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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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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2003-10-15
农办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牧渔业、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厅)、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确立的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目标,落实政策、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强化安全,加快建设、促进发展,保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发展。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形成了很大冲击,增加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困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认真做好下半年工作,确保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把增加农民收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上半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局良好,运行平稳。一季度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二季度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发展受阻,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回落。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5%,增长幅度下降3.5个百分点。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减少,但粮油作物单产、优质专用农作物比重和经济作物面积均明显增加,主要农作物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畜牧业除禽类外,其它产品持续增长,牛羊肉和牛奶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水产品产量继续增加,海水养殖发展强劲。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有新提高。农业结构调整培育出新的增长点,经济作物和工业原料作物布局优化,饲料、饲草作物增势明显;名特优新产品的养殖、深海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展开,农药残留监测和瘦肉精污染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毒鼠强专项整治和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面展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新的进展。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冲击和影响较大,尽管疫情没有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基本态势,但减缓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步伐,尤其是对近年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的畜牧业、农村二、三产业和劳动力外出务工,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疫情造成的农产品流通不畅、价格下跌、出口受阻、出口订单减少和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减少等,不仅降低了上半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而且加大了增加农民收入、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任务的难度。因此,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充分估计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民增收带来的新困难,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目标,按照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尽最大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制定具体措施,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充分挖掘增加农民收入的潜力,全面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二、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步伐

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措施。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加紧制定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优质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带建设。认真做好高油高产大豆和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区良种推广补贴的兑现工作,保证补贴真正落到农民手中。高油高产大豆示范区要加强指导,落实订单,着力提高大豆品质。及早筹划明年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科技培训,落实示范面积和示范区用种。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紧建设标准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推广专用良种,应用统一的技术规程,把示范基地建成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和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调整农垦经济结构。

要围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扎扎实实开展“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加快良种选育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创新、集成、组装、配套和推广,进一步指导和组织科研、推广、培训机构的科技人员带技术下乡,在农村建立科技示范乡、示范村,指导农业生产,开展农民培训。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抓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以“十五”期间50项重大推广技术为主体,重点在优势产区推广优质专用小麦、优质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质水稻等新品种。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组织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

三、抓紧振兴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促进畜牧、水产养殖业和乡镇企业发展

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是要尽快振兴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加大畜产品品种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农民大力发展肉牛、肉羊和牛奶等生产,积极扶持肉鸡和禽蛋业发展,遏制增速下滑的态势。继续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认真做好种畜禽良种供应、疫病防治和畜产品运销等工作,着力解决农民在发展畜牧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水产业要抓紧解决产品运输不畅、生产成本上升和部分产品压塘等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开拓市场,扩大出口,迅速扭转需求下降和出口下滑局面上。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加大对乡镇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输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继续支持、鼓励和推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小区集中,增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要组织龙头企业开展有标准化生产基地、有达到国际水平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先进的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有严格的产品质量跟踪服务的“五有”活动,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农垦系统要加快推进垦区产业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发展种子产业、奶业、大豆产业、无公害食品和天然橡胶为中心,进一步发挥农垦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营销体系,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

搞活农产品流通,是实现农产品价值、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营销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着力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收集发布、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和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增强市场功能,改进交易方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及时、准确的产销信息服务。扶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配送、超市、期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疏通农产品运销的“绿色通道”,落实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有关政策,清理和取消农产品流通中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当地主要农产品的促销工作,及时解决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争取当地政府对农产品促销工作的支持。

要密切关注农产品出口形势的变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扩大农产品出口。对有生产基地、有可开发的市场潜力、经过支持近期出口能有较大增长的优势产品,要重点予以扶持。加强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健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和优势农产品出口的同时,努力开拓新兴市场,开发新的出口农产品,制定具体产品的具体出口策略。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国际贸易信息系统,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为出口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大出口营销力度,搞好农产品出口的典型宣传,抓好农产品网上推介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各类农产品贸易和专业协会开展农产品促销活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出口退税等政策。今年11月份将在北京举办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动员和支持有关企业和贸易组织踊跃参展。

五、认真做好农民外出务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促进农民工有序流动

农民外出务工是近年来农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来源。针对今年上半年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返乡农民工数量较多的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继续外出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好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农民工工资,进一步清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必要条件。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拓展农民就业面,提高农民外出就业能力。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监测工作,跟踪了解农民工返城情况,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供需对接,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减少农民外出盲目性,降低务工成本。要采取措施,动员和引导返乡的农民工继续外出务工。同时,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拓展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的门路。

六、全面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尽快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减少疫病损失,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法定报告、早期预警、快速反应、风险评估、区域管理”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尽快落实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各项防治措施,加快防疫设施建设,建立稳定的防疫经费投入机制。抓紧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反应机制,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机制,切实做好疫情追踪监测、疫区封锁和隔离带强制免疫工作,严格执行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制度。强化动物检疫工作,坚决杜绝染疫畜产品流通上市,并逐步建立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实施国际通行的非疫区认证制度。高度重视人畜共患病的研究和防治,强化对冠状病毒科病毒所引起的动物疫病的监测、控制和防治工作。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队伍有效分离,加快试行执业兽医制度。

七、整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要抓住当前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的有利时机,大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重点解决部分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动物源性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和药物滥用等问题。继续强化动植物疫病、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监控与管理,逐步建立重要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认证认可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扩大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覆盖面,切实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增设速测点,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并逐步在大中城市开设认证农产品专销区、专销柜。通过完善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认证制度,尽快使优质安全农产品形成品牌。继续加大种子、化肥、农药和毒鼠强等专项整治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和整顿农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防灾救灾工作和生产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洪涝和干旱灾害严重,抗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任务十分艰巨,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抓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妥善解决灾区农民恢复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要抓紧调拨、调剂救灾备荒种子、救灾化肥和救灾柴油,保证农民恢复农业生产的急需。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动植物防疫工作,及时动员和引导农民抓紧灾后补种、改种生育期短的农作物,抓紧清塘、放养经济价值高的鱼种和名特优养殖品种,发展畜牧业,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受旱地区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广辟水源,充分发挥农机在抗旱保苗中的作用,尽最大努力地减轻旱灾损失。各地都要在做好防灾救灾工作的同时,引导农民切实加强秋收作物的管理,抓好秋季农牧业生产,弥补受灾损失。要密切关注秋季农作物病虫害特别是秋季蝗虫的发生情况,认真组织好防治工作。同时,应及早筹划秋冬种工作,调整秋冬种作物结构,进一步扩大适销对路的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

九、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深入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新试点地区改革方案的实施,组织先行试点地区搞好“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继续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等制度,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指导,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开发区、园区,做好失地农民土地占用的补偿和安置工作,严肃查处乱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有效办法。认真落实粮食主产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对乡村债务的调查摸底,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落实农垦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探索垦区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实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方案,跟踪掌握试点进度,为全面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打好基础。加强《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草原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行政的水平。

十、强化农村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筹划农业“七大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水平。最近我部围绕重点工作,确立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十二个重大专题进行研究,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各地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要与时俱进,立足于体制、机制、科技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体系服务农业,工程支撑体系,项目保障工程”的思路,积极筹划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生态保护与建设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七大体系”建设,做好“七大体系”建设的调研、论证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今年中央加大了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力度,地方农业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农业投入,要调整投资结构,整合投资项目,抓紧工程建设,强化项目监管,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下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工作措施,着力为基层、为农民谋利益,办实事,确保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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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2 号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2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5日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信息的互通制度以及案件处理的衔接机制。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操作)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操作)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操作)证处罚的,应当通报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吊销驾驶(操作)证的,还应当将驾驶(操作)证送交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法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章 牌证管
第七条 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登记,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使用或者新购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领取临时牌证。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专门用于农田作业的小型拖拉机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备案的其他农业机械,应当自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者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办理农业机械备案,应当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业机械来历证明和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小型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作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申领牌证。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应当接受有资质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暂停使用,经检验或者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进行定期审验。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挂车应当安装反光牌或者标志灯,并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应当字样端正、字迹清晰。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在易发生火灾的作业现场,应当配备防火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特征;

(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操作)证;

(四)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操作)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检查、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使用明火照明;

(六)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对在田间、场院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排除隐患,并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转移期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教育,对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为跨区作业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协助。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操作)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操作)证的;

(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号牌的;

(四)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操作)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农业机械交由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操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

——2008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22日经徐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明确了政府及基层组织的职责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政府及基层组织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划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小型拖拉机的备案与管理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市拥有小型拖拉机16.6万台,其中,有15万台专门从事农田作业,对这类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小型拖拉机按照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一方面加重了农民负担,在实际工作中广大农户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也难以对量大面广、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小型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使小型拖拉机的安全监管长期处于失控的状况。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小型拖拉机实行备案管理是切实可行的,当然对从事运输作业的小型拖拉机则需要登记,并领取牌证。为此,条例第八条规定:“专门用于农田作业的小型拖拉机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备案的其他农业机械,应当自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者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小型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作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申领牌证。”

三、上道路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带动下,我市农业机械化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至2007年底,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477万千瓦,拥有拖拉机17.7万台,联合收割机1.2万台,水稻插秧机 1356台,各类配套农业机械达28万多台套,各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达19余万人。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态势虽然在总体上是平稳的,但是,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农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协作机制。为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信息的互通制度以及案件处理的衔接机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第十八条规定:“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转移期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教育,对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为跨区作业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

四、法律责任

条例一方面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对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为不符合驾驶(操作)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操作)证的;3.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号牌的;4.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5.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6.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7.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法律的局限

2000年10月20日 15:57 刘星

  满人入关前,曾打探过汉人的习俗。打探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在军事征服之时,实现文化征服。如果汉人的城池被攻下,满人的习俗被汉人所同化,那可是不小的丢人现眼。于是,满人老早定下规矩,所有满族妇女,绝对不可摹仿汉人裹上小脚,否则重刑伺候。那是1638年。到了顺治二年,也即1645年的时节,法律又是规定,无论满人汉人,只要所生下的女子缠上脚指,一家人都要问罪。1664年,是康熙三年。法律规定细中加细,说官人所生女裹足,官人交吏部兵部两处严办。兵民之家犯事儿的,由刑部40大板处罚,流放千里。而负有监管之责的人,其辖区出现了小脚,也要40大板,甚至革职……

  显然,对女人的小脚,满人的态度和法律已是“走在时代前面”,而且,绝不比今人显得落后。不过,限制女人裹小脚的法律手段,终究没有取得成效。不然的话,大清末年和民国那阵儿,小脚早该绝迹了。

  这小脚,和汉人的思想观念密切相连。小脚最初被“推出”时,已有人鼓唇弄舌,讲它是温文尔雅、家境富裕、书香门第的象征。当然,那脚形的确与家庭经济的形态有关。要干活种地的人,自然不能缠脚指头,这不方便,而且招家里勤快的人骂。整天外出做买卖,为家增点副业收入而奔波的人,搞小脚又是难受、痛死。只有吃着闲饭、喝着闲茶、吟着闲诗而且几乎不用走道儿的脸色白皙的人,才有可能摆小脚的谱儿。于是,大凡有点希望,女人喜好裹上两下,以示自己沾上了上流社会有闲阶层的边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的这条规律确实在永恒地发挥作用。

  另外,汉人的士大夫情结十分严重。“惟有读书高”一语,从来都是不胫而走,传播快速。“读书”,一是为了优则仕,二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文化性儿。小脚显然与其有着无法解开的勾连。男人要读书,要文化性,少不了也要女人跟着有点家中闺秀式的文化性。走到哪里,夫唱妻随,是必须要做到的。否则男女之家就是貌合神离。而顺治、康熙之类的满人头头儿,也鼓励“读书”,希望人人尽量有个文化性儿。这无形中,又给自己的法律禁止裹足的制裁安下了绊脚机关。

  就这样,对小脚的法律手段,草草收场了。满人后来也觉得,还是听之任之为上策。古书记载,清初禁小脚是阵小风儿,刮过了又似乎没刮。这是一个侧面描述。其实,应该说,这风是不敢刮大,毕竟社会阻力太大,用劲儿过猛,将危及初建的满人政治统治。满人这点警觉还是有的。

  法律文字的实效,特别有赖于社会文化的意识形态。旧有社会意识结构顽固之时,强行推广法律文字,轻则引起狡兔三窟、暗中作梗,重则引起暴力反抗直至揭竿而起。古人有时谙熟其中要害,这是先见之明。

  其实,仔细回忆,我们也能发现后来的女人小脚“革命”,首先依赖的正是社会意识的变迁。正是这种变迁,妇女才会感到小脚是对女性束缚、压抑、迫害,才会随着制度创新而自我解放。当然,首先依赖经济关系的变化。为了不让妇女再看男人的脸色,最终需要动员妇女走出家门,自食其力,进行争夺经济地位的阵地战。让她们从根处明晓,“经济是基础”。

  一言以蔽之,对人们来说,时过境迁,许多东西可能看着不顺眼,而且需要改掉,可是独独依靠法律手段是单薄的,难有功效。女人小脚的变迁谱就是个例子。清初的满人,给出了一个现身说法,让人回味。而笔者谈小脚,当然也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希望转到法律实效的观念上,暗喻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