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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9:25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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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已经199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对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进行估价,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赃物是指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财产物品。
没收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财物及抵缴变卖的财物。
无主财物是指运输、邮政等单位以及被行政机关查扣,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依法需要变卖处理的财产物品。
纠纷财物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物品。
第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根据委托受理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估价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有关估价工作。
第五条 价格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的物价政策和作价原则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估价:
(一)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二)属于国家指导价的,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计算,或按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的,按照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四)生产领域中的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合计算,或按其合理成本费用计算。原辅材料按进货价格加实际合理费用计算;
(五)运输途中的物品,按当时发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计算;
(六)因使用或磨损等需要折旧的物品,在确定的基础价格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实际使用程度折算;
(七)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按专项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
(八)事故损坏损失物品,按重置、修复价值计算(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九)已失去使用价值,可回收利用的,参照国有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依法应交有关单位收购或经销的财物(不含拍卖),参照市场现行进货价格计算;
(十一)鉴定后的文物、金银珠宝制成的工艺品、珍贵艺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门鉴定组织评估的价格意见确定。
黄金、白银按照国家定价计算。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公开拍卖的财物,其拍卖底价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市场情况、可变现程度等确定。
第七条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或审案要求需要估价的涉案财物,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执法中需要估价的各类财物以及依法变价处理的无主物等财物,均应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第八条 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鉴定,应出具估价鉴定委托书。估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要求,并向价格事务所提供委托物的名称、牌号、规格、来源、数量、购置时间、质量状况以及与估价有关的其他情况。
需要做专门技术鉴定的财物,应先委托有关质量检验、技术部门或专家鉴定,并出具有关鉴定证明。
第九条 价格事务所接到估价委托后,应按约定的事项、内容和时间作出估价结论。估价过程中,一方若有变更,须事先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委托物估价,必须由两名以上估价人共同办理。估价鉴定人与委托估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物品价值结合实物状况评估。
无实物的委估物价值(除文物、金银珠宝制品和必须进行质量技术鉴定的特殊物品外)在名称、牌号、规格、型号、等级、购置时间、地点等情况完整确实,以及办案人员、当事人对物品状况描述一致的,可进行特别估价。
特别估价,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价格事务所受理。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估价鉴定人对委托物品的价格评估结论负责。
估价结论,必须在统一制定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上由估价人签名并加盖价格事务所印章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同一财物不能多头委托、重复估价。委托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估价鉴定结论书》十日内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或重新估价。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估价鉴定人,由省物价部门考核,取得“估价鉴定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涉案财物估价鉴定。
第十五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估价鉴定人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宜进行估价鉴定工作的,由省物价部门撤销其估价鉴定资格。
第十六条 估价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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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现将《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和《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邯发[20031 8号)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二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下岗再就业“三.三制”筹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社会筹资力度,努力提高企业自筹能力.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要根据再就业工作年度任务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将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以2 0 0 2年年初预算为基数,各牧财政每年度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逐步将资金支出重点由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转移.
第五条 市补助各县(市)、区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按2002年年底各县(市)、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市给各县(市)、区的补助规模):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亍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确保失业金当年支出需要情况下,当年单位和个人缴费收入的30%及上年结余失业金的百分之五十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第三章 使用资金对象
第七条 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第八条 处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和非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第九条 已按国家破产计划破产或经市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末再就业的人员.
第十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十一条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在2003年1月11日前已实现再就业且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
(一)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由财政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已出和末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下岗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鼓励各类服务性企业(包括商贸、餐仗、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定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刚[务用人单位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六)促进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促进再就业工作专项补贴;
(九)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
(十)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对各县(市)、区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与各县(市)、 区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分批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十四条 各经办、使用再就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必须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具体规定: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生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经办程序如下:
1、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2、每季度终了后的首月5日前,企业(单位)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1对上季度己缴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合同副本;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资料;
(6)劳动保障部门所需要的其他凭证资料.
3、劳动保障都’1负责对以上资料技社会保险补贴规定严格审核,汇总后转同敦财政部门.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回复申请企业(单位),同时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企业(单位)报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财政部门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植转来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报申资料,及时给予审核.对核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财政社保专户中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报审资料后lo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政府出资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城市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公共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团难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 300元的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贵60%为基数计算).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严格中核后报同圾财政部门核定,由财政部门按季直接拨付给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
(三)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再就业培训应主要通过招标等形式实行定向委托培训.此外,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事先批准,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当地就业市场需求可举办部分非定向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培训工种.
培训具体补贴标准分为四类:第一类技术性较复杂的专业,如汽车修理、汽车驾驶、计算机操作、家电维修等,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第二类技术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如烹饪、裁剪、缝纫等,补贴标准为450元/人;第四类理论性专业,如市场营销、财会培训、家政服务等,补贴标准为300元/人。职业介绍标准为120元/人。
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接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具体经办程序如下:
1、由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参加职业培训或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职业培训计划和当期培训安排,或职业介绍登记,求职双方成交意向资料;
(4)登记失业证明、职业培训结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领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以上资料拄有关规定严格审植(留
存一份),连同审核意见转同圾财政部门一份.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同时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单位报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财政部门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报审资料,及时给予核定。职业培训补贴,半年自实现些扒由财政再按照实际就业人数和补贴标准补足额.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拨清.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财政社保专户中直接划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报中资料后lo个工作日内完成。
4、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责任考核及激励机制,对其提供的劳动人事代理、职业指导等其他就业服务,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算管理形式和现行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顾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石发[2003]7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3)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仙、颇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2、市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
3、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具体贴息申办程序如下:
(1)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
(2)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贴息贷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3)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4)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叫,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留存的一份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的依据.
(5)每年12月25日前,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邯郸市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向中央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财政部根据各总行小额担保贷款贴庭申请和专员办审核结果,向各总行核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向市财政局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由市财政局申核并报财政部亏员办核准,由河北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后援付我市城市信用社。上述各贷款银行或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在收到上级拨付的贴皂资金后,应在15个上作日如数返还给借款人。
(五)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安排适当资金,专项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五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每年年初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约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主度财政预算.
(二)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持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遏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白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认真申植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植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圾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迭上级财政部门。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上级补助资金分别列入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各企业(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发放和管理,对再就业资金要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有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和平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再就业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对所属单位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和群众举报要认真查处.
第二个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圾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实效,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有效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股份制改革的要求,为实施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治理机制和组织结构,着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目标,对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的三农金融业务,实行条线管理,下沉决策重心,提高决策效率,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权、责、利相结合的单独核算和自我激励约束的经营机制。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稳步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指导、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对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年度经营计划,评价战略规划和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有效的三农金融部、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县域支行)的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立三农金融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负责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

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设立三农金融分部,并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

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不设立三农金融分部。

试点省(区、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可加挂“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XX县(市)营业部”的牌子,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部的前台业务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可下设三农政策与规划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等部门履行前台管理职责;省级、地市级分行三农金融分部,可下设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和代理业务部等部门,承担辖内三农公司金融、农户金融的营销管理、产品研发和代理业务协调等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可根据辖内三农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特色鲜明、业务指向具体的部门经营三农金融业务,同时可设立代理业务部,代办国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县域的金融服务和代理证券、保险、基金等城市金融业务。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服务,可由农业银行中后台部门统一提供,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部中后台部门并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

在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部门未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纳入试点的省级、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等中后台部门,可单设相应的管理中心,为三农金融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三农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三农金融部要有独立的信贷计划,有权制定符合三农金融需要的信贷准入政策和标准,有权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机制。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三农金融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稳定和发展营业网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核定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营运资本金,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营运资本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计量、配置三农金融部的经济资本,严格考核经济资本占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逐步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设置垂直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强化内部审计的功能,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

中国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实行独立的风险资产处置政策,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三农金融部单独的财务核算和业务统计管理体系,制定三农金融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符合三农金融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三农金融业务的支付、结算等后台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信息披露标准和报告体系,保证披露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要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长速度应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三农金融部资产、负债占全行资产、负债的比例应不低于财务重组完成当年的水平,力争稳步提高。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0.5%,之后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农金融部的营运资本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10%,之后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从财务重组完成次年起应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营运资本金的10%、15%;三农金融部不良贷款率原则上应控制在5%以下;三农金融部拨备覆盖率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应不低于60%,之后逐年提高,争取在三年内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点分布、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三农金融营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三农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金融服务的充足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以及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