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5:56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负责全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先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提出设立申请,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核发的批准文件,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煤矿企业销售其他煤矿企业生产的煤炭,应当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
第五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500平方米以上储存煤炭的场地和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及措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装卸、加工设施;
(五)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并具备一定的检定、测试和化验分析能力;
(六)配备持有自治区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煤炭采制化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登记表;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和专有设备证明;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质量检验设备合格证明、检测报告;
(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煤炭采制化资格证书。
前款(四)项所列企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或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协议书等。经营场地证明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第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核发批准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设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前三十日内,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凭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出具的审查意见,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未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进行年度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第九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厅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煤炭行政执法证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煤炭工业厅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



1997年7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贷款审查莫忽略纳税和拖欠工程款情况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贷款审查中,我们一般注重对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物“三易性”、借款资料合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但往往忽视了对借款人(包括担保人、下同)纳税和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审查,这种漏审极可能导致借款人无力还款,最终造成贷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质押或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工程承包人对拍卖、变卖建筑工程所得款项具有优先权,其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
按照这一规定,当纳税人已经发生欠税,又将拥有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该笔财产应优先被执行用以缴纳税款、滞纳金。该企业以欠税后的财产设定质押来获取贷款,而银行又未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调查,税务机关对企业欠税进行清缴,而企业又无款缴税,其质押、抵押的财产必须优先用于清缴税款,从而造成银行抵、质押权的落空。因此,银行在发放抵、质押贷款时,必须认真审查借款人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从而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债权不受损失。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扭亏增盈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扭亏增盈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
为了推动全市工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亏损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调整结构,挖掘潜力,实现扭亏增盈,经研究制定《关于对扭亏增盈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的办法》,此政策将保持连续性。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转发至基层,
并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在年底做好评选推荐上报工作。同时注意总结企业扭亏增盈典型经验,及时加以推广,全面、扎实地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各项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关于对扭亏增盈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的办法
一、为了推动全市工业系统扭亏增盈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亏损企业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苦练内功,扎扎实实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扭亏增盈,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亏损企业主要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扭亏增盈或减亏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经过必要的审核、确认,由市给予表彰,并依其实际成绩兑现最高不超过两万元奖金。表彰奖励每年度审定一次,政策保持连续性。
三、对企业评价的基本标准,企业通过贯彻《条例》,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管理,调整结构,挖掘内部潜力等方面措施具体、有力。在上级确认的既定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大幅度减亏或扭亏,并能逐步消化弥补潜亏,扭亏增盈效果显著,生产经营活动开始转入良
性循环。
四、对企业评价的基本依据:(1)企业与市综合部门签订的承包协议或由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指标。(2)经企业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和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3)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总结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鉴定意
见。
五、评定的基本程序:每年度由各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组织本系统评选、审核、推荐,经市工业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表彰奖励。
六、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印刷集团总公司、同仁堂集团公司、北内集团所属国有工业企业)。
七、本办法由市工业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操作。



199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