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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34:53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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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92号)的规定,结合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经对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6年版)中列名商品的退税率进行对照研究,再次核定了相应的退税率。现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一律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不相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的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仍按3%办理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
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须执行3%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税率为9%的,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但若本通知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与1995年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有相应调减的,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将以工作手册的形式印发全国。目前,各地退税机关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服务器上读取。




199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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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统字[1998]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了有效地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特制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相应的培训、考试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正在拟定。

  现将本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 取得统计上岗证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的技能。

  4.热爱统计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 统计上岗应记载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上岗证号(取得时间)、奖励、处分、岗位变动、注册及年检情况等。

  第六条 统计上岗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科目为: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

  第七条 现在统计岗位,已取得统计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经发证机关审定,可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经评审或考试已经取得统计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能够胜任统计岗位工作的,并经发证机关审定,可直接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

  第八条 统计上岗证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统计局负责培训教材编写,组织指导全国培训教学工作,组织考试命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上岗证培训、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证书的制证、颁发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统计上岗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1.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统计工作后,应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统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统计上岗证,不予办理年检。

  2.在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统计上岗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人员的情况按统计上岗证的要求填写,经本单位负责部门同意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统计上岗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填写统计报表。

  第十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统计上岗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发放统计上岗证的后期管理。统计上岗证应逐步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上岗证的注册登记、年检及统计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因离退、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所持统计上岗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需要继续从事统计工作时,按规定向所在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凡脱离统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四年的,所持统计上岗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在统计岗位工作的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新的统计上岗证。

  第十二条 持统计上岗证人员,在统计工作中严重违反《统计法》,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的(含记过处分)人员,发证机关应收回或注销其统计上岗证。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统计法规检查的内容之一。在本《暂行规定》实行一年后,对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的单位及人员,视为违反统计法规,由统计执法检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银发〔2006〕2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 “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二)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一)凭证内框文字字体和字号为宋体五号;

(二)凭证内框尺寸为“11公分×18公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经收银行(信用社)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 税票号码:0123456789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10.45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85公分×21公分) 第一联 作付款行记账凭证 复核 记账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 税票号码:0123456789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10.45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85公分×21公分) 第二联 作付款回单(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复核 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