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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8:54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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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
第四条 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计征。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苗圃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3000元计征。
第五条 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中龄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
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第六条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参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每隔2至3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测算适当调整。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县林业(农林)局收取。收费部门按照规定必须到区、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中提留30%,另70%归还林地所属单位。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中提留20%,另80%退还林主。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总额的20%上缴市土地管理局。
区、县林业(农林)局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留80%,另20%上缴市农林局。
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农林)、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纳入本市育林基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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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赵紫阳总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和三项议案的说明,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表示满意,并决定如下:
一、将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建筑材料工业部、国家标准总局、国家计量总局、专利局合并,设立国家经济委员会。
二、将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合并,设立农牧渔业部。
三、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合并,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四、将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
五、将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合并,设立机械工业部。
六、将第二机械工业部改名为核工业部。
七、将第三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航空工业部。
八、将第四机械工业部、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合并,设立电子工业部。
九、将第五机构工业部改名为兵器工业部。
十、将第七机械工业部改名为航天工业部。
十一、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设立劳动人事部。
十二、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立文化部。
十三、设立广播电视部,撤销中央广播事业局。
十四、撤销第六机械工业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19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19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 第124号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19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16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19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461171.files/n13461111.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