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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16:25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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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9日)
             (一)中方去文

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长
恩里克·特赫拉·帕里斯博士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向阁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与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按以下条件缔结一项免除外交、公务护照签证的协议:
  1.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委内瑞拉共和国公民,通过对方对外国旅客开放的所有城市或地区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2.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的逗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需延期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有义务遵守另一方有关外国人入境、逗留、出境及执行公务和从事职业活动的法律和规定。
  4.一方政府由于公共秩序、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原因可以暂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应在决定中止前至少七十二小时通过适当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政府。
  5.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将自通知之日起90天后失效。
  如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规定,我建议本照会和阁下同样内容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贵国政府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德和
                            (签字)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于加拉加斯
             (二)委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德和阁下
加拉加斯
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致函并通知阁下,已收到阁下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的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向您确认,我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该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长
                       恩里克·特赫拉·帕里斯
                           (签字)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于加拉加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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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外经贸部

各进出口商会:
现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收入的收取和返还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进出口商会务必高度重视,并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今年的第二次招标收入的收取工作,由各进出口商会具体办理。请各进出口商会根据《办法》规定,规范招标收入的收取及返还工作。
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为指定办理收取招标收入的开户银行。
四、各进出口商会在执行《办法》的工作中如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贸管司)反映。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的收取和返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以下简称招标收入)的范围包括:
(一)中标保证金;
(二)中标金;
(三)转让配额手续费;
(四)受让配额金;
(五)招标配额有偿使用费;
(六)上述款项的利息。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招标收入收返原则和管理办法,并对招标收入的收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指定办理收取招标收入的开户银行。
第四条 招标委员会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工作,收取招标收入,并负责审核须返还的招标收入。具体事务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五条 各有关进出口商会代收的招标收入,扣除经核准须退还的招标收入及招标工作本身的实际开支,全部上缴外经贸部。
第六条 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招标收入的收返、清算、汇总、上报等工作。
(一)在外经贸部指定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设收取招标收入的专门帐户,报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后公布。
(二)负责招标收入收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三)按招标商品分类设帐,分别核算每个商品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
(四)每季度终后15日内,按要求表格(见附表一),将本季度的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报外经贸部,同时将所收取的招标收入上缴外经贸部。年终后30天内将上年度招标收入的收返情况进行清算并将结果上报外经贸部,同时将清算后应上缴的招标收入全部上缴。
(五)招标配额发生转让、受让情况时,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收取转让配额手续费和受让配额金。
第七条 招标委员会负责提出应返还招标收入的方案,报外经贸部批准后,由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办理还款手续。
第八条 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在中标企业交款后,为交款的中标企业开具收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并加盖商会招标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中标企业在有效期内交回中标配额,有关进出口商会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后,定期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 有关进出口商会在招标收入收取工作中的实际开支问题,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而擅自将收取的招标收入挪为它用、截留、拖欠、坐支的单位,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等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纺织品被动配额部分类别有偿招标和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而收取的配额有偿使用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范畴,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商会招标收入收取情况表
------商会 年 季度 单位:元
----------------------------------------------------------------------------------------
| 商品名称 | | | | | | |
| 项 目 | 小计 |招标商品| … | … | … | 备 注 |
|--------------------|------------|--------|------|------|--------|------------|
|合计 | | | | | | |
|--------------------|------------|--------|------|------|--------|------------|
|其中: | | | | | | |
|--------------------|------------|--------|------|------|--------|------------|
|中标保证金 | | | | | | |
|--------------------|------------|--------|------|------|--------|------------|
|中标金 | | | | | | |
|--------------------|------------|--------|------|------|--------|------------|
|转让手续费 | | | | | | |
|--------------------|------------|--------|------|------|--------|------------|
|有偿使用费 | | | | | | |
|--------------------|------------|--------|------|------|--------|------------|
|--------------------|------------|--------|------|------|--------|------------|
|应退还中标金和保证金| | | | | | |
|----------------------------------|----------------|----------------|------------|
|本季(年)末银行专用帐户存款余额数|招标收入应上缴数|招标委员会预留数|招标收入实 |
| | | | 际上缴数 |
|----------------------------------|----------------|----------------|------------|
| | | | |
----------------------------------------------------------------------------------------
商会主管会长: 财务主管处长: 经办人:
填报日期:
注明:
1.受让配额金与中标金一并填写。
2.中标企业于上一年度交纳的本年度的招标收入,归入到本年第一季度报表中。
3.年度终了,第四季度报表请连同年度报表一并上报。
4.本表一式三份,报部计财司、贸管司各一份,商会留存一份。
5.本表由各商会自行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

(1998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筹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选委员会的产生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其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三条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其成员应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第四条 推选委员会的组成共200人。分为四大界别人士,即: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5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0人。
第五条 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 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视为符合本项的规定:
1.持有注明澳门出生标记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2.持有载明从首次发出日至报名截止日满7年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3.如现持有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不能证明报名人事实上已在澳门合法连续居住满7年,但能出示有效的澳门永久居留证作为证明;或能出示治安警察厅或身份证明司签发的有效居住证明书作为证明。
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条件的非中国籍报名人,须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
(三)拥护和遵守基本法;
(四)愿意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职责;
(五)愿意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制定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七条 组成推选委员会的前三大界别即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的委员,按照以下办法选举产生:
(一)报名
凡有意从上述三大界别参加推选委员会者,可通过有关界别团体(政治性团体除外)向筹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报名;也可持有关界别团体出具的属于本界别的证明直接向秘书处报名。上述团体必须是1998年5月5日筹委会成立前依法成立者。
参选人须填写由秘书处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通过有关界别团体向秘书处报名的,应由该团体证明其属于本界别、专业或行业的人士。
参选人应对报名表内所填事项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自行负责。如遇投诉,筹委会可在必要时要求被投诉人举证加以澄清或说明,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参选资格。
上述报名表由有关界别团体或参选人本人送交秘书处澳门办事处。
报名日期由主任委员会议另行决定。
(二)候选人的提出
参选人名单由秘书处印发筹委会全体委员,并公布于众。筹委会委员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各自从中提出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每界别的建议人选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各界别人数,也不宜少于应提名人数的80%。
主任委员会议在筹委会委员所提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提出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
主任委员会议在提出上述候选人名单前,应充分考虑委员们的意见,但不对任何人是否进入候选人名单的原因作出解释。
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人数应多于应选委员的名额,各界别的差额比例不少于30%。
(三)选举
主任委员会议分别提出前三界别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筹委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点票时,由筹委会委员互选的监票人员负责监票,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统计各位候选人所得票数。每张选票所选的各大界别委员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
工商、金融界得票数名列前60名者,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名列前50名者,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名列前50名者当选。如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这些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八条 推选委员会第四大界别的40个名额中,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4人全部为推选委员会委员。原政界人士和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分别为25名和11名。
第九条 原政界人士和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按以下办法产生:
(一)有意参加推选委员会的原政界人士,可通过原政界人士界别内的团体(政治性团体除外)向秘书处报名,也可通过前三个界别内的团体向秘书处报名,由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团体证明其身份;也可由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原政界人士参加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委员每5人可联署提名,每位委员参与联署提名的人选总数不得超过3人。
参选者也可持有关界别团体出具的属于本界别的证明直接向秘书处报名。
报名参选的原政界人士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通过有关界别团体向秘书处报名或由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的,应由该团体或联署提名的委员分别填写上述报名表的有关部分。
(二)除上述提名办法外,原政界人士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与上列第七条的规定相同。
(三)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推选委员会的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有意以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名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在提名截止日前向筹委会报名,由秘书处将名单汇总后交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从中产生11名推选委员会委员。
以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身份报名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
第十条 具有多种界别背景和身份的人士只能选择在一个界别参选。
第十一条 推选委员会的委员在同一天内全部产生,产生时间、地点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在推选委员会前三界别和原政界人士的委员出现空缺时,可从相应界别或原政界人士未当选的候选人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如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由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递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主任委员会议。秘书处可就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