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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39:46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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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作用,推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动者荣誉称号
省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
(一)省特等劳动模范;
(二)省劳动模范;
(三)市(县)劳动模范;
(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
二、授予办法
对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实行分级授予的原则。
(一)省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由省政府、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
(二)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三)市、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授予。
(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直各部门授予。按省辖市级劳动模范管理。
(五)各市、县直属局和基层企业单位,可对先进人物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
三、命名表彰
劳动模范命名和授予先进生产者或先进生产者标兵称号,采取分届定期和随时召开命名表彰会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每年召开一次表彰会。
(二)县、市和省直各厅、局一般二至三年召开一届命名表彰会。
(三)全省一般五年召开一届劳模大会。在此期间,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小型劳模命名表彰会或单独命名表彰。
四、评选标准
劳动模范评选基本标准是,本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有显著贡献。
(一)被评选对象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四化建设而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改革创新,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的先进人物。
(二)他们必须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模范;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风貌的模范;勤奋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化建设本领的模范;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的模范。
省特等劳动模范是省内最高的荣誉称号,能够获得这种称号的只是少数有特殊贡献的人,其具体条件省人大常委会将另行公布。
五、评比方法
劳动模范的评比选树要严格按评选标准、评选程序进行。
(一)在评选工作中,要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层层选拔,优中选优,对领导干部的推荐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群众讨论通过。名额要少,质量要高,不能勉强凑数,不许领导者个别圈定。
(二)保证劳动模范队伍的先进性,改变在评选中按职工人数的比例,平均分配名额的作法,坚持按标准讲贡献的评选原则,使当选的劳动模范真正为广大职工所公认和拥护。
(三)要重视在青年职工中选树劳动模范。重视知识、尊重人才,使先进模范人物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老黄牛”型与开拓型相结合方面转变。
六、劳动模范事迹的宣传
对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要大力进行宣传。各级报刊、广播、电视、戏剧、出版等单位,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使之成为激励广大群众奋发进取的强大动力。
七、劳动模范的奖励
对先进模范人物的奖励,实行荣誉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一)被评为省特等劳动模范的,除授予荣誉称号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均晋升一级工资。
(二)对评为劳动模范的,除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但要防止重复奖励。
(三)凡被评为劳动模范的,在工资晋级、住房分配和享受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于其他人员。
八、发挥劳动模范作用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支持他们大胆改革,发挥聪明才智。
(二)经常向劳动模范讲形势,交任务,提要求,指方向,使他们有明确的奋斗目标。
(三)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本单位、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议,要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对歧视、压制、打击劳动模范的现象,要坚决斗争,严肃处理。
九、劳动模范待遇
(一)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检查、日常看病和劳动模范到外地疗养所需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可根据本人家庭人口,按照本企业(单位)领导分房标准分配住房。一般不少于本人十五平方米、同住家属每人五平方米的标准。省级以下先进人物可根据本单位住房条件优先给予解决。
(三)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先安排一名子女就业。
(四)对不实行休假制度的省级劳动模范,可在当届内(从全省第六届职工劳模大会后开始执行),每年享受半个月的休假待遇,工资照发。
(五)省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可按国家规定,经过批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至十五;获省或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者,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至十。但提高标准后的退
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其中获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如其退休费按提高百分之五至十计算,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可发给原标准工资。
十、劳动模范的分级管理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要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由省总工会负责;市级劳动模范由各市总工会负责;省战线一级劳动模范由省直各产业工会或行政有关部门负责;县级劳动模范由各县总工会负责。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掌握本单位、本地区劳动模范的基本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劳动模范的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会报告。
(三)凡是伪造劳动模范事迹或因犯罪受刑事处分及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应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权限,按评选劳动模范的审批程序,那一级命名的由那一级撤销。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并设专人负责或指定人员兼管劳动模范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起执行。




198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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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报名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5] 36号)的要求,现将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报名、考试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联考。考试时间为2005年10月22日、23日。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要求选择报考地点。如招生学校无特殊要求,考生既可在报考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考试科目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中、下旬;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28日至7月31日。

  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管理学、行政学、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共计5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4门全国联考。

  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只限报考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

  三、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计算截止期为2005年7月31日)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公务员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

  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四、报考办法

  为有利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报考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经本单位同意,由省人事厅(局)审核,并在《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栏填写意见盖章后,方可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报考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有关院校报名。

  列入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按上述要求报名考试。

  五、组织实施

  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名推荐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0号)要求,根据学位办[2005]36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在报名推荐过程中,严格把关,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保证报名推荐工作的质量。人事部门在资格审查时,要为考生提供方便,尽快给予答复,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应将当年的招生情况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附: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5] 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

  现就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体育硕士、艺术硕士(MFA)、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会计硕士(MPAcc)、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

  (一)报名条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报考条件详见附件。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5年7月31日。

  (二)报名方法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报考者在网报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中、下旬。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所辖考区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后,于6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由“学位中心”汇总后于7月10日前在“学位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5.html)向社会公布。现场报名时间为2005年7月28日至31日。

  (三)资格审查

  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的审查,由招生单位组织,在录取前进行。报考者本人填写《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附件五,可在招生院校获取或在“学位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 www.cdgdc.edu.cn/scb.zip ),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其照片上加盖公章,并对其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填写推荐意见。由考生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一并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招生单位不得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招生单位必须加强报名的组织工作,严格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对于录取考生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予以通报或停止招生等处理。

  (四)考试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入学考试科目详见附件。其中,法律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考试科目,使用同一试卷,命题依据《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2005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联考科目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英文名称为Graduate Candidate Test,以下简称“GCT”),“GCT”命题依据《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指南(2005年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要求选择报考地点。如招生学校无特殊要求,考生既可在报考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考试。

  全国联考时间为2005年10月22日、23日。

  教育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军事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知识等课程考试的命题、阅卷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与全国联考同时进行。有关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在本校网站公布有关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知识课的考试信息。

  各招生单位应加强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五)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命题、考务工作委托 “学位中心”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务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的安排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三、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除备注为“限招”学科、专业为10人外,每个招生单位的每个二级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

  (三)各招生单位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

  四、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能进行校际间调剂。

  录取数据上报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宜

  (一)对于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透漏。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过程中,要按照“学位中心”的统一部署,认真负责,安全有序,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所递试卷与考生所报领域不一等现象。

  (二)学员在报考(或被推荐)招生单位时,以所在地区的院校为主,就近入学,以保证学习时间和减少学习费用。

  (三)各招生单位参照委托培养研究生标准收取学习费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四)各招生单位录取考生的联考成绩,将进行排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1、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2、2005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
     3、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注:为方便使用,本文附件只选印相关部分)





200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须按照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的统一部署,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

  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非政府部门人员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日语、俄语)、管理学、行政学、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共计5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4门全国联考。

  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只限报考华东师范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

  三、联考考试大纲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四、专业学位代码

  490100。

  附件2:2005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

  附件3: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 等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省总工会:
你省赣工险(90)61号文收悉。所询根据《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复四川省劳动局的函》〈(77)劳薪字60号文〉第一条规定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是由于患职业病而改按退休处理的,因此他们死亡后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二、上述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人员已经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以从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处理。过去的不补。
三、上述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职工因工死亡费用开支渠道解决。此复。



199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