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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斯(斯里兰卡)税收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9:04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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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斯(斯里兰卡)税收换文

中国 斯里兰卡


中、斯(斯里兰卡)税收换文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P.B.G.卡鲁加拉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1963年7月25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的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黄明达
                     1975年4月18日科伦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黄明达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阁下1975年4月10日来函,全文为: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门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1963年7月25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我确认此函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1975年4月18日科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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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3〕1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程,规范行政行为,监控权力运行,建立职责清晰、制度健全、风险可控、层级监管的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建设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防控,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廉政风险,完善防控制度措施,突出抓好重要岗位、重要事项等关键廉政风险点的防控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当配置住房保障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形成有效制约。
  2.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治本,实施教育、制度、防控、监督相结合,更加注重预防,惩处住房保障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3.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注重从制度建设的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把廉政风险防控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规范业务管理程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控权力安全运行,用制度制约权力。
  4.科技支撑,监督实施。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提升防控效能;切实履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防控职责,接受上级监管和职能监督、社会监督,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二、排查廉政风险
  对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梳理住房保障业务流程、权力运行程序,采取自查和互查方式,全面排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工作岗位的廉政风险点。
  (一)房源筹集环节
  在房源筹集环节,重点围绕建设、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执行符合实际需求情况;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涉及的招标投标、资金使用、价格确定、建筑材料设备选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社会投资筹集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决策、政策落实情况;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情况等。
  (二)准入轮候环节
  在准入轮候环节,重点围绕准入条件、审核复核等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准入条件与审核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符合实际情况;对申请人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核资料的提交与审查,审核结果的公示公开,审核异议的核查处理情况;轮候顺序的确定与变更情况等。
  (三)分配管理环节
  在分配管理环节,重点围绕房屋配租配售、货币补贴发放等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分配方案和分配排序的确定与变更,房屋的选择与交付,货币补贴的确定与发放,分配合同的签订履行,分配信息公开情况等。
  (四)运营管理环节
  在运营管理环节,重点围绕营运机制、房屋使用和维修维护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营运机制建设和使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物业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租金、物业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维修企业及材料的选择等。
  (五)退出管理环节
  在退出管理环节,重点围绕退出住房保障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对象的退出处理,对违规获得住房保障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清退执行,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交接管理,保障性住房上市收益调节等。
  (六)投诉处理环节
  在投诉处理环节,重点围绕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核查处理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案件核实、案件查处,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和公开情况等。
  三、健全防控制度
  根据住房保障廉政风险环节和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并贯穿于住房保障业务全过程,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一)加强房源筹集管理
  科学确定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执行住房保障规划计划,既符合群众需求又避免资源浪费;完善房源筹集项目集体决策程序,防止违规插手干预项目实施;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购买、租赁等筹集政策与行为,同步建设配套设施,按期形成有效供应;严格房源筹集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工程预决算管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把材料进场和工程检测关口,严格质量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二)严把准入轮候关
  完善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建立多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住房保障审核机制;明确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条件、优先保障条件,并公开发布、定期调整;严格执行审核制度,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严格准入审核情况公示公开,规范公示公开内容、范围;建立科学的轮候规则,对轮候对象严格执行动态复核程序。
  (三)规范分配管理
  完善公平分配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分排序、摇号选房等分配规则,优先向住房最困难家庭分配;严格执行房源分配和货币补贴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保障性住房或发放货币补贴;坚持公开分配,实行分配方案、分配过程、分配房源、分配结果公开透明,防止关系房、人情房。
  (四)强化运营管理
  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加强公共资产管理;建立房屋管理、合同履行、物业服务等制度;按规定程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维修企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方式,规范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查处违规转租、转借、转让等行为;严格租金、物业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资金收缴和使用,规范实施租金、物业费减免。
  (五)健全退出制度
  按照规范化和人性化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完善退出管理办法;健全住房保障退出衔接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上市收益调节办法,合理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实现住房保障有序退出;规范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交接管理,查处违规占用住房保障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严格投诉处理
  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处理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案件受理程序,严格案件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或公开案件查处情况,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
  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落实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察机关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协同防控廉政风险。要将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住房保障绩效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实行廉政风险防控与住房保障业务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科技防控,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充分利用电子政务设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业务流程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反腐倡廉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住房保障管理队伍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加强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教育,定期开展住房保障业务培训,提升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廉政文化教育和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住房保障管理队伍。
  (四)实行政务公开
  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政策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健全住房保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公开化。实行住房保障业务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形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健全监督机制
  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本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落实防控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规程,强化内部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建立纠错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28日




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彭益民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城市各类建设所需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国有土地储备工作。?br> 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五条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进行储备:
(一)城市空闲地;
(二)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五)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用,或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六条下列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购、征用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在企业改制、迁移中可置换的土地;
(六)征用的集体土地;
(七)征用集体土地导致撤村、撤组后剩余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的土地。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以及政府确定予以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四至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收购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申请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收购费用及拟收购地块的规划方案进行地价测算和经济分析,编制土地收购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土地收购储备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七)变更登记。收购补偿费用支付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划拨住宅用地,土地不予补偿。
(二)置换土地、盘活企业及事业单位的非住宅划拨用地,按现状用途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补偿。
(三)以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如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优先购买。
(四)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集体耕地,征用时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列入近期供地计划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整理,达到建设用地条件;对未列入近期供地计划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出租,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纳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据《抚顺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储备信息及时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供应时,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成本进行核算,经市政府审核,在土地有偿收益中逐年扣除,返给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六条政府在收缴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土地储备专项基金由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储备的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土地储备的周转资金。
第十八条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或拒绝政府收购,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协议或储备方案支付补偿费用或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收购、开发整理中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依照协议中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