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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22:12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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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1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制定了《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号:CNCA—11C—048:2003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无线局域网产品













2003-12-15发布 2004-1-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
2.认证模式 2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2
3.1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2
3.2 认证委托及受理 2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 认证程序 3
4.2 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3
4.3 认证委托及受理 6
4.4 初始工厂审查 6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6 获证后监督 8
5.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3 加施方式 11
6.4标志位置 11
7. 收费 12
附件1 13
附件2 1
附件3 3
附件5 6
附件6 7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所指的无线局域网是指通过采用无线通信技术代替线缆而提供有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网络,该网络在局部区域(包含远距离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等定向范围)内工作,工作频段通常为2.4GHz、5.8GHz等。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无线接入点、无线网络适配器、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关、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等和其他设备);(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PC机、笔记本、PDA、数码相机及摄像机、绘图仪、投影仪、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电视机、DVD,电冰箱等和其他设备);(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2.认证模式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已涵盖的产品: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注:对于已获3C认证的产品,应按照本规则要求补测相关试验项目,
不再重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不涵盖的产品: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3.2 认证委托及受理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
4.1 认证程序
委托人向指定的检测机构委托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委托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委托认证;认证机构审查有关资料,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如适用);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如适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产品进行定期的监督。
4.2 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4.2.1 认证的单元划分
4.2.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如某个产品没有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检测要求,则该产品中的对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4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4.2.1.2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试验报告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样品。
4.2.2委托型式试验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
3)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关键件清单及说明;
4)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5)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6)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7)指定检测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4.2.3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3.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果该单元中产品的影响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重要关键件(见表4)不同,应增加送样数量,增加的样品仅进行GB15629.11标准所要求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测试。
4.2.3.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负责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3.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4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4.1 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适用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电气安全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4943-200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9254-1998(非发射状态)和GB17625.1-2003中规定的以下三项:
电源端子传导骚扰电压、辐射骚扰场强、谐波电流。
3)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设备互操作性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适用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已涵盖的产品:
a.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设备互操作性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b.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如音视频设备还需通过CNCA—01C—017号规则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不涵盖的产品(如数码相机等产品):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套软件中的任意2套进行检测。
4.2.4.2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5 型式试验的时限
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2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电气安全关键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电气安全关键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检测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3 认证委托及受理
4.3.1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并随附以下文件:
1)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2)4.2.2中的资料;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4)《无线局域网产品密码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5)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4.4 初始工厂审查
4.4.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中尚未被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所涵盖的产品无需进行工厂审查。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无需进行工厂审查。
4.4.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及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进行核查。
4.4.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是否符合GB1002要求的结 构形状(如适用)。
4)认证产品所用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的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5)认证产品所用的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重要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的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4.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对4.3.1中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时,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如适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5.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监督
4.6.1 监督的频次
4.6.1.1 无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的产品从获证后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12个月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的产品从获证后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12个月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2 监督的内容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类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进行核查;另外,应对产品的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
依照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规定进行获证后监督。如果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复查时应核查工厂是否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的要求定期对产品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进行了确认检测。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如数码相机等设备):
无需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但应进行年度抽样检测。年度抽样检测工作由认证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年度抽样样品应从证书持有者提供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品牌的功能和接口相同设备的抽样检测的数量为一份,在抽样检测时应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对抽取样品的检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需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但需进行年度抽样检测。年度抽样检测工作由认证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年度抽样样品应从证书持有者提供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品牌的功能和使用设备相同的软件抽样检测的数量为一份,在抽样检测时应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对抽取样品的检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6.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本规则中的产品,获证后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附件3或附件4的关键件/零部件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正式申请时,应随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变更审核结论和检测报告(如适用),以及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5.1.2.2变更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给予批准。并将变更资料/结果纳入该产品获证后监督管理文档中。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申请。
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时,并随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扩展审核结论和检测报告(如适用),以及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5.2.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扩展申请给予批准,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将扩展资料/结果纳入该产品获证后监督管理文档中。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合法加施本标志的产品表示该产品满足了国家对该产品的信息安全和电气安全(如适用)/电磁兼容(如适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要求。某一产品如果满足了国家对该产品的信息安全和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要求,应加施本标志,而不应再加施任何其他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如CCCS标志或CCCS&E标志。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时,其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的铭牌附近加施认证标志。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应在其软件包装/载体上加施认证标志,如该软件产品不使用包装/载体,则应在软件使用的《许可协议》中的显著位置明确该产品已获CCC认证。
7. 收费
收费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主送样品的数量
1 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无线接入点 1) 供电方式、输入电压、接口电路形式、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3台(套)
2 无线网络适配器 1) 供电方式、输入电压、接口电路形式、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
3 无线网桥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4 无线路由器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5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6 无线网关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7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 按照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中所规定的单元划分 GB15629.11、GB15629.1102 +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3台(套)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 按对设备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3中带*号的关键件)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
8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软件版本、对软件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3中带*号的关键件)相同的同一品牌的软件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 3套

附件2:
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清单、检测依据的标准和随整机试验送样数量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序号 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标准 送样数量
1 电线组件:——插头——线——连接器 GB15934-1996GB1002-1996GB2099.1-1996GB5023.5-1997GB17465.1-1998 IEC60799-1984IEC60884-1994IEC227.5-1997 IEC60320-1:1994 3套
2 器具插座:——输入插座——输出插座 GB17465.1-1998GB17465.2-1998 IEC60320-1:1994IEC60320-2-2:1990 3套
3 熔断器:——小型管状熔断体——超小型熔断体 GB9364.1-1997GB9364.2-1997GB9364.1-1997GB9364.3-1997 IEC60127-1:1988IEC60127-2:1989IEC60127-1:1988IEC60127-3:1988 48个60个
4 抑制无线电干扰电容器 GB/T14472-1998 IEC60384-14:1993 45个
5 变压器 GB4943-2001附录C IEC60950-1999 4个(其中1个是未封装的)
6 电源开关 GB15092.1:2000 IEC61058.1:1996 3个
7 印制板基材 GB4943-1995附录A IEC60950:1999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
8 外壳、装饰件 GB4943-2001附录A IEC60950:1999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
9 光电耦合器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0 整件滤波器 GB/T15287~15288-94* IEC939-1~2:1998 32个
11 直流风扇 GB4943-2001附录B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2 熔断电阻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3 锂电池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4 激光单元 GB7247.1-2001 IEC60825-1:1993 随整机考核
*仅采用GB/T15287 和GB/T15288标准中的有关安全性能部分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没有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相关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
附件3:
无线局域网产品中对电磁兼容(EMC)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产品名称 主要零部件
无线接入点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网络适配器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
无线网关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网桥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路由器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主板*、电源滤波单元*、电源、机箱、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注:带“*”号的零部件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这些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零部件可能对产品的EMC性能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零部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零部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产品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产品没有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附件4:
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关键件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产品名称 关键件
无线接入点、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关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连接无线网络适配器的主机接口*;无线网络适配器固件firmware;无线网络适配器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无线网络适配器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主机接口*;固件firmware;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WA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证书管理模块*其他与WA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产品名称 关键件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主机接口*;固件firmware;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功能的独立软件
产品名称 关键件
无线鉴别服务器软件、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软件 WA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证书管理模块*其他与WA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WAPI客户端/AP子系统模块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附件5: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确认检测 例行检测
GB4943-2001 1.标记与说明(1.7)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2.电气结构检查(2.10) 一次/年或一次/批*1
3.对地泄漏电流(5.1) 一次/年或一次/批*1
4.抗电强度(5.2)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ü

5.接地电阻 (2.6.3.3)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ü

6.直插式AC适配器插头尺寸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GB9254-1998 7.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定期
8. 辐射干扰场强 定期
GB17625.1-2003 9. 谐波电流 定期
GB15629.11-2003 10.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 定期
注: (1) 例行检测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测,通常检测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测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测,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2) 例行试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1 1次/批不应少于一次/半年。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产品
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另需定期做关于GB15629.11标准的确认检测

附件6: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或验证记录、确认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和确认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和确认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程序中应包括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记录。具体的例行和确认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通常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
6. 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试验能力。
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和确认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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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各项规定。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镇建成区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部分住宅的建筑物。

  第三条 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或者控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或者答复。

  对在保护居民居住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或者控告污染居民居住环境行为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使城市发展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对不适合在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第七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开办餐饮、服务、文化娱乐等商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第八条 居民居住区内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向居民居住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污登记实行免费年审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

  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居住区内推广清洁能源和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使用,逐步控制原煤散烧。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三条 在居民居住区,应当逐步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入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供热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第十四条 居民居住区内的锅炉及其配套除尘器的更新应当经环保部门对锅炉除尘方式及除尘效率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居民居住区内的锅炉及其除尘设施应当及时维修,除尘器应当配备密闭收灰装置,及时除灰,保证正常有效运行。

  锅炉司炉人员应当经过环保知识培训,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应当设置处置油烟的装置或者设施,并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其高度、位置和所排放的浓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安装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水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第十七条 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设置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机房、变压器房等。

  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

  第十八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二)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露天烧烤食品。

  第十九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以及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歌舞娱乐、洗浴、洗车、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在既有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

  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工具等所处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以上的间隔。

  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振动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下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

  (一)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三)露天娱乐等活动;

  (四)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设在居民居住区的营运车辆调度室、站点,使用电铃和广播器材调度车辆、报站,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

  学校使用广播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附近居民。

  禁止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民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

  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穿越居民居住区的铁路,因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 建设经过居民居住区的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既有的高架路、快速路,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两侧建设住宅楼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有相应间距;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封闭、遮挡、喷淋等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对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拒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使用除尘、消音、净化等环保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重新安装使用,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者年审手续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

  (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二)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

  (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四)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

  (五)露天烧烤食品;

  (六)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未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

  (七)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禁止开办的项目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查封财物、场所、设施或者扣押财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非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

  (二)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露天娱乐等活动,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室内娱乐活动、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分开规划建设的;

  (二)对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违法办理审批的;

  (四)对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居民居住区生活垃圾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