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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23:57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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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2013年7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经评估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规章目录


┌──┬──────────────────────┬────┬─────┐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
├──┼──────────────────────┼────┼─────┤
│ 1 │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 49 │ 1992.6.8 │
├──┼──────────────────────┼────┼─────┤
│ 2 │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 │ 69 │1993.12.2 │
├──┼──────────────────────┼────┼─────┤
│ 3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115 │2000.4.13 │
├──┼──────────────────────┼────┼─────┤
│ 4 │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 117 │2000.5.18 │
├──┼──────────────────────┼────┼─────┤
│ 5 │武汉市旅游投诉规定 │ 118 │2000.7.11 │
├──┼──────────────────────┼────┼─────┤
│ 6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 120 │2000.8.30 │
│ │行办法 │ │ │
├──┼──────────────────────┼────┼─────┤
│ 7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 130 │ 2002.3.1 │
├──┼──────────────────────┼────┼─────┤
│ 8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 138 │ 2003.4.1 │
├──┼──────────────────────┼────┼─────┤
│ 9 │武汉市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办法 │ 139 │2003.5.10 │
├──┼──────────────────────┼────┼─────┤
│ 10 │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162 │ 2005.7.1 │
├──┼──────────────────────┼────┼─────┤
│ 11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 169 │ 2006.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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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2000年12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我局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通过其他人委托我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无论是直接委托,还是间
接委托,代理组织除出具证明其涉外商标代理资格的文件外,还应当出具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其代理行为是由商标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否则,不承认其代理效力。
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履行其代理职责,不得让境外商标所有人或其律师持代理组织的介绍信代为履行代理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并将情况报我局。



199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