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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6:36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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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确保系统稳定、正确、快捷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结合资金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组、清算点以及办理相关清算业务的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清算有关各项工作。
第三条 资金清算系统必须按照系统功能菜单完成各项业务操作,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操作或修改有关业务记录标志。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根据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各级清算中心(组)设以下岗位:业务主管、信息录入、复核发送、查询/查复、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一、业务主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制订本行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办理系统签到和日终有关事项。
二、信息录入。根据审核正确的有关凭证,准确录入(或磁盘转入)清算业务各要素,根据会计部门提交的查询/查复通知书录入和发送查询/查复信息;打印接收各信息。
三、复核发送。对录入(磁盘和手工)信息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复核收、付款单位帐号、名称、发送金额和汇划方向,要素核对无误及逐笔明细金额与批合计数一致后上网发送;负责使用和保管“电子汇划专用章”。
四、查询/查复。接收有关会计柜台传来查询/查复信息,向会计柜台分发上级清算中心发来的他行查询/查复信息;对本行接收的既不能转发,也不能落地的信息,查明发报行、信息编号、汇划金额等情况后,向发报行发出查询。
五、安全管理。设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负责生成本行密钥和向上级清算中心申请密钥;负责每天向上级行签到操作,按规定向会计柜台颁发和更换密钥;接收和审查有关会计柜台传入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原始凭证、信息磁盘(带)及其他需要清算中心(组)办理的业务单证;分
别向有关会计柜台转交接收并经整理的有关单证,并认真办理签收/付交接手续;负责使用和保管“转讫”章。
六、事后稽核。负责将昨日本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全面稽核。稽核的重点是“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待汇出情况统计表、相邻结点信息核对情况表。对稽核出的问题应向业务主管汇报。
七、档案管理。负责纸质档案资料和备份数据磁盘(磁带)等的整理、装订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上述凡与清算系统终端操作有关的各岗位,必须由业务主管人员事先在系统中设置各岗位操作人员代码、姓名和口令,并由业务主管分别通知每个操作人员,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操作人员口令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按岗位设置相应操作人员;因人员不足相关岗位必需交叉的,应以业务和安全岗位有关人员适当交叉,不得在业务或安全操作各自内部相互交叉。

第三章 系统初始化
第七条 系统初始化必须在系统开通前或新增清算机构加入清算系统前完成,禁止在系统正式运行后重新初始化;因计算机等设备出现故障致使系统无法继续运行的应通过相邻结点或备份数据进行系统恢复,仍不能恢复运行的,应报经上级行批准,才能对系统重新初始化。重新初始化
时必须将信息编号置为大于本清算中心(组)已发出汇划信息笔数。
第八条 初始化时必须按(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设置环境参数,联行行号和清算机构号对照表,科目字典、凭证种类、摘要、帐类等标准代码。
普通批量发送参考笔数为:总行、分行之间50笔/批,分行、市(地)行之间30笔/批,市(地)行、县级行之间10笔/批,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必须在初始化时,按照操作手册要求格式,开立核算所属各行及本中心(组)使用的全部帐户。

第四章 日常操作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清算系统工作时间:各分行清算分中心向总行清算中心签到时间为每天(节假日不签到)上午8:30~9:00;分行以下各级清算中心(组)向上级签到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各级清算中心(组)签到时间不得晚于9:00;每天下午4:00发布“清算开始”指令,
4:30发布“停办交易”指令。中午不得关机休息。
各级清算中心(组)在约定时间未收到上述指令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
第十一条 工前准备。各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每天必须按时启动UPS、打印机、路由器和清算主机等相关设备,并在开始营业前由业务主管和安全员分别相互屏蔽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完成初始化共享内存和工前准备,并根据系统提示操作相应模块,做好当日各项业务操作准备
工作。
第十二条 签到。每天完成工前准备,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根据上级行规定的每天签到时间相互屏蔽分别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向上级行清算中心签到。签到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汇划信息录入。
一、手工录入。操作员根据安全管理人员接收并初步核对的会计柜台传入的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原始结算凭证,认真准确地录入各要素。批量录入的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必须与汇划清单金额合计数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因会计柜台填制凭证、清单有误的,应整批退回汇出行
会计柜台重新填制,已录入的信息应予全部清除,同时做好记录。清算中心不得更改会计柜台转入单证内容。因客户凭证要素超过系统规定字段长度的,可以能明确反映原要素内容为原则适当缩简。
二、磁盘(带)转入。操作员根据会计柜台送来信息磁盘(带)按机构逐户准确转入清算系统,因磁盘(带)损伤不能转入的应将其退回会计柜台并附说明。
三、以联网方式传入清算系统的汇划等信息。
第十四条 复核发送。复核操作员以自己代号和口令进入“复核发送”子菜单,对手工录入的和磁盘(带)转入信息进行复核。手工录入信息复核的重点为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汇划金额和方向,汇出、汇入行,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磁盘(带)转入信息复核的重点
为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发现信息有误的,应退回录入操作员或财会部门修改后重新复核。复核员不得自行修改信息各要素。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录入和发送。与资金清算业务有关的需要通知有关行的紧急文件可通过资金清算系统编辑和传送。资金清算系统发送电子文件必须经部门业务主管或行领导批准。与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无关的不得通过本系统发送,以保持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六条 系统监控。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设置系统监控终端,重点监控本行设备运行状况、网络通信状况、信息流量、相邻结点工作状态等,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技术人员或有关行联系,查清产生问题原因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接收信息打印。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收的需在本行落地打印的资金汇划、电子文件、查询/查复等信息,应视情况随时打印或定时打印,并必须在日终前完成打印。打印出的各种单证及电子文件应及时按单位清分整理成套,在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一联补充报单
(会计柜台记帐联)加盖电子汇划专用单后送达有关行处或人员处理。因打印故障致使打印出凭证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打印的,必须登记错打凭证起讫号码和重新打印凭证张数,防止凭证重复送出。
第十八条 每天发布“清算开始”和“停办交易”指令由总行按规定时间统一设置,各级行应及时转发上述指令,并认真监控指令发送状况,确因线路故障致使指令无法按时收到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确认属实后,可由未收到行自行完成上述指令的发布。
第十九条 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是确保当日资金清算系统发送和接收信息一致的基础。各级清算中心(组)必须认真按时与相邻结点进行核对。发生勾对或汇差核对不符的,应向有关行申请明细核对(只能申请一次),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凡发生不符的在未
明细核对查清问题之前,不得做下步工作。经与有关核实确因通信中断无法继续核对的,先以本行数字为准继续日终以下工作,待线路恢复时应优先通过历史明细对帐对未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日终汇总对帐。各清算中心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一致,本身帐务结平之后,应对所属发布广播汇总对帐信息,并确保发送成功。下级行收到上级行广播汇总对帐通知后,应与本行各有关数字(发生额)核对一致;同时将打印出的当日“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提交资
金计划和财会部门各一份。当日如有待汇出款项的,应同时打印出待汇出统计表提交上述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数据备份。每天营业结束前,各级清算中心(组)应通过系统对当日数据进行备份。应用小型机以上处理清算业务的,应由计算机技术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使用其他机型的由清算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备份出的磁盘(带)要注明日期和内容,交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
管。
第二十二条 系统营业日期调整。每天营业和日终帐务处理正确后,应输入新的正确营业日期。资金清算系统日期应与实际日期保持一致。需要设置处理特殊业务的日期,以总行通知日期为准。

第五章 清算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天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完成后,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继续本身帐务的平衡工作,凡出现不平的均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当日借、贷方发生额不平衡、借贷方余额不平衡的,不得结束当日工作。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每天必须打印科目日结单(特种转帐凭证暂不打印)。
第二十四条 资金清算系统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按附式一“资金清算系统使用会计科目一览表”。资金清算核算流程见附式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凡在当日清算开始之前接收到会计传来资金汇划信息及有关单证、查询/查复通知书等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的各种事项,必须在清算开始之前完成录(转)入系统,严禁压票、压单,杜绝漏发、重发;清算开始之后收到的单证及汇划信息应妥善
保存,待第二天签到后优先录入发送。
第二十六条 待汇出款项的处理。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受的信息应全部转发或打印出有关单证,确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发出的,在日终时暂作待汇出电子汇划款项留待次日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无法转发或打印出信息的处理。因系统“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或“相邻结点表”编制错误,导致资金汇划信息无法转发出去、也不能落地打印而停留在本行的信息,发生行应首先检查本行相邻结点,若无误可向发报行发出查询,收到查复并确认属发报行错误的,发生
行可按错误信息的联行号开立清算资金往来或应收清算资金、电子汇划款项帐户,通过信息录入方式,原路退回发报行,并通过手工记帐,调整应收、应付帐目,保持当日帐务平衡。退回信息第二天,消除上述相应帐户。发报行收到退回信息后应修改“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并按正确
路径重新发送。
第二十八条 待查帐务处理。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与相邻结点核对信息,并完成当日工作,事后发现双方帐务不符,经历史明细核对确认具体不符明细清单,由发出行列待查帐目,通过置重发标志日后补发。

第六章 系统相关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管理。清算机构、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表发生增加、减少或变更,由总行定期根据有关文件统一制作机构调整磁盘文件颁发各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通过操作系统功能模块完成机构调整。各省、自治区分行省辖联行机构联行业务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异地
汇划的,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表发生变化的由各分行统一制作磁盘文件,下发各清算机构遵照执行。各行不得直接通过手工修改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对照表。
第三十条 科目代号、凭证种类、帐类标准代码发生变更,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应根据总行文件规定准确调整,不得自行增加或删减各项标准代码。
第三十一条 止付指令操作。因所属机构长期透支又不能及时补充资金,需要停止其发出贷记业务的,必须经本行有关部门和领导研究决定,清算部门收到其签发的对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后,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操作员共同完成止付指令发出操作;需要停止止付的,根据收到的
停止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由上述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停止止付指令操作。
第三十二条 清算业务档案管理。清算业务档案管理包括纸单证、登记簿和报表及备份磁盘(带)等。科目日结单、留存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补充报单按日装订,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按月装订,各种满页登记簿每半年分别装订一册;数据备份出的磁盘(带)的保管环境
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规范。备份数据要做到异地存放。
清算系统档案保管期限。纸质单证、登记簿和日报表长期保管;磁介质档案保管期限:传送会计的接收信息磁盘(带)按10个工作日为期周转使用,汇划信息备份归档磁盘(带)长期保管。
第三十三条 年终事务处理。每年12月31日日终时,各行必须将本年度收到的信息,包括待汇出信息全部转发或打印完毕,不得留有未录入会计转交凭证或未发出待汇出汇划信息。在打印出年终必须打印的各种信息后,按照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顺序和步骤完成年终结转工
作。未办理年终结转事务的,不得办理新年度所有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清算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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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

郭宝明


自从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网上用户数量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就是网上信息量急剧地膨胀。对于每个计算机最终用户而言,其所需的信息可谓各不相同、各有侧重。那麽面对浩如烟海的网上信息,用户要想省时、简便、快速地查找出自己所需的信息,除了事先已经知道所需信息已所在的网站或网址,而直接键入外,另外重要地就是必须充分利用网烙中的查询工具。因为让用户记住其所需信息所在的所有网址,从而通过在地址栏上键入地址的方式去访问所需网站的做法,几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在网络中的众多查询工具中,搜索引擎是一种新型的被众多网站所推崇的也深受广大网民喜爱的网络查询工具。其中既有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等提供的搜索引擎,又有专业的搜索引擎网站。如Google等。从某种角度言,搜索引擎的出现确实使广大网民在繁杂的网络信息中能够方便、快捷的查找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众所周知,网站访问量的增加,必然可以给网站所有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随着广大网民用户对包含搜索引擎的网站的访问量的激增和人气的增长,于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益考虑,很多网站便向用户提供了种种便利的搜索引擎服务。然而孰不知这些服务却面临着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一、 目前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的两种基本搜索模式
(一) 完全复制型。即将用户所需的信息完全拷贝到网站的服务器上,当用户利用搜索引擎查找到所需信息时,可以任意下载。
这种搜索引擎模式按信息提供来源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网站本身即信息来源的提供者,即通常所讲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第二种是网站本身非信息来源的提供者,其所存储的信息是从其他网站复制、转载而来的,即网站的网页存档服务。而第二种网页存档服务,下文将重点阐述。
(二) 临时链接型。即网站中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其服务器上并不生成作品的复制件,也不是作品的直接上传者,只是在本网站(搜索引擎所在网站)与作品所在网站建立了某种链接服务。
通过以上对比,不难看出完全复制型的第一种方式,对于网站上传到互联网中的作品这一行为无非存在两种结果。其一,如果网站所有者征得了著作权人许可同意,则不构成侵权。反之,网站则明显存在着著作权的侵权风险。对于完全复制型的第二种方式,网站转载、复制、摘编作品,依照法律规定(1(,只要未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了一定的报酬后,显然就不存在侵权。而对于较为复杂的网页存档、临时链接等搜索模式,则需要从技术层面上考虑,通过对其运作方式等问题的分析,来具体研究其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二、 网页存档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
1 网页存档服务的工作方式
众多网站包括专门的搜索网站,通常会利用具有搜索、归纳等功能的软件,首先自动在互联网中抓取、收集各类别的内容,并复制在其相应的服务器上存储,接着在将这些复制好的内容依某种特定方式,整理、归纳,建立索引。这样,当使用者键入关键字进行查询时,浏览器就会迅速将键入的指令传送到相应的服务器上,从而进行对比、选择,再将最后搜索结果呈现到使用者的终端屏幕上。但这种搜索结果不同于以往的超链接技术,并非是直接连接到网页所在的地址上,而是将已存储在网站特定服务器上的网页资料,按着使用者的特定指令直接传送到最终用户的浏览器上。
2 网页存档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
正如上面对搜索引擎网页存档的技术特性及工作方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此项服务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下载网页,二是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将其下载的网页提供给不特定人。
其实,从本质上看,网络上的作品(包括通过上传等方式上载到网上的作品)通常与一般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并无差别。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随意使用(当然指非合理使用),则很明显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首先,此项网页存档服务的第一阶段——将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下载、复制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侵权风险。因为这种下载复制行为不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意,而且还会对有些著作、作品的图书销售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从而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此项服务的第二阶段——将下载的包含他人作品的网页全文资料提供给不特定人。这种行为则明显存在着侵权的故意。因为假如退一步来讲,第一阶段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话。那麽,第二阶段的行为明显是超越著作权法规范的合理使用的目的的,而显然有着违反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网站所有者在提供网页存档服务时,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显然是该服务的一个行为,那麽则显然存在着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可能。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2(探讨此项服务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就必须明确讨论这项服务的各种行为是否违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如果属于合理使用,则显然属于合法行为。否则,则显然存在着侵权风险。新《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准物权”,通常采取的是“法定主义”,即: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则无此权。由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将为给他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任意下载他人作品全文并随意将其提供给不特定人的行为规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之一。况且无论是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都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网页存档服务显然存在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从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必须考虑的四个标准来看,此项服务也明显构成侵权。(一)使用目的及性质。此项服务虽然名义上是网站为广大网民用户免费提供方便、快捷地网络查询工具,实际上网站运作者则是通过不断激增的网上用户不断点击网上广告及其他方式而获取利润,显然属于商业目的,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第一个要件;(二)作品的性质。即指作品的创作程度,创作的取得方式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会使你很难判定真正的著作权人到底是谁,或者又到底是谁率先将作品上传到网上。因此,作品的性质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影响不大。(三)使用作品的质量及其所占比例。因为网页存档服务是下载他人网页或作品之全部。很显然存在着较高程度的侵权风险。(四)使用结果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这点不言而喻。试想如果你有机会能够从网上随意免费下载你所需要的东西,你还会去购买它吗?纵上所述,网页存档服务显然一个条件都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和要件。因此,存在着明显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即使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网页存档服务的第一阶段行为有合理使用的可能,但是从法律分析角度而言,仍存在着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三、 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1 临时链接服务的工作方式
目前很多网站都存在着“友情链接”这一栏目。当你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存在着链接服务,你就可以将鼠标在上面点击一下,浏览器页面马上就会转换到你所想要访问的网站上。这种服务被称之为临时链接。当然网站之间也有达成协议而永久链接的。同样在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也存在着该项服务功能,即当你键入所要查询的关键词后,如果浏览器上存在着你所要查找的信息。那麽反映在你的计算机屏幕上面的就是众多信息的简介及其所在的网站。同样,如果你要查看,只需轻轻一点,马上就会连接到你所需的信息所在网站。此时搜索引擎提供的只是一个指向你所需信息所在网站的“路标”。在你点击检索结果后,会自动显示包含上载作品的网站,却并无原网站(搜索引擎所在网站)的任何标记。
2 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
通过上面对临时链接服务工作方式的分析,可以发现搜索引擎提供的这种服务,只是在搜索引擎所在网站与上载作品所在网站之间建立某种链接性联系,而在前者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无任何上载作品或网页等信息,更谈不上说是前者对后者信息的非法复制。因此,从技术特性上考察,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此时的搜索引擎所在网站其主体地位只不过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商,而非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考察,信息传输过程被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ISP的范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ISP如果只是被动地提供网页或者是提供信息搜索工具而不知道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只要ISP未从中获利,ISP就可以免责,但是一旦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存在着侵权,ISP就应该立即中断这些链接,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侵权的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4(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也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在其系统或网络中按照用户的指示存储的侵权材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对因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名录、索引、引证、指针、超文本链接等)将用户指引或链接到某个包括侵权材料的在线站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安全港(safe harbour)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ISP的责任归责,选择采取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通过以上的法律分析,可以明确的是临时链接服务在我国目前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即:搜索引擎提供者如果仅仅提供的是单纯的连线服务,则不构成侵权。而在实践中,搜索引擎提供者提供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连线服务,而且还会向不特定人提供一定的网页资料。这样常常会使搜索引擎提供者左右为难。因为一方面不及时移除相关内容可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另一方面轻易删除网上内容又可能侵犯上载者或其他第三人的权利。这时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内的ISP将会面临著作权侵权的双重风险。
四、 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风险的责任规避
作为商家,在经营运作中经历必要的商业风险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与能够并且可以规避的侵权风险,商家们在商业运作中还是应该从法律上注意并且减少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对于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正如象有的人分析的“《网洛著作权司法解释》总的来说是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其他措施相配套,实际上将一些风险不适当地加在ICP和ISP身上。”(5(很显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将责任风险不恰当地加在了网站所有者身上。因此,网站所有者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中有必要注意、规避研究不必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1 尽充分必要的注意义务
网站所有者应该认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对于可能会引起侵权纠纷的作品或网页,充分注意并及时与相关权利人联系,同时设立必要的审查上传制度,对于重要的可能会引起纠纷的作品或网页,更要重点注意。这样,即使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也有利于减少自己的风险与责任。
2 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
从目前的现实看,中国的IT业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从整体上依然属于低级阶段,依然需要国家、社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和社会支持。与此相比,即使IT业发展较为发达的美国,也依然制定了象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合理分担著作权人和IT商家的风险责任。因此,中国IT业界的有识之士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应该联合起来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减除附加在身上的不必要的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郭宝明

(联系地址: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邮编:201800)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 参见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3(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4(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5(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的实施细则


晋市政发(1996)1号
1996年1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推进全市及各县(市、区)各行业、各部门的科技进步,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意识,确保“科技兴市”战略的初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山西省科技进步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山西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和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考核范围与内容

1、对全市科技进步整体善及总体水平进行全面系统评价。对全市科技组织、科技投入、科技产出、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统计监测指标进行分析。

2、检查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的执行情况。

3、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科技进步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县(市、区)之间进行横向(县、市、区)与纵向(年度间)的科技韩水平、综合科技实力比较,分析进步的经验与顾虑在的问题,考核各县(市、区)科技进步方面的成绩与不足。

4、对工业、农业及有关直接推动粹经济发展行业的科技进步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5、对全市的大、中型企业以及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经济增长中技术含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6、对“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和科技促进经济发展规划进行检查。对实施状况、成绩等的方面进行分析。

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根据山西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我市实际情况,采用以科技组织建设和科技统计指标监测为主体,兼顾与科技发展紧密相关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其它统计指标,初步拟定出一些定性、定量的、可操作性的、可比性强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晋城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将我市科技进步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纳入全省统一规范的渠道。并通过实践,使这个指标系统日臻完善。

三、执行部门和数据来源

(一)执行部门
市政府委托市科委和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发全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由市科委和市统计局牵头,市直有关委办局、以及全市各县(市、区)参加,实行上下结合、条决结合、分工负责的办法,按年度组织实施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工作。凡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都要积极主动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井然有序的开展。

(二)数据来源
本细则规定的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指标中所需的统计数据,基本从原有的统计体系和渠道中得到,对于部分疝无来源的定量监测指标所需数据,要逐步纳入市、县(市、区)内正式统计渠道,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统计局商定。对评价考核的定性指标,要由市政府牵头,市科委以及有关单位参加,通过对实际工作的调查了解、落实评价,然后作出综合认定。

四、评价和考核结果
市科委和市统计局将定期对全市各县(市、区)、市直大中型企业和有关部门以及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和部门,特别是党政一指导手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制度及业务培训

(一)工作制度
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在全市要作为制度化的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并将纳入全市统计体系和科技管理工作统筹考虑,统一布置。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科技进步数据库,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条件和时间,按规定完成这一工作。

(二)业务培训
市、县(市、区)及有关主要部门,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一定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强化训练,以达到业务熟悉、精通的目的。市科委将邀请专家,组织监测人员业务培训。

六、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积极提供和如实填报数据,计算考核结果。凡不执行本细则,弄虚作假,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