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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22:39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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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通知


  为确保反倾销调查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方便各利害关系方查阅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了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该查阅室于2002年6月 25日起对外开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2号华诚大厦707室

  电话:86-10-65283868

  二、各涉案利害关系方需查阅反倾销公开信息的,可事前与案件调查人员取得联系,并办理预约。

  三、自该查阅室对外开始工作之日起,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原则上将不再在办公地址接待前来查阅公开信息的人员。

  四、具体查阅方法,请依照《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及《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办法(试行)》。

  五、供查阅的公开信息目录详见外经贸部的政府网站(建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6月25日


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办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接待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或其代理人。

  二、需要查阅公开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必须提前一天与案件主管进行预约,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中心”)不接待没有提前预约的利害关系方。

  三、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四、前来查阅的人员不得将材料原件带出阅览室,如有需要,可以在“中心”进行复印。

  五、前来查阅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心”的其他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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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关于及时总结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及时总结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的通知



建质行函[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部领导在今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部署,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步伐,我部拟于今年四季度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目前我司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筹备工作。为此请各地提前准备本地区近年来在推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所做工作的总结,届时作为会议交流材料。

  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目前本地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现状和基本情况(包括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各类建筑企业数量),目前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已采取的改革措施和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对今后发展形势的分析展望和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字数要求在4000字以内,文稿格式要求见附件1。为便于印制会议交流文集,届时请同时报送工作总结文稿的电子版。

  同时,为更加准确地掌握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作为起草领导讲话的参考内容,我们拟定了“有关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文件、报告情况调查表”和“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和附件3),调查了解各地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制定出台及正在起草的文件、意见、报告等情况,以及国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改制情况,请各地填写后于2004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司。以上调查表格可以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上下载。

  联系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电话:010-68394464

  电子邮件地址:hyfzc@mail.cin.gov.cn

  传真:010-68393041(自动接收)或68394250(注明转行业发展处收)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质量司行业发展处收

  邮编:100835

  附件:

  1、“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统一格式。

  2、有关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文件、报告情况调查表。

  3、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统一格式

  一、纸张规格:

  文稿请选用A4(210mm×297mm)单面竖排打印,左、右边界各预留出25mm,上、下边界各预留31mm。

  二、会议主题:

  会议主题放在首页左上角,4号黑体、加粗、行距为固定值32磅,“#”为各省(区、市)的排列序号。

   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

   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

  三、字号要求:

  1) 文章标题:仿宋、2号、加粗、居中。

  2) 单位名称:楷体、3号、居中。

  3) 段标题:先空一行、中文序号(一、二……)、黑体、3号。

  4) 正文:仿宋、小3号、行距固定值25磅、段首缩格2个汉字。

  5) 段落小节:第一层次:用1、2、3……,第二层次用1)、2)、3)……,第3层次用⑴、⑵、⑶……

  6) 页码: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右侧、首页显示页码

  四、各省(区、市排列序号):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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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山东省

江苏省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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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福建省

江西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云南省

贵州省

四川省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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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甘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大连市

宁波市

厦门市

青岛市

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