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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3号 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到期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9:02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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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3号 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到期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3号 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到期公告

公告2010年第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0387724506.doc


                                     商务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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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0年11月4日)





  应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1月4日至6日对法兰西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双边关系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建交46年来,中法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体现了战略性、全球性和时代性。在中法建立全面伙伴关系13年后,两国决定为双边关系注入新的活力,建设互信互利、成熟稳定、面向全球的新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在多极化、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今世界,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变革。新兴国家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国际关系向更加合理均衡方向发展。

  中法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两大经济体,肩负着特殊责任。中法关系应当继续发挥示范作用。两国既要为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也要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弘扬多边主义,相互尊重对方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应该建立平等合作、包容互利、面向未来的新型大国伙伴关系。

  双方还应深化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重大威胁,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致力于解决包括伊朗核问题、朝鲜半岛无核化问题和阿富汗等地区热点问题。

  双方认为,二十国集团(G20)应在更加健康稳定的基础上重塑世界经济增长和国际金融体系,切实发挥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的作用。法国即将担任G20主席国,中国给予积极支持。双方强调各国应致力于推行协调、连续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一步推进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改革,应对原材料价格过度波动。双方希望大力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支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以顺应时代要求。

  双方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愿在维护现有授权和基于已有进展的前提下,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均衡、富有雄心的成果。

  双方希望即将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及“巴厘路线图”的授权,达成能够应对挑战的协议。两国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保持紧密合作,愿深化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对话、磋商与务实合作。

  双方同意在发展问题上加强合作,重申支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

  双方认为,在非洲开展经济合作有利于促进非洲经济发展,支持两国企业在非洲开展合作。

  随着欧盟机构改革深化,中欧关系将进入新阶段。中国高度重视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同欧盟发展关系,愿继续致力于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法国将继续为推动中欧关系发展发挥表率作用。双方一致认为,欧盟应取消对华军售禁令,尽早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将继续密切高层交往,深入开展战略对话,促进相互理解和战略互信,加强双边合作。

  双方重申高度重视中法关系,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在相互尊重和重视彼此主权和领土完整、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共同推动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双方肯定中欧人权对话取得的进展,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加强对话和双边交流。

  中法双边关系在贸易、投资、科技以及人文交流等领域取得长足发展。作为最早支持中国现代化的国家之一,法国与中国建立了多项具体合作项目。双方强调愿在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原则指引下,建立更加紧密、可持续和创新的经贸关系。

  中法在核能、航空航天和铁路领域的合作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是双方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三十年成功合作的基础上,双方愿进一步深化核能领域合作,在推进现有合作项目基础上,拓展合作领域,共同开发包括第三方市场的新项目。鼓励双方相关企业开展务实深入的磋商,推进在核燃料循环领域的合作。法方重申愿深化与中方在铀矿开采、核燃料生产、在本国和第三方市场建设核电站以及乏燃料后处理/再循环等方面的合作。中方对法方这一意愿予以支持。

  双方同意继续深化两国航空工业长期且富有成效的合作,体现在空客等法方企业与中国航空公司及工业企业合作、A320天津总装线运营、法国公司参与中国C919大飞机项目,以及中法正在联合研制中型多用途民用直升机(EC175/Z15)等方面。

  铁路运输是中法传统合作领域,双方重申进一步推动铁路交通合作的意愿。

  除传统合作领域外,双方愿在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农业及食品加工和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实现创新合作,并加强上述领域企业间合作。双方还愿在新能源、生物、新材料、电动汽车、循环经济以及低碳技术等新兴领域加强合作。

  双方认识到新型商务合作关系只有在开放型经济的框架下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同意将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列为工作重点。双方将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双方将平衡双边贸易关系。法方欢迎中方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采取的努力。双方将尽快商签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支持中小企业合作及为其融资提供便利的项目。双方还将鼓励业已蓬勃发展的双向投资,为其提供有利和公平的环境。

  中法双方期待中国与欧盟能就包括便利双方人员交流在内的移民与人员往来问题尽早完成谈判,并重申双方合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的决心。

  为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的合作, 鼓励地方政府进一步开展合作。支持两国文化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各自的文化机构和个人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等文化活动。双方同意继续执行今年稍早签署的合作拍摄电影协议,进一步推动广播、影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院校间建立和发展伙伴关系,扩大互派青年留学生规模,支持中文在法国和法语在中国的推广。

  双方将继续实施好科技研发合作项目,积极支持共建研发机构,加强“产学研”科研和创新合作。


清原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清原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23日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9月20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清原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清原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隶属于辽宁省抚顺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清原镇。
第三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享有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中,满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满族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县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各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在副主任和委员中,满族公民应有适当名额。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在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机构编制额内,调整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本地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并注意在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族人民积极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对在自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实行民族地区工作津贴。对为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公章、牌匾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满族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和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语言文字,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为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搞好结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发挥资源优势,强化第一产业,优化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培育市场,搞活流通,全面振兴县域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森林、水域、矿藏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外地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自治县境内的自然资源,须征得自治县自治机关同意,并遵守规定的资源界限,不得越界生产和非法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地方的利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开发资源和进行各项建设时,要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合理安排地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规定上报批准项目外,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投资控制总额和投资意向范围内自主确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制定自治县的总体规划。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的时候,服从自治县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企事业单位,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已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适合自治县经营管理的,应下放给自治县管理;不宜下放的,应本着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原则,其税收留成比例要适当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市场的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全面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
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业建设,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发展,林兴民富”的方针,合理经营和开发利用山林资源,发展绿色产业,提高林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境内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等多种形式,发展林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坚持依法治林,禁止毁林开荒、乱砍盗伐,严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培植森林植被,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减少对大伙房水库水质污染。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补助资金和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县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发展农田灌溉事业,保证旱涝保收农田面积的稳定增长。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本地的水能资源,统筹规划,多渠道集资,积极兴建中小型水电站,开发水电事业,促进农村电气化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畜牧业生产。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体制,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为主的畜牧业,扩大黄牛繁育基地。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发展和保护水产资源,鼓励和支持集体和个人利用水库、池塘、泡沼发展渔业生产,巩固和扩大水产品基地。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发展庭院经济,抓好用材林、良种繁育、畜禽、林蛙、药材、水果、食用菌、烟叶、蔬菜等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进农村各业生产向区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优惠政策,加速发展乡镇企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股份合作制,鼓励和扶持集体、私营、合资、个体企业的发展,使乡镇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加强对地方工业的管理,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速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强企业的活力。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地方的资源优势,重点发展采矿、建材、机电、轻纺及食品、饲料、药材、农副产品和林产品加工等工业,形成产
业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格局。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本着国家补贴、地方自筹、群众投劳的原则,加强公路建设,搞好公路的维修、保养,提高公路等级和水平,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公路运输网络化。
自治县积极发展邮电通讯事业,逐步实现通信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有商业要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并在完善和发展批发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十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加强出口商品企业和基地的建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自治县进行经济技术合作,进行各种开发性建设,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乡(镇)、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尽快脱贫致富。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治权。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自主地安排使用。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专项贷款和临时性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抵顶正常经费。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企事业隶属关系变更及遇有重大灾害,使财政收支受到较大影响时,可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作适当调整,或者给予补助。
自治县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对本地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税法强化税收征管工作,保障财政收入。自治县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加强金融管理,发挥金融部门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自治县银行增加的存款,可以用于本地方发放贷款。自治县在贷款指标、贷款期限等方面,享受上级金融部门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发展保险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教育法,确定自治县的教育发展规划。
自治县加强基础教育,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教育。搞好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
自治县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办学。多方筹措教育资金,保证教育投入。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增加科技投入,健全科普机构和信息网络,开展科学研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重视科技人员的培养,造就各种专业人才,推动科技进步。


第五十条 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传统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保护珍贵文物和民族的文化遗产。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决定本地方的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重视发展中医事业,发掘、研究和整理民族医学遗产,保护和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健康教育。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根据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搞好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执行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的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加强党的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注意照顾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该民族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每年6月29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