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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9:17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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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

教社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重要意义

  1.开展科学有效的科研评价,是推动科研管理创新,优化研究资源配置,构建现代科研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新时期新阶段,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改进科研评价,对树立良好学术风气,提升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近年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改进中发展,有效调动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但与时代和事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注重理论创新和实际应用价值的质量评价导向有待进一步强化;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分类评价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的评价方法亟待根本扭转;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门户之见等不良现象亟待有效遏制。因此,必须把改进科研评价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3.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激发研究活力为根本,以提升研究质量为导向,以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为重点,以改革体制机制为动力,完善评价标准,健全评价制度,规范评价办法,构建评价体系,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4.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为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价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价值性与科学性、民族性与国际性、继承积累和探索创新的统一,更好地发挥科研评价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导向、激励与诊断作用。

  二、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

  5.切实强化评价的质量意识。要牢固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正确把握数量和质量的辩证关系,将创新和质量导向贯穿于科研评价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从根本上改变简单以成果数量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不断提升,推动优秀人才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

  6.严格遵循评价的质量标准。要以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最终标准,以服务国家需求、引领学术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为取向,严格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切实推进理论与实际结合。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使用新资料、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等作为衡量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主要内容。

  7.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研究成果是研究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判断研究人员、项目、团队、机构绩效和水平的根本依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要坚持以研究成果为主要评价对象,大力推行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等各种有益做法。要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引导研究人员潜心钻研、铸造精品,力戒过多过繁的评价;合理确定评价时限,使研究成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充分尊重研究成果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破除学术合作的制度壁垒。

  8.正确认识《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避免绝对化。摒弃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的不同判断研究成果质量的做法。对研究成果的具体贡献和不足之处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力戒虚假浮夸。

  三、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

  9.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要针对人员、项目、机构、成果等不同评价对象,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报告、普及读物、非纸质出版物等不同研究成果形式,建立健全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体系。

  10.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应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研究成果要在思想理论上有所创新,传承文明上有所贡献,学科建设上有所推动。应用对策研究应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研究成果要在提升国民素质上有所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上有所建树。

  11.合理运用恰当的评价方式。要深刻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评价的复杂性,准确把握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坚持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协调、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衔接、当前评价和长远评价相补充,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完善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

  12.加强评价制度建设。完善评价答辩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反馈制度、申诉制度、举报制度和回溯评价制度,确保评价活动规范有序。健全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专家遴选制度,大力推行匿名评审、署名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专家信誉制度、问责制度。建立评价结果的公布和共享制度。积极探索“非共识”研究项目和成果的评价制度。

  13.完善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突出专家与同行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注重发挥“小同行”的重要作用。健全同行会议评价与通讯评价工作机制,加强对同行评价的社会监督。根据不同学科的发展实际,积极稳妥地引入海外同行专家评价。通过多学科同行联合评价、相关学科分别评价等方式开展跨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领域的研究评价。积极探索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相应研究成果受益者参与的评价机制。

  14.推动评价活动更加简约高效。优化评价过程,改进评价方法,注重评价实效,减轻被评机构和人员的负担。切实增强各类评价的相互协调,增强评价结果的共享性,避免围绕同一评价对象、相关评价主题,在相近时间范围内多头开展评价的现象。

  五、采取有力措施将改进科研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15.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充分认识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意义,将改进评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要统筹协调评价制度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科研体制的改革,积极开展评价改革试点。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动员各方力量,为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保证。

  16.深化研究,强化支撑。充分发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以及有关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的作用,加强评价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同行专家和评价结果等数据库建设,提高评价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介评价机构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引导评价机构规范运行、相互协作、健康发展。

  17.端正学风,优化环境。反对各种简单化的科研排名,维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严肃性。规范高等学校出版社和学术期刊管理,切实把好研究成果出版与发表的关口。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营造尊重创新、宽容失败、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学术环境,有效防止学风不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以优良的学风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健康发展,以科学的评价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良学风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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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米吉提·库尔班《关于设立准东油田人民检察院的提案》,同意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昌吉回族自治洲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准东油田人民检察院
的组成人员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993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发展两国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领域互利合作的特殊重要性。
  愿为之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知识产权”一词是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定义。
  (二)“工业产权”一词是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定义。

  第二条
  一、双方将按照其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对方的知识产权相互给予有效的保护。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协定不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国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在另一国境内将享有该国法律、法规给予其本国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同样权利。
  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双方生效时的中国国民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和俄罗斯联邦国民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对方进入公有领域的,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给予相互保护,直至使用作品的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的保护期届满。

  第三条 本协定旨在通过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双方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方面的合作。
  双方的合作包括:
  (一)协调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促进两国有关部门、组织之间签订科技、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等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具体协议;
  (二)交流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信息;
  (三)交流专利信息及其整理和应用方面的经验;
  (四)交流经验,讨论工业产权项目的统一鉴定程序的可能性;
  (五)培养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人员的专业技能,并交流该方面的经验;
  (六)交流国际合作经验和各自参加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或协定的信息及其执行情况;
  (七)定期交流两国间在经贸科技合作、特别是两国间在技术转让方面的信息,促进两国间技术转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
  (八)举办包括知识产权项目的展览、研讨会、有关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会议。
  (九)相互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由双方主管部门签订的经济、工业、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协议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应违反本协定。

  第五条
  一、在两国相互转让技术的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法律上的有效措施,使对方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在工业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加强在技术转让的管理和程序方面有关信息的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主管部门之间将就保护工业产权加强信息交流。一方主管部门收到另一方主管部门提供的侵权案件信息后,将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采取包括刑事和行政措施在内的所有可能的手段,制止在其境内制作发行和从其境内出口到另一方境内的侵犯版权及邻接权和商标权利的制品。

  第六条 如实施双边合作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密问题或转让保密性的信息,应在相应的合同或协定中规定保密条款。双方有关组织将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或协定的规定履行其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专利与商标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科学与技术政策部分别为执行本协定的联络单位。
  应一方请求,双方主管部门将协调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主管机构就执行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八条
  一、本协定应自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如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除双方另行商定外,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钱 其 琛              索斯科维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