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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1:39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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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娄底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娄底市境内(含县、市、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管理的事项包括核发、年检、变更、注销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监督检查其歇业以及守法经营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部门是娄底市及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进行经营。

第六条 《零售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经营的,场地租赁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二)有自主经营能力;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身份证、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

(二)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派人实地考察,填写《实地考察意见书》,并经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10日内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退回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条 《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暂时中断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准。

第十一条 办理《零售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本地残废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均年满50岁的老弱人员,凭相关证明可予以免费办理《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有烟草专卖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货,不得从无证批发经营单位和个人处进货。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超过50条(含50条)的按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的烟草制品;

(二)假冒他人商标的烟草制品;

(三)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八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专卖法》规定的《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过期、失效或转让《零售许可证》的,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零售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卷烟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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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四、第五条修改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五、第六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六、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奖金;

(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5万元奖金;

(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奖金。

奖励资金从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具体奖励条件、办法和奖励金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牺牲的和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因公(工)伤亡规定办理。

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牺牲的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参照因公(工)伤亡规定办理,从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中给予抚恤。

在维护社会治安斗争中致残的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伤残抚恤有关规定办理。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参照国家伤残抚恤有关规定办理,从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中给予抚恤。

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其见义勇为奖金和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时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

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确认工作,作出确认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60日。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奖励,认为符合上级奖励标准的,逐级向上级评定部门进行申报;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十、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助;

(三)其他合法途径。”

十一、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删除条例中其他条款中“见义勇为人员”前面的“维护社会治安”六个字;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前言
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
记帐法。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从1993年1月1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只作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损益类4个大类;改变排列顺序;表外科目维持现状不变(见附表)。
1.科目代号不作大的改变。
2.在每一类中,会计科目的顺序按先对外业务、后内部业务的原则重新排列。
3.根据借贷记帐法的特点,将“库存现金”科目改名为“现金”科目;取消“固定资产占款”、“金银占款”、“储备金饰品占款”、“外币占款”、“钱币占款”各科目中的“占款”2字。
4.为清楚地反映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和人民银行再贷款情况,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分设为存款科目和贷款科目。
5.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暂不作修改。
(二)会计凭证。从199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使用新式会计凭证,现行凭证停止使用。
1.除“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外,“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的名称不变,会计分录进行修改;其余6种会计基本凭证的种类、联次、颜色、用途均保持不变,只将凭证的名称按“借方”、“贷方”,会计分录按“借”、“贷”进行修改。
2.全国联行报单改为“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对电划补充报单的会计分录作相应修改;电子联行有关凭证由总行统一修改。
3.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凭证(含处理手续),下发各行执行。
4.银行结算的各类专用凭证暂不修改,但对其会计分录应加盖“借”、“贷”戳记进行处理。
5.人民银行其他特定凭证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辖内会计凭证由各行参照上述办法自行修改。
6.人民银行接受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的会计凭证,应通过加盖“借”、“贷”戳记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会计帐簿。人民银行用于表内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按照借贷记帐法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借贷栏次按借方在左、贷方在右排列)。用于表外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不作修改。
(四)会计报表。人民银行会计报表,不作大的修改,只按“资产负债表”的性质进行调整。
1.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报表统称为“资产负债表”,其科目按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进行排列。表外科目仍按“收入”、“付出”、“余额”进行反映。
2.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附表、业务量情况报告表、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不作修改。
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暂不作修改。

三、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准备工作
人民银行系统改用借贷记帐法,时间短、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行会计人员必须从思想上转变认识,在工作安排和物质条件上做好充分准备。
(一)做好宣传动员。人民银行各级行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借贷记帐法的科学涵义,在实际业务中注意改变收付与记帐符号相混同的习惯观念。同时,还要向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广泛宣传,使他们支持和配合
人民银行顺利完成此项工作。
(二)搞好培训。搞好培训和辅导,使会计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借贷记帐法,是确保改用借贷记帐法后会计帐务不错不乱的关键。总行将在7月份举办借贷记帐法培训班,就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借贷记帐法的原理、操作实务及相关知识等进行专门培训。还将组织编辑一
本介绍借贷记帐法的小册子,供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和参考。各分行必须在下半年内分批组织辖内在岗会计人员的轮训。
(三)印制凭证帐表。修改后的凭证帐表(见附式),各分行应尽快安排印制工作,并于11月底前分发到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全国联行报单各行须于7月底前向上海五四二厂(上海证券印制厂)业务部订购(联系人:赵隆恩,电话:2576935或2571071);电子联行有
关凭证须于7月底前向原指定厂家订购。
(四)修改软件程序。总行将在11月上旬把修改后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程序分发各分行。各分行开发的会计报表、柜面业务以及同城清算业务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应按照借贷记帐法要求在11月底前修改完毕,并在12月中旬完成试用和验收工作。电子联行软件由总行统一组织修改

(五)做好年度结转。为保证1993年度会计帐务正确无误,必须做好会计年度结转工作。
1.做好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按年终决算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清本年度和新年度使用的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处理帐务的在新程序试用和验收期间应新、老程序并行。
2.1992年12月31日发生的各项业务,必须当天入帐;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的有关款项划拨凭证及同城票据交换凭证应全部纳入当日核算,并保证双方往来帐目一致;总帐与分户帐(卡)核对一致;轧平当日帐务并结平12月份帐务;启用新式帐簿(包括卡片帐
未销帐卡),将上年余额过入新的帐簿,认真编制业务状况报告表,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3.从1993年1月1日起,全国联行往帐应使用新式报单办理业务,须分清上下年度;但在新年度开始后如收到个别行联行往帐使用旧联行报单的,应采取查询的方式解决,不应轻易办理退汇。

附: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化,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与这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银行业务有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
融体系,银行业务有了迅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经济管理和金融活动的职能作用,迫切需要从会计原则、记帐方法、科目设置、会计报表以及使用计算机帐务处理等各个方面对现行的会计体系进行较全面的改革,建立
起一整套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银行会计框架结构。
作为银行会计改革的第一步,首先在银行系统进行记帐方法的改革,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人民银行先走一步,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将现行的资金收付记帐法统一改为借贷记帐法。为了切实做好这项改革工作,对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说明:

一、为什么要改革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人民银行成立以来,会计记帐方法曾经几度变革。成立初期,曾沿用西方流行几百年历史的借贷记帐法,1951年改用收付记帐法(只将借方改为收方、贷方改为付方),1955年引进苏联核算方法后,又改用借贷记帐法,1966年又改为现金收付记帐法(将贷方改为收方,借
方改为付方,取消现金科目),1979年增设“库存现金”科目以后,又改为资金收付记帐法。直到今天,除人民银行以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使用的都是这种记帐法,已在我国银行界实行20多年的收付记帐法,为什么现在要提出改用借贷记帐法呢?是不是过去改用收付
记帐法改错了呢?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思想上搞清楚。
从近30年的实践来看,收付记帐法具有直观、通俗、易于学习和易于掌握的特点,对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国际金融业务往来的逐渐增多,现行的记帐方法出现了一些新
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我国金融行业中同时使用借贷记帐法(中行、交行)和资金收付记帐法,给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帐务核对、核算资料的汇集与分析、电子计算机联网等均带来不便。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银行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上,
如存款贷款业务、缴存存款业务、同城清算业务和跨系统款项划拨业务的核算和处理。由于记帐方法的不统一,帐务处理手续增加,帐务处理速度及准确性相应受到影响。
(二)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办理外汇业务以后,均实行外汇分帐核算。但外汇业务使用的是借贷记帐法,而人民币业务使用的却是资金收付记帐法,这样就造成了本币与外币帐务的不统一,使内部帐务处理特别是会计年终决算更加繁琐。
(三)国际金融业中通用的是借贷记帐法,我国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与国际标准不相符,国际业务往来受到影响。现阶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都有直接的业务联系。记帐方法的不统一使帐务处理手续更加复
杂。
(四)我国大多数工业企业和少数商业企业已改用借贷记帐法,而与企业联系密切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使用的是资金收付记帐法,给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帐务核对带来不便。
以上几方面,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给银行会计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后,从增加改革深度,加快改革步伐的需要考虑,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将会日益突出。根据我国银行“八五”规划的要求,将要加快银行电子化的步伐,并要迅速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随着
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客观上要求我国银行会计的记帐方法必须走国际标准化、统一化的道路。因此,以改用借贷记帐法开路,统一我国银行界的记帐方法为基础,为进一步全面改革我国银行会计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就十分必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过去改用收付记帐改错了,而是时代不同了,客观环境变化了,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银行的记帐法必与之相适应。否则,将会影响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步伐,以及国际间的银行交往,影响银行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及早动手,改革现行的记
帐方法。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方法步骤
将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不仅涉及到人民银行系统,而且涉及到我国的整个金融部门,同时也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还涉及到国际间的银行交往。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改革。
首先,要求我国凡是实行资金收付记帐法的金融部门,都要改为借贷记帐法。但是各个金融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改用的步骤就不能强求统一。在时间上可以有先有后,条件成熟一家,改革一家。人民银行基层机构较少,先走一步,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改革。条件成熟的专
业银行也可同时实行改革。
其次,人民银行系统的改革也采取分步走的办法。第一步,从1933年1月1日起,先改变记帐方法;第二步再进行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全面改革。
第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科目,基于记帐原则维持现状不变,因此会计科目只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4个大类。其中“库存现金”科目改名为“现金”,专业银行往来及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存贷合一”科目改按存款、贷款分设。①资产类。

各种资金运用、属于财产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工商银行贷款”等56个科目。②负债类。各种资金来源、属于权益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工商银行存款”等72个科目。③资产负债共同类。各种往来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联行往帐”等20个科目。④损益类。

将各种反映财务收入、支出、费用等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营业收入”等9个科目。表外科目基本维持现状不变。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暂不作修改。
(二)会计凭证。从199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全部使用新的会计凭证。
①会计基本凭证及全国联行凭证的种类、联次、颜色、用途均保持不变,只将凭证的名称、会计分录按“借”、“贷”进行修改。②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凭证(含处理手续),下发各行执行。③银行结算的各类专用凭证暂不修改。④人民银行其他特定凭证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辖内会计凭证由各行参照基本凭证自行修改。⑤电子联行有关凭证由总行修改。
(三)会计帐簿。人民银行用于表内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按照借贷记帐法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会计报表。人民银行的会计报表亦进行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各科目按新的次序排列。损益明细表和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不作修改。具体修改意见及会计报表格式在布置1992年会计年终决算时下达。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暂不作修改。

三、改用借贷记帐法应注意的事项
人民银行系统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虽然实质性的修改不是太多,但是涉及面广,时间较短,仍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从改革前的准备,新旧年度结转和1993年初开始三个方面做好各项工作。
(一)改革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进行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各级人民银行要早做准备,首先各行领导转变认识,其次各行会计人员要从思想上和观念上认识借贷记帐法的科学函义,正确理解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破除那种把实际业务中的收付与记帐符号相混同的习惯观念。同时,还要向专业银
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使他们理解、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顺利完成借贷记帐法的实施工作。
2.搞好人员培训。培训和辅导会计人员,使之熟练掌握借贷记帐法,是确保改革记帐方法后会计帐务不错不乱的关键。总行将在7月份举办二期“借贷记帐法培训班”,就借贷记帐法的理论原理、改用的必要性、具体操作实务及相关知识专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
列市分行会计处和营业部的会计主管人员。各分行必须在下半年完成辖内在岗会计人员的轮训。
3.印制凭证帐表。修改后的凭证帐表格式,总行将在5月底以前下发,省一级分行应尽快安排所有凭证帐表的印制工作,并于11月底之前分发到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全国联行报单各行须于7月底之前向上海五四二厂订购。
4.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的行,要修改软件程序。①总行将在11月上旬把修改后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程序分发各分行;②各分行开发和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报表、柜面业务以及同城清算业务的程序,均应对其软件按照借贷记帐法要求在11月底之前修改完毕,并在12月中旬完
成试用和验收工作。
(二)新旧年度帐务结转应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做到会计资料的完整和1993年度会计帐务正确无误,必须做好会计年度结转工作。
1.认真做好帐簿的结转。在一个会计单位内,涉及到的各种帐簿都要正确地结转使用新印的标有借方贷方栏次的帐簿。不能有的用新帐页,有的用旧帐页,避免出现上、下、左、右不一致的现象。特别对不在会计部门但又属于一个会计单位的帐簿,如国库、金银、行政及其它附属单
位,都要认真做好结转工作。
2.认真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总行将印发统一的结转对照表。各级行在办理1992年度决算的基础上,以重新排列的会计科目新顺序,正确编制新旧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各管辖行并应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三)1993年开业日后应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凭证,做好会计分录。凡明确使用新凭证的,一律从新年度开业日起改用新凭证,凡沿用老凭证的(如结算凭证)应将收、付字样,改为借贷字样,年初一段时间,各行会计主管人员要做好检查工作,看是否有分录错误特别是出现反方。对新手多的会计单位,还要做好辅
导工作。
2.认真做好同城票据清算的核算手续。各地的同城票据清算做法不一,各地人民银行应主动与参加清算的行处事先商定,人民银行改用借贷记帐法后,涉及同城票据清算的有关核算手续,统一做法和改变的内容以免发生差错。
3.要解决好专用银行代理人民银行业务行外的核算往来。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人行业务的省(区、市),凡帐务分设,专人管理,人行帐务自成体系的,除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和年度结转工作外,新年度开始均应使用人民银行的新凭证、新帐簿和新报表。在专业银行一个行处内同时
使用两种记帐法的情况下要帮助他们做好工作,避免混淆错误。
人民银行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是人民银行实现会计改革的重要一步,是全行的一件大事,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密切相关,能否将这项工作做好,直接关系到今后改革的深化。因此,各级行都要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精神,把这项改革抓紧抓实,搞细搞好。
人民银行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目前已具备较好的条件。一是人民银行在五、六十年代使用过借贷记帐法,当年使用这种记帐方法的老同志多数还健在,并且对借贷记帐法有较深刻的了解,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二是近几年入行的青年职工比较多,他们文化程度比较高,
理解能力较强,并且在学校学习过借贷记帐法原理;三是通过抓会计基础工作的岗位培训,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提高;再是深化改革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这些,都是我们搞好记帐方法改革的有利条件。相信,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密切
配合,完成这项改革任务,是充满信心的。

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1993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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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代号|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一、资产类 |
|--------------------------------|
|0441| 工商银行贷款 | |
|0442| 农业银行贷款 | |
|0443| 中国银行贷款 | |
|0444| 建设银行贷款 | |
|0445| 交通银行贷款 | |
|0450| 中信实业银行贷款 | |
|0451| 其他银行贷款 | |
|0446|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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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139 | 外资银行贷款 | 外汇科目|
| 0140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外汇科目|
| 0249 | 再贴现 | |
| 0219 | 财政贷款 | 总行专用|
| 0237 | 技术改造贷款 | |
| 0346 | 待核销钢材、机电产品贷款 | 总行专用|
| 0347 | 待核销商品、原材料贷款 | 总行专用|
| 0231 |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 |
| 0236 | 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 |
| 0232 |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 |
| 0233 |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 |
| 0234 |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 |
| 0235 | 金银专项贷款 | |
| 0238 | 印制专项贷款 | 总行专用|
| 0376 | 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 |
| 0377 | 其他专项贷款 | |
| 0318 | 拨付专业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资金 | |
| 0352 | 拨付专业银行沿海城市及特区开发贷款资金 | |
| 0319 | 拨付专业银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资金 | |
| 0320 | 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 |
| 0329 | 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 | |
| 0330 | 拨付专业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资金 | |
| 0355 | 拨付专业银行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资金 | |
| 0356 | 拨付专业银行其他专项贷款资金 | |
| 0326 | 现金 | |
| 0202 | 中央预算支出 | 总行专用|
| 0204 |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 |
| 0210 | 应收期票款项 | |
| 0217 | 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0218 |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0228 | 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项 | |
| 0315 | 拨付分行中央信贷基金 | 总行专用|
| 0317 | 拨付所属企业流动资金 | 总行专用|
| 0351 | 拨付所属企业周转金 | 总行专用|
| 0328 | 拨付交通银行资本金 | 总行专用|
| 0294 | 缴存总行存款 | |
| 0336 | 固定资产 | |
| 0331 | 金银 | |
| 0332 | 储备金饰品 | |
| 0345 | 外币 | 总行专用|
| 0390 | 钱币 | 总行专用|
| 0334 | 有价证券 | |
| 0335 | 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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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338 | 暂付款项 | |
| 0344 | 待摊费用 | |
| 0339 | 预提利润留成资金 | |
| 0340 | 预缴国库利润及税金 | |
| 0101 | 存放境外及国内同业 | 外汇科目|
|-----------------------------------|
| 二、负债类 |
|-----------------------------------|
| 0241 | 工商银行存款 | |
| 0242 | 农业银行存款 | |
| 0243 | 中国银行存款 | |
| 0244 | 建设银行存款 | |
| 0245 | 交通银行存款 | |
| 0250 | 中信实业银行存款 | |
| 0251 | 其他银行存款 | |
| 0248 | 保险公司存款 | |
| 0246 | 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 |
| 0109 | 外资银行存款 | 外汇科目|
| 0110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 外汇科目|
| 0253 | 金融机构特种存款 | |
| 0254 | 专业银行缴存本票款 | |
| 0287 | 邮政储蓄长期存款 | |
| 0288 | 邮政储蓄活期存款 | |
| 0239 | 企业专项存款 | |
| 0378 | 特种存款 | 总行专用|
| 0271 | 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2 | 农业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3 | 中国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4 | 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89 | 交通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381 | 其他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81 | 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2 | 农业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3 | 中国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4 | 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5 | 交通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382 | 其他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75 | 工商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6 | 农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7 | 中国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8 | 建设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9 | 交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80 | 中信实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90 | 其他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86 | 其他金融机构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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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295 | 分行缴来存款 | 总行专用|
| 0102 | 外资银行缴存款 | 外汇科目|
| 0103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 | 外汇科目|
| 0201 | 中央预算收入 | |
| 0203 | 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 | |
| 0205 | 地方财政库款 | |
| 0206 | 财政预算外存款 | |
| 0208 |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 | |
| 0220 | 机关团体预算存款 | |
| 0221 | 机关团体一般存款 | |
| 0222 | 特种其他存款 | |
| 0223 | 特种预算存款 | |
| 0224 | 特种企业存款 | |
| 0225 | 特种预算外存款 | |
| 0214 | 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 | |
| 0215 | 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 | |
| 0211 | 代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 | |
| 0216 | 兑付国家债券基金 | 总行专用|
| 0209 | 发行期票 | |
| 0311 | 中央信贷基金 | 总行专用|
| 0316 | 总行拨来中央信贷基金 | |
| 0323 | 流通中货币 | 总行专用|
| 0324 | 地方币、旧人民币 | |
| 0322 | 固定资产基金 | |
| 0353 | 固定资产折旧 | |
| 0266 | 汇出汇款 | |
| 0348 | 本票 | |
| 0349 |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 |
| 0354 | 贷款呆帐准备金 | |
| 0341 | 专用基金 | |
| 0321 | 国际业务基金 | 总行专用|
| 0343 | 代储存黄金专项基金 | 总行专用|
| 0337 | 暂收款项 | |
| 0106 | 抵押品 | 外汇科目|
| 0108 | 留成外汇调剂现汇 | 外汇科目|
|---------------------------------|
|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 |
|---------------------------------|
| 0261 | 联行往帐 | |
| 0262 | 联行来帐 | |
| 0263 | 已核对联行来帐 | |
| 0264 | 未核销报单款项 | |
| 0265 | 分行辖内往来 | |
| 0267 | 电子联行往帐 | |
| 0268 | 电子联行来帐 | |
-----------------------------------

-----------------------------------
|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269 | 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 |
| 0391 | 总行往来 | |
| 0292 | 分行往来 | 总行专用|
| 0297 | 总行全国联行汇差 | |
| 0298 | 分行全国联行汇差 | 总行专用|
| 0207 | 待结算财政款项 | |
| 0299 | 拆借资金 | |
| 0352 | 发行基金往来 | |
| 0247 | 国际金融机构往来 | 总行专用|
| 0333 | 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 | |
| 0342 | 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 | |
| 0102 | 同业拆借资金往来 | 外汇科目|
| 0107 | 外汇买卖 | 外汇科目|
|---------------------------------|
| 四、损益类 |
|---------------------------------|
| 0361 | 营业收入 | |
| 036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0363 | 营业外收入 | |
| 0364 | 营业支出 | |
| 0365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0366 | 业务及管理费 | |
| 0368 | 营业外支出 | |
| 0369 | 税金 | |
| 0373 | 损益 | |
|---------------------------------|
| 表外科目 |
|---------------------------------|
| 0401 | 未发行国家债券 | |
| 0402 | 有价证券及收款单 | |
| 0403 | 已兑付国家债券 | |
| 0404 | 重要空白凭证 | |
| 0405 | 待清算凭证 | |
| 0406 | 代保管有价值品 | |
| 0409 | 到期应收未收利息 | |
| 0151 | 留成外汇调剂额度 | 外汇科目|
| 0152 | 委托业务抵押品 | 外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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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