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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肉灌制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5:42:25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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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肉灌制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肉灌制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4-29

【实施日期】1996-05-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的佥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管理。

第三条 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定点生产,定点销售,保证质量。

第四条 市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市政府成立肉灌制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成员由市农牧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组织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生产肉灌制品企业的资格;

(三)制订肉灌制品生产、销售规划;

(四)协调自理肉灌制品生产、销售中的重大问题;

(五)查处肉灌制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

卫生、技术监督、农牧、环保、建设、安全、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和权限,对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办肉灌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地方产品准产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应的冷藏设备;

(五)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标准,生产车间和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六)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

禁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生产肉灌制品。

第六条 市区内生产肉灌制品的企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

(二)分别到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输有关手续,到市卫生、技术监督和农牧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地方产品准产证》、《兽医合格证》;

(三)持以上批准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肉灌制品定点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立质量

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八第 肉灌制品定点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必须从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指定肉源企业进货,进货时必须索取宰前检疫、 后检验证明,并对购进的原料肉进行复检;

(二) 不准使用末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肉、变质肉加工肉灌制品;

(三) 严格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四) 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五) 必须用固定车辆、专用容器和指派专人送货;

(六) 不准伪造、出卖、出租、转让、涂改有关证照;

(七) 不准将企业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

第九条 实行肉灌制品定点挂牌销售。在市区内,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有、集体经销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个体经销点

第十条 肉灌制品经销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有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

(三)有冷藏设备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制度。

第十一条 肉灌制品经销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货时,必须索取该肉灌制品的产品标准、近期产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做到货证相符;

(二)不准接收非定点生产厂家的肉灌制品;

(三)公开悬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肉灌制品销售标牌;

(四)设专柜销售肉灌制品,标明生产厂家和价格,做琶质价相符;

(五)不准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者伪劣、假冒的肉灌制品;

(六)有健全、完整的进货、销售账目;

(七)不准为擅自销售肉灌制品的代开证明、发票。

第十二条 肉灌制品经销点销售外地生产的肉灌制品,必须是保质期在3个月以上的产品。进货时,要索取产地准产证;进货后,要及时向销售地技术监督部门报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罚款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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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代履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哈尔滨停水的思考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这两天哈尔滨停水四天的事情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不但网络上广为报道,央视还上升到《新闻联播》的高度。今晚《新闻联播》里还有两个自称是哈尔滨市民的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并没有对生活造成多大的不便,看后感到市民素质真高!回想起京九线贯通时,一位国家领导人到新落成的九江站视察,当地出于安全考虑,组织了科级(亦或是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去欢迎该首长,后来看新闻说是领导与当地群众一起联欢。当然目前的新闻都主要是从政府防患于未然、应对突发灾害性事件措施得力等角度来说,这样当然也没错,但是我作为一名律师,出于职业特点总是第一时间考虑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当然,中石油吉化公司爆炸的行政责任不在我考虑的范围之内,我所考虑的法律后果是指松花江污染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当前的政府买单是否正确?媒体为何对此问题集体失语?

事情经过:"记者从哈尔滨城市供水和服务主管单位哈尔滨供排水集团获悉,本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发生大爆炸后,哈尔滨供排水集团水质中心专业人员即坐快艇前往距哈市几百公里远的松花江上游,并检测到江水中已含有苯、无机苯等有毒物质。尽管目前松花江哈尔滨区段水体并未发现异常,但根据水的流速预测,有可能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因而,哈市决定在今晨零时开始停水4天,待污水流过哈尔滨段后即恢复供应生活用水。据了解,上游污水大约100公里长。"(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09067514964s.shtml)

污染事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1月13日16时30分开始,环保部门对吉化公司东10号线周围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断面白旗、松江大桥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断面等水环境进行监测。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松花江九站断面5项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从三次监测结果分析,污染逐渐减轻,但右岸仍超标100倍,左岸超标10倍以上。松花江白旗断面只检出苯和硝基苯,其中苯超标108倍,硝基苯未超标。随着水体流动,污染带向下转移。11月20日16时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开始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29.1倍,污染带长约80公里,持续时间约40小时。目前,污染带已流过肇源段。"(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

损害后果:由于哈尔滨水质可能受到污染即将停水4天,学生在校餐饮、卫生无法保证,哈尔滨市决定,全市城区内中小学于23日下午开始停课,11月30日复课(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2/20587510174s.shtml)。哈尔滨停止供水4天的消息公布后,许多正在上班的市民赶回家储备生活用水,超市开始就涌进大批买水和饮料的市民。一些市民纷纷到超市大量购买饮用水,致使大量水商品断货。(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据新闻联播报道,哈市医院还紧急挖深水井。目前看到说黑龙江省财政专门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污染事件应急处理。(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

我的思考:这种损失怎么能够由政府买单?按照《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大家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即即便吉化公司对于此起污染事件无任何过错,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吉化公司是没有办法证明江水污染与其无关的。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吉化公司之间并无任何产权关系,依法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权提出赔偿的主体包括所有因停水事件蒙受损失的法人、自然人,赔偿范围是因停水导致额外的支出和减少的收入。例如哈市自来水厂停水导致的营运损失,医院挖井的所有支出,市民购买矿泉水的费用。甚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因应急而支出的财政拨款也应当由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法律关系是很简单明了的,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么清楚的事情为什么没有任何人提出来?我们看到的只是政府买单的报道,而且今天新闻又报道:吉林副省长赴哈尔滨慰问 就爆炸事件表示歉意。这就更让人诧异了,吉化公司是中石油的企业,道歉也应当是由中石油领导出面,干吉林省政府何事?为何由副省长出面道歉?污染明摆是吉化公司造成,为什么让纳税人也就是全体老百姓买单?对付这种事,就应当由受害人提起集团诉讼,这才能彰显法治国家的法治,而不能糊里糊涂让老百姓买单。媒体的声音也应当发出来,体现出媒体的责任,而不能人云亦云。

另外,像中石油、中石化等处于政策性绝对垄断地位的企业,有什么必要做企业形象广告?如果是推出新产品还有情可原,单单做形象广告是不是有些慷他人之慨?前些日子,已经有不少人对一方面中石化耗资1亿赞助F1大奖赛,另一方面是国内高企的成品油价颇为不满。现在又出现垄断国企污染、政府买单、老百姓稀里糊涂叫好、媒体集体失语的现象,看来我们构建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万欣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100081,北京市大柳树路15号富海大厦5号楼804室,wanivshi@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