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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6:20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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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
(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
(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
第五十条 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五十一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本条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招标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标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无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个月。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中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投标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未中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中标工程整体或者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所签承包合同无效,对承包人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造价审查机构、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单位被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作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参照本条例进行招标,但应当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5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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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交规划发〔2008〕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结合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实际,部起草了《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











交通运输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特编制本规划纲要。
本规划纲要规划范围为公路水路交通(以下简称“交通”)行业,以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为重点领域,以2005年为基期,2015年和2020年为目标年,确定了中长期交通节能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近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一、交通节能的形势与要求
(一)交通节能的重要意义
1. 应对全球性能源环境问题迫切要求强化交通节能减排
全球性能源紧张以及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对象。交通运输是石油消费的重点行业,是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据估算,2004年我国交通运输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2.9亿吨,预计到2015年和2030年将分别达到5.22亿吨和11.08亿吨。另据统计,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大气的主要污染源,目前在我国一些大城市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占大气污染物的比重在60%左右。因此,加强交通节能减排将成为缓解我国能源环境压力的必然选择之一。
2.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迫切要求加快建设节能型交通
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石油资源尤为紧缺,人均可采石油资源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7%,石油消费大量依赖进口,对外依存度已接近50%的警戒线。交通运输业是全社会仅次于制造业的油品消费第二大行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之一。2005年交通运输的石油消费总量约占全社会石油消费总量的29.8%,其中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比例分别约为54%和21%。本世纪头20年,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客货运输需求旺盛,交通运输能源需求快速增长。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资源禀赋相对匮乏的基本国情,决定着我国必须加快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否则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交通发展将难以为继。
3. 推动交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交通发展方式迫切要求大力提升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
交通发展要在不断解决基础设施总量和有效供给能力不足等突出矛盾的同时,积极应对能源短缺、环境恶化所带来的重大挑战,必须实现能源利用效率的显著提升。当前我国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其中载货汽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30%左右,内河运输船舶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20%以上。因此,必须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转变交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提供更多更好的运输服务。
(二)交通节能工作现状
交通节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总体上可以归纳为结构性因素、技术性因素和管理性因素三类(见专栏1)。
【专栏 1】 交通节能影响因素分析① 公路运输节能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公路运输节能的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结构、车辆运力结构、运输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车辆制造技术性能、在用车辆技术状况、车用节能技术(产品)应用、信息技术应用等;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车辆运输效率、车辆通行管理、驾驶员节能驾驶水平等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公路运输节能相关法规标准、激励政策、体制机制等。② 水路运输节能影响因素分析影响水路运输节能的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航道技术等级结构、船舶运力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船舶设计制造技术水平、在用船舶技术状况、船用节能产品、航运信息化水平及辅助设施的技术状态等;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航速管理、船舶载重量利用率、航运物流组织化、辅助用能管理和船员素质,以及水运节能相关法规标准、激励政策、体制机制等。③ 港口生产节能影响因素分析影响港口生产节能的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港口布局、码头类型结构、码头吨位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港口设计水平、生产工艺及设备水平、港口节能技术应用情况等;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港口经营管理水平、港口装卸工艺管理、辅助用能管理、港口作业操作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港口企业节能管理制度等。
近年来,交通行业在结构性节能、技术性节能和管理性节能等方面成效显著,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结构性节能方面:通过加强战略规划及政策引导,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交通基础设施结构、车船运力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明显改善,大大提升了交通系统整体节能水平。但是,交通发展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尚未根本解决、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主要体现在:一是综合运输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内河航运节能环保的比较优势尚未充分发挥,综合运输枢纽建设滞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综合运输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尚未充分显现;二是基础设施网络化程度还比较低,国省干线已成为突出的薄弱环节,局部路段交通拥挤,绕行等不合理运输现象时有发生;内河高等级航道偏少,部分沿海港口集疏运通道不畅、进出港航道能力不足,码头泊位大型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还有待提升,影响了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节能的规模化、集约化效应;三是运输装备结构不尽合理,普通货运车船运力供给过剩,大型化、专业化、系列化车船比重不高,老旧车船比重偏高,技术状况差,汽车甩挂运输发展滞后;四是交通能源消费过度依赖石油,替代能源、可再生能源比重有待提升。
——技术性节能方面:通过切实加强交通节能科技进步与创新,积极推进应用现代化运输装备,开展了推荐车型、客运车辆等级评定和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组织了全国重点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优工作,节能技术基础有所增强;大力推进交通行业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加快了现代信息技术和组织管理技术的集成应用,运输生产效率和行业节能水平持续提高。但是,交通节能科技支撑与服务能力亟待加强,主要体现在:一是节能科技研发投入不足,创新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节能环保型运载工具、替代燃料等一些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不够;二是缺乏鼓励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的配套激励政策和机制,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进展缓慢;三是行业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还比较滞后,公众出行和货物交易信息服务能力还有待增强;四是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管理性节能方面:切实注重加强运输组织管理、节能监督管理,实现管理挖潜增效,以体制改革为保障,强化交通市场监管,促进运输市场体系的完善,不断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初步形成了交通行业节能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了行业能源管理机构和能源利用监测服务体系,节约能源的制度环境不断改善、组织保障有所增强。但是,交通运输生产效率和节能监督管理能力还亟待提升,主要体现在:一是行业节能意识有待增强、理念有待提升,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不完善,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根本消除;二是运输市场发展滞后,组织方式总体还比较粗放,企业经营集约化与规模化水平低,公路运输组织化程度低,空驶率居高不下,运输效率不高;三是节能统计监测等基础性工作薄弱,节能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尚未建立;四是交通节能监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升,相关产业政策不配套,节能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三)交通节能潜力分析
通过分析,交通行业通过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强化管理等途径实现节能的潜力巨大(见专栏2)。
【专栏2】 交通节能潜力分析节能潜力是基于节能影响因素变化而定义的节能比例。通过综合研究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总结相关试验分析与实践经验,可大致确定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领域在规划期内主要可行节能措施的量化节能效果。表1 公路运输节能潜力类别 主要节能措施 节能效果参考值(%)
结构性节能 载货车辆平均吨位提高1吨 6
开展拖挂甩挂运输 30
采用柴油机车辆(相对汽油车) 15
提高公路技术等级 15-41
提高路面等级(油路相对于砂石、土路) 10-15
技术性节能 应用智能交通技术 25-50
推广应用混合动力系统 10-50
减轻车身自重10% 8
发动机提高1个单位的压缩比 7
子午线轮胎代替普通斜交胎 5-10
高速车辆安装导流板 4-10
安装风扇离合器 4-6
管理性节能 提高车辆里程利用率1%-5% 3-15
缓解道路交通拥挤 7-10
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5-30
提高驾驶员驾驶水平 7-25
实施营运车辆准入退出机制 5-10
表2 水路运输节能潜力类别 主要节能措施 节能效果参考值(%)
结构性节能 内河船队运力结构调整 28-29
船型结构优化 20
海运船队运力结构调整 7
技术性节能 优化新船型及其主尺度线型 8-15
优选低转速大直径螺旋桨 10-15
应用节能型柴油机 12-15
应用主机废气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5-8
采用防污漆 6-7
优选机舱自动化控制操作 4-6
优化电子喷油控制装置 3-5
采用新型燃油添加剂 3-4
优化设计减轻船舶自重量 2-3
采用轴带发电机 2-3
采用节油减烟器 2-3
管理性节能 船舶经济航速航行 20左右
提高船舶载重量利用率 17-20
采用精确气象导航技术优化航线 6-8
优选最佳船舶纵倾航行状态 4-7
加强船舶维修保养 3-5
表3 港口生产节能潜力类别 主要节能措施 节能效果参考值(%)
结构性节能 优化港口码头结构及码头吨位结构 宏观实现节能
通过“油改电”调整能源结构 40-60
应用太阳能及热泵等清洁能源 节约化石能源
技术性节能 门机电控变频改造技术 14-40
RTG发动机降频改造 12左右
采用高杆节能灯 20左右
冷藏箱用电软启动技术 10
采用集卡全场智能调控系统 7左右
管理性节能 开展节能操作技术培训 10左右
建立定额考核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 -
说明:本专栏中所列节能效果仅仅是针对单一影响因素变化采取某一单项措施的节能效果测算参考值。实际运用中应注重采取综合节能措施、充分发挥组合效果。节能效果需综合考虑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具体措施未来实现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以上节能潜力分析成果,视实际情况可分别适用于单车单船、运输企业和交通行业层面,作为各层面针对某些节能影响因素变化或采取某些节能措施所产生的节能效果进行预估的参考依据。
二、交通节能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能源合理利用、提高效率为核心,提升节能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交通结构,强化科技进步,完善法规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交通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交通节能与发展。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发展中节能、以节能促发展。把加强节能作为转变交通发展方式、调整交通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交通持续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不断改善的协调统一。
2. 坚持节能与提升服务水平相协调。统筹交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效率,兼顾能源节约利用和运输服务质量。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大力推进能源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坚持效率优先,着力提高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小的能源代价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运输服务。
3.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相结合。综合运用战略规划、政策激励、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宣传教育等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对节能的主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作为节能主体的作用,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交通部门为主导、交通企业为主体、全行业共同参与的交通节能长效机制。
4. 坚持以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既注重提升理念,加强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标准规范等软环境建设,推动管理创新,挖潜增效;又注重科技进步与创新,大力研发和推广先进高效的运输装备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以及能源节约与替代技术,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提升改造交通,增强交通节能能力。
5.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以营业性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为重点领域,把握主攻方向,组织实施重点工程,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带动全局;针对各种运输方式、不同领域和运输生产环节的特点,统筹兼顾,区别对待,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注重典型示范引路,以点带面,推动交通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总体目标
依据国家节能总体要求,参照国际交通节能水平,立足交通行业实际,结合交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管理挖潜等方面发展变化趋势和初步预计的节能潜力,确定2015年和2020年交通节能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更加完善,营运车辆、船舶和港口装卸设备结构更加优化,交通能源消费结构更加合理,结构性节能取得明显进展;节能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交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技术性节能取得明显进展;运输生产效率进一步改善,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交通节能战略规划体系、法规标准体系、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节能监管能力和支撑保障水平明显增强,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2%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3%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左右,其中海运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左右。
力争到2020年,建成具有显著规模效益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合理的节能型运输装备体系和交通能源消费结构,结构性节能成效显著;形成完善的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机制,节能技术和产品得到广泛推广应用,交通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技术性节能取得全面突破;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和节能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形成政府有效监管、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交通节能长效机制,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交通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5%左右;海运和内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均下降20%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10%左右。
三、交通节能的主要任务
为保障交通节能总体目标的实现,交通节能一方面要站在发展综合运输的高度,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与升级,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发挥综合运输的组合效率;推进公众客运体系建设,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客运服务品质,引导公众出行方式。另一方面要在公路水路交通内部,优化交通结构、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升运输组织管理水平。
本规划纲要主要立足于公路水路交通内部,围绕营业性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三大重点领域,分别提出了各领域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运输
1. 结构性节能
(1)优化基础设施结构
加强公路网络化建设。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农村公路建设,强化连接线、断头路等薄弱环节,发挥公路网络效益,提高路网通行能力和效率;优化公路站场布局,建设以公路运输枢纽为龙头、一般性汽车客货运站(点)为辅助,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与其它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公路站场服务体系。
全面提升路网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扩容升级改造力度。加快未铺装路面改造,提高路网路面铺装率,强化公路路面养护,全面改善路面状况。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二级以上公路占公路总里程(不含村道)的比重分别达到20%和21%以上,路网(不含村道)路面铺装率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0%和4.5%左右。
(2)优化车辆运力结构
加快调整、优化公路运输运力结构。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车辆,引导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快发展适合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大吨位多轴重型车辆、汽车列车,以及短途集散用的轻型低耗货车,推广厢式货车,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加快形成以小型车和大型车为主体、中型车为补充的车辆运力结构。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大型车占总车辆运力(按载重吨计)中的比例分别提高到78%和80%左右,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0%和3.6%左右。
(3)优化车辆能源消费结构
大力推进运输车辆的柴油化进程。鼓励和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和使用柴油汽车,提高柴油在车用燃油消耗中的比重。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营运客车的柴油消费比重(折算成标准煤,下同)分别达到70%和73%左右,预期可分别使单耗下降1.4%和1.8%左右;货车柴油消费比重分别达到85%和90%左右,预期可分别使单耗下降2.0%和2.7%左右。
积极推进车用替代能源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汽车利用天然气、醇类燃料、煤层气、合成燃料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和石油替代技术。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营运客车能源消费总量中替代燃料所占比重(折算成标准煤)分别提高至4%和6%左右,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0.2%和0.4%左右。
2. 技术性节能
(1)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技术
大力推进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公路运输领域的研发应用,逐步实现智能化、数字化管理。重点加强以高速公路客运为骨干的现代客运信息系统、客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货运信息服务网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客货运输市场的电子化、网络化,实现客货信息共享,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ETC覆盖率分别达到45%和60%以上,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覆盖率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6%和3.1%左右。
(2)强化车辆节能技术应用
推广柴油车辆、混合动力汽车、替代燃料车等节能车型,推广应用自重轻、载重量大的运输设备;开发、推广汽油发动机直接喷射、多气阀电喷、稀薄燃烧、提高压缩比、发动机增压等先进节油技术。鼓励使用子午线轮胎、安装导流板、安装风扇离合器等汽车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降低附属设备能耗。大力加强在用车辆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改善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3. 管理性节能
(1)提高公路货运组织化水平
优化运输组织和管理。引导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充分运用现代交通管理技术,加强货运组织和运力调配,有效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实现货运发展的网络化、集约化、有序化和高效化。有效利用回程运力,降低车辆空驶率,提高货运实载率,降低能耗水平。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公路货运里程利用率达到66%和67%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5.1%和8.1%左右。
大力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逐步培育一批网络辐射广、企业实力强、质量信誉优的运输组织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仓储、包装、运输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第三方物流,以及提供完整物流解决方案的第四方物流。大力推进拖挂和甩挂运输发展,充分发挥其车辆周转快、运输效率高和节能减排效果好的优势。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拖挂甩挂运输承运的公路货物周转量比重分别达到12%和15%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2%和1.8%左右。
(2)提升公路客运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加强客运运力调控,对于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大力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提高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水平;推广滚动发班等先进客运运输组织模式,提高客运实载率。
完善公共客运服务体系,加快构建由快速客运、干线客运、农村客运、旅游客运组成的多层次客运网络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客运服务品质,积极引导私人交通转向公共交通,降低全社会的能源消耗水平。
(3)提高汽车驾驶员节能素质
强化节能驾驶培训管理。制定汽车节能驾驶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培训教材和操作指南,积极推广模拟驾驶,强化公路运输企业节能驾驶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汽车驾驶员的节能意识与素质。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节能驾驶培训普及率分别达到65%和70%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6%和2.1%左右。




表4 营业性公路运输中长期节能目标分解
项 目 2015年 2020年
单位能源强度指标 营运车辆综合单耗 下降10%左右 下降15%左右
客 车 下降3%左右 下降5%左右
货 车 下降12%左右 下降16%左右
分解目标 类别 主要任务 具体目标 节能效果 具体目标 节能效果
结构性节能 优化路网结构(不含村道) 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20%路面铺装率≥70% 3.0% 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21%路面铺装率≥75% 4.5%
优化能源结构(折算成标准煤) 客车柴油比例≥70%货车柴油比例≥85% 1.1%2.4% 客车柴油比例≥73%货车柴油比例≥90% 1.4%3.1%
客车替代燃料比重≥4% 0.2% 客车替代燃料比重≥6% 0.3%
优化货运运力结构 普通货车平均吨位≥4.4吨,其中大型货车≥12吨,占总载重吨比重≥78% 3.0% 普通货车平均吨位≥4.5吨,其中大型货车≥14吨,占总载重吨比重≥80% 3.6%
技术性节能 发展智能交通技术 ETC覆盖率≥45%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覆盖率≥65% 1.6% ETC覆盖率≥60%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覆盖率≥90% 3.1%
管理性节能 优化运输组织方式 拖挂甩挂运输承运比重≥12% 1.2% 拖挂甩挂运输承运比重≥15% 1.8%
提高运输效率 货运里程利用率≥66% 5.1% 货运里程利用率≥67% 8.1%
推广节能驾驶 节能驾驶比例≥65% 1.6% 节能驾驶比例≥70% 2.1%
注:1. 2015年和2020年下降幅度同比2005年(基年)数据。
2.营运车辆综合单耗单位:千克标准煤/百换算吨公里;营运客车单耗单位:千克标准煤/千人公里;营运货车单耗单位:千克标准煤/百吨公里。
3.表中仅列出了公路运输节能的主要途径及其效果,目标的确定还综合考虑了其它影响因素,如客车大型化、舒适化等,车辆单耗呈现上升趋势,等。
4.以2015年和2020年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周转量的预测值为权重,计算得到营运车辆综合单耗的预测值。

(二)水路运输
1. 结构性节能
(1)提升航道技术等级
大力开发利用长江、京杭运河、淮河、珠江、黑龙江及水网地区水运资源,加快推进内河水运主通道建设,全面提高航道等级和改善航道条件,提高航道标准和通航保证率。加快形成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结构合理的内河航道网,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三级以上航道比重分别达到9%和10%以上。
(2)优化船舶运力结构
加快海运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优化船队的吨位结构,推动海运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大型集装箱运输船、原油运输船、散货运输船以及液化天然气船等,加快建成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海运船队。通过优化运力结构,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海运船舶平均吨位分别达到10000吨和12000吨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7%和4.6%左右。
大力推进内河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发展与航道技术标准相适应的大型化、标准化船舶,积极发展商品汽车、散装水泥等特种货物运输船舶,加快淘汰挂桨机船等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老旧船舶与落后船型。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和船户组建专业化内河运输船队,发展顶推船队,提高船舶吨位,发展规模化运输,降低燃料消耗。到2015年,长江、西江、京杭运河货运船舶基本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全国内河货运船舶平均吨位达到500吨以上,其中长江干线达到1200吨以上;到2020年,全国内河货运船舶基本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平均吨位达到600吨以上。通过优化内河船舶运力结构,到2015年和2020年,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5%和5.2%左右。
(3)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
研发推广新型船用替代燃料,适度在船舶上推广应用太阳能、燃料电池、生物质柴油、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等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岸电、风力驱动技术。逐步改善船用燃油质量。
2. 技术性节能
(1)研发推广节能船型
研发推广新一代节能型运输船舶。通过建立健全船舶节能设计规范、评价体系和技术标准,大力发展船舶节能新技术,积极开发和采用节能新船型和先进动力系统,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结构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积极优化新船型及其主尺度线型,优化设计减轻船舶自重量,优选先进推进器、低转速大直径螺旋桨,采用节能型柴油机,提高燃油效率。加大双尾船型等节能新船型推广力度,提高节能船型比重。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新增船舶运力中节能船型的比重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4%和2.0%左右。
(2)大力研发和推广船舶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机桨匹配节能技术改造,优化船舶运行参数采用舵附推力鳍以提高舵效、减少船舶阻力;推广应用优化电子喷油控制装置、节油减烟器、精确导航系统设备、防污漆、新型燃油添加剂、燃油均质等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降低船舶航行运营能耗水平;推广应用主机废气余热回收利用、主机排气管扩压、轴带发电机等节能技术,降低船舶辅助用能水平。到2015年和2020年,使船壳防污漆、燃油添加剂等船舶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率大幅提高,其中防污漆应用率分别提高到70%和90%,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4%和4.6%;燃油添加剂应用率分别提高到50%和80%,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6%和2.2%。
(3)研发推广航标节能新技术
研究、开发并推广应用新型节能型航标灯器,鼓励在航标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能源。
3. 管理性节能
(1)提升水路运输组织管理水平
加强水路运输组织管理。引导航运企业优化结构,加快培育规模大、信誉好、国际竞争力强的海运企业和一流的全球物流经营人,大力推进内河航运的公司化改造,促进航运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发展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鼓励发展海峡、海湾和陆岛客货混装运输及商品车辆集装多元化运输方式,推进江海直达运输,全面提升船舶营运组织效率和节能水平。
提高船舶载重量利用率。加强货物集散地规划及建设,完善航运物流系统,优化航运发展规划与组织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合理组织货源,保持货流平衡,提高船舶载重量利用率。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内河船舶载重量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个和25个百分点,预期可使单耗分别下降3.6%和4.5%左右;使海运船舶载重量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9个和12个百分点,预期可使单耗分别下降1.7%和2.2%左右。
(2)强化船舶营运节能管理
加强船员节能教育培训,提高船员队伍节能素质。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管理技术,综合运用船队规划、航线优化、气象导航、最佳纵倾、机舱自动化控制操作等管理技术,提升船舶营运管理节能水平。加强船舶经济航速航行管理,推广应用节油最佳航速显示器,在不影响船期的情况下推行经济航速。到2015年和2020年,使全国海运集装箱船舶的平均航速分别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6%和8%左右,预期可使单耗分别下降5.3%和7.6%左右。
实行严格的船舶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加强在用船舶的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使在用船舶的维修保养率比2005年提高10个和15个百分点,预期可分别使单耗下降1.2%和1.6%。

表5  营业性水路运输中长期节能目标分解
项 目 2015年 2020年
单位能耗强度指标 营运船舶综合单耗 下降15%左右 下降20%左右
海洋船舶 下降16%左右 下降20%左右
内河船舶 下降14%左右 下降20%左右
分解目标 类别 主要任务 具体目标 节能效果 具体目标 节能效果
结构性节能 全国船舶吨位结构 内河船舶≥500吨海运船舶≥10000吨 内河3.5%海运3.7% 内河船舶≥600吨海运船舶≥12000吨 内河5.2%海运4.6%
内河航道等级结构 三级以上航道比重≥9% 三级以上航道比重≥10%
技术性节能 燃油添加剂 应用率≥60% 1.6% 应用率≥80% 2.2%
推广防污漆 应用率≥70% 3.4% 应用率≥90% 4.6%
推广节能船型 应用率≥70% 1.4% 应用率≥用率% 2.0%
管理性节能 船舶载重量利用率 内河船舶≥65%海运船舶≥69% 内河3.6%海运1.7% 内河船舶≥70%海运船舶≥72% 内河4.5%海运2.2%
海运加强经济航速管理、推行减速航行 海运集装箱船平均航速下降≥6% 5.3% 海运集装箱船平均航速下降≥8% 7.6%
全国船舶维修保养率 维修保养率≥75% 1.2% 维修保养率≥80% 1.6%
注:1. 2015年和2020年下降幅度同比2005年(基年)数据。
2.营运船舶单耗单位:千克标准煤/千吨公里。
3.表中仅列出了水路运输节能的主要途径及其效果,目标的确定还综合考虑了其它影响因素。
4.以2015年和2020年海洋和内河运输周转量的预测值为权重,计算得到营运船舶综合单耗的预测值。

(三)港口生产
1. 结构性节能
(1)推进港口结构升级
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大港口资源整合力度,完善煤油矿箱专业化运输系统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设施,提升进港航道等级,提高集疏运效率。提高沿海港口码头泊位专业化、规模化水平,适当提高煤炭、矿石接卸港口泊位等级、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高大型原油码头接卸比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专业化和高效率的内河港口体系。全面推进港口技术改造工作,加大老码头更新改造力度,提升既有码头设施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和生产效率,降低港口生产能耗水平。
(2)强化港口工程节能设计
倡导节能设计理念,优化港口总平面布置、港区布局和码头设计,优化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设计,改进工艺流程,使系统各环节能力匹配,提高系统节能水平。优化港区电网设计,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减少高次谐波产生的附加损耗,提高港区电网供电质量,减少电能在传输过程中的消耗。
(3)优化港口装卸设备结构
加快港口装卸机械技术升级改造,推进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油改电”技术改造工作,淘汰高耗能、低效率的老旧设备。加快发展轨道式龙门吊等高能效港口装卸设备和工具,引导轻型、高效、电能驱动和变频控制的港口装卸设备的发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 技术性节能
(1)强化港口节能科技创新与推广
加强港口节能技术攻关和推广,积极研发推广港口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能源。加快对集装箱码头设备和散货码头设备关键技术的研究。在大型专业化码头中推广变频调速、自动化系统控制技术。研发推广港口装卸设备“油改电”技术、货场照明控制和绿色电源技术、门机回馈制动技术。大力研发推广应用电能回馈、储能回用、岸电等绿色节能技术,以及电动水平运输车辆等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绿色照明工程,加强照明和空调系统等辅助用能节能改造技术。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源/海水源能、潮汐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2)加快港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研发推广港口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装箱码头集卡全场智能调控系统和智能化数字港口管理技术等,充分利用港口EDI技术,整合港口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港口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现代港口物流发展。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分别使全国75%和90%以上的主要港口实现基于EDI的货运信息服务。
3. 管理性节能
(1)强化港口生产运营管理
针对重点物资及大宗货物,加强港口生产组织、协调,做好与包括铁路运输在内的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提高车船直取的比例,提高港口物流效率。充分利用GPS等定位技术,以及射频、条码等识别、跟踪和调度技术,优化运输工具和货物的组织调度,加强货场管理和港区内运输组织管理,加强设备管理和生产工艺流程管理,使机械设备合理负载,提高货物集疏运效率、装卸设备利用率和港口生产作业效率,提升港口生产运营管理水平,降低港口生产单位能耗。
(2)加强港口企业节能管理
加大港口节能操作培训。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港口生产节能操作标准,加大对港口生产工作人员,特别是节能管理人员和港口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和操作技能。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全国港口节能操作培训普及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
表6  港口生产中长期节能目标分解
项 目 2015年 2020年
全国港口生产综合单耗 降低8%左右 降低10%左右
沿海港口生产综合单耗 降低8%左右 降低11%左右
内河港口生产综合单耗 降低3%左右 降低5%左右
注:1. 2015年和2020年下降幅度同比2005年(基年)数据。
2. 港口生产综合单耗单位:吨标准煤/万吨吞吐量。
3. 以2015年和2020年沿海和内河港口吞吐量周转量的预测值为权重,计算得到港口生产综合单位能耗。

四、近期重点工程
按照以企业实施与政府主导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的方针,根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能效果佳、近期见效快、示范效应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原则,提出近期重点实施的八项交通节能工程。
(一)重点企业节能示范工程
结合交通行业实际,研究部署交通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示范活动。引导重点用能企业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改进用能管理,开展节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系统的检测。建立交通行业重点企业用能状况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通过强化对重点企业的节能监管,充分发挥重点企业节能的示范效应,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推动交通行业节能向纵深发展。
(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试点工程
通过在典型省份或典型水域开展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试点,制定并发布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及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检测的监督管理,建立经济补偿机制,促进汽车生产厂家和船厂切实强化节能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强对高能耗营运车船进入运输市场的源头控制。
(三)节能驾驶工程
大力倡导节能驾驶,总结和推广汽车和船舶节能驾驶操作与管理经验、技术,组织编写汽车驾驶员和船员节能驾驶操作手册和培训教材,将节能意识和技能作为汽车驾驶员和船员从业资格和资质考核和认定的重要考核内容和依据。强化运输企业加大节能驾驶教育培训力度,推广车船驾驶培训采用模拟装置和技术,逐步建立一支节能意识强、驾驶技能好、业务素质高的汽车驾驶员和船员队伍。
(四)甩挂运输节能试点工程
将加快发展甩挂运输作为调整公路运输运力结构、提高货运实载率的突破口。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典型省份和典型公路运输企业在适当地区和线路上组织开展公路甩挂运输示范和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关于推进公路甩挂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带动和促进甩挂运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构建甩挂运输发展长效机制,提高公路货运业运输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水平。
(五)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
加紧完善并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经济激励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配套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加强标准船型研发、现有船型比选以及落后船型淘汰等工作,加快推进长江、京杭运河、西江等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运力结构的优化,提升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六)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工程
大力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与服务系统建设,增加高速公路信息发布平台和手段,积极引导车流,提高行车效率。有条件的区域,积极推进相邻省区市甚至更大范围的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过程中由于车辆低速、怠速行驶造成的能源浪费。
(七)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工程
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不同层次客户群体需求的公路水路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将道路与航道实时信息通过多种媒介和渠道提供给广大出行者。加快推进与民航、铁路、城市交通等相关出行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奠定基础。引导公众选择最佳出行时机和最优出行线路,减少无效运输、不合理运输和交通拥堵等带来的能源浪费。
(八)节能型港口建设工程
对全国所有沿海港口和主要内河港口全面开展节能型港口创建活动,并进行评比考核和认证工作。大力推进港口码头节能设计,优化装卸工艺、设备选型、配套工程等的设计,使系统各环节能力匹配,提高效率。加大对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现有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油改电”技术改造工作,逐步更新改造高耗能、低效率的老旧设备,提高装备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作业效率,减少港口生产能耗水平。
以上交通节能重点工程采取开放式选取、滚动式实施的模式。本规划纲要印发之后,交通运输部还将视情况动态补充调整相应的节能重点工程,一旦酝酿成熟和条件具备便立即启动实施。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筛选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节能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交通部门要强化对交通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节能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节能管理体制,完善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交通节能推进机制,强化对综合运输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加强部门间交通节能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各地区、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各司其责,做好相关领域的交通节能工作,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健全交通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将各项交通节能指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由各级交通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交通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节能问责制和奖惩制度,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重点评价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提升节能监管能力
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节能规划体系。各级交通部门和大型交通企业要将有关节能的内容纳入发展规划,强化节能规划的编制,并将节能规划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做好交通节能规划与交通发展规划、节能环保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同时,要建立健全规划定期评估考核、通报和及时制修订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完善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快完善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将节能评估文件与节能审查意见作为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改、扩建工程)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必备依据,确保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强交通行业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节能评估质量,落实节能评估责任制。
完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行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新修订《港口法》、《航道法》、《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配套规章要充分体现节能要求。制定并实施营运车船、港口装卸设备、施工机械等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及测量方法,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尽快将交通节能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形成权责明确、协调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节能监督管理网络,明确专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行业节能法规标准,依法加强部、省和市级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强化交通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加大交通各领域、各环节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交通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高耗能项目用能、节能管理情况;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营运车船等重点耗能设备准入退出制度执行情况。
完善节能统计体系。加快完善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能源统计与分析制度,完善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纳入部门统计制度,强化各项指标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节能统计业务能力建设,改革统计方法,建立统计季报制度,加快建立能源统计信息系统,为分析行业用能状况和制定节能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完善节能监测考核体系。以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有关协会学会、科研机构等为依托,按照布局科学、数据准确、传输及时的要求,建立与交通行业节能统计分析、评价考核相适应、覆盖全行业的监测网络。推进各级交通节能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水平。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交通行业和重点交通用能企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能耗核算制度;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加紧研究交通行业节能评价和考核体系,定期开展行业能源消费状况的评估工作。
(三)完善节能激励政策
制定和实施促进节能的交通产业政策。完善交通产业政策,明确促进交通结构调整、交通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和重点,积极调整交通投资结构,鼓励节能环保型企业的发展,限制高能耗、低效率的交通运输企业发展。安排政府性引导和补偿资金,鼓励并积极引导运输从业者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船、装卸和施工装备设施等,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船及其他落后生产设施设备。
建立健全交通节能投融资机制。各级交通部门要把节能投入作为交通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交通行业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以国家和地方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的交通节能投入机制,设立各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拓宽交通节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及社会资金加大对交通节能项目的投入。扩大利用外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外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探索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在交通领域的应用。
积极争取有关的节能财税优惠政策。深入研究分析资源税、环境税、消费税、进出口税等税制改革对交通节能的影响,并制定应对措施。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财税部门等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基金对交通节能的支持,争取相关税收优惠扶持和财政补贴政策。
(四)创新节能管理制度
探索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大力推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与交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促进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的发展。鼓励交通企业或行业协会与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充分调动企业节能的主观能动性,推进交通节能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及目录管理制度。建立并推广交通行业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营运车辆、船舶、港口机械、施工机械等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大力推动交通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完善交通节能产品(技术)的目录管理制度,定期公布交通行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引导和促进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建立交通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交通节能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搭建交通节能信息交流平台,完善交通节能信息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交通节能产品质量、先进的节能技术及管理经验,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选用优秀的节能装备及技术、产品。依法推进企业节能信息公开,开展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审计、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作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社会监督。
(五)加强节能科技管理
加大交通节能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的组织力度。加大交通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大力节能投入。加快修订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行业有重点地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节能技术。将重大交通节能技术列入交通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科技发展计划,安排一批节能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加强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发,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交通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推动交通行业节能技术和装备升级换代。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协调力度,促进交通节能技术转化。
加强交通节能标准规范基础研究。加紧完善交通行业节能标准规范体系,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交通节能标准,鼓励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地方性交通节能标准规范,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建立灵活、快速、开放和及时的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制订交通节能标准规范、编制节能技术指南。
建立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交通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交通节能服务产业,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促进交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和拓宽领域,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节能规划、技术政策与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能源统计、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交通行业能效中心,传播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布国内外交通运输能效信息,推进交通能效检测体系和节能先进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形成交通行业石油节约和替代技术研发、示范中心。
加强交通节能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种方式的交通节能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广泛利用国际资源。积极举办国际交通节能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推动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大国外交通领域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交通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注重节能宣传引导,提升节能理念。利用行业报刊、网站等各种方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交通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国家和交通行业节能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等。开展节能型港口、节能型工程、节能型企业、节约型机关(单位)等创建活动。表彰交通节能先进单位,激励贡献突出的个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增强全行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交通消费方式。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节能素质。组织编制交通节能手册和指南,推行交通节能科普行动计划,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培训教育、技术和经验交流工作,将交通节能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稳定的节能工作队伍,全面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素质。
建设节约型机关,发挥政府交通部门的节能减排表率作用。各级交通部门要率先垂范,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倡导崇尚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和完善机关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实施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强化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推行政府节能采购,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
以上政策措施主要是为保障2015年中期目标的实现。随着规划的实施,以上保障措施的逐步落实,交通行业节能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统计、监管等体系将逐步完善,节能意识大大提高,节能管理得到有效规范。2015年之后,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将适时调整政策措施,继续强化节能技术创新、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以确保2020年交通节能目标的实现。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教育部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八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九条 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科研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高等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 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高等学校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高等学校,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高等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高等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等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