早的一位。古罗马人的姓名由3个名字组成,盖尤斯是其首姓。他出生和活跃的时代分别是罗马皇帝哈德良(公元117-138年)和安敦尼.庇乌(公元138-161年)(即中国史书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时候。作为一个法学教师,盖尤斯可以说是现在世界上有专业论著传世的第一位职业法学家。在学术上,盖尤斯自称属于萨宾派。他是一位多产的法学家,他的著作共有13种,如《十二铜表法注释》、《行省敕令评论》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评论》、《法律论》15篇,委托论、案例论、规则论、嫁资论以及抵押论各1篇等著作。其代表作无疑是四卷本《法学阶梯》(Institutes),该书不仅是当时法律学校的教材,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法学阶梯》(罗马《国法大全》其中一部)时的范本,同时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传至后世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此外它还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著。在它以前,古希腊学者柏拉图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古罗马共和国学者西赛罗的《论法律》,都未能将法律与政治、哲学、神学等话题严格区分。盖尤斯的论著则是以纯粹法学的视野来研究法律现象。其能完整地传至后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归功于该书的普及程度。该书大约成于公元161年前后,是一部初级法学教材,长期用作罗马法科学生的课本。有关私法的内容几乎都已涉及,很适宜作法律学校和市民自学法律用的教材。因而该书当时流传很广。与《法学阶梯》配套,盖尤斯还编写了一本《日常法律事件》,该书曾被后世学者称为“黄金书”,是进一步阐述《法学阶梯》的著作。可惜,这本解释书现在已失传了。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伦廷二世颁布《学说印证法》,盖尤斯与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丁被一起列为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的地位仅次于乌尔比安和帕比尼安。公元六世纪时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有535条选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现今西方奉行的“一个人的住宅即其壁垒”的原则,就是出自盖尤斯。“
介绍完我国法学界目前的共识之后,笔者试图开创一个先例,对盖尤斯这位法学大师作一个透彻的灵魂剖析。笔者在阐述自己的理解时,主要以《法学阶梯》为参考蓝本。笔者的创作计划是这样的:首先,谈谈盖尤斯的前辈们,接着讨论一下盖尤斯身处的时代背景和他的创作源泉,然后,我将重点介绍《法学阶梯》中的一些重要思想,最后我将谈谈盖尤斯在写作方面的贡献和存在的不足。虽然笔者知道,自己既不是什么罗马法权威,也不是什么法学专家,但笔者坚信,我的论文结束的时候正是大多数中国著者的论文开始的时候!

二、 盖尤斯的前辈们
如果不把盖尤斯放在和他的前贤和同时代的人的关系之上考虑,那么,就没有一个伟大的思想家能被恰当地评价。在此,为了集中一点加以叙述,笔者截取的时间段是撇开古希腊时代,从罗马共和国后期(《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开始来探讨这个问题。
罗马共和国后期出现数十位法学家,其中最有名的有七位:
C.弗拉维乌斯,罗马共和国中后期执政官A.克劳迪.崔库斯的秘书,公元前307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继把诉讼方面的程序和进行诉讼的日期表公布于众,称《弗拉维努姆法》,开始打破祭司团垄断法律知识的局面,受到贵族和平民的普遍欢迎。
提贝留.科伦卡纽斯,平民出身,公元前254年担任大祭司(祭司团的首领)。此职过去一直由贵族垄断,他是担任该职的第一个平民。他进一步在公开场合传授法律知识,并解答人们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这样,法律由秘密时期进入了公开时期。
赛斯特.阿埃利乌斯.伯图斯,曾任罗马共和国后期执政官,公元前254年以世俗官吏的身份,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述,并著书立说,进一步使法学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而摆脱了神学体系,促进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P.鲁提里.鲁弗斯,公元前118年罗马的大法官,公元前105年的执政官。曾创制“鲁提里取得时效”、“ 鲁提里诉讼”,在法律执行中引进财产拍卖制度。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曾对其大加赞赏。
库尹特.穆齐.斯卡沃拉,公元前95年的执政官,法学家布布利.穆齐.斯卡沃拉的儿子。著有18卷《市民法论》。他是第一个将希腊的逻辑分析方法和罗马传统的简单归纳方法结合起来的学者。根据彭波尼介绍,库尹特.穆齐.斯卡沃拉第一个组创了市民法,他把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的方法适用于市民法。他的作品也是后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曾代理著名的科波尼乌斯遗产继承案,但却被辩论中被对方代理人L.李锡尼乌斯击败。公元前82年被谋杀。
塞尔维.苏尔皮其,公元前51年的执政官,公元前43年去世。曾创制“塞尔维诉”,首次将公平原则应用于两个契约诉的竞合。许多法学观点被后来的查士丁尼皇帝采纳。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号—前43年12月7号.古罗马共和国后期著名政治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出身于古罗马阿尔皮诺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安东尼派人杀害于弗米亚。 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国家篇》和《法律篇》。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早在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兴起以前,他就系统地论证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它在国家产生以前早已存在;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
进入罗马帝国前期,又有数百名法学家,而且出现职业化和学派化趋势.从屋大维于公元前27年当政起到哈德良皇帝于公元138年去世止的约一个半世纪中,罗马法学家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两大法学派别,双方在提贝留皇帝在位时正式形成不同的学派——普罗库鲁斯学派和萨宾学派,各树一帜,展开争鸣。在盖尤斯之前共产生5名著名职业法学家:
A.拉贝奥(公元前50——公元20年),普洛克鲁斯学派的创始人,出身平民,倾向共和政体,当过大法官,曾拒绝屋大维推荐他为执政官。在法学上,他富有创新精神。传说留给后人的法学著作有400多卷。该学派的后继者彭波尼曾赞誉他是法学界的革新者。
S.普洛克鲁斯,活跃时期为1世纪中叶,是普洛克鲁斯学派的真正领袖,公元33年继A.拉贝奥的弟子内尔瓦(与S.普洛克鲁斯是同学,公元33年自杀)任普洛克鲁斯学派主持人。著有《法律文书集》,其著作中有37篇为后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转载,被引用的有134处。
C.A.卡必多,萨宾派的鼻祖,公元5年担任执政管,22年去世。拥护帝制,唯皇帝之命令是从,故生前深得屋大维的宠信,曾升任执政官,是第一个获得公开解答全荣誉的人。但他在法学方面常因循旧说,比较保守。与A.拉贝奥两人各设讲坛,招收门徒,著书立说。著有《法学杂记录》等。
马苏里.萨宾(公元64年去世),萨宾派的代表,著有三卷《市民法论》和《解答集》,确立了关于市民法的体系。萨宾的《市民法论》,后来为许多罗马法学家所注释,如帕比尼安的《市民法论注释》35卷,乌尔比安的《市民法论注释》51卷,保罗的《市民法论注释》16卷等。萨宾还带了众多的弟子。萨宾一生没有任官,仅仅是一个法学解答者、教师和著作家。但通过上述作品,萨宾在当时学术界获得了极大的声誉。
赛斯特.彭波尼(约公元160年去世),与盖尤斯同时代,但去世较早,属普洛克鲁斯学派,也是一个多产的法学家。在他众多的作品中,汇集了到他时代为止的所有罗马古典法学的成果,并通过在作品中附上案件和判决的方式,予以充分阐述。彭波尼的代表作是关于萨宾学说的35卷注释书、关于斯卡沃拉学说的39卷注释书、关于告示的79卷注释书以及《教本》、《元老院决议录》、《书简集》和关于他老师著作的注释书等。其中,《教本》是关于罗马法制史的断片性质作品,也是当时唯一的一本自王政时代至彭波尼生活时期的法制史著作。由于彭波尼在法学研究上的伟大成就,他的许多学说(共有578个段落)被后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所吸收。
从罗马共和国以及罗马帝国前期的上述概况分析,公元2世纪以前,罗马的法学家最初仅限于对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们自己的东西;在随后的发展阶段,法学家们在法律旁增加了诉讼以及对它们的解释,这种解释很可能是注释性的;此后法学家们把对法律的评论纳入到一个以其学识为基础的总体系之中,用分类论述、归纳演绎以及系统的方法研究法律,从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础;后来的作品则都遵循“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即在论述中有时表现为对告示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君主谕令内容的考察,有时表现为对先前法学家的意见、为反映某一问题丰富多彩的侧面而编设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学家发表见解的具体案例的讨论,这种方法总是由一种深刻的内在系统性加以指导,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并辅之以建立在普编接受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他论述方法。同这些罗马法学家所采用的方法不同,盖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学方面的要求,这使得创制性成分降低,对已固定的法的叙述性成分增加;在那里受到注重的是系统的方法,这也鲜明地表现在使人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叙述次序上。他为在系统论书中形成内在的体系做出伟大的努力。当时其它法学家作品的次序表现为一种同缔结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和诉讼舞台上的原告的活动紧密联系的考察,盖尤斯比他们超前一步,他很早就进行对权利内容的考察。在他的体系中,人、物、诉讼(即从人的观点关注的权利)、人对物的享有以及对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享有(还考察这些权利和关系的内容、取得和丧失)这样一些议题被置于首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中心并且使权利为人服务的法律观念。可以说,盖尤斯的体系是以现实中平等的、主权的和有产的家父及其相互关系为模式创造的,这种家父赋予民法以特色;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这种法学思潮与当时流行的新斯多葛主义哲学中倡导的“人人皆兄弟、彼此应友好”无疑是遥相呼应的。

三、《法学阶梯》的写作脉络及法学思想
我们现在来看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写作脉路,其间附带对其法学思想作一评注(注:笔者对其中的有些罗马法术语,对照周??前辈和黄风教授对拉丁文的翻译,择优录取,没有一一说明)。该书约成于公元161年前后,载有古罗马皇帝安敦尼.庇乌时的法制情况。其内容包括市民法和长官法,分四卷三编,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卷的划分(以下段落以黄风的中译本为准,下同)如下:
(一)第一卷 总论及人法
1.总论(见第1——8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1963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办研字第124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条件,我们除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外,认为尚须补充“认罪态度较好”这一条件。
二、关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仍可判处徒刑控制使用外,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不要普遍适用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办法。
此复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请示报告 (63)办研字第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六安中院1963年6月7日请示有关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以及各应具备哪些条件,经我们研究,认为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两回事。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是给罪犯一定的考察期间,根本不是执行;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两者有所区别。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各应具备哪些条件,原报告中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所提出的条件,即: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大严重,需要判处的刑期不长,判处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并且具备一定条件,如本人是家庭主要成员、孕妇、有哺乳婴儿的妇女、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确实需要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收监执行等。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案件,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无需上报审批。这些意见我们同意。对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指具备上述某些条件,但不适宜宣告缓刑的,采取判处徒刑,交付其原住地的行政机关或原工作单位监督其劳动改造。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只是过去有一时期个别地方对某些个别案件试用过,今后不宜采用。
196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