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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2:28:53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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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3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1997年11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促进我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投资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人民政府决定有必要纳入登记注册管理的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它商品生产的专业户。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私人所有并依法核准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国有、集体企业具有同等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二)核准登记名称专用权和知识产权;
(三)核准经营范围内自主生产、经营权;
(四)依法行使劳动用工权;
(五)国家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商品自主定价权;
(六)在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权;
(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在获准期限内的收益权、继承权、抵押权、租赁权和转让权;
(八)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及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权;
(九)依法取得进出口权;
(十)决定利润分配权;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强行推销商品、摊派的拒绝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二)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三)遵守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依法订立和履行书面劳动合同、经济合同;
(五)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营造文明经营环境;
(六)依法纳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
第八条 凡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的人员及国家允许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
第九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从事生产经营。
第十条 鼓励、支持有经济实力与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者,应简化办理证、照程序,提供必要方便。
第十二条 在贫困乡(镇)、村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经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同意,可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工商、税务机关视其生产经营状况办理证、照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领办扶贫项目。对申请从事生产型、扶贫型、科技型、开发型的私营企业、经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同意,可先开展生产活动,待产品投入市场时办理登记注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方税部份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利用农村荒山、荒地、滩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它商品生产的专业户,依照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优惠照顾。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筹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周转资金。资金来源: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从每年本级财政总预算支出中安排0.3%至0.5%;
(二)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每年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中提取10%至12%。
所筹集的发展资金由人民政府掌握,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办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商品生产涉及到使用土地的,国土管理机关应从快简化办理审批、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多渠道集资兴建、扩建市场,为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需要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及其资格评定与国有企业职工相同。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参加行业内外评选先进或劳动模范。
第二十三条 对州外人员来我州投资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均享受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吊销。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应依法配合制止、查处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协助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起的投诉、诉讼,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予受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其经济性质,不得平调和侵占其财产。违者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赔,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对盗用、滥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应及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以各种形式强行推销商品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管理部门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处分,并收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按规定验照、验证和年检,抗拒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不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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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关于印发《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的通知


教社政司函[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今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工作,我司组织研究制定了《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2005年上半年“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要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全面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国内“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一、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是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治国新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要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理论基础、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持续发展。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二是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是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四是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个方面的工作。

  二、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任务

  2004年,针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抓住主要矛盾,抓准关键环节,抑制经济运行中不健康不稳定因素,避免了大起大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以上,保持了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实践证明,一年来中央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是及时的、正确的、有效的。这次宏观调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具有预见性的主动调控,是把握全局、有抑有扬的调控,是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的调控,是治标与治本的调控。

  2005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进一步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更好地利用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这个总体要求,最根本的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切实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要坚持经济发展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切实加强薄弱环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资源约束矛盾;抓住有利时机,着力推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005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势头;三是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四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五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5年要着力抓好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确把握调控的力度和重点;二是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三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调整投资与消费关系;四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五是促进东中西部互动、优势互补,实现各地区共同发展;六是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七是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八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同时要抓紧做好“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三、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治国理政的实践,从七个方面提出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中央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历来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重大课题。我们党从建党之日起,就始终高度重视保持党的先进性,把党的先进性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在新的发展阶段,党所处的环境、党所肩负的任务、党员队伍的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前进,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二是要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三是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四是要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五是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六是要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我们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了解我们党从严治党、铲除腐败的坚强决心,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党中央、国务院继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后,又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从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义,全面论述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是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行动纲领和工作指南,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当代大学生的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

  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在高校学生中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特别要教育引导全体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

  形势与政策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在形势与政策教育中,要针对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帮助认清国内外形势。要围绕今年的第三个“公民道德宣传日”,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宣传教育活动。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要围绕这些节日举办各种展览和纪念活动,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力度,引导学生不忘革命历史、牢记革命传统、珍惜美好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六、当前台湾局势的新发展、新特点

  当前,台湾局势进一步发生深刻的变化,总体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其突出特点是,陈水扁当局的“台独”分裂活动不断升级,两岸关系中“台独”与反“台独”斗争更为尖锐。反对和遏制“台独”,已成为两岸同胞一项紧迫的突出任务。

  第一,台湾政局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去年3月台“总统”选举结果表明,4年来民进党的实力进一步上升,执政基础有所扩大。但是,“泛蓝”、“泛绿”两大阵营的基本盘势仍然大体持平,双方实力对比没有发生向“泛绿”倾斜的重大转变。尽管如此,陈水扁的“台独”野心不死,正从各方面加紧为最终实现“台独”目标做准备。

  第二,美国对台政策的两面性,使台海局势更趋复杂。布什政府一方面支持陈水扁连任,继续扶植其与我抗衡,反对我对台动武;公开支持台当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和美洲国家组织;宣布新的对台军售计划;进一步加强美台军事交流合作,等等。另一方面,布什政府对陈水扁的“台独”冒险活动可能导致台海局势失控的担忧和警觉也在上升。总的看,美国的对台政策是以其战略利益需要为立足点的,实际上是通过两手达到长期维持两岸“不统不独不战”的局面,实现“以台制华”的战略意图。

  第三,祖国大陆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将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在政治上、舆论上,对陈水扁当局保持强大压力,既充分表明我们改善和发展两岸关系的诚意,又充分表明我们坚决反对“台独”的坚定立场。当前,坚决制止“台独”分裂活动,维护台海和平和两岸关系稳定发展,是两岸同胞的共同任务。“台独”必然破坏和平,分裂必然破坏稳定。不久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启动了《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程序。这部法律将规范解决台湾问题的原则和方针;规范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两岸直接“三通”,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规范两岸协商与谈判,体现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同时,这部法律还将表明全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共同意志。

  在发展两岸关系上,加强做争取台湾人民的工作,促进两岸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继续保持发展势头。在外交上,加大涉台外交工作的力度,坚决打击台湾当局扩大“国际空间”的活动,争取国际社会对我们反对“台独”立场的理解和支持,巩固了国际社会承认一个中国的基本格局。

国际“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一、当前国际形势的基本特点和我们的方针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各种力量此消彼长,进一步分化组合,各大国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既相互借重又相互制约,围绕单极还是多极的斗争仍是世界各种力量较量的主线。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世界经济保持较好增长势头,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总的看,和平、发展、合作是形势的主流,但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地区冲突、恐怖主义、南北差距、自然灾害、环境恶化等问题,使人类和平与发展的事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着眼于紧紧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方针,按照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多边是重要舞台的外交总体布局,开拓进取。

  二、大国关系更趋复杂,合作与斗争并存,世界多极化继续曲折发展

  当前,世界各主要力量与美国单边霸权间的矛盾突出,大国关系进行深度调整,从而推动了世界多极化继续曲折发展。美国对外强势政策和单边主义不但难以放弃,可能还会重新抬头,但现阶段仍以反恐、反核扩散为其战略重点,因此,不同程度的合作仍将是大国关系发展的主要动力。与此同时,世界许多国家和组织采取各种方式推进多边主义与国际关系民主化。此外,大国竞争中的经济因素上升,大国经济竞争较以往更为激烈,这反映了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成为未来大国竞争的核心内容。各国努力提高国际地位,谋求国际社会发言权,使联合国改革势在必行。德日印巴四国追求大国地位的努力引人注目,已成为牵动国际战略形势与大国关系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全球军事格局在酝酿着巨变

  以新军事变革为核心的新一轮军事竞争正在全球范围内深入展开,世界军事形势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各主要国家对军事安全的关注持续上升,纷纷加大国防投入,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加速推进军队转型,并加紧进行军事战略调整。美国继续推行“先发制人”军事战略,加快全球军事部署调整,特别是美国强化对全球战略要地和战略资源的控制,引起了相关国家的疑虑和警惕。俄罗斯进一步充实“现实遏制”战略,强调实行更积极的核遏制战略,力图用核威慑力量弥补常规军事力量的不足。另外,美国向“新欧洲”的挺进,不断挤压俄罗斯的战略空间,引起俄罗斯的反弹,在中亚地区与美展开了争夺。在日本,2004年6月,随着“有事法则”相关7项法案在国会参议院通过并生效,日本自卫队和美军在“紧急事态下”共同应对的体制基本形成,日本军事战略正在由“本土防御型”向“海外干预型”转变。今年,美日将再次修改《美日防卫合作指针》。在美日军事同盟框架内,日本的作用和地位将进一步上升。在南亚,印度对传统军事战略进行大幅调整,强调主动出击,打“有限战争”,其军事战略正在实现从常规战略向核战略的转变,加快核武器实战化的进程和步伐。

  四、国际反恐任重而道远

  “9.11”以来,国际恐怖势力几经起伏,伊拉克战争以后又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期。国际反恐斗争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所面临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恐怖活动与反恐怖斗争的长期化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国际政治也仍将受恐怖活动与反恐怖斗争的牵动。由于美国将反恐与推进其自身的战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反恐斗争更是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

  中国政府一贯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同时认为反恐应该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为基础,不要把恐怖主义和特定的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在反恐斗争中不要搞双重标准。要在互利、互信、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共同面对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的挑战,努力推动多边主义的发展,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领导和协调下,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要尽快着手解决地区冲突问题,努力消除恐怖主义滋生的根源。

  五、世界经济在多种风险干扰下持续增长

  当前,国际贸易、投资和消费势头良好,全球公司并购重新活跃,投资者对世界经济信心增强。全球制造业保持扩张势头,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浪潮兴起,发展中国家面临产业升级新机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看重多边贸易谈判有利于减少贸易成本的作用,双方相互依赖、相互妥协的态势明显。经济全球化继续发展,区域经济集团化、一体化势头强劲。欧洲、美洲内部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加深,东亚、南亚以及非洲国家加速探讨经济合作的模式与途径,美澳之间、拉美与欧盟之间的洲际经贸合作也取得进展。

  但世界经济依然面临风险因素。高油价、高利率和高初级产品价格增加了经济增长成本,尤其是世界资源争夺加剧、国际油价长期在高位徘徊等因素冲击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美国的“双赤字”,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泡沫,地区冲突和恐怖活动频发,也都可能制约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另外,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与不稳定性问题突出。大西洋两岸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竞争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东亚地区的合作提出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46 号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

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的质押行为,维护质押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以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进行质押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农林水利、文教体育、广播电视、道路桥梁、隧道码头、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权或收益权,是指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法人,经市人民政府授予批准,以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而取得的,与他人不存在争议的收费权和收益权。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是指以前款规定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是指以负债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出质人,是指以其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质押,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质权人,是指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合同内容除法律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及确定办法;

(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三)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资金账户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约定。

第六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由出质人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登记部门出具登记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告之出质人。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家对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出质人、质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质押登记部门查询质押登记情况。

第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义务时,质权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收费权或收益权,并实现质权。

第九条 出质人转让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所依附的经营权,应经质权人同意,报授权机关批准后,重新与质权人签订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并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质人或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涉及相关诉讼或仲裁;

(二)出质所依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三)项目停建、缓建,企业歇业、解散或被停业整顿、被撤销;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 债务人按照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偿还质权人全部债务后,由出质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出质人因欺骗登记机关进行虚假登记,致使对方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由登记机关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获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出质人或登记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需通过质押方式贷款的,应经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