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是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各级民政部门要长期地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对于技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对近几年技改工作中积累的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和推
广,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促进社会福利生产更上一层楼。
附: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9月18日)
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哈尔滨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14个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城福处(生产处)的负责同志、 技术改造先进企业代表和先进个人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79人。社会福利司吴忠泽
副司长代表民政部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了题为《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题为《关于福利生产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会议以贯彻国家治理整顿的精神,搞好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总
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一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在国家有关部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6年至1988年三年间,各地申报并经民政部批准立项的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共354个,总投资4.5亿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可新增产值
11.9亿元,新增利税2.8亿元,新增创汇 4000万美元。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了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了福利企业的产品质量、创汇能力乃至整个福利企业的素质,对福利企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肯定了近几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是:(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前提;(2)突出重点,选准项目,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关键;(3)坚持以企业为主, 多方筹资资金,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的必要条件;(4)落实项目,加强管理,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5)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可靠保证;(6)贯彻产业政策,制定规划,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基础。
会议在充分交流经验和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对福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存在“两头热,中间凉”的现象;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缺乏长远
规划;有的地方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抓得不够,出现浪费贷款指标的现象。
二
会议认为,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福利企业技术落后、产品落后的问题很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福利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残疾人就业
意识,还要有技改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技术改造工作做为福利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改管理机构。有条件的省、市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专人负责
。其次,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改业务水平。
(二)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产业发展序列为导向,制定相应的技术改造规划。在安排技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的决定,实施倾斜政策。对于国家明确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
品,要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支持;对国家明确限制的产业、产品,不立项,不贷款。目前,我部技改贷款投向重点是:从产品上讲,东部沿海地区为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为名优拳头产品,西部地区为合理布局。从企业类型上讲,重点是县、区以上民政直属福利企业。根据国家压缩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要进一步控制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规模,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应以中小为主。对技改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科学性的论证,做到量力而行,百发百中,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三)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技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促使福利企业自觉要求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调动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向计委、银行、行业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它们的支持,把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
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在福利企业技改资金问题上,要以企业自筹为主,发挥部、地方和企业三个积极性。部里要争取贷款,地方也要积极争取;部里搞贴息,地方也要搞贴息,多渠道筹集资金。福利企业要注意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积极
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或通过技改改善残疾职工劳动条件的项目。立足于实用技术的应用、开发和现有能力的挖潜、革新,逐步提高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走内涵式发展生产的道路。
(四)要加强项目管理,开展效益跟踪。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以后的检查、监督工作,是目前福利企业技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制定技改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技改项目效益跟踪,管好全过程。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重点跟踪项目,以指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要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做好规划是搞好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好本地区和企业的技改规划。通过制定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使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1989年10月26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劳社〔2005〕144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2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3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4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7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01号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租赁不少于1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租赁期1年以上、经房产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中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劳动部门递交申办资料;
(二)劳动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三)劳动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限同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审资料);
(二)年审对象:属于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
(三)年审上报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可复印),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年审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备;
2.上年度职业介绍机构被投诉的情况;
3.上年度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情况。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由所在辖区的劳动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并由区劳动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将年审资料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公告。
(六)不按期提交年审资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
申办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声 明
保证本申办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不得使用容易褪色的墨水填写;
二、字体须端正、清晰,涂改无效;
三、所附材料复印件的规格与申请书一致。
申办机构登记表
申办单位主管
部门名称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开办资金(万元)
合计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业务范围
申办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资格证书号码
说明:1.带“*”栏无主管部门或私营、个体机构不填。
2.单位负责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名单附后。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商号核准证明附后。
02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6.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8.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10.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1份);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件。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办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延期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向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二)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附表5)并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携上述表格及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1
外国人就业花名册
NAME LIST OF FOREIGN EMPLOYMENT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Company Name and Stamp: Organization code: Registration No. File No.
序号
No.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年龄
Age 国籍
Nationality 深圳职务
Employment Position
申请就业起止时间
Term of Employment
就业许可证号
E mployment License No .
就业证号码
E mployment Permit No .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详细地址:
Company Address : 邮政编码:
Post Code :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 联系电话:
Tel :
注:除英文姓名外均用中文填写。Attention:Please fill the form in Chinese except for English name.
附表2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EMPLOYMENT PERMIT FOR FOREIGNERS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相片
Photograph
(盖骑缝印)
( Indenting Stamp )
国籍
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文化程度
Educational Level
职业特长
Specialty
健康状况
Health condition
婚姻状况
Marital Status
中文程度
Chinese Level
护照号码
Passport No.
护照有效期至
Expiry Date
发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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