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包括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是指已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进入中试到产业化前期,经过短期培育能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转化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转化资金的财务监管部门。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政府引导、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组织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转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转化项目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
(二)审定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转化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
(四)对转化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转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
(二)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审定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项目经费;
(四)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成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转化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市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方案;(二)受理、审查、论证市转化项目,提出年度转化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市转化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估报告;
(四)受理国家、省转化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初评工作意见。
第八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在集中评审时,由管理办公室按产业领域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转化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用途、支持方向与范围
第九条转化资金每年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转化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列入市转化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转化项目的配套支持;
(三)用于支付转化项目评审等与管理转化资金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高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新能源、节能及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农业科技型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范围主要包括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景良好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实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和高校承担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项目,可视为农业科技型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支持的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扩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三)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有关文件);
(四)项目计划新增投资规模适中,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或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规模化应用的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为5%以上;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科技意识;
(五)拥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
第十六条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支持。
贷款贴息用于对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申请项目应当是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申请项目时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书、贷款付息单等证件。
无偿资助用于对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申请项目的自筹资金(含融资)不少于总投资的70%,申请项目时需提供有效的资金证明。
每项资助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方财政给予资金匹配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请、审批与验收
第十七条管理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项目申报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申报。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集中评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符合转化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同一年度内,一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得转化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两年内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已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转化项目的申请:市属单位和企业通过市科技局直接申报,其他单位和企业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乡市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或《新乡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等技术权益证明,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等)以及企业有关资质证书。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应按照转化项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筛选出优秀项目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配套能力、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项目绩效目标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共同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管理办公室接受转化项目的申请后,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按照独立、审慎、公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作进一步说明的,应通过管理办公室提出,专家个人不得直接与申请单位和有关人员联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到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报送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将会签的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与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签订转化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转化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合同签订后,转化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转化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化项目完成或者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可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分别两种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达到合同要求或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达到合同要求的,通过验收,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二)项目初次验收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作结题处理,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转化资金只能用于以下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二)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及设备试制费;
(三)技术服务及培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技咨询、技术指导、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费用;
(四)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实施项目直接关联并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合同计划进度执行以及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承担转化项目的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送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作实地考察。
第三十二条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转化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应实行统一管理和专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转化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科研支出。
第三十六条凡经被撤销或终止合同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的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已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建立转化项目的考评和奖惩机制。对项目实施的考评结果将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各县(市)、区和市直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挂钩。
第三十八条对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行为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将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且有关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转化资金管理人员在受理、评审、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转化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1]35号
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doc
二О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息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基础性要求;
(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编写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七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体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
(二)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根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第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的需要,统一部署编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就有关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立项原则组织对各行业的立项建议进行协调,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提出立项建议时需落实每项标准的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监理、科研等工作;
(二)具有与该标准项目相关的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标准立项建议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1);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计划调整。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结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的相关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阶段可以按准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环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开展筹备工作,成立标准编制组,草拟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筹备工作完成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
(三)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工作,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编制组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否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是否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上公示。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和汇总,形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
(七)编制组在分析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包括提交送审文件、召开审查会等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向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提交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包括:送审函、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编制说明、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编制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9.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10.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标准送审稿由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的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审查会确定的修改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函审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并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三)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十七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送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三)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六条第一款);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后,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出版。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出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下达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代表、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3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11、12),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二十八条 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标准修改内容;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准公布工程建设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表目录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5.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8.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1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1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1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
1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http://www.gov.cn/gzdt/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594664.files/n135947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