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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2:29:20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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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目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
(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专项业务由省、地、县三级行营业部集中办理。
(四)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单独计算,单独列账,与常规业务存款准备金一并缴存。
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为单位定期、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的净额。
(五)专项业务设置“现金”科目,但不单设现金库存,其现金收付业务由常规业务出纳统一办理,由此引起的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六)专项业务不单设联行往来科目,其款项汇划由常规业务联行专柜统一办理,资金存欠每日清算。
(七)专项业务涉及的各项税金单独缴纳,呆账、坏账准备金单独计提,与专项业务直接相关的专项手续费收支单独列账。
(八)专项业务不单设“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科目。
(九)专项业务损益类“业务管理费”科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除“呆账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金支出”以外的账户以及“营业外支出”科目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列支。
(十)专项业务的会计凭证装订在常规业务凭证之后,会计档案与常规业务一并保管。
(十一)专项业务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凭证。专项业务涉及的存款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领用的空白重要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十二)专项业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自下而上单独上报,定期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归并。
(十三)专项业务开户企业查询1998年5月1日前的有关业务事宜,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三、接收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账务。接收日,对应接收的专项业务要认真进行账务核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由会计部门负责各科目与分户之间的余额核对,信贷部门负责内外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先处理,后接收。
2.认真核对账据。各贷款账户应与借据(合同,以下同)逐一核对,对有账无据、借据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不合法、不合规的,先完善,后接收。
3.认真核对账实。对抵押贷款应与抵押品、质押品逐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实不符的,先处理,后接收。
4.认真做好存款企业的开户工作。对接收的存款企业,先开户,后补办开户审批手续。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对接收的存贷款科目账号延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有的科目账号。
(二)账务平衡
各接收行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先由常规业务专柜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设接收专户)过渡,并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科目划转到专项业务专柜。
专项业务专柜对接收的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常规业务存放(存放常规业务)”科目平衡。
(三)会计处理手续。
1.接收存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
贷: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贷:XX存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2.接收贷款业务。
(1)常规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常规业务专柜接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来的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贷: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
(2)专项业务专柜的账务处理。专项业务专柜接到经由常规业务专柜转来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企业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XX贷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3.资金清算。双方账务移交完毕,总行根据各方签字认可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开发性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审查确认后,对各分行下达清算资金通知书,逐级清算资金。
(1)各省级分行,各直属分行收到总行清算资金通知时,通过“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进行资金清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分行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户
(2)各二级分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3)各市(县)支行收到管辖分行清算资金通知时,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存放款项——接收专户(接收贷款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管辖分行户
存放发行款项——接收专户(接收存款户)
(4)专项业务专柜不涉及资金清算,不再进行账务处理。
4.接收存贷款业务及资金清算统一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并注转账原因。
5.专项业务账务接收完毕,应编制接收日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四、办理专项业务的核算
(一)专项业务日常会计处理手续比照常规业务办理。
(二)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日常现金清算。
1.清算原则。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因现金收付、资金汇划和同城票据交换等原因引起的资金存欠,必须每日清算,具体清算方法根据业务大小确定可以采取逐笔清算的办法,也可以采取逐笔登记,汇总清算的办法。
2.会计处理手续应用举例。
(1)某日,常规业务出纳专柜代理专项业务收入现金10笔1000000元,付出现金8笔800000元,营业终了,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1000000
贷:现金 800000
专项业务存放款项 2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200000
XX存款——各付款企业户 800000
(现金付出业务事先已记账)
贷:XX存款——各存款企业户 1000000
(2)某日,常规业务柜组代理专项业务柜组汇出资金10笔2000000元,汇入资金1500000元,采取汇总清算方法清算资金。
A.常规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500000
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1500000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2000000
B.专项业务专柜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
各汇出款项企业户 2000000
贷: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500000
XX存款——
各汇入款项企业户 1500000
(3)采用汇总清算资金的,现金收付业务应附“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转账业务,应附“资金清算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五、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权属于总行,未尽事宜由总行补充完善。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六、本办法自1998年4月30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
10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
103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单位是活期存款和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后负债方净额按规定比例存放中央银行的一般准备金存款。
104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常规业务存放和拆放的款项。
217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8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19 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1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
算。
222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3 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24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5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6 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棉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1 扶贫贴息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2 扶贫贴息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3 扶贫贴息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44 扶贫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国家扶贫专项不贴息扶贫贷款,包括一般扶贫贷款(即国定贫困县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不包括人民银行划转老少边穷、县办工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
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5 扶贫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46 扶贫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不贴息扶贫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1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2 农业综合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3 农业综合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4 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55 农业基本建设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6 农业基本建设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基本建设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57 农业技术改造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58 农业技术改造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59 农业技术改造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农、林、牧、水技术改造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1 蔬菜批发市场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蔬菜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实施“菜篮子”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
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2 蔬菜批发市场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3 蔬菜批发市场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蔬菜批发市场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64 科技开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用于支持科技开发项目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
核算。
265 科技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66 科技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科技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1 林业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2 林业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3 林业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林业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74 治沙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5 治沙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76 治沙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治沙专项贴息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1 其他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2 其他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未到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83 其他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其他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284 委托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委托而代理发放的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正常、逾期和呆滞、呆账贷款明细账。
301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
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2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3 人民银行划转老边地区发展经济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老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04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
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5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6 人民银行划转地方经济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07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
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8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09 人民银行划转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311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
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2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3 人民银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4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含台资企业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
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5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6 人民银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17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划入本行专项业务的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本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
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8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19 人民银行划转其他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或逾期未到两年的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人民银行划入本行的其他专项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351 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一定的贴现率对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本科目按贴现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
352 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
353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
核算本行按规定提取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呆账准备金。
354 应收贷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各项贷款当期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欠息人分别设置明细账。
356 坏账准备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357 拨付营运资金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总行调拨省(市)分行专项业务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按所辖分行设置明细账。
358 其他应收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359 待处理财产损溢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设置明细账。
二、负债类
401 单位活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2 单位定期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企事业单位的定期存款。本科目按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03 国家专项存款
核算中央、地方政府存放本行专项业务的支农专项存款。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15 向中央银行专项借款
本科目由总行专用,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借款资金。本账户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416 再贴现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款项。
417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核算本行常规业务向专项业务存入或拆入的款项。
431 委托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接受其他部门用于委托贷款而存入的款项。本科目按存款种类和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434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待解付的汇款及采购单位或个人的临时性采购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451 应付存款利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本科目按应付未付利息存款户设置明细账。
452 分支行营运资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实际收到的资本性营运资金。本科目按所属分(支)行设置明细账。
453 其他应付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暂收上级行或所属行的款项。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456 应缴税金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应缴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需要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的税金由常规业务费用统一缴纳,具体分摊办法另定。
三、所有者权益类
601 总行实收资本
本科目总行专用,核算总行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本科目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602 资本公积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取得的资本公积。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603 本年利润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本年度损益类各科目轧差后结出的本年利润(或亏损)总额。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4 利润分配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按应缴所得税、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公益金、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总行专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设置明细账。
四、损益类
701 贷款利息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3 其他营业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4 营业外收入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5 存款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吸收的各项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6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联行、系统内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7 业务管理费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8 其他营业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除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09 营业税金及附加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缴纳的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710 营业外支出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支出。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年终无余额。
表外科目
801 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呆滞、呆账贷款应收而未收的利息。本科目按贷款户设置明细账。
802 人民银行划入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人民银行划转的专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803 未发行有价证券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行或代理发行的但尚未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在核算有价证券调入、调出、发行等业务过程中,按有价证券面额进行核算。
804 代保管物品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代保管其他单位的有价物品。本科目按单位和物品种类设置明细账。
805 抵押物品
核算单位或个人向本行专项业务承借抵押贷款出具的用作抵押的物品及有价证券。本科目按物品及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806 银行承兑汇票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承诺到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到汇票承诺到期承兑时,记收方,到期承兑时,记付方。
807 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加工企业挤占挪用贷款。
808 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扶贫挤占挪用贷款。
809 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挤占挪用贷款。
810 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农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挤占挪用贷款。
811 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挤占挪用贷款。
812 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信贷部门认定的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挤占挪用贷款。
813 呆账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经审计稽核部门认定的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呆账贷款。

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各项目“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报表“年末数”填列,若上、下年度项目有所变动应对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总合计必须与上年度保持一致。
二、各项目“年末数”的填列方法。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根据102、103科目余额填列。
(二)“短期贷款”项目,根据各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余额填列。
(三)所有减项分别根据对应科目余额正数填列。
(四)“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根据366科目所属明细账户余额分析填列。
(五)“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金及各长期贷款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六)“中长期贷款”项目,根据各固定资产贷款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和各相关贷款科目中属于中长期的数据分析填列。
(七)“短期存款”项目,根据401科目余额填列。
(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根据各长期负债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九)“长期存款”项目,根据402、403科目填列。
(十)“长期借款”项目,根据415科目扣除一年内到期的数据后填列。
(十一)其余各项目分别根据所对应科目余额填列。

附件:三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与常规业务会计报表并表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二)“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分别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项目。
(三)“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并入“短期贷款”项目。
(四)“中长期贷款”并入“长期贷款”项目。
(五)“委托贷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项目。
(六)“呆滞呆账贷款”并入“呆滞贷款”项目。
(七)“委托存款”并入“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项目。
(八)其他专项业务各项分别并入对应各项目。
二、业务状况报告表
(一)102、103科目并入710科目。
(二)104、417科目分别并入715、823科目。
(三)218、222、225、242、245、252、255、258、262、265、272、275、282、302、305、308、312、315、318科目并入740科目。
(四)219、223、226、243、246、253、256、259、263、266、273、276、283、303、306、309、313、316、319科目并入741科目。
(五)217、221、224科目并入727科目。
(六)241、244、261、271、274、281、301、304、307、311、314、317科目并入736科目。
(七)251科目并入730科目。
(八)254科目并入755科目。
(九)257科目并入735科目。
(十)264科目并入756科目。
(十一)284科目并入767科目。
(十二)352、353科目并入743科目。
(十三)401、403科目并入801科目。
(十四)402科目并入805科目。
(十五)415、416科目并入820科目。
(十六)431科目并入847科目。
(十七)其他各科目分别并入对应科目。
附表:一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产负债报表(本外币汇总)编制单位:
总行 上报代号:00 数据时间:1998年01月至12月 制表日期:1998年4月27日
单位:元/人民币 页号:1(共01页)
----------------------------------------------------------
资 产 |行次| 代号 |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 代号 |年初数|年末数
-------------|--|----|---|---|------------|--|----|---|---
流动资产: | | 4| | |流动负债: | | 7| |
现金 | 1|1001| | |短期存款 |22|5001| |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2|1003| | |向中央银行借款 |23|5007| |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 3|1004| | |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24|5012| |
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 4|1009| |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25|5023| |
短期贷款 | 5|1019| | |应付利息 |26|5026| |
应收利息 | 6|1029| | |其他应付款 |27|5027| |
减:坏账准备 | 7|1030| | |应缴税金 |28|5035| |
其他应收款 | 8|1031|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29|5039| |
贴现 | 9|1037| | |其他流动负债 |30|5040|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0|1040| | |流动负债合计 |31|5000| |
一年内到期中长期贷款 |11|1041| | |------------| | 13| |
其他流动资产 |12|1050| | |长期负债: | | 8| |
流动资产合计 |13|1000| | |长期存款 |32|6001| |
-------------| | 10| | |委托存款 |33|6002| |
长期资产: | | 5| | |长期借款 |34|6004| |
中长期贷款 |14|2001| | |分支行营运资金 |35|6011| |
委托贷款 |15|2002| | |其他长期负债 |36|6007| |
逾期贷款 |16|2012| | |长期负债合计 |37|6000| |
呆滞呆账贷款 |17|2027| | |------------| | 14| |
减:贷款呆账准备 |18|2014| | |负债合计 |38|7000| |
其他长期资产 |19|2023| | |------------| | 15| |
长期资产合计 |20|2000| | |所有者权益: | | 9| |
-------------| | 11| | |实收资本 |39|8001| |
| | | | |资本公积 |40|8002| |
| | | | |本年利润 |41|8005| |
| | | | |未分配利润 |42|8006|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43|8000| |
| | | | |------------| | 16| |
资产总计 |21|4000|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44|9000| |
----------------------------------------------------------
行长(主任): 会计: 复核: 制表:
补充资料: 0万元; 0万元。
附表:二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损益明细表报告单位:
单位:元
-------------------------------------
科 目 名 称 |金 额| 科 目 名 称
----------------|---|----------------
701贷款利息收入 | |705存款利息支出
----------------|---|----------------
1.基建技改贷款利息收入 | |1.企事业存款利息支出
----------------|---|----------------
2.扶贫贴息贷款利息收入 | |2.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
3.综合开发贷款利息收入 | |3.其他存款利息支出
----------------|---|----------------
4.扶贫贷款利息收入 | |706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
5.贴现利息收入 | |1.向人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6.呆滞呆账贷款利息收入 | |2.向人民银行专项借款利息支出
----------------|---|----------------
7.其他贷款利息收入 | |3.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
8.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 |707业务管理费
----------------|---|----------------
70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 |
----------------|---|----------------
1.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 |
----------------|---|----------------
2.存放常规业务款项利息收入 | |708其他营业支出
----------------|---|----------------
703其他营业收入 | |1.人民银行专项贷款手续费支出
----------------|---|----------------
1.手续费收入 | |2.呆账准备金支出
----------------|---|----------------
2.利差补贴收入 | |3.坏账准备金支出
----------------|---|----------------
704营业外收入 | |709税金及附加
----------------|---|----------------
1.罚款收入 | |1.营业税
----------------|---|----------------
2.其他收入 | |2.其他税金及附加
----------------|---|----------------
| |3.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税金及附加
----------------|---|----------------
收入小计 | | 支出小计
----------------|---|----------------
纯 损 | | 纯 益
----------------|---|----------------
合 计 | | 合 计
-------------------------------------
行长(主任):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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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部


厅科教字[2006]100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部各省(区、市)、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省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西部交通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西部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条件,结合交通科技自身发展特点,我部编制完成了《“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四月五日

前 言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二十一世纪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描绘了我国“十一五”发展的宏伟蓝图,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做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对西部大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条件。“十五”期间,通过实施西部交通建设科技计划,依靠科技创新,有力地支撑了西部交通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延用“十五”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政策,继续解决西部交通发展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推动西部交通科技进步与创新。
根据《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结合交通科技自身发展特点,编制《“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未来五年西部交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研发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指导西部交通科技工作,促进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十五”西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根据交通部党组提出的“四个为主”即“以实用工程为主,以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中技术问题为主,以长期想解决而现在还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主,以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基础研究为主”的指导原则,编制印发了《西部开发“十五”交通科技规划》,针对西部地区筑路技术、道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安排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306项,投资15.4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85亿元。
“十五”期间,西部项目总体进展顺利,已完成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据测算投入产出比为1:19.1,直接经济效益达到290多亿元。西部项目依托了351个重要建设工程,针对重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形成了9项成套技术和20多项重大关键技术,近百个项目的成果纳入到公路、水路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制、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262项,形成设计、施工指南和技术手册133个。西部项目注重产、学、研结合,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社会科技资源,吸引万余技术人员参与科技攻关。组织实施了交通部支持西部干部培训计划,培训西部地区交通管理和技术人员达2万多人次,培养了大批科技骨干和管理人员。
西部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主要表现在:
1、特殊地区公路修筑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沙漠、黄土、盐渍土、多年冻土、膨胀土、岩溶等特殊地质地形条件,开展公路修筑技术和相应病害的防治研究,形成了六类特殊地质条件下的成套筑路技术。完善了特殊地区路基施工质量控制和基于稳定控制的路基设计方法,推荐了特殊地区合理(典型)的路面结构形式,提出了特殊地区路面病害的处治技术,在沙漠、黄土和多年冻土地区公路修筑技术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沙漠高速公路设计与施工、黄土浸水特性、多年冻土地区公路病害机理与分析理论等原创性成果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2、路基路面修筑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和筑路材料等特点,开展了大粒径碎石、土石混填、天然砂砾、路用复合材料、新老路基结合部处治等路基修筑技术研究,初步解决了路基稳定技术问题,缓解了筑路材料相对缺乏的矛盾;开展超薄沥青面层、桥面铺装、高速公路早期破坏、沥青路面设计参数等研究,进一步揭示了路面破坏机理,提出了更为合理的路基路面设计理论、方法和参数;开展水泥路面、沥青路面和废旧橡胶粉沥青等再生利用技术研究,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了环境污染;开展低造价路面建养和农村公路典型路面结构等技术研究,提出了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南,支持了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
3、公路隧道建设技术
针对西部山区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开展了连拱隧道、小净距隧道、分叉式隧道等设计施工技术研究,较好地解决了传统双洞隧道线位选择上的限制;长大隧道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解决了特殊地质条件下涌水量预测、施工阶段地质勘察与预报、围岩稳定性分析、信息化施工、隧道不良地质处治、长大隧道通风、防灾救灾、运营监控等问题。公路隧道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初步形成了我国西部山区复杂地形地质条件下隧道设计、防灾减灾、通风照明、运营监控与管理的技术体系。
4、桥梁设计及旧桥加固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山高谷深、地形复杂、建设难度大的特点,结合我国公路桥梁建设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开展了各类新型桥梁技术研究,在高墩大跨弯桥、钢管混凝土拱桥、钢桥、钢-混凝土组合箱梁桥等新型桥梁的设计与施工技术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建立了桥梁全寿命周期成本计算模型,确立了桥梁全寿命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流程,提出了桥梁全寿命设计方法;建立了旧桥承载能力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形成了桥梁结构检测、评价和加固成套技术。
5、防灾减灾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频发的滑坡、泥石流、崩塌、水毁、雪害等灾害,开展公路地质灾害预报与防治、边坡防护和三峡库区港口地质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形成了公路边坡稳定成套技术和公路雪害防治成套技术,完善了公路水路沿线塌方、滑坡、泥石流、水毁等地质灾害的综合预报与防治技术,提高了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品质。
6、交通安全保障技术
针对公路交通安全的现状,重点开展了公路连续长大下坡路段、公路隧道进出口过渡段、公路平交路口等交通事故多发区的事故分析和对策研究,研制了多种形式的山区公路安全防撞护栏,着手编制我国第一版《公路交通安全手册》,初步形成了公路交通安全评价方法,提出了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水路安全方面,通过开展三峡库区航运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实施船舶动态监控和航运安全管理系统,有效改善了西部内河航运安全保障系统。
7.交通建设生态保护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植被恢复难、水土流失严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建立了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山区公路生态化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导了川主寺~九寨沟等公路工程的建设;通过原生植种筛选、坡面保护与水土流失防治、植物群落设计与土壤养分供给、植被养护与节水抗旱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形成了公路路域生态恢复技术;开展了三峡库区船舶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解决传统监管模式不足的问题,增强了三峡库区防污能力。
8、内河水运建设技术
针对西部内河航运技术落后的状况,开展了航道整治技术的研究,形成了长江中上游航道整治、山区河流整治、通航枢纽建设、大水位差码头建设等航道整治和航运开发关键技术。开展了内河船型系列标准和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等研究,制、修订了80多项内河船型标准,创建了我国“内河船型标准体系表”,编制了《我国西部内河发展船型指导手册》,开发川江和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客船等新船型,提升了西部内河航运的技术水平。
9、交通信息技术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信息化基础薄弱的状况,推广了GPS、航测遥感、CAD公路勘察设计集成技术,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和公路客运车站客运管理信息技术等,收到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开发了西部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支持了省级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了省际公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使西部交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面临的形势及需求
(一)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省际通道建设将全面完成,届时西部地区公路总里程将超过94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将超过2万公里,90%以上的乡镇和近5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内河航运将集中力量建设长江、西江等水运主通道,西部地区将加大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建设的力度,加快港口建设的步伐,主要港口将基本实现机械化、规模化。西部交通建设任务依然繁重。
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地形、地质和气候条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更加艰难。公路建设桥隧比例高,结构、材料、施工和安全技术有待提高;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还较低,目前不通公路的乡镇、行政村大多在西部偏远山区,工程难度大、造价高;西部内河多数航道依然处于天然状态,航道等级低,港口基础设施差,船型杂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水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恢复条件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突出;这些都是制约西部地区交通运输发展的主要问题。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西部交通发展必须从要素驱动型向技术驱动型转变,逐步建立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西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体系,这对西部交通科技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二)科技需求
“十一五”期间,公路水路交通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开展大规模建设,对科技的需求更加迫切,基础设施建养技术、运输组织与管理技术、交通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等领域有一系列技术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根据西部地区的地形地质和气候条件,公路水路建设不仅需要解决路基路面、复杂隧道、特殊桥梁工程和高等级航道、梯级开发、大水位差直立式码头建设等方面所面临的技术难题,还需在提高基础设施结构耐久性和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等方面进行科技创新。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养护难度大,养护方法具有特殊性,在高等级公路快速检测、评价和修复技术以及农村公路低造价养护技术方面急需进行深入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养护需要更大的科技支持。
—公路水路交通服务能力。西部地区国土面积辽阔,地形地质及气候条件复杂,而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单位国土面积人口数量较中东部地区低,因此西部地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组织更为复杂;且因为矿产性资源丰富、国境线长等特点,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大宗资源性物资的集疏运以及边境运输等需求迫切;同时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西部地区大区域、都市圈、经济带等交通网络、枢纽和运输通道技术,先进、适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与服务体系、客货运输与支持保障信息系统、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都急需研究与开发。
— 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保障。针对西部地区山高谷深、自然条件恶劣,冰、雪、雾和滑坡、泥石流、水毁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需要系统研究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灾减灾技术,交通安全可靠性评价技术、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技术、交通运输安全保障技术等,提高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和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 公路水路交通可持续发展。针对西部脆弱、敏感的生态环境,建筑材料短缺,人才匮乏的现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尤为重要,新型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需求更为迫切,充分利用水资源、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技术、节能新技术和资源再生利用技术需要深入研究,同时,注重人才培养,推进西部交通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交”战略,立足西部、面向行业,按“四个为主”的指导方针,攻克制约交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解决交通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大力培养西部科技人才,提高西部交通科技水平,促进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西部公路水路交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引导,强化创新
立足交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科技创新,为西部交通发展扩充能力、改善服务和缓解制约提供科技支撑。
2、统筹兼顾,重点突破
统筹考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运输服务、安全保障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科技问题,根据轻重缓急,集中力量突破制约交通建设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与行业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
3、加强推广,深化研究
加强成果的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推广应用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提高研究的理论性、创新性和实用性,提升科研水平。
4、选优择强,整合资源
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开放竞争、严格规范的科技项目管理模式,调动社会资源,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在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输服务、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西部交通科技人才队伍,推动西部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使西部交通科技的落后状况明显改善,交通科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交通发展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
—特殊条件下的公路、桥梁、隧道设计建设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若干单项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公路养护和运输组织服务技术明显提升,公路交通安全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公路路面快速养护、公路工程安全保障、环境保护和植被恢复等成套技术;
—山区河流航道整治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形成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港口建设等成套技术;
—制、修订公路水路交通技术标准、规范200项以上;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00篇以上,在SCI、EI检索论文50篇以上;获得国家专利50项以上。
—通过西部项目培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30名以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500名以上;培训西部科技人员2万人次以上。
四、研发重点及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西部地区交通发展面临的技术需求,确定了5个研发重点共计41主要研究内容。
(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技术
1、预期目标
围绕西部地区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在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领域突破各种特殊条件下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瓶颈;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为重点开展建设养护技术研究,适应我国西部地区建设养护工作的技术需求。
2、主要研究内容
— 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公路建设技术
— 路面全寿命设计技术
— 公路工程新材料开发与应用
— 公路工程勘测与勘探新技术
— 桥梁结构全寿命设计技术
— 桥梁结构耐久性
— 桥梁加固新技术及新材料
— 大型桥梁结构安全监测与评价
— 特殊地质和环境条件下隧道工程技术
— 公路养护新材料开发与应用
— 公路养护技术及工艺
— 公路长大隧道安全监控与养护
—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

(二)水路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技术
1、预期目标
结合西部内河水运工程建设,解决西部地区特殊地理、地质条件下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技术难题,逐步实现航道通畅、枢纽通航合理、港口运营安全高效,为发挥我国内河运输优势提供技术支撑。
2、主要研究内容
— 航电枢纽建设及通航技术
— 复杂河段航道整治技术
— 渠化河流工程技术
— 大水位差码头建设技术
— 全寿命水工结构设计技术
— 水运工程泥沙防治技术
— 航道疏浚、吹填和维护技术
—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检测、评价与维护技术
(三)运输服务技术
1、预期目标

开展西部区域交通运输管理、一体化运输、客货运枢纽规划与设计、交通运输管理与信息化技术整合与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推动西部区域交通资源的整合,为区域交通一体化提供技术支撑,提高运输服务能力和效率。
2、主要研究内容
— 公路水路客货运运输管理信息技术
— 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技术
— 公众出行服务系统
— 交通一体化规划及相关技术
— 船型标准化技术
— 滚装运输技术
— 港口运营控制与管理集成技术
— 港口装卸自动化控制技术
(四)交通安全保障技术
1、预期目标
从人、车、路以及管理等多视角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技术研究,在体系规划、工程技术、车辆装备、安全管理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开展研究,建立我国公路交通安全技术体系,促进我国公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逐步好转。水路交通安全开展水上安全监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提高水上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反应和处治能力,促进我国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的显著提高。
2、主要研究内容
— 公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 公路交通安全工程技术
— 公路通行安全性评价技术
— 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
— 人机工程学在交通领域应用技术
—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技术
— 地质灾害对交通基础设施影响及防治技术
(五)绿色交通技术
1、预期目标
开展交通环境规划、生态保护与治理、生态恢复与重建、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材料再生利用、船舶污染防治、节能运输装备等绿色交通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实现西部交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主要研究内容
— 节约型交通发展规划与设计技术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恢复技术
— 材料循环再生利用技术
— 交通节能技术应用与推广
— 港口和航运环境管理监控技术

以上研发重点和主要研究内容,将结合 “重大工程科技支撑、行业共性技术突破、推广应用示范工程、优秀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组织实施,具体科研项目将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生产建设的需求,适时评估、调整。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科技对西部交通发展的贡献水平
西部交通科技是西部大开发交通先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部门必须增强科技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科技创新摆在交通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十一五”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措施,提高科技进步对西部交通发展的贡献水平。
2、完善制度,深化改革,推进西部交通创新体系建设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科技发展理念,深化交通科技体制改革,在“十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完善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西部项目科技评价体系和信用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有序竞争,促进协调合作,广泛吸纳社会科研资源,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积极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西部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3、稳定投入,完善管理,保证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在继续延用“十五”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政策、稳定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和吸纳行业可以利用的资金资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向交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逐步形成以政府、企业、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投资的交通科技投入体系。在增加交通科技投入的同时,要通过科学立项、完善管理、强化信用、加强监督等手段,提高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
4、加强推广,服务生产,推动交通科普和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及时将成熟技术纳入标准规范;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工程建设中,提高工程质量,完善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成果后评估,遴选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加强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加强交通科技普及技术培训工作,开展科技下乡、下基层活动,促进科技为基层服务,提高交通生产建设一线职工的技能和整体素质。

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我市是国家“八五”期间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工作试点城市之一。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加速推广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进一步落实有关经济政策,强化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拟订了《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有关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南京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主管本市散装水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县的散装水泥工作,其业务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如期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其计划任务书须市散办参与审核,对发放散装水泥能力未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列项。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供应单位应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其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生产与供应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八条 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设施,凡不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使用散装水泥率,在1995年底前应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的运输单位应加强发放和计量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规定。
第十条 凡在城区及近郊一次性浇捣混凝土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资金,银行应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钢材、专用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提出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应优先安排供应。
第十三条 个别企业因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经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运输,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的专用车,由市散办核准后,报运管部门批准,其养路费,超限费可予以优惠照顾。
第十五条 按下列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用户逾期未退还水泥包装纸袋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时将纸袋押金的50%上缴市散办作为专项资金,其余50%上缴市财政。
(二)袋装水泥征收散装水泥开发资金,由水泥生产企业向用户按每吨包装水泥代收2元散装水泥开发资金,上缴市散办。
(三)征收散装水泥节约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向购货单位按每吨9元收节包费。其中,2元返还使用单位(含提供储存散装水泥设施单位),2元返还水泥生产企业,5元上缴市散办。
外埠进入本市的散装水泥,供应单位应将实得节包费的35%留作自用,35%返回用户,30%上缴市散办。
(四)凡从外埠调购到我市的袋装水泥(计划内除外),由有关部门按每吨4元征收扶持散装水泥费,上缴市散办。
(五)为了支持我市散装水泥出口,凡对外出口的散装水泥(包括散装、吨袋大包装、熟料)节包费从每吨收取9元下降到每吨收取4元。其分成办法:水泥企业留成2元,上缴市散办2元。
第十六条 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由市散办统筹用于:
(一)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
(三)奖励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返还水泥生产企业和用户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设备与设施。
用于散装水泥生产的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准挪用,并建立健全有关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散装水泥计划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办制定。
对未完成散装水泥计划的单位,由市散办按其未完成部分以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开发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199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