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2005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征信行业协会进行指导。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七)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二)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四)特别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依法已经公开或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宗教信仰、政治归属;
(二)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应当在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及时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具体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存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转自湖南在线::http://www.hnol.net/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在征集之日已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披露期限的信用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8〕42号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信息员”,是指上述各单位负责网站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网络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等。
第二章 网络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等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七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三章 网络信息员职责
第八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报送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实用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九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十条 积极参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及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领导参加本单位重要活动情况。
(六)本部门工作动态。
(七)行政事项的办理。
(八)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
(九)在线回复。
(十)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十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
(十二)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三)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七)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员所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本单位网络信息员的工作,要提供必须的工作经费及计算机、数码相机、移动硬盘、扫描仪、摄像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四条 及时安排网络信息员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日常会议和重要活动,及时跟踪报道相应的新闻动态。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十六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优秀网络信息员评比,评比结果予以通报,并按评比分数的高低给与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指标(100分)
(一)信息上报工作(50分)
1.认真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工作信息。各单位信息员每周上报不少于3条政务信息;
2.完不成基本任务的,每少1篇扣1分。
(二)稿件质量(50分)
1.稿件无差错,格式规范的,每月得1分;
2.条理清晰、语句流畅的,每月得1分;
3.时效性稿件及时上报,每月得2分。
(三)加分
1.完成全年上报信息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篇并被采用的加0.5分。
2.上报信息被省政府网站转载的,每篇加5分,被省其他工作部门网站转载的,每篇加3分。
3.附有图片、图片质量清晰,格式规范,且作为市政府网站头版新闻的,每篇加1分。
第十八条 每年按网络信息员总人数的20%-30%评比优秀网络信息员。
第十九条 对优秀网络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