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2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8:04  浏览:9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2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2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公示




  根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52批)的载货及专用车产品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

  公示产品清单(请点击查看)

  公示时间: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8月19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6
  
  
  
  
  
  
   2013年8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全国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仍很严重。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确保实现物价控制目标、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法
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物价涨幅进一步回落,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对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当前和整个“九五”期间,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健全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必须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
——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
——必须坚持检查、处罚与教育、整改相结合;
——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自身建设。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主要任务是:对国家价格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执行情况,对经营者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的形成和运行实行全面监督。
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制定的价格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突出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努力保持“米袋子”、“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垄断性行业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其价格行为。坚决查处越权定价行为。
七、强化对各种收费的监督检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治理乱收费作为工作重点,对自立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对以乱收费谋取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违反规定屡禁不止的,要从重
处罚。
八、经常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对牟取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认真检查,从严处罚,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是规范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提高全社会明码标价的普及率,有关
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九、加强对农村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各项收费、农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民负担情况,并逐步扩大农村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十、职工价格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在社会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价格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高职工价格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一、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对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的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常进行业务、政策培训,注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把群众价格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二、举报工作是群众参与价格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价格举报机构和制度的建设,建立并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
十三、注重发挥价格舆论监督的作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注意配备和充实力量,并与新闻单位密切合作,抓好价格舆论监督工作。对模范执行价格政策法规,作出表率的经营者,应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乱涨价、乱收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
十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对所属单位和协会内部价格监督方面的作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继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宣传政策相结合、处罚与整改建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检查发
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帮助被检查单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十五、要继续深入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按照拓宽领域、充实内容、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工作,使这一活动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六、加快立法步伐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迫切需要。要抓紧制定和发布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条例,修订、完善配套规章,力争到“九五”末期构筑起以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骨干,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价格监督检查法规体系。
十七、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办案,确保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防范、纠正执法活动中宽严失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
十八、高度重视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行政复议摆在重要位置,复议案件的审理,应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把关,确保复议质量。要及时妥善解决价格行政争议,使办案质量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十九、强化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手段。为了更有效地遏制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执法手段。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给予经济处罚,有些还要给予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对逾期不执行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银行要依法积极配合价格监督检查
机构从其帐户扣缴罚没款。
二十、稳定机构、理顺关系、充实力量是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机构特别是县级物价机构的稳定,切实做到“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使各级物价检查所真正做到继续单设。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和充实价格监督检查力量,使其
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十一、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得力的干部充实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有
关规定;要下大力气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认真抓好培训;要注意价格监督检查理论建设,积极探索价格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是政府管理经济、保证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分析和反映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价格决策、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要价格政策的制定和重要价格工作部署也应听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意见。
二十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二十四、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对下级机构工作特别是对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采取各种办法,帮助他们排除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要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研究制定基层工作考核标准,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1996年6月19日
乡企办与村委会,谁拥有采石场的发包权

[案情]
1974年,吉水县黄桥乡征用云庄村1000余亩山地,开发“七坑山林场”。1979年,云庄村民肖学益经乡企办同意成立了黄桥乡上井采石队。1980年,乡企办允许林场职工在上井采石队相邻处开办采石场,以采石收入护林。1982年8月,黄桥乡政府与云庄村签订协议,约定:乡企办开发的七坑山林场占用云庄村的部分山地,山权归云庄村所有,林权谁造谁有,林木收益按2:8分成,山权得二成,林权得八成。1985年,黄桥乡上井采石队并入林场采石场,称“七坑山采石场”,归黄桥乡企办统一经营管理。此后多年,“七坑山采石场”企业均由黄桥乡企办统一发包经营,云庄村没有异议。2003年12月1日,已更名为黄桥乡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其前身为黄桥乡企办,系事业法人单位)将“七坑山采石场”发包给第三人郭建哲,郭建哲其后在矿产、安全及工商等部门办理了采矿的有关证照。云庄村知悉后,认为七坑山采石场的山权归其所有,黄桥乡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无权发包,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黄桥乡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简称黄桥乡综管站)对“七坑山采石场”不具有所有权,无权发包。根据1982年黄桥乡政府与云庄村签订的协议可知,“七坑山林场占云庄村的山地的山权仍归云庄村所有”,所以七坑山林场及采石场所在的山地的权属归云庄村所有,云庄村对七坑山场也一直在经营管理,七坑山林场的造林收益也会按协议约定付20%的利润给云庄村。所以说,黄桥乡综管站只对林木有所有权,对山地没有所有权,而黄桥乡综管站擅自将七坑山林场范围内的山场发包给第三人采石,其行为侵犯了云庄村的山地所有权。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须经权利人追认,否则合同无效,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无效。七坑山的山权是云庄村所有,只有云庄村才对山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桥乡综管站越权发包,又未经权利人云庄村的追认,故其与第三人郭建哲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桥乡综管站与郭建哲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内容、形式均合法,为有效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集体矿山的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方针,……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依据上述法律可知,石块属国家的普通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和行使所有权。云庄村委会只对七坑山山地的地表具有所有权,对地表以下的矿产资源(主要指砂石)不具有所有权。故云庄村对地下矿产资源无发包权。
二、自1985年后,“七坑山采石场”就由黄桥乡企办统一管理,成为黄桥乡企办的一个集体矿山企业,得到了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依法办理了有关开采证照手续,取得了该采石场的合法采矿权和经营管理权,是一个合法的企业。且自1986年至2003年间,黄桥乡企办不间断地多次将该企业发包给他人经营承包,云庄村明知却不提出异议。现黄桥乡综管站行使原黄桥乡企办的一切职能,具有法人资格,当然地具有发包七坑山采石场企业的资格。第三人郭建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黄桥乡综管站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三、“七坑山采石场”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对山体造成一定地形、地貌的损坏,但该采石场历年的承包者均会给云庄村一定的山价款以补偿,这正是对山权归属云庄村原告所有的体现。第三人郭建哲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已依法办理了开采、经营矿产的“四证一照”手续,具备了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已取得了对七坑山石场的采石权。
综上,郭建哲与黄桥乡综管站签订的承包合同从内容到形式均合法,为有效合同。云庄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当驳回。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 崇 军 李晓嵘
邮编:331600 电话:0796-352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