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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办法(试行草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11:32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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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办法(试行草案)

卫生部


卫生部所属生物制品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考核办法(试行草案)

1979年3月27日,卫生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精神,紧紧抓住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并有利于企业内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各所间开展同行业竞赛,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企业应按季考核各项经济指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保证年度计划指标的实现。对季度计划的考核,应以至当季度止的累计计划和累计实际完成进行对比。
二、考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计划的情况时,有卫生部下达计划的,以部下达计划为准,没有部下达计划指标的,以企业自行制定并报部批准或备案的计划为准。
三、企业在上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要附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划表,在上报季、年度财务决算时,要附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
四、在考核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时,应同时对比去年同期和历史最好水平。鉴于生物制品以销定产的因素较大,部分指标确因客观原因达不到去年或历史最好水平的,可以剔除影响因素进行对比。
历史最好水平是指1978年以前,解放后历史上曾达到的最好年份的水平。历史最好水平按各项指标分别选列(利润指标按百元产值利润率做赶超指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和产品品种不做赶超对比),如本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构成或现行价格,不变价格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历史上某些年份的资料不可比,可在大体可比的年份中选定,但不能片面强调可比性,而选取不花力气易达到的水平。
五、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
1.产品产量计划的考核:参照近年卫生部下达的“主要生物制品产量计划”,选择以下十一种制品的产量为考核内容: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含森林脑炎)、百日咳、白喉混合制剂(含百白破混合)、破伤风抗毒素、丙种球蛋白、冻干人血浆、霍乱菌苗、鼠疫菌苗、布氏菌苗、钩端螺旋体菌苗、小儿麻痹疫苗糖丸。
以上制品,在本企业分别有冻干或液体的,有大小不同装量的,应合并计算。
所考核的各制品,应折算为统一计量单位,如万毫升、万人份、万克、亿单位等。
以上考核的品种,如达不到总产值50%以上,企业可自行增补主要产品品种,使之达到总产值50%以上。
根据情况的发展,今后如有必要增减本指标考核内容时,卫生部另行通知变更。
2.产品品种计划的考核:按产品供货合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是完成产品产量指标所规定品种全部供货合同的,视为完成产品品种计划。
3.产品质量计划的考核:以成品检定亚批数的总合格率进行考核。成品检定合格率在96%以上的,视为完成产品质量计划。
4.消耗指标的考核:鉴于生物制品原材料零星复杂,生产环节多,进行考核存在技术性困难,而且原材料占总成本比重很小,大部分燃料、动力又都属于间接消耗,与产量增减不成正比,为此,消耗指标不予考核。
5.劳动生产率的考核:按全员价值劳动生产率考核。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高年度间的可比性,企业专职脱产的科研人员和教学人员、人数,应予减除。(计划和实际应在同时减除的基础上进行对比)
6.成本计划的考核:考核可比产品成本。凡完 成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即视为完成成本计划。
7.定额流动资金的考核:按每百元工业总产值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进行考核。完成平均占用额计划的视为完成定额流动资金计划。
产值资金率统一按年度产值计算。计算季度产值资金率时,应将季度工业总产值乘以4;在计算本年、季累计产值资金率时,应将本年累计产值乘以(4÷累计季度数),换算成一年的总产值计算。
8.利润的考核:考核实现利润总额和上缴利润总额两项指标,两项都完成算做完成指标计划。
六、实行本考核办法后,如何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中计提办法的问题:由于对生物制品企业是考核七项指标,因此,对企业基金提取办法做以下相应变更,凡全面完成七项年度计划指标的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上列四项指标的前提下,其它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百分之零点六六的企业基金,但提取总额最高为百分之五。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七、本考核办法经商得财政部同意,一九七九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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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规划纲要报告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规划纲要报告的决议




(2006年2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查和审议,决定批准《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季允石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三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扭住发展第一要务不放松,积极应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圆满完成了“十五”各项目标任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规划纲要》和《报告》对“十五”时期的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河北实际,反映了全省人民的意愿,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会议强调,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安排和开展各方面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在中共河北省委的领导下,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同心同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胜利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员使用手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业拆借业务。
第四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不得与非交易网络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五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的种类仅限于拆借对方的自营业务。
第六条 总行同业拆借业务一律通过同业拆借交易网络进行场内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七条 总行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天,资金价格随行就市。

第二章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八条 同业拆借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资金交易室具体办理。
第九条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后台双层管理。前台设首席交易员、普通交易员各一名,后台设业务员一名,后台主管一名。
第十条 首席交易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政策规定和领导决定,积极配合处长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工作;认真研究资金市场动态,向领导提出业务建议;参与制定资金市场业务运作的策略及目标,并负责管理交易员的操作。
第十一条 普通交易员的职责是负责日常交易的操作,并对市场行情进行收集和分析,对每周的交易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评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后台业务员的职责是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登录每一笔交易,同时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每日根据交易情况逐笔向处长及总经理报送同业拆借业务清单,并按月提交财务收支分析报表,按季与资金清算的会计岗位进行对账。
第十三条 后台主管的职责是全面负责总行同业拆借业务的后台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同业拆借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交易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前台、后台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正常有序地工作。

第三章 授信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对同业拆借对象实行严格的授信管理。根据融资对象不同及各类对象预测融资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定期对一级交易会员确定信用类别,分类授信,实行额度控制,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授信额度内的拆借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类对象: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中的工、中、建、交商业银行总行,单笔最大拆出、拆入交易金额各为50亿元(含50亿元)。
1.首席交易员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1亿元以下(含1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2亿元以下(含2亿元)。
2.交易室处长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3亿元以下(含3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5亿元以下(含5亿元)。
3.综合计划部总经理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5亿元以下(含5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
4.单笔拆出5亿元以上和拆入10亿元以上由主管行长审批。
(二)二类对象: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中的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单笔拆出、拆入最大交易金额各为5亿元(含5亿元)。
1.首席交易员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1亿元以下(含1亿元)。
2.交易室处长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1亿元(含1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3亿元以下(含3亿元)。
3.综合计划部总经理单笔拆出审批权限为2亿元以下(含2亿元)。单笔拆入审批权限为5亿元以下(含5亿元)。
4.单笔拆出2亿元以上和拆入5亿元以上由主管行长审批。
(三)三类对象: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会员中的其他会员(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一律报主管行长审批。
(四)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采用“拆借业务审批表”的方式进行,并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四章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总行资金头寸平衡的需要,资金处定期提出同业拆借业务计划,报经部总经理批准后由交易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交易对象授信额度和向交易员授权。由首席交易员提出授信额度和交易员权限,报经处长、总经理、行长批准后,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
第十八条 交易室上网操作。
(一)发送意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金额、期限、利率范围,进行意向发送。
(二)交谈。交易员与对方就金额、期限、利率等进一步商洽,从维护中国农业银行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降低筹资成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成交和终止。如果在批准的意向范围内,双方达成一致,即确认成交,结束本笔交易,并打印成交单一式两份,一联交后台业务员,开具资金调拨单,经处长签字后送资金处;另一联留存登记台账。若不能达成一致,即终止交谈,重新寻找市场机会。
第十九条 业务员根据成交单进行台账处理,并将每日交易情况报送后台主管和处长。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 资金处根据收到的资金调拨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7天以内(含7天)的拆入、拆出资金,执行“T+0”清算速度,即在成交当天进行资金清算。
(二)对于7天以上的拆借资金,执行“T+1”清算速度,即在成交日的次日(节假日顺延)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 拆入资金的归还。拆入资金到期前一天,由交易员填写“拆借资金到期通知单”,经首席交易员签字后,交后台业务员开据资金调拨单,按程序签字审批完成后交资金处,对拆入资金进行归还。
第二十二条 拆出资金的收回。拆出资金到期前三天,由交易员与拆入单位联系本金和利息的收回。收到本金和利息后,由后台业务员进行复核,发现少收或多收本金和利息时,通知交易员,由其通知拆入单位补计或退回。
第二十三条 提前归还和展期。拆借资金提前归还和展期,由交易员负责与对方单位联系。协商一致后,以签报形式报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展期业务视同重新做一笔拆借业务进行处理。

第六章 同业拆借资金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资金,使用“716拆放同业款项”、“823同业拆入款项”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照拆借单位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五条 同业拆借资金的利息收支,使用“00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02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并分别设立“同业拆放利息收入”和“同业拆入利息支出”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 市场行情分析。交易员在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交易结束后,要及时绘制出同业拆借市场行情分析图表(目前仅限于利率变动成交量图表),并按月、季进行文字分析。
第二十七条 统计分析。后台业务员要按月提供同业拆借业务月报表和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同业间债券回购业务暂按本规定中的审批程序和逐笔报批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总行综合计划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