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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停止使用旧式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7:28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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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停止使用旧式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停止使用旧式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通知

      (国检检〔1995〕11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和统一制作“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的通知》(国检检〔1994〕30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全国商检系统启用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为杜绝伪造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在社会上流通,现就1995年1月1日以前签发的旧式“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停止使用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之日起,用户购买进口汽车到车管部门办理正式行车牌证前,凭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到当地商检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各局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签发的,目前仍在社会上流通的旧式“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由原签发局负责换发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换发期为自本通知之日开始至1995年3月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换发手续,旧式“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一律作废。

  三、在以旧单证换发新单证的工作中,应认真鉴别旧单证的真伪,确有伪造单证行为的,应按《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四、各局应将本通知转发给所辖地外贸、进口车辆经营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国家商检局将在适当时候,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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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能源部

为加强电力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提高电力企业的素质,适应电力企业安全、经济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当前工业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技监局量发〔1992〕098号),特制定《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见附一、二、三)。现将这三个《规范》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1: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适应发供电企业安全、经济生产的需要,加强发供电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计量工作贯穿于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中,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一管理,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第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执行。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机构,在厂长(局长、经理)或主管副厂长(副局长、副经理、总工)的领导下,负责全厂(局、公司)的计量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由企业领导对计量管理机构组成的计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计量管理、计量检定测试的需要,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计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计量管理监督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测试和修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须经上级主事计量检定的人员从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四条 从事计量管理、测试、检定、安装、运行、维修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均为计量人员,应享受企业相应人员的职称评定、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励待遇。
第五条 主管计量工作的厂长(局长、经理、总工)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批准本企业计量管理模式;
(三)审定计量管理、技术、工作标准等制度;
(四)负责解决本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计量人员的调整、环境条件的改善等重大计量工作问题。
第六条 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发应用计量新技术、新装备,并负责审查引进的计量技术和装备;
(三)负责制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制定计量器具周检和抽检计划;
(五)负责各种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建立企业所需的计量标准,保证量值传递准确;
(七)负责组织企业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计量管理和技术水平;
(八)负责企业内部计量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并代表企业参与企业外部计量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活动;
(九)负责企业计量技改方案的制定,基建项目中计量方案的审查;
(十)根据企业生产装置大修计划,制定计量大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计量工作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工作;
(十三)负责对隶属的、行业管理的县级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是本部门主管计量工作领导的助手;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记录卡和各项计量测试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定期填报计量报表;
(四)督促本部门执行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和抽检计划;
(五)督促本部门和个人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并采用正确的计量检测方法;
(六)发生外部和内部计量异议时,负责提供有关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第二条 企业所建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由电力部门归口管理的农电系统、水电系统、地方发供电企业的电测、热工计量标准,须经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电测、热工以外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严禁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
第三条 企业所建计量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建的计量标准器,必须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经上级检定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出具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检定合格证书长期保存);
(二)具有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等环境条件;
(三)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并取得相应计量检定员证;
(四)建立完善的检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审核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及被检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资料保存制度;检定室清洁卫生制度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按国家、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在能源、工艺过程、经营管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 企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妥善保管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条 企业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器具由电力部门检定机构执行检定;属于电测、热工以外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周检;有能力自行开展周期检定的企业,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授权,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四条 企业自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分类管理,编制周检计划,并严格按检定规程检定,其原始记录与检定结果至少保存两年。列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建立台帐,可以不再建卡。
第五条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尚未颁发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可自编校验方法,经企业主管计量工作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六条 企业配备计量器具,应由企业计量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或使用部门提出的技术条件,选定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其费用可按不同性质计入企业成本、贴费、三电、更改、燃料索赔、供热收入、科技费用、基建项目。
第七条 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总数及检测点,应采用计算机管理,使之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第八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验收等应严格遵照国家、行业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能源、工艺、过程、经营管理、安全环保以及质量等方面,严格地进行计量检测,确保原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条 企业应编制计量数据流向图,并确定原始记录的保存期和存放点。
第三条 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计量数据按日记录,按月统计,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各类计量数据应采取随机抽样、检定、溯源的方法,随时对计量数据进行监督抽查,要依据计量数据进行核算。

第六章 计量考核指标
第一条 计量标准器具送检率100%。
第二条 计量标准器具周检合格率100%。
第三条 在用计量器具周期送检率不低于98%。
第四条 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不低于98%。
第五条 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
第六条 能源、物料进出厂(局、公司)综合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8%。
第七条 安全、工艺、环保综合计量检测率不低于98%。
第八条 产品质量计量检测率10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农电系统、地方发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工作,适应发电企业开展计量管理的需要,使其能按统一要求配置计量器具,确保安全生产、科研试验和经营管理中的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即用于计量标准器具配备,企业能源计量,经营管理、工艺过程参数测试、产品质量检测等的计量器具的配备。

第二章 计量标准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具的配备,按相应的技术监督条例(规程)执行。电测、热工以外计量标准器具按企业需要配备。

第三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实行生产和生活分开的原则。生产用能包括生产过程中用能和辅助用能两部分;生活用能即指由企业直接供能的家属宿舍区的用能。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用能计算、统计、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可根据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有单独考核意义的生产中重点机台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按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NDGJ16-89《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配备。对于上述规程(规定)中没有配备要求的,建议按以下规定配备:
(一)50kW以上的交流电机或耗电设备;
(二)100A以上的直流电机;
(三)500t/年以上的耗煤设备;
(四)100t/年以上的耗焦炭设备;
(五)100立方米/h以上的耗煤气设备;
(六)1t/h以上的耗重油设备;
(七)0.2t/h以上的耗轻油设备;
(八)3t/h以上的耗蒸气设备;
(九)10t/h以上的耗水设备。
第四条 生活用能的水、电、煤气应每户一表。

第四章 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生产过程中运行参数监测控制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厂的热工量、电测量监测计量器具按NDGJ16-89《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配备;
(二)对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的热工量、电测量参数监测计量器具,不符合上述《规定》、《规程》要求时,要在经济技术论证的前提下,对有改造必要的,可在停机(停电)大修时,对计量装置进行改造;
(三)电测量变送器按有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配备。
第二条 质量检测及设备检测用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水汽质量检验用计量器具按GB12145-8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有关规定配备;
(二)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的检验按国家标准GB7595 ̄7605-87《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三)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按部颁〔85〕水电电生字第05号《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四)煤质检验用计量器具按GB213-87《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483-87《煤质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SD322-89《燃料检验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准则》、SD323-89《煤灰成分分析方法》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五)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按《保护继电器检验》中,对试验电源和使用仪器仪表的一般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第五章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对于大宗物料进、出厂,可根据物料的吞吐量大小,配备相应轨道衡、地中衡或台称等。
第二条 对于量少但贵重的物料进、出厂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工业天平和精密天平。
第三条 对于定量包装、固体或液体的物料进、出厂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对于木材和低值建筑材料如灰、沙、石等进出厂可配备相应规格的卷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有关企业可根据量值传递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计量器具按期受检和检定修理期间检验工作正常进行为原则,确定备用数量。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现行的《通则》、《规定》、《规程》、《条例》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参与生产管理及控制,以及新型智能计量器具的开发应用,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酌情提高配备水平,以满足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农电系统、地方发电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3: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工作,适应供电企业开展计量管理的需要,使其能按统一要求配置计量器具,确保安全生产、科研试验和经营管理中的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业供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即用于计量标准器具配备,企业能源计量、经营管理、工艺过程参数测试、产品质量检测等的计量器具的配备。

第二章 计量标准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电测、热工计量标准器具的配备,按相应的技术监督条例(规程)执行。电测、热工以外计量标准器具按企业需要配备。

第三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实行生产和生活分开的原则。生产用能包括生产过程中用能和辅助用能两部分;生活用能即指由企业直接供能的家属宿舍区的用能,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用能核算、统计、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可根据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有单独考核意义的生产中重点机台的能源计量器具,按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四条 生活用能的水、电、煤气应每户一表。

第四章 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生产过程中运行参数监测控制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所、送电线路配备的电测参数监测计量器具按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配备;
(二)对于已投入运行的变电所、送电线路配备的电测量、热工量参数监测计量器具,不符合上述《规程》要求时,要在经济技术论证的前提下,对计量装置有改造必要的,可进行改造;
(三)电测量变送器按有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配备。
第二条 供电企业电压质量检测计量器具的配备,按能源部《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配备。
第三条 电气设备诊断检验用计量器具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电气设备的预防性检验按部颁〔85〕水电电生字第05号《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二)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的检验按国家标准GB7595 ̄7605-87《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三)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按《保护继电器检验》中,对试验电源和使用仪器仪表的一般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第五章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
第一条 营业用电能表按《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和《全国供用电规则》要求配备。
第二条 对于大宗物料进、出局(公司),可根据物料的吞吐量大小,配备相应地中衡或台秤等。
第三条 对于量少但贵重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工业天平和精密天平。
第四条 对于定量包装、固体或液体的物料进、出局(公司)及定额发料和消耗,可配备与其测量准确度及规格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 对于木材和低值建筑材料如灰、沙、石等进出局(公司)可配备相应规格的卷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有关企业可根据量值传递的实际需要,以保证计量器具按期受检和检定修理期间检验工作正常进行为原则,确定备用数量。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现行的《通则》、《规定》、《规程》、《条例》和《试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参与生产管理及控制,以及新型智能计量器具的开发应用,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酌情提高配备水平,以满足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农电系统、地方供电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由能源部电力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园区实际,负责制订园区发展战略规划,分步实施,促进园区建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审查、审核材料,出具审批意见书;各职能部门根据园区管委会的审批意见,相应办理有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相关责任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条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只需在管委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 各部门对落户园区的项目采取“专人联系、限时办文”的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审批行文手续的办理。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有关部门要派专人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准备报批材料。在前期手续、资料完备的情况下,限定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行文手续;对一些特殊项目,可不定期进行“一站式”办公审批。

第六条 持管委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的,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章 审批事项、程序及期限

第七条 企业设立。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管委会协调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报市外经贸局备案,由市外经贸局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完善相关资料后,经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后,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
(五)银行开户、海关登记。管委会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入园及项目立项。
(一)企业入园申请。企业按管委会的要求提交入园的有关申请材料,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核发入园申请批复。自批复之日起,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二)项目立项。管委会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园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如确需市计委审批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市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文。

第九条 用地申请及审批。
(—)用地预审。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审定项目选址及定点方案,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企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的约定向管委会交纳地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是规划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
(二)用地规划。管委会提出的项目用地定点方案,经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意见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管委会审批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及有关规划手续于1—2个工作日内直接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管委会同期完成项目建筑方案的审批。

第十条 项目报建。
(1)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管委会下达年度基建计划后,报市统计局备案,市计委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投资许可证。
(2)施工图报建。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招投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委会完成工程招投标,企业完善相关资料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特种专业项目工程的报建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由管委会协同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登记。
企业按管委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材料,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开发达到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后,企业可向管委会申请土地转让,经审批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由管委会同市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开户等有关手续,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并完善各项相关材料后,由管委会会同市自来水公司办理用水开户等有关手续,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对园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报建、竣工验收等有关环节依法进行环保监督和管理。企业准备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如各环节的有关审批事项无重大环保问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于2-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园区内消防工程设计、建设及安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准备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并符合消防要求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对特殊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其有效文本一时未能齐备的,可发有效证件副本,先动工建设,并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管委会制订地价优惠政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管委会设立专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开发建设及管理。所得收益用于园区有关公共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生产性项目落户园区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期兑现奖励金额。首次奖励20%的前提为实际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不包含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工作时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00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