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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7:15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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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16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适当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提高后的价格水平见附表),自2010年4月14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413762474581243.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5550

2号喷气燃料 5550

3号喷气燃料 5690

4号喷气燃料  5460

大比重喷气燃料 6170

高闪点喷气燃料 5950

海军多用途燃料 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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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9号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将这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教育 规定 通知

抄送:人事部,公安部,卫生部,国防科工委,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按本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将作为申请再次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围绕核安全相关标准、法规、技术的发展,适应核安全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2年)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下列形式可作为计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依据:

  (一)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办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学时按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学时按培训时间计算;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核安全相关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培训10学时;

  (四)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以及省级以上协会、学会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有1篇论文(不少于2000字)收入会议论文集的,相当于培训10学时;

  (五)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核安全相关专业著作中,独立完成3万字以上撰写工作的,相当于培训40学时;

  (六)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聘任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七)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题的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培训40学时。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编写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权的机构,可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分布情况,采取集中轮训的原则,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办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完成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由培训单位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如培训时间作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有效学时,该培训班须先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认可。

  第十一条 以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所在单位应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四章 师资和经费

  第十三条 从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由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等工作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所在单位要保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现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就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特别是2005年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经过努力工作,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认真制定方案,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以来的实践情况,制定本地区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继续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考评体系,科学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完善奖惩机制,提高部门和企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推广经验,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可授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等称号,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带动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企业和工程项目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通过完善奖惩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建设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作业环境等多个环节入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张广宇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