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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28:48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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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8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条 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一)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____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

编号:


公司:


你公司于年_月_日在我关报关进口的 ,报关单号 ,已滞报 天,产生滞报金 元人民币。请你公司收到此通知后,速到海关办理缴纳滞报金手续。


经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印章)


年_ 月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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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5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对协助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进展情况,指导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健康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人民法院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力量较弱,填送报表和报送必需的数字不准确、不及时,缺少统计分析。为适应加强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以求在今年内有个明显的改进。
一、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司法统计是进行审判业务指导的重要依据,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同做好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统计工作放到议事日程上来,一年要集中地抓几次;要由一位副院长主管,高、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或办公室)主任,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或秘书要具体地管好这项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特别要指出的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
二、充实和加强司法统计力量。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统计人员。高、中级人民法院要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基层人民法院应以统计工作为主配备得力人员,兼管其他工作时,也要切实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统计任务。
要保证统计队伍的稳定,必须调动时,要有适当人员接替,并在接替者熟悉业务后再让调出人员离开,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三、统计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准确、及时是司法统计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负责。确保统计数字不错不漏;及时送出各种报表。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月报、季报应在下月二十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基层人民法院的逐级报送时间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四、加强统计分析。还没有抓统计分析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抓紧进行这项工作;已有实践经验的,应帮助下级人民法院做好这项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资料要选送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析研究的资料,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好的,也可选送最高人民法院。
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人员要与业务庭、室的其他人员密切协作,建立案件收结登记制度,填好收结案件登记卡片,保证统计数字有根有据。要坚持报表审核制度,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审查、签发报表。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统计台帐,积累历史统计资料。
以上通知,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经验,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今年开好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政办字[2006]193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上报和考评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
二、考评内容
(一)上报信息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上报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被考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评办法
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进行,各考评单位的考评得分由三部分组成:
(一)信息采用计分
1、报送信息采用加分
(1)市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刊物采用每条0.5分;
(2)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15分。
2、奖励加分
(1)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50分;
(2)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自治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信息另加2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
(3)按时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10分。
3、失误扣分
(1)无故未完成约稿任务或信息内容失实,一次扣减15分;
(2)漏报或瞒报重大信息一次扣减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工作开展情况计分
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总分为100分。主要包括:
1、政务信息机构设置情况(10分);
2、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建设情况(15分);
3、召开政务信息年度工作会议及信息人员表彰情况(20分);
4、对政务信息人员开展培训情况(25分);
5、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情况(30分)。
(三)累计得分
各考评单位以年终考评累计得分排序进行评选,考评采取复合计分方式。
(四)考评反馈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本月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在信息上报专网上公布具体采用条目。在年终最后一期《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
四、奖励办法
在年终考评基础上依得分多少为序,确定优秀等次并予以通报表彰:各旗县市区和通辽经济开发区取前4名为优秀等次;市政府各部门取前10名为优秀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旗县市区、部门同时必须有被自治区采用的信息。被评为优秀等次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同时评为全市政府系统办公部门的优秀政务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