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5:46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金山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行为,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向社会发布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文件发布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公开发布文件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本级政府公报; 
  (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 
  (三)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 
  (四)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 


  第六条 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章,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七条 公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公开发布的其他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文件制定机关提供。 
  通过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载体公开发布文件,还应当提交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载体发布的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仅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方式发布文件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制作适量格式文件作为标准文本。 
  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编辑法规规章汇编时,应将规范性文件收录其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件发布行为的监督。发现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按本规定公开发布文件的,授权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汽车用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产业划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3]155号

关于汽车用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产业划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压缩天然气(CNG)具有清洁、价廉、安全、方便等特点,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已广泛将其用作汽车燃料,并建设了一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基本形成了一个产业。压缩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为统一、规范执行《条例》,按照国家统计局《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03〕14号文件印发)的要求,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决定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范畴。

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
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
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发〔1998〕10号文件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内容附后)。
二、检查方式
(一)了解各地贯彻国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情况。
(二)举行各种形式的下岗职工座谈会,了解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和他们的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深入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实地查看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查找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并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证检查工作
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分系统检查的形式,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联合检查小组对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联合检查小组报告自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检查小组在重点检查中,要对各地市情况和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自查和重点检查完成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