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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6:46:39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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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将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设立河池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土地储备、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市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经营融资的独立法人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整理储备土地、管理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根据市场需求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将土地储备可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度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在同级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等。

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依法征收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可按本办法实施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依法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批准手续。

(二)由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三)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四)由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存量国有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作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项权利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并会同申请人核定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范围界线。如有需要,土地储备中心可函请房产、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三)委托评估。土地储备中心在完成权属核查并核定收购储备范围后十个工作日内征求规划等部门意见,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和地上建筑物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地价和房价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商定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土地补偿价格测算,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收购的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及移交土地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还需要提交批准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及其他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已被查封并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法院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不改变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的70%及地上建(构)筑物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价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剩余年限评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改变用途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但如按照第(一)项计价方式计算补偿额高于此种方式的可按第(一)项方式执行。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新投资符合国家行业投资强度要求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单个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可根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并不再对地上建(构)筑物另行补偿。

  1.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进行补偿;

3.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0%进行补偿;

4.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85%进行补偿;

5.经批准的单个项目每亩投资强度满足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进行补偿。

前款所称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为: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建设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储备土地所得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储备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在征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供地计划建议,经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供应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成本和招商方案,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出让供地建议,由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出让。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划拨的土地,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按照国家划拨目录规定,提出划拨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土地供应后的交接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财政预算拨款;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四)经政府批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付的征地补偿费用或城市建设资金;

(五)意向用地单位协议约定的预缴土地出让收入;

(六)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七)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概算。土地储备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项目概算主要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整理成本、土地交易成本、财务费用、业务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由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用款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支出。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成本由国土资源、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审定。其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由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其他需要专业部门审查的费用由审计部门审定,其他成本和总成本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

第三十四条 供应和利用储备土地的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年度计划,应当与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收支项目概算相衔接,并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中心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等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使用效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储备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池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河政发〔200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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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
国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现就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
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应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
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2000年3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管好用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在总结几年来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和控制专项贷款的投向。人民银行安排的专项贷款都是有指定范围和用途的信贷资金,政策性很强。因此,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筛选贷款项组,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贷款定项审批权要适当集中,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把关
。各种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都必须纳入当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支持计划外项目。同时根据“八五”规划精神,人民银行专项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区别对待、择优选项的原则,优先支持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从严
审批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
二、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为确保专项贷款投向的准确性和贷款效益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对企业申请的专项贷款项目,不论项目投资多少,贷款额度大小,都要坚持项目的贷前评估审查制度。各经办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全面评估项目的效益情况,不得以项
目本身的可行性论证代替银行的调查评估。凡由人民银行负责评估定项的项目,不能以专业银行已有的评估论证报告来代替人民银行的调查评估。凡委托专业银行评估定项的项目,人民银行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核实。对未进行评估论证或对专业银行的评估论证未审查核实、没有提交规范化评
估论证报告的项目,人民银行各级行有权否决。
三、加强专项贷款的清理检查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把清理和检查专项贷款的情况,作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总行银发〔1991〕46号文件精神,对一九九○年以前的贷款,凡尚未进行清理检查的,都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计划、会计、稽核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
贷款政策和贷款效益将贷款划分为好的、基本好的和不好的,对各种非正常贷款要逐户认真清查,分析原因,并研究采取搞活的措施。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有重点地开展专项贷款检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通过检查,不断增强人民银行基层行和受托银行对贷款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增强地方有关部门和贷款企业做好还贷工作的自觉性,做到有借有还,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到期、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领导,把清收到期、逾期贷款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收贷工作。一是各级行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收贷计划,由行领导亲自抓,并层层建立收贷责任制,将收贷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基层行、具体经办人员和有关企业。要实
行收贷好坏与收回再贷、新增指标挂钩的办法,调动各级行和管理人员收贷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地方有关部门宣传信贷政策,宣传经济法律知识,增强其偿还意识,争取他们的支持,为收贷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要密切同受托银行的合作,争取他们的积极配合。三是
要充分运用以往收贷的好经验、好作法,督促企业按期还贷。对有条件还贷而拖欠不还的企业,要按总行有关逾期贷款处罚规定认真处理。对受客观因素影响,暂时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根据情况适当展期。到期后仍还不了的,要依法追究担保单位的经济责任。
五、逐步完善委托发放管理方式。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应以委托发放为主,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本行业务量的大小,分别采取责任委托和手续委托等委托发放管理方式,在人民银行、受托专业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明确债权与债务关系,切实做到按制度规定划拨资金、发放贷款、收回贷款
本息。
六、加强内部管理,作好考核评比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从建立项目档案和台帐等基础工作抓起,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逐步使专项贷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要重视和加强专项贷款的考核评比工作。考核评比应包括收贷任务、统计报表、项目评
估、贷款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考核评比,达到奖励先进,督促后进的目的。
七、进一步明确专项贷款管理分级负责制。今后总行管理专项贷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负责增设和停办专项贷款种类,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控制专项贷款规模,规定和监督专项贷款投向,协调和组织全国性专项贷款检查工作。人民银行
一、二级分行根据总行的规定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分支行审批贷款的权限,正确掌握贷款的具体投向和投量,组织本地区的项目评估审查、贷款检查和人员培训工作。凡适合人民银行县支行一级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应由其具体负责贷款的委托发放、监督管
理工作。总行对专项贷款指标主要实行切块管理。对少数特批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贷款,到期要收归总行)。
八、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专项贷款管理的干部队伍建设。专项贷款业务是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管理人员普遍不足,人员素质还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各级人民银行的领导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补充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进
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专项贷款管理队伍的素质。



199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