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5:40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谈判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所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
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二、第五条修改为: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三、第六条修改为: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附: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15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
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批,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2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制定了《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要认
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提出软科学研究课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软科学
研究工作。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切实
推动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5月2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
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软科学研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涉及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知识体系。软科学研究是制定政策、法
规和重大项目立项的基础,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软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
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切实可行的论证文本。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命题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紧紧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工
作,突出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范围包括: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立法研究、理论研
究、应用研究等。

   第二章 组织及指导机构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软科学研究指导小组。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系统内软科
学研究工作,政策研究处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编制研究计划,并会同局机关相关部门和单
位共同组织和实施研究课题。

  第五条 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软科学研究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研究
项目的推荐、申报和协调。
  专职或兼职的软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政治思想敏锐、作风公道正派、理论水平较高、
熟悉本职业务、善于思考钻研,有较强的文字组织能力。

  第六条 根据软科学研究课题的需要,可由局办公室牵头,联系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或聘
请专家承担研究项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各部门、
各单位,应在年初向局办公室推荐研究课题,经指导小组评审后立项、分解。对必要的项目
可实行公开招标。对新情况、新问题,应适时立项,组织研究。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研究的课题,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及时归档登记,逐步形
成较为完备的数据资料库。
  第九条 研究成果供决策参考,形成决策之前不得对外发表,决策后发表时统一归口局
办公室政策研究处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水平列入公务员绩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局办公室会同人事教育司对
研究课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重大研究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表
彰。

  第十一条 研究报告、研究论文每年度进行一次评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系从局财政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一些重大课题的研
究。

  第十三条 由系统外承担的研究课题,实行合同制,根据课题内容经审核后拨出专项经
费。
  系统内申报的重大课题,经审核后也可提出预算,给予专项拨款。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软科学研究管
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提若干问题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所提若干问题的决议
(1997年1月29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认真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关于杂交水稻种子经营问题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洪湖市汊河镇违法调进并经销“Ⅱ优838”水稻中杂种子、监利县毛市镇和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违法经销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私营)违法调进“Ⅱ优838”水稻中杂种子等问题,对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
很大,群众反响强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这三起来交水稻种子经营问题产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查处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事实已基本查清;提出的看法和建议。是客观的、公正的、可行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同意这个《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洪湖市种子公司、监利县毛市镇、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所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均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洪湖市种子公司自行从外省大量调进并经销未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Ⅱ优838”种子;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无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资格,自行到县外采购杂交水稻种子;湖北沙市种子公司没有办理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许可证,擅自购进并销售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荆沙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没有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资格,擅自大批量调进未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且省、市两级政府行文明确规定不得推广的“Ⅱ优838”杂交水稻种子。上述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荆州区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违法调进“Ⅱ优838”杂交水稻种子开脱责任,在明知该批种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四川广汉市种子公司签定种子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混淆视听,严重影响了有关种子经营问题的查处,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二、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洪湖市种子公司、湖北沙市种子公司、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等单位,应根据其违法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对上述单位及荆州区种子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凡违反了党纪政纪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触犯了法律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监利县毛市镇镇政府、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违法经营劣质杂交水稻种子,致使毛市镇粮食生产严重减产,农民大幅减收,毛市镇镇政府负有主要责任,湖北沙市种子公司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及荆州市农业局行政调解达成的有关协议迅速将农民的损失赔偿到位。洪湖市、监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制止不力,执法不严,应从中吸取教训。荆州区及区农委、区农业局个别负责人多次召开“协调会”,且行文向市政府要求扩大“优Ⅱ838”示范面积,为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违法调进“Ⅱ优838”种子转嫁责任和减轻处罚提供条件,影响了种子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应予查处;对被查封的荆州市长江油料种子有限公司18万公斤“Ⅱ优838”种子,应依法予以没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督促荆州区人民法院对已查封而被擅自转移销售的种子,要迅速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尽快结案。
三、要及时严肃查处,认真实施监督。市“一府两院”及有关执法、监察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对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要适时听取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查处情况的报告,并跟踪督办;洪湖市、监利县、荆州区人大常委会要采取一定形式,依法对有关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直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四、要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加强种子管理。近年来,我市陆续出现的种子经营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其主要原因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种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以防止坑农害农问题的再度发生。一是要结合三起种子违法经营问题,举案说法,加大种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种子法律意识。二是依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全面清理整顿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应尽快分设,以利于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加强种子工程建设,做好大宗农作物品种特别是杂交水稻新组合的定向工作,促进我市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