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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1:08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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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司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对1989年制定的《民政部关于印章的规定》(民办发〔1989〕31号)重新修订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民政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印章一律为圆形。其它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公章有所区别。
(二)司(局)级以下单位(含司(局)和司(局)级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财务专用章直径为3.8厘米。
(三)印章的制发
民政部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办公厅、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印章、印模、钢印由民政部制发。
各司(局)的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处(室),由主管司(局)向办公厅书面提出制章申请,并附一式三份印章图案,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由秘书处按规定制发。
部直属单位所属处、室(部)的印章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制发,并报部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四)刻制印章必须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厂刻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或伪造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部印章的使用签批权限
1.公文用印。以民政部名义所发公文,使用部印时,凭盖有秘书处核稿章的公文稿以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2.不带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等需用部印时,要填写用印单,说明用印理由,经司(局)领导签字后,一般由厅领导签批。重要的应报主管部长签批。
(二)办公厅印章的使用签批权限
1.公文需使用办公厅印章时,凭盖有秘书处核稿章的公文稿以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2.不带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等需用办公厅印章时,要填写用印单,说明用印理由,经司(局)领导签字后送办公厅领导签批。
(三)司(局)、直属单位及其办公室(处、部)印章的使用签批权限
1.使用司(局)、直属单位印章,必须经司(局)、直属单位领导签批。一般性的介绍信等,可由办公室主任签批。
2.使用司(局)、直属单位办公室或业务处(室、部)的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处(部)负责人批准。
(四)使用行政首长专用章须经本人签批。
(五)不按规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六)介绍信的存根和所开介绍信的内容必须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使用印章。
(七)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内容和用印单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八)非介绍信、证明信一类业务往来公文,须正式办文编号,按程序办理,不可以用印审批单替代。
三、印章的管理
(一)部、厅印章由办公厅秘书处指定专人掌管。
(二)司(局)、直属单位及其办公室印章,由本部门指定专人掌管。
(三)业务处(室、部)的印章,由本处(室、部)指定专人掌管。
(四)掌管印章的人必须是中共党员,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守有关制度,严格履行各项手续,不讲情面,不询私情。
四、印章的缴销
各司(局)、直属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时,必须主动到秘书处缴回旧印章,由秘书处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留、使用废旧印章。
五、民政部所属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式样、制发、管理和收缴等,严格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执行。
六、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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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主义
杨玉熹
 
目录
引言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及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现实原因
2、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演变: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的剖析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的一个总结
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维护交易安全、减少交易费用
体系化中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缓解与克服
现有民法学说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讨
对物权法定主义僵化的克服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总结:法学观念和技术上的检讨
物权和债权:财产权利的两分法及其检讨
国家主义的法律观及其检讨
形式主义的方法论及其检讨
美国《统一商法典》制度安排的启示
物权法定主义与我国立法
我国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立法
民法学说
我国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利弊分析
立法技术方面
立法权力分配
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在构造
结论: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引言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系大陆法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物权法的结构,也是建立在物权法定等几项基本原则之上。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居于重要的地位。
物权法定的基本内容,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物权法定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起到了限制作用。
物权法定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动因。物权法定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主义也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其给物权法带来的僵化损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因而物权法定主义僵化性的缓和便作为一个问题在采行物权法定主义的国家提了出来。
如果我们从世界范围内来考察就会发现: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现象,而是采行德国模式民法立法的国家所独有的现象。这表明,物权法定主义及其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源。
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单独的物权法体系,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关于“物权法定”的规范。但与此相对应,民法学说上则将物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研究,物权法定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法理论,也被民法学说所普遍接受。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物权法的起草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物权法当中,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种类的梳理,而且是一个与民法立法模式以及基本的民法观念相关的问题。
本文拟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出发,探讨其制度起源的原因,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对其所隐含的法律观念进行检讨,以为目前的中国立法提供一个背景性的观照。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和原因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一般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物权法定主义,从世界范围来考察,是民法法系所特有的现象,而且就其存在而言,也是存在于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之中,而且是存在单独的物权编的情况下,存在物权通则的情况下,物权法定才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显现出来。

江苏省重点灭螺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血防办


省血防办关于下发《江苏省重点灭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血办〔2005〕8号  2005年6月2日

各市血防办:
  组织开展重点灭螺工程,采用环境改造结合药物处理,是彻底消除钉螺孳生地,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行之有效的措施。为了规范重点灭螺工程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灭螺效果,现将拟定的《江苏省重点灭螺工程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重点灭螺工程,如期完成控制血吸虫病的目标任务。

江苏省重点灭螺工程管理办法

钉螺是日本血吸虫病的唯一中间宿主,消灭钉螺是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重要措施之一。我省自1987年开始实施重点灭螺工程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重点灭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灭螺效果,特制定《江苏省重点灭螺工程管理办法》。
  一、立项原则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以环改为主,药灭为辅。优先考虑危害较大、灭后效果显著的环境治理工程,以及有利于巩固防治成果的环改项目。
  二、项目申报
  每年5月,凡要求实施重点灭螺工程的,由县(市、区)血地办根据螺情及勘察设计情况,填报“江苏省重点灭螺工程项目申请书”,市血地办组织初审,于6月30日前向省血防办公室申请(一式叁份),逾期概不受理。
  三、项目审批
  每年7~8月,省血防办公室委托省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包括必要的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血防办公室。10月份,省血防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
  四、经费来源
  重点灭螺工程经费由省、市、县、乡、集体、群众共同出资,以地方为主,省、市财政各按10%~15%投入。省、市财政先拨一半作为工程启动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另一半。
  五、项目实施
  由当地政府(县、乡、镇)负责组织工程实施,省辖市血地办负责技术指导,县(市、区)血地办负责工程实施中的质量监督。次年5月20日前填报“江苏省重点灭螺工程完工验收书”寄省血防办公室,未完工的项目须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六、项目验收
  省血防办公室委托省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小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未达设计质量要求的项目,限期返工补课。工程验收结果作为省血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