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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1:22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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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为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本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和俄罗斯联邦持有效的本国外交、公务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商定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包括为外国公民制定的登记、居住、旅行和过境的规定。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中央(联邦)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通报该国相应单位或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及时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七条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八条 在启用俄罗斯本国新护照之前,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使用注明其俄罗斯国籍的原苏联外交、公务护照。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或启用新护照,亦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十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十二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中有关持外交、公务护照旅行的条款在中、俄两国间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荩卿          鲍·尼·巴斯图霍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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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已于1998年10月16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保证业务,本着“防范风险、稳健经营、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的原则,稳妥地开展保证业务。各级行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客户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要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上,确保我行保证业
务沿着稳健、安全、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办理保证业务;各一级分行必须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对所辖二级分行转授权及转授权权限的范围。总行重申,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各级行无权自行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各级行只能在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对超出授
权(或转授权)范围的,必须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行审批;有审批权限的行的审批意见是经办行能否具体办理该项保证业务、能否出具保函的唯一依据。
三、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必须结合本行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对于风险较高的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借款保证、补偿贸易保证、租赁保证以及账户透支保证,必须从严控制。
四、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总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保证业务。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生无权担保、越权担保、违规操作或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一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全行将统一执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建设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严格遵循自主经营、授权经办和反担保保障原则。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由各级行信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保证业务种类
第六条 建设银行开办下列保证业务:
一、投标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建设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承包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履约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建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工程维修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质量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设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
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八、关税保付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海关保证,如被保证人在商贸活动中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建设银行将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释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如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船舶被外国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由建设银行
向外国法庭提供的保证。
十、付款保证。
(一)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建设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技术交易中,建设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建设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延期付款保证。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建设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当建设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十二、分期付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借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租赁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设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补偿贸易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建设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 ?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六、留滞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建设银行承诺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
十七、账户透支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账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建设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八、经总行同意的其他类保证。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证;
三、以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
四、建设银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证。

第三章 保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保证申请:
一、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结算;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
四、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
五、能够向建设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
申请人申请提供以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的,还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其购买外汇的批件。
第九条 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保证时,应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二、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该项保证的证明文件;
三、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时上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反担保材料:
申请人以质押或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质押权利凭证及其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人以他人的财产抵押或出质的,还应提交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抵押或出质的书面文件;申请人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权利凭证出质
的,还应提交该权利凭证开立单位向建设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申请人以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反担保意向性文件以及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年检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提供与其? 闪⒛晗尴嗟钡牟莆窕峒票ū?、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等。第三方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方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交存保证金数额及相关承诺文件;
六、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银行核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信额度证书、与建设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等;
七、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建设银行接到申请人的保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根据授权权限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与申请人签具《出具保函协议书》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后,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具保函。
第十一条 出具保函协议书、保函文本及反担保合同文本应采用中国建设银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应在申请保证时将该文本随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建设银行审查。

第四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银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二、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三、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实际交由建设银行占管;足额缴存保证金等);
四、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缴纳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五、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该项保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六、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保函由建设银行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该经办行公章。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采用电开方式出具的保函除外)。

第五章 保函的履行
第十五条 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或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该项保证业务的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同意的,按新出具保函办理;不同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
止保函的,建设银行应及时收回该保函。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建设银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建设银行履行保证义务的,建设银行如无其他抗辩理由应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及第三方保证人)主张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垫付资金的,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动失效,建设银行应当要求被保证人或受益人将该保函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证业务收费按建设银行确定的费率表向被保证人收取,建设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费率。
第二十二条 与建设银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请求建设银行转开保函的,经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保证除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外,执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银行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210号)、《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建设银行发布规章通告第5号)以及依照上述办法和规程制发的有关保证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出具保函申请书 编号
---------------------------------------
| | 名称 | |地址及联系电话 | |
| 申 |---------|---------|--------|---|
| 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 | |
| 人 | |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 基 | 理人姓名 | | | |
| 本 |---------|---------|--------|---|
| 情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企业信用等级 | |
| 况 |---------|----------------------|
| | 授信情况 | |
|----|---------|----------------------|
| |受益人 | | 保证事项 | |
| 申 |----|----|------|---------------|
| 请 | | | 保证范围 | | | |
| 保 |保证种类| | | | 保证期限 | |
| 函 | | |(币种金额)| | | |
| 内 |----|----|------|----|------|---|
| 容 | | |保函文本的 | |要求出具保函| |
| |保证方式| | | | | |
| | | | 使用 | | 的时间 | |
|----|--------------------------------|
|拟提供反| |
|担保方式| |
|----|--------------------------------|
| | |
| 所 | |
| 付 | |
| 资 | |
| 料 | |
| | |
|----|--------------------------------|
| | |
| |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
| |此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
| | |
| | 申请人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 | 代理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 |
---------------------------------------

附件:二

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
甲方(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或电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因 ,申请乙方为其出具币种为 金额(大写)为 的 保函。乙方经审查,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出具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币种为 金额为 、保证方式为的 保函。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
□以乙方为质权人、 为出质人、金额为 万元的 质押;出质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
□以乙方为抵押权人、 为抵押人、金额为 万元的抵押;抵押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
□以乙方为受益人、甲方为被保证人、 为保证人、金额为 万元、保证期限为 个月的 (见索即付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向乙方出具《反担保函》。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存币种为 金额为 的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至保函终止之日止,甲方承诺不支用该存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任何支付请求。
保证期间届满且乙方未承担保证责任及与保函相关的其他任何责任的,甲方将保函退还乙方后,乙方将该保证金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保函项下金额时,乙方可任意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1.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中支付;
2.当甲方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通知甲方交足存款对外支付;
3.通过实现反担保债权予以支付;
4.乙方自行垫付。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第四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及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收垫付资金利息;乙方垫付资金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反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现行的费率表没有异议并同意按该费率表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保证费用;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甲方同意按三个月支付保证费用。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函金额×费率。
本协议书项下保证费用的总金额为 (币种金额),甲方同意分次支付:
乙出具保函前,甲方向乙支付头三个月的保证费用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甲方支付保证费用的方式为 。
甲方不按时支付保证费用时,甲方同意乙方就应收取的保证费用随时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有关保证费用的其他未尽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费率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后 日内,乙方为甲方正式出具保函: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本协议书第二条项下的 (《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函》)正式生效,或(并)
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足额交存了保证金;
3.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5. 。
第八条 具备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因甲方或受益人的原因,乙方未能出具保函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元。
第九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甲方应将保函收回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函》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被保证人(公章)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保函(格式)
保证人声明条款:
一、本保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在授权权限内签发。
二、本保函载明的保证额度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相应递减。
三、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或因保证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
时,本行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四、如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本保函无效。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如本保函受益人、保证事项、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等项内容不全或保函内容有涂改的,本保函不生效。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保函终止或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退还我行。
格式一 投标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方)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投标方)参加以你方为招标方的投标,我行已接受投标方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承包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承包保证、履约保证和工程维修保证)

格式三 预收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 合同(或协议)编号 ,并按该合同约定预收你方 预付款
(币种及金额),用于 等用途。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该预付款或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预收款退款保证和预付款退款保证)

格式四 质量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项下货物质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五 补偿贸易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补偿贸易保证、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格式六 关税保付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贵国 (施工或举办展览),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
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七 保释金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八 付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 证人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和分期付款保证)

格式九 借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你方签订了《
借款合同》(编号 ),我行已接受借款人的请求,愿就借款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 租赁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承租
人的请求,愿就承租人按上述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向你方提供如下保
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
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留滞金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你方预支留滞金
(金额币种),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二 账户透支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拟在贵行开立 透支账户,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开立该账户后在你方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格式一 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被保证人) 与乙方签具第 号《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保证金额为 的 保函。甲方根据(被保证人)的请求,愿意以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甲、乙双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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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中文)


目 录


前言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结束语





前 言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一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大事件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情况的报告》为题,作了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司法政策性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在广州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研讨班上第一次对“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作出全面阐述;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等。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12年,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全面发挥。与上年相比,知识产权各类案件增幅均较大,尤其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成倍增长。2012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2012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围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加强专利权保护;围绕培育品牌竞争优势,加强商标权保护;围绕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加强著作权保护;围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强竞争保护。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审结83850件,分别比上年增长45.99%和44.07%。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53848件,比上年增长53.04%;商标案件19815件,比上年增长52.53%;专利案件9680件,比上年增长23.80%;技术合同案件746件,比上年增长33.93%;不正当竞争案件1123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55件),比上年下降1.2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207件,比上年增长0.64%。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9件,比上年增长8.18%;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13件,比上年下降3.46%。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9581件,审结9292件(含旧存),分别比上年增长25.37%和21.32%。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172件,审结223件(含旧存),分别比上年下降41.5%和0.4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7件,审结246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81件,审结186件(含旧存)。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国地方人民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为87.61%,与2011年持平;上诉率从2011年的47.02%下降到2012年的39.53%;再审率从2011年的0.51%下降到2012年的0.20%;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11年的3.66%上升到2012年的5.46%;审限内结案率从2011年的98.57%上升到2012年的99.24%。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27件,裁定支持率为83.33%;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320件,裁定支持率为96.73%;依法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74件,裁定支持率为94.67%。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姚明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
    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进一步细化、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审查标准,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审结289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0.35%和17.37%。其中,新收专利案件760件,比上年增长16.21%;商标案件2150件,比上年增长21.68%;著作权案件3件,比上年增长50%;其他案件15件,比上年增长50%。
    在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仍占较大比重。全年共计1349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数的46.53%。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127件,涉港案件109件,涉澳案件0件,涉台案件113件。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424件,审结1388件。其中,维持原裁判1225件,改判118件,发回重审3件,撤诉22件,驳回15件,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审理1件,其他结案方式4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行政申诉案件98件,审结98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驳回70件,占72.16%;裁定提审20件,占20.41%;裁定指令再审2件,占2.04%;撤诉5件,占5.10%;其他结案方式1件,占1.0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提审案件24件,审结22件。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5件,占22.73%;改判16件,占72.73%;撤诉1件,占4.55%。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有:韦廷建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乐活”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等。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7840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注册商标的案件4664件),比上年增长150.16%;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2607件,比上年增长236.82%;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2587件,比上年增长48.08%;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案件70件,比上年增长34.62%。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2794件,比上年增长132.45%,生效判决人数15518人,比上年增长54.33%,给予刑事处罚15338人,比上年增长94.35%。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7684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2504件;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2535件;以其他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件71件。
    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2012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1906件;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615件;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63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3018件;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27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43件。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赵学元、赵学保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等。
    坚持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回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2012年,人民法院继续加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与配合,协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厅等部门协调,明确了知识产权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诉讼过程中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制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调研成果《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研究》为基础,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试点工作。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福州市海关、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协议”。西藏、河北、河南、江苏、江西、四川、广东、海南等地法院系统也十分重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推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格局的形成与良性发展。
    二是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科技专家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委托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等多元调解方式。北京市法院系统通过委托调解、联合协作等方式,积极落实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的纠纷化解机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专利民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是高度重视关联案件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将侵权法律关系转化为市场合作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卡拉OK行业著作权侵权关联案件多的情况,多次组织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卡拉OK业主代表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座谈,从源头上一揽子解决卡拉OK行业的著作权纠纷。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影响大的知识产权关联案件,主动到当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座谈。
    2012年,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成效显著,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达到70.26%。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等重大案件的成功调解,受到国内外广泛好评。
    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
    2012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落实公开审判原则。
    一是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网络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等方式,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反垄断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一方面邀请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参与旁听庭审,另一方面通过微博直播向全社会公开庭审活动。内蒙古、河南、江苏、安徽、湖南、四川、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地法院均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的长效机制。
    二是通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各高级法院均安排有专门的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员,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及网络维护工作,并实施上网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提高裁判文书的上网率。截至2012年底,共有47422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
    三是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年鉴等材料,全面展示、公开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中英文)。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合作编辑出版了首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1年)》,年鉴收录了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综述、统计数据、调研成果、典型案例等资料。北京、重庆、山东、河北、河南、甘肃、新疆、江苏、湖南、四川、广东、广西、海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发布了当地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蓝皮书。



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12年,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保障和助力。一是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三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四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五是加强国际、区际交流,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不断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7月,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应加大智力成果保护力度,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应依法促进创新要素合理配置,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应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司法保障能力。天津、内蒙古、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文化特色与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出台了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湖南、山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出台了为创新型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走访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卡拉OK、游戏动漫、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产业领域,调研文化产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形成《江苏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14条司法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的公证证据不规范等问题,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关于规范电子信息证据公证保全的司法建议》。湖北省法院系统针对KTV、网吧在经营过程中频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情况,向当地工商局、版权局、文化局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针对影视作品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向原国家广电总局发送司法建议书。
    北京、上海、黑龙江、内蒙古、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四川、贵州等地法院系统通过走访企业、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建立联系创新主体的长效机制,了解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需求,为地方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深入老字号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就老字号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石景山区法院提出“智护CRD”、打造“石景山服务”品牌,为辖区商品流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创意产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联系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创意68”文化产业园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绍兴黄酒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特色调研。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完成了《合肥市著作权典型案例规律解析与文化产业发展对策研究》。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陶瓷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了调研,并就《景德镇陶瓷工艺标准》的起草建言献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以国际旅游岛为背景的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在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第八届中国喀什商品交易会期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喀什市人民法院,派出知识产权法官向国内外参展人员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邀派知识产权法官参与了第八届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的相关工作。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
    2012年,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一是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简称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初步发挥。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2012年,广东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省法院、19个中院和30个基层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近90%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试点工作,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因具有鲜明特色被社会媒体誉为“深圳模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牵头完成《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纪要(征求意见稿)》。内蒙古、山东、湖南、四川、福建、贵州等地法院系统也都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
    二是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在适度集中专利案件、驰名商标案件以及反垄断案件审理管辖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基层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管辖法院布局更加合理。截至2012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3个、45个、46个、44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41个。
    三是不断健全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查明的有效方式,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拟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科学技术咨询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任25位技术专家担任诉讼辅助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专家证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方法,形成经验总结《专家证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实践》。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陪审率达到10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的模式,审理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专利案件。天津、新疆、湖北、湖南、四川等地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建立技术专家陪审员制度,遴选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弥补知识产权法官在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继续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平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广泛宣传,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法治文化,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众影响力。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白皮书(中英文)、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例和50件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合作编辑出版了首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1年)》。全国地方法院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宣传册、电台、电视台、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司法政策以及取得的成就,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与法治理念。北京、重庆、甘肃、新疆、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发布了当地的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蓝皮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宣传周期间公开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在辽宁电视台播放专题片“知识产权审判光辉历程”。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海广播电视台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通过青海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生活与法”栏目,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定期进行报道、宣传。法制日报、大众日报、山东卫视、山东法制报等多家媒体,对山东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报道,人民法院报以“为知识产权撑起一方法治晴空”为题刊登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实文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宣传周期间,通过发放知识产权知识问答卷、派发法律书籍、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妥善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多次召开跨部门会议,讨论有关知识产权刑法立法建议稿,研究假冒伪劣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例指导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积极协助公安部对侵权假冒犯罪发动“破案会战”,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万余名,涉案总价值113亿元。黑龙江、陕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药监局、文化监管部门、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贵州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传统中医药等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宁夏、安徽、河北、河南、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都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与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有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加强国际、区际交流,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国际视野,不断拓展渠道、丰富形式,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区际交流,消除误解、增进互信、促进合作,不断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5月,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官代表、政府官员、学者、律师、知识产权权利人代表,共计1200余人参加会议。我国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代表约有240余人参会;美国派出了由200多人组成的参会代表团,包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7位法官、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律师协会会长。与会代表们就“知识产权审判宏观问题”、“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贡献”等26个专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交流,共有143位代表在会上发言。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反映了在全球化环境下,中美双方交流、合作和共同面向未来的诚意、善意,对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派员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协议工作组会议、赴美知识产权宣讲团活动等,精心准备预案和工作意见30余份,全面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共接待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高层代表团近百人来访,积极回应外方的关注,澄清有关误解,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和成就,纠正少数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错误认识。最高人民法院还选派知识产权法官赴美国、爱尔兰、韩国等国家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会议。

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
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水平。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完善司法政策,规范审判裁量权的行使;二是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加强司法解释,完善司法政策,规范审判裁量权的行使。
    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行使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教唆侵权与帮助侵权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以及管辖等问题,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给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正确适用著作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2月,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作了题为《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旨发言。在发言中,奚晓明副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探索的“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第一次作出全面阐述。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加强保护,是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所处国内外环境的必然选择;分门别类,是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宽严适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性的要求。
    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出台指导性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通报重大、关联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等多种形式,拓宽监督指导途径,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专利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正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指导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
    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指引作用,将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4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34件典型案件,归纳出44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并予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内蒙古、甘肃、河南、湖北、湖南、四川、江苏、安徽、福建、广西、云南、新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当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年度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和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会,梳理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思路,统一裁判标准。江苏省法院系统创新关联案件的审判方式,选择具有典型意义或示范效应的关联案件,主动开展巡回审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发了《著作权案件审判指引》、《2012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和完善案件动态信息报送制度、发改案件质效分析制度和案件发改沟通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通报全省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黑龙江审判网为依托,以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电子信箱为载体,建立起覆盖全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综合调研指导网络。河南、山西、江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关联案件报告制度,确保关联案件做到同案同判。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2012年,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2012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职务发明条例等6件主要法律进行集中修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参与相关会议的研讨,密切跟踪修法动态,及时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司法原则和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就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涉及药品说明书、卡拉OK著作权、戏剧作品著作权、非法抢注商标等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等调研成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关于全省法院涉及卡拉OK经营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关于知识产权审判证据规则有关问题的调研》、《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为课题开展调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族优秀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为课题开展调研。

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打牢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关切与期待。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审判体系;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司法作风与司法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审判体系。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庭室建设和人员配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普遍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141个基层人民法院也全部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注意从精通法律、学历层次高、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中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增加审判力量,优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结构。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共计420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共计2759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97.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41.1%。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根基作用。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设立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及增加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的决定》,新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基层示范法院的数量达到10个;新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并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司法保护调研基地的数量达到9个。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司法作风与司法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等活功,引导知识产权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理想信念。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作风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组织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司法作风大检查,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工作作风。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的通知,指导全国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民意沟通、扩大司法民主,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改进调研工作、增强调研实效等六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廉政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引导知识产权法官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拒腐防变。各级法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及各项反腐倡廉制度,通过廉政监察员、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不断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
    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2012年,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举办了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共计230余人参加了研讨班。研讨班邀请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大学的国内专家,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等国外专家,作主旨发言。庭长们就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的200余名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知名学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就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审判实务进行授课。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讨会”、“网络著作权与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研讨会”、“药品知识产权座谈会”、 “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及遏制非法抢注商标研讨会”等十余次研讨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北京市法院第四届知识产权精品案件研讨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区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远程教育培训。山东省法院系统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每周定期研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业务骨干培训制度。四川省法院系统加强对初任知识产权法官的培养,实施“一对一”导师培养机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骨干共计160余人进行了系统培训。

结束语
    
    2012年,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3年,人民法院将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奋斗,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新进步。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知识产权审判事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司法改革、监督指导、队伍建设与基层基础等各项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