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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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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传播,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街道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诊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市、县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经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审批登记和免疫,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审批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第八条 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下统称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行联合办公,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审批登记和免疫提供方便。联合办公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办理初始审批登记和免疫;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和免疫。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审批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疚人证》。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办理养犬初始审批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犬只来源证明;
(二)单位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三)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
(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第十四条 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审批登记和免疫:
(一)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核发《犬类免疫证》;
(三)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牌。
第十五条 养犬人办理年度登记和免疫时,应当提交《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牌。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和免疫。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重点管理区的,原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养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补办。
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交畜牧兽医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场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设立。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档案,畜牧兽医、城市管理、工商、卫生等部门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办理养犬登记时,应缴纳养犬服务管理费,养犬服务管理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导盲犬、扶助犬免收服务管理费。
第十九条 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进行免疫,并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
第二十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只系挂养犬牌、束犬链(束犬链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
(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五)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河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和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暂扣)的犬只。对健康的无主犬,公安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准予领养。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举办犬只展览,开办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养殖、销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检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监测;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公安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工商、卫生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在重点管理区内的举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初始、年度审批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外出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不实行拴养、圈养或者外出遛犬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养犬污染环境卫生,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养犬人未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犬只死亡情况,或者未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开办犬类养殖场,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养犬人不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依法处罚。养犬人不配合公安部门将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送交留检所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审批登记和免疫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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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农牧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开发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二五”规划

畜禽遗传资源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培育新品种、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物资源。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全面加强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实现有效保护、科学利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生态、气候条件多样,民族文化和生活习惯迥异,孕育了丰富多彩的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上畜禽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农业部2004~2008年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我国有畜禽品种、配套系901个,其中地方品种554个。这些地方品种普遍具有繁殖力高、肉质鲜美、适应性强、耐粗饲等优良特性,有的还具有药用、竞技等价值,是培育新品种不可缺少的原始素材,是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国家历来重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坚持把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体系建设、推进开发利用、参与国际合作等作为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建立健全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颁布实施了《畜牧法》,出台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法规。《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畜牧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全面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建立了包括畜禽资源在内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 年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等。安徽、辽宁等省份还成立了专门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科研机构。
 (二)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我国上一次开展全国性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摸清资源最新状况,农业部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完成了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共组织6900多人,投入4500余万元,调查了1200余个畜禽品种(类型),历时5年完成了资源调查和数据分析,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摸清了现阶段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通过调查,发现了槟榔江水牛等86个新资源,对“同名异种”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界定,品种数量增加300多个。调查中有15个地方畜禽品种资源未发现,超过一半以上的地方品种的群体数量呈下降趋势。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历时两年,编纂完成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志书共分7卷,其中《蜜蜂志》和《特种畜禽志》为国内首次出版。志书系统论述了畜种的起源、演变,品种形成的历史,详细介绍了每个品种的产地分布、外貌特征、生产性能、保护利用状况及展望等,对于产业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初步建立了以保种场为主、保护区和基因库为辅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体系。按照“分级管理、重点保护”的原则,农业部修订并公布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138个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品种实施重点保护。各省(区、市)也相继公布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十一五”以来,农业部组织实施了畜禽良种工程、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等,先后投入3亿多元资金,建设了一批重点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自2006年以来,农业部分两批公布了国家级畜禽保种场109个、保护区22个和基因库6个,江苏、福建等省(区、市)建立了省级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初步建立了以保种场保护区保护为主、基因库保存为辅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体系,抢救了一批濒危的畜禽品种,保存了大量珍贵的育种素材。目前,基因库的战略储备作用开始显现,已将延边牛、鲁西牛、新疆黑蜂等品种(类型)的遗传物质返还原产地,特定类型得到了复壮,血统得到了丰富。
  (四)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效进一步显现。通过对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许多地方品种生产性能有了显著提高,如山麻鸭、绍兴鸭、豁眼鹅等品种的产蛋量世界领先,经选育的辽宁绒山羊产绒量提高近1倍。运用现代育种技术,以地方品种为基本素材,培育了京海黄鸡、夏南牛、巴美肉羊等90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黄羽肉鸡成功利用矮小基因(dw)育种,实现父母代种鸡节粮15%~20%,黄羽肉鸡出栏占肉鸡出栏总量近50%,长毛兔新品种的产毛性能居国际领先水平,并实现了自我供种。猪、牛和羊地方品种的专门化选育和开发利用已经起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国外引进品种的依赖程度,满足了人们对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特色化的需求。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作为畜禽资源大国,我国是最早签署和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间技术工作组26个成员国之一,全面参与制定了《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全球行动计划》、《因特拉肯宣言》等,参与了《世界动物遗传资源状况》的编写工作和《动物遗传资源调查技术手册》的起草工作,积极履行我国承担的责任和任务,提交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国别报告),主持了亚洲地区区域磋商,承办了亚洲地区动物遗传资源技术研讨会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发展机遇和面临的挑战
  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战略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畜禽遗传资源的拥有量和研发利用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畜牧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当前,我国畜禽遗传资源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法律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全行业公益性保种理念日益深化。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现代畜禽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明显增加。国家从种业创新、良种工程、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等方面均将畜禽遗传资源的挖掘、评估、保存和开发利用纳入支持范围。
  (二)市场需求呈现多样化、优质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多样化,对畜产品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地方畜禽品种肉质鲜美、风味独特,通过本品种选育和开发,涌现出了许多区域性的“土猪肉”、“柴鸡蛋”等地方特色畜禽品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具有保健功能和药膳作用的地方畜禽产品,越来越受青睐。一些观赏、竞技类畜禽品种被作为宠物饲养,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对做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也对做好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多元化保护开发格局正在形成。管理和保护机制不断创新,企业、个人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地方畜禽品种的保种育种协作组或专业合作社相继成立,原先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体逐步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导、多种形式并存的保护格局。一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拓宽了投融资渠道,促进了资源保护、产品开发、加工销售和市场开拓的有机结合,开辟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途径。
尽管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产品数量增长,普遍存在“重引进、轻培育”的现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造成品种混杂、资源流失严重。一是部分畜禽遗传资源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农村就业机会增多,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千家万户饲养畜禽的传统发生改变,纷纷退出养殖业,而散养户饲养的畜禽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品种,散养户的加快退出势必导致部分地方遗传资源数量减少,甚至灭绝。二是保种体系不健全。虽然国家已经建立了137个国家级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但国家级保护名录中还有37个品种没有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多数保种单位的基础设施等保障条件建设滞后,影响着保种效果。三是科技创新滞后。畜禽保种理论和保种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水禽、蜜蜂等畜种缺少科学有效的保种方法。对畜禽种质特征特性的挖掘不够,缺少全面客观的评价。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畜禽种质资源为基础,以维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培育畜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完善国家投入为主的公益性保护机制,完善监测手段,健全保种体系,推进种质评价,创新运行机制,加快优良畜禽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夯实现代畜禽种业发展基础,为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开发推进。贯彻落实《畜牧法》,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为基础,形成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突出重点,健全体系。坚持以保种场保护区为主,基因库保存为辅,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适当兼顾省级畜禽保护品种和新发现资源。健全国家和地方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结构合理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依法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监管。
  ——科技推动,创新机制。依靠科技创新,全面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技水平,实现有效保护、科学利用。创新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作用。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保护、开发和利用,形成多元化保护与开发的格局。
  (三)规划目标
  ——建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估中心、20个省级分中心和200个监测点,进一步提高预警能力。
  ——根据资源状况,修订《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确保受保护的品种不丢失、主要经济性状不降低,保种能力进一步增强。
  ——形成一套完整的畜禽保种理论和方法,开展种质评价,挖掘优良特性,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
  ——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50个以上,产业化开发的地方品种比例达30%以上,培育壮大一批畜禽育种企业,优质畜产品生产能力和畜禽种业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猪
  1.资源状况
  我国猪品种有125个,其中地方品种88个,85%左右的地方猪群体数量呈下降趋势,31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和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79个保种场,划定了37个保护区,其中国家级保种场39个、保护区5个。
  2.基本思路
  改造提升保种场,加快建设保护区,配套扶持基因库,进一步完善以保种场保护区保种为主、基因库保种为辅的保护体系,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技术保存为辅,有效开展地方猪种的保种工作。重点保护繁殖性能高、肉质鲜美、耐粗饲、适应性强、耐近交等优良种质特征特性。加强本品种选育,鼓励有计划地进行地方品种的杂交利用并参与配套系培育,推进优质猪肉生产。
  3.主要任务
  加强50个保种场和3个保护区建设。以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猪品种为主,重点保护38个品种。
  (二)牛
  1.资源状况
  在我国境内,分布有普通牛、水牛、牦牛和大额牛。我国牛品种有120个,其中地方品种94个(黄牛54个,水牛27个,牦牛12个,大额牛品种1个),有38个品种的种群数量下降,10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和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44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11个,保护区2个,基因库1个。目前还有8个国家级保护品种,尚未建立国家级保种场或保护区。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完善基因库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和胚胎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牛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本品种选育和开发利用。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肉质好、适应性强等的特征特性。
  3.主要任务
  加强27个保种场和5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家畜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21个品种。
  (三)羊
  1.资源状况
  我国羊品种有146个,其中地方品种101个(绵羊42个、山羊59个),有5个品种处于危险状态,5个品种处于脆弱状态,5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十一五”期间,各地建设了73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13个,保护区4个,基因库1个。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完善基因库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冷冻胚胎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羊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重点保护繁殖力高、绒毛性能好、肉质鲜美、绒毛皮质量好、适应性强等特征特性。
  3.主要任务
  加强30个保种场和3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家畜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26个品种。
 (四)家禽
  1.资源状况
  家禽包括鸡、鸭、鹅、火鸡、鸽等。我国家禽品种有291个,其中地方品种175个(鸡品种109个,鸭品种33个,鹅品种30个,火鸡品种1个,鸽品种2个),广泛分布于30个省(区、市),华南、西南和华东为主要原产地,东北和西北地区资源数量较少。据统计,有11个品种处于危险和脆弱状态,13个品种处于濒危状态或濒临灭绝。“十一五”期间,共建设了125个家禽保种场和基因库,其中国家级保种场25个,国家级地方鸡种基因库2个,国家级水禽基因库2个。
  2.基本思路
  加强保种场建设,完善基因库,采用活体保护手段,开展家禽地方品种的保种工作。重点保护产蛋性能高、肉质优良以及药用、观赏等优良特征特性。加大地方特色黄羽肉鸡品种保护、选育和推广,不断提升黄羽肉鸡种鸡的供种质量和能力。挖掘地方蛋鸡品种生产潜力,开发优质鸡蛋产品,丰富市场供应。
  3.主要任务
  加强32个鸡保种场和23个水禽保种场建设,完善4个国家级家禽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55个品种。
  (五)其他畜禽
  1.资源状况
  包括马、驴、驼、鹿、犬、兔、蜜蜂等。我国其他畜禽品种有219个,其中马品种57个,驴品种25个,驼品种6个,鹿品种14个,犬品种32个,兔品种29个,蜜蜂品种28个,毛皮动物品种15个,特禽品种13个。
  2.基本思路
  马、驴、驼、鹿、犬、兔等:加强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以活体保护为主、冷冻精液等遗传物质保存为辅,有效开展保种工作。重点保护适应性强、繁殖能力强、产品品质好、竞技、药用等优良特征特性。
  蜜蜂:加强保护区和保种场建设,完善基因库,以活体保护为主要手段,开展蜜蜂保种工作。重点保护高产、抗寒、耐热、抗病力强、产品品质好等优良特征特性,加强高效率授粉蜂种的研发和培育。
  3.主要任务
  加强30个保种场和8个保护区建设,完善国家级蜜蜂基因库。以国家级保护品种为主,重点保护15个马、驴、骆驼品种,5个蜜蜂品种,3个兔品种,2个鹿品种,2个犬品种。
  五、重点工作
  (一)畜禽遗传资源监测
  建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评估中心,承担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审核、发布、预警最新资源信息;在畜禽遗传资源大省建立20个省级分中心,承担本省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分析、审核和上报本省区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在重点畜禽遗传资源原产地建立200个基层监测点,承担该区域畜禽遗传资源的数量、分布、性能变化等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通过开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配置服务器、数据存贮和上传等设施设备,开展数据采集、分析和录入等,逐步构建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方品种种群规模、种质变化、濒危状况、保种效果、开发利用等常态监测,便于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科学预测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趋势。
  (二)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建设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在畜禽原产地建设190个国家级保种场、21个国家级保护区,支持6个国家级畜禽基因库建设。保种场负责收集地方品种优秀个体,增加公畜血统,稳定本品种母畜数量,保护区负责保存公畜血统,稳定区内母畜饲养量,禁止非规划品种畜禽或其精液进入保护区,基因库负责制作和保存珍贵、稀有、濒危畜禽遗传资源的活体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并开展质量检测。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实施有效保护。逐步建立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之间的遗传物质交换机制,提高保种效率和安全水平。加强对畜禽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制定并实施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种方案,建立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技术规范,建立专家联系指导制度,提高保种工作的技术水平。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建立运行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科技创新
  依托有关科研院校和技术推广部门,深入开展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科学研究,完善畜禽保种理论,积极探索经济、有效、科学的保种方法,研究并推广综合配套技术,为科学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深入开展种质评价和遗传分析,挖掘优良特性和优异基因,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科学评估、鉴定。制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分类分级标准、编目体系以及数据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加快制(修)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评价、濒危登记、鉴定评估等国家(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评估评价体系。研究并提出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机制。
 (四)畜禽遗传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创新为主体,选择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优良地方品种,支持开展本品种选育,提高生产性能。支持培育50个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形成以自我开发为主的育种体系,逐步建立以保护为基础、开发促保护的良性机制。以特色品种为依托,开发系列优质产品,实施产业化开发,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与领导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和公益性。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程。要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要正确把握畜牧业发展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政府、企业、个人的关系。坚持保护利用和引进改良并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改变以往畜禽品种改良就是“改洋”,就是引进外来“洋种”、淘汰地方“劣种”的片面观念,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严格执行保护制度,健全配套法规,落实专项经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畜禽资源保护、选种选育和开发利用面临的矛盾与问题,实现依法保护和有序管理。严格执行畜禽遗传资源处理审批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未经农业部批准,国家级保种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的管理,涉及畜禽遗传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三)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充分依托大型种畜禽生产企业,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部门等力量,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制定科研计划,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基础理论、保种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利用现代育种技术,推进种质创新工程,加快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水平较高、抗病性较强、适合我国国情的畜禽新品种。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创新机制,选拔、引进和留住技术人才。鼓励相关院校开设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课程,加强对骨干人才的培养。通过技术培训等形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建立中央和地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形成以国家为主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局面,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分级负责、重点突出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地方人民政府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强化省级畜禽保护品种的保护。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参与保种,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参与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法制意识,切实提高参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出版《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为契机,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参与畜禽遗传资源科普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社会氛围。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函字[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研究,定于2005年4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地区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

  二、督导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情况,重点是从业单位对2004年5月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3.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进行"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情况。

  4.各级地方政府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企业批准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已列入搬迁规划而仍在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5.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制度执行情况;2004年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6.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督导方式

  ⒈组织座谈,全面了解情况。通过座谈会,听取所到地区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⒉查阅资料,了解落实情况。查阅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⒊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分别选择一个工作情况较好、一般、较差的设区市或者县,对其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研究。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服务。在被选择的设区市或者县内,根据督导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分别选择一个情况较好、一般、较差的从业单位进行认真细致的督促、指导。

  5.问卷调查,了解人员素质。根据督导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了解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

  四、督导组的组成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由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组成10个督导组。督导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管理企业总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及专家组成,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危化司负责人担任组长。

  五、其它事项

  1.各地区及有关单位对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导组开展各项工作。

  2.未列入此次督导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我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

  3.督导组督导时间10天,具体督导方案和日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