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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9:33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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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44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山东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享受免除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所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已经实施城市免除杂费的地区,要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特别要落实好民办学校、其他部门和企业举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

第三条 免除杂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第四条 免除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五市,省级财政承担40%;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五市,省级财政承担60%;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六市,省级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各市在确定市、县财政分担比例时,市级财政要切实担负起相应责任,尽量减轻县级压力。

第五条 市县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责任落实、资金到位。免除杂费资金要在市、县财政预算中单列,从当年新增财力中安排,不得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

第六条 免除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杂费不得先收后退,2007年秋季开学前已经收取的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决不能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第七条 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严禁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坚决防止“挤出效应”。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用经费时,要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同时,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要,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条 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学校基建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要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项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教辅资料的管理,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不得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教辅资料。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其他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商品和服务,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更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要将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部门要把城市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第十五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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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陕政令 [2000]64号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十一月六日







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和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照本规定对辖区内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学情况,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以下简称省教育督导团)是省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省的教育督导工作。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县教育督导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省教育督导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



(四)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会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七)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验收、复查;



(四)对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对辖区内教育经费安排、学校设置、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学。



督导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督学应当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专职督学还应当具有10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县级人民政府聘任督学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十条 教育督导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督导内容,制定督导方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教育督导机构递交书面自查自评报告;



(三)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评估、检查;



(四)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通知督导结果。



重大督导活动、重要督导内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按照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



(五)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被督导单位应当如实向教育督导机构及工作人员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等方式,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工作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的教学工作。



教育督导人员在进行教育督导工作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五条 实行督导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必要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重要内容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评价被督导单位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回复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督导机构书面反映情况。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或情况反映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申请人或情况反映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报告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及工作人员反映真实情况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对向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徇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影响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影响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厦思政〔2008〕84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思政【2004】122号文(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基本原则,参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区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产学研发展,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研发资金的来源

  1、区、街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研发资金。

  2、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研发资金。

  3、研发资金存款利息以及历年回收的研发资金。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和转型等。

  2、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培训。

  3、项目咨询、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4、科技担保基金。

  5、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

  6、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科技、财政、发改、经贸、投资事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区担保中心领导组成,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审议、检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适用对象为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高端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2、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信誉良好,没有逾期未还研发资金的记录。

  5、对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的实施项目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研发资金的申办程序

  1、研发资金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

  2、企业申报应提交研发资金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具体见每年的申报指南);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仅提供研发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相关材料。

  3、区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初审结果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对研发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由区科技局提出研发资金的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对研发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和有效付息单据提出研发资金的财政贴息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对研发资金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局根据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协作银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研发资金的担保贷款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4、确定后的研发资金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局发文,在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执行。

  第六章 扶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三种。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方式。

  1、无偿资助

  ⑴ 对以下项目,当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地方级税收数额达到立项(批准)单位给予的资助资金的50%时,给予所取得资助资金1:1配套资助(扣除同期区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扶持资金,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可以放大配套比例):

  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获省“6.18”扶持资金的项目;

  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获国家(省、市)奖励的知识产权项目;

  获国家(省、市)资助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⑵ 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研发补助。

  ⑶ 对按照《思明区科技孵化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经所辖街道申请,区政府批准,由所辖街道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用于其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⑷ 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按区政府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支持。

  2、贷款贴息

  对符合思明区产业导向且未享受区政府给予“土地优惠”、“租金补贴”、“规模经济”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年创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入库的区级地方级税收的10%给予贷款贴息。年创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可相应增加10%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年限为两年。

  3、担保贷款

  ⑴ 对相关产品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和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给予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地方级税收的3倍为限,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⑵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97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资助的项目其担保额度可上浮40%;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科技部和其他部委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30%,获得省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20%,获得市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10%。单个企业上浮后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⑶ 担保额度按年计算,一年一定,跨期作废;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逾期未偿还的一律不得续保。具体按《思明区信用担保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研发资金的支付

  第十条 对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凭区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直接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对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凭区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有效借款合同以及有效付息单据,直接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对以科技信用担保贷款方式支持的项目,区科技局下达计划文件后,将科技担保资金拨入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由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银行按合同和协议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借款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按相应的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承诺书等执行。

  第八章 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研发资金由区科技局进行管理。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研发资金的预算草案、组织或认定项目评审、合同办理、资金发放、项目进度考核、项目验收,负责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管理,纠正、处理项目承担单位转移、挪用研发资金的违纪行为等。

  第十四条 研发资金预算的编制。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研发资金预算草案。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局送交的年度研发资金预算草案及预算编制说明,结合当年财务情况及研发资金的变化因素,核定区本级和各街道预算建议数,与汇总后形成的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提交区人大审议通过,并根据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项目,按用款实际进度将资金拔入研发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街道预算安排的研发资金项目纳入全区研发资金计划,由街道参照本办法从街道研发资金中安排,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研发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每季度报送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至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的管理机构,区科技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研发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区科技局委托,参与组织研发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评审、验收,对项目实施进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反馈,负责每月制收集有关数据报表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研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同时履行其在相关文件中作出的承诺,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2、在项目进行的每年年终,要向区科技局提交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4、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实事求是反映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汇报。

  5、要切实加强研发资金的管理,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全额收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科技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研发资金的申报。逾期未还款的单位不予安排新的研发资金,逾期半年以上的由区科技局或其委托管理单位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街道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