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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16:12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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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20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5年12月18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反对父母、家族、亲友及其他人包办。
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逼婚、拐婚和抢婚。
反对任何包办形式的订婚。订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四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村民委员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不登记仅举行婚姻仪式,不能作为确立夫妻关系的合法依据。
第五条 禁止三代以内有旁系血亲关系的姨表、姑表之间结婚。
第六条 禁止重婚纳妾,反对任何目的的假离婚。
第七条 提倡从简办婚事,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八条 坚持男女平等,父母和子女均有互相抚(赡)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
女儿有招夫上门的权利;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应予支持,上门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和依法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九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再婚和依法处理其继承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保护女婴和生女孩的母亲,禁止遗弃女婴和其他残害女婴的行为,对女孩和生女孩的母亲,不得歧视和虐待。

第十一条 无子女户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均有抚(赡)养的义务和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均应互相尊重和爱护,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必须经当地人民法院(法庭)判决;未领取离婚证或未经法院(法庭)判决离婚,而与他人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
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院(法庭)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十三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族属和姓氏,未成年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境内的少数民族男女和与我县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男女。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8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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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十年来,科技开发贷款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调整产品结构以及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贷款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分管信贷、资金计划的行长要亲自抓落实,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二、改进专项贷款项目下达方式。从今年起,总行下达中央专项时,注明专项贷款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贷款额度。
三、科技贷款规模随季度贷款总规模一同下达。从二季度开始,总行科技贷款规模随季度总规模下达,专项用于科技开发贷款的发放,季内如确因项目不落实而结余的规模,由各行在下季度总规模中调剂落实,不得悬空。
四、地方切块规模的项目选择,由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国家级项目计划或地方项目计划中择优安排,用地方切块规模安排的单个项目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要报总行审批。
五、各行对中央专项要认真组织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更换的项目,由省级分行主管业务部门在接到总行下达的项目计划三个月以内书面上报总行,经审查同意后予以更换。
六、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加强贷款的监管工作。各行要按照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贷款必须采取有效财产抵押或由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法人提供担保。加强贷后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今年总行对省级分行考核贷款执行情况和“三项”贷款下降两项指标作如下要求:1.科技开发贷款规模落实率要求达到100%;2.呆滞、呆帐和逾期贷款率较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上述两项指标将同科技贷款新增规模挂钩。分行可对下级行处下达
相应的指标,提出目标与要求,并认真进行考核。
八、对已经贷款支持并已开发出市场前景好、质量好、技术含量高、效益显著的新产品项目,各行在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方面要给予配套支持,促进企业实现规模效益。



1995年3月8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6] 10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黄冈市“建筑之乡”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提高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建筑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努力打造黄冈建筑业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市“建筑之乡”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黄冈市所辖县(市、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制定了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计划,把建筑业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并制定了强有力的扶持政策。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质量、安全、招投标和建筑节能等专门管理机构齐全,全面开展建筑业管理工作,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业改革发展成效突出。
(三)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有 2户以上,建筑劳务企业有10户以上,基本完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
(四)建筑企业年增加值占所属县(市、区)GDP的7%以上,外埠建筑业完成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70%以上。
(五)建筑企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以上。
(六)建筑企业就业人数占该县(市、区)社会就业人数的8%以上;所属企业有职称人员占行业就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其中有执业资格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2%以上;按时完成项目经理和“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继续教育工作,项目经理、“五大员”、职业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七)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基本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八)争创精品工程,上一年度施工工程合格率100%,并创一项以上省优工程。
(九)创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等奖项达到4项以上。
(十)辖区内年度无拖欠工程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质量安全事故、无建筑行业群体上访。
第五条 评选机构:成立黄冈市“建筑之乡”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建筑之乡”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第六条 评审办法:
(一)由各县(市、区)按照评比范围和条件自行申报。
(二)每年2月20日前受理上一年的审报材料。
(三)申请参加评选的县(市、区)填写申报表。
(四)由县(市、区)将填写好的申报表送交黄冈市“建筑之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后,报黄冈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书面汇报材料;
(三)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统计年报表;
(四)县(市、区)提供的建筑业年度统计报表;
(五)获得的建筑业各类(质量、安全、节能示范小区(工程)等)奖项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 奖励办法:凡被评为“黄冈市建筑之乡”的县
(市、区),市政府将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黄冈日报》、黄冈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筑之乡”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