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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1:30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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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02]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现场活动受本规则约束。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发行人可使用发行系统进行债券发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债券发行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发行系统的日常技术维护。

第五条 债券发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本规则,保证债券发行的有序、公正、公平。

第六条 债券发行现场只允许发行人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和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操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在规定的发行时间内,未经人民银行允许,不得入内。

第七条 如需记者进入发行现场采访债券发行情况,发行人应事先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 发行时间内,债券发行现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对外泄露债券投标信息,必须关闭对外联系的一切通讯工具。

第九条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正在与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系统联网过程中而尚未入网;

(二)已与发行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十条 应急投标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应急投标书应按发行人在发行招标规则通知中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由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备案的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并盖章;

(二)投标人须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时间内将应急投标书发送至招标现场,经审核无误并由发行人的工作人员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认可后,由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操作人员将投标数据输入发行系统;

(三)应急投标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结果须经发行人授权代表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发行现场管理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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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轮椅车质量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轮椅车质量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最近几家新闻单位连续报道了残疾人轮椅车质量低劣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我们认为,只顾赚钱,不顾质量,生产劣质车,欺骗残疾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必须切实采取措施,保证残疾人轮椅车的质量,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1978年我国轮椅车年产量仅3300辆,到1986年底,仅民政系统全年生产的各种轮椅车已达到12,000辆,这对改善残疾人生活、 学习和工作条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残疾人轮椅车生产,没有归口统一管理,没有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的监
督部门。因此,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管理比较混乱,有相当一部分轮椅车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尤其是机动轮椅车,问题更为突出。
为促进轮椅车生产的发展,保证轮椅车的质量,经研究,对轮椅车生产问题作如下通知:
第一、对残疾人轮椅车生产将实行许可证制度
目前生产残疾人轮椅车的厂家,有的是军转民企业,有的是医疗器械生产厂,有的是机械和轻工部门专业生产厂,有的是乡镇企业,还有个体企业等。这些厂家在生产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有些企业根本就不具备轮椅车的生产条件。例如,上海市浦东区浦江福利车行就是
一个缺乏生产能力的个体企业。该车行只有一个弯车架的小工场,各种配件东拼西凑,甚至有的配件以次充好,根本不能保证整车的质量。对此,我们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将在全国实行残疾人轮椅车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归口管理。发证的具体日期另行通知。民政系统生产轮椅车的各单
位在此之前要按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规定做好准备。实行许可证制度后,凡没有许可证的生产厂家一律不许生产、销售轮椅车。
第二、要健全残疾人轮椅车质量检测手段
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筹建轮椅车质量检测中心,引进国外具有先进水平的质量检测设备,预计明年九月可以开始工作。各厂要完善轮椅车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工序,建立相应的检验机构。我部将着手制定残疾人轮椅车的专业标准,以完善轮椅车生产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凡不执行产品技术
标准、质量不合格的轮椅车,不准出厂,不准销售。
第三、残疾人轮椅车生产厂家要加强企业管理
民政部门目前有十几家企业生产残疾人轮椅车,总的来说,质量是好的。新闻单位点名有质量问题的轮椅车生产厂,虽然不是民政部门所属企业,但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对所属轮椅车生产企业的管理监督,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具体要求是:
1.凡是民政系统轮椅车生产厂(包括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手动轮椅车),必须具有该产品的企业标准,具备正确、完善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其生产过程必须要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为便于对轮椅车实行统一标准和管理,请各生产厂将本单位制定的轮椅车的企业标准、产品图纸、技术
文件于1988年1 月底前径寄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
2.民政系统各生产厂对出售的轮椅车均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增设一些修配网点,经检验合格出厂的轮椅车均要附带使用说明书和易损配件。民政系统轮椅车的代销单位对供货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进货,不得经销,保证残疾人买到
优质的轮椅车。
3.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那些假冒福利企业、生产质量低劣的轮椅车、损害残疾人利益的厂家。



1987年12月11日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郊地区租赁房屋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各行政区域的边沿地区街道、乡镇、农村的农民、居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具有基本生活设施,并报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核准,取得《临时出租房屋证明》。
第三条 承租人需持下列之一有效证件方可租住房屋:
(一)本市居民须有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二)外地来市的民工、临工,须持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三)外地来穗从事经商、办服务业及其他公务人员,须持当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外出营业的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四)外地驻穗办事机构需租屋作办公用房的,须持有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穗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及其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五)凡租用房屋作仓库、工场的,除持有效证件外,还须有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仓库、工场《防火安全合格证》
第四条 租赁房屋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到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签订《租赁协议书》。承租人还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信宿登记,申领《暂住证》后方能居住。
第五条 房屋租赁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协议书》交回管理机构,并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暂住登记,缴回《暂住证》。如需延长租赁期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屋转租、转让营利,不准利用承租屋从事刻字业、旧货收购业和旅业。
第七条 出租屋主每月需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缴纳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管理费(集体出租房屋管理费额度由各区确定)。如有瞒报租金或拒交管理费者,给予罚款或停租处罚。
第八条 城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管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各区出租房屋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主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小组,或招聘若干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房屋租赁业务和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租赁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者,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租赁手续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非法赁给予取缔。
第十一条 广州市属八县城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198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