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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01:36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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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的意见(1994年2月17日)
为了加强深圳陆运口岸的管理,减少检查检验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家经贸委、国家口岸办会同公安部、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家商检局、广东省人
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对深圳陆运口岸现场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就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圳各陆运口岸的检查检验工作,从1994年3月1日开始,试行集中报关、报验,一次抽样,联合检查,流水作业,一条龙服务的检查检验办法,以简化手续,使进出口岸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更加方便、快捷。
二、为减少深圳各陆运口岸货运检查检验环节,从3月1日开始,将现行4次停车报验改为3次停车报验,即将卫检与动植检并为1个环节,进而将海关、卫检和动植检3个环节并为1个环节,将3次停车报验改为2次停车报验。
三、从3月1日开始,在深圳各陆运口岸,实行由口岸办代理统一收费,然后按标准划拨给各单位。
四、广(州)———深(圳)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后,在皇岗口岸开辟两条通道,试行24小时检查检验工作制度。
五、在边防检查实施职业化之前,深圳各陆运口岸的货运通道的边检工作由边防干部上岗执勤,以提高一线边检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
六、为减少检查检验单位重复抽样、重复检查问题,突出查验工作重点,使之分工合理,由深圳市口岸办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陆路运输口岸集中查验统一收费的批复》(粤府函〔1993〕444号)的有关要求,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制定卫检、动植检、商检对进出口货物
分工检查检验的具体办法。
七、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要支持口岸办的工作,凡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口岸办组织协调所决定的事项,各单位都要执行。深圳各口岸如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涉外事件,由口岸办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八、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礼貌待人,认真做好查验工作。口岸各单位都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要从严查处。
九、为了有利于我对外贸易的发展,各检查检验主管部门及口岸办要抓紧对现行进出口检查检验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会同物价部门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调整。
十、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装备,使检查检验工作更加科学、准确、快捷。
十一、为了使我国口岸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请中央编委、国家体改委、国家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的机构体制改革和口岸管理改革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尽快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99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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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直和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 公司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依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第十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专职主席,按公司党政副职条件配备。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比照同级党务、行政工作人员的待遇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工作人员、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资格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以及各种业务知识学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享有《劳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法规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协助公司党政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安全生产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六)组织和参与员工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承担公司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九)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十)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二)协助、配合公司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维护经理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权威;
(三)组织本公司员工代表同公司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代表员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单项协议;
(四)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五)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六)在本公司的属下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对其工会负责人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5、评议、监督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6、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
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应建立相应制度:
1、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及重大生产经营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及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工会主席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3、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工会应组织员工讨论并提出改进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建议,公司应认真接受员工提出的建议;
4、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5、组织员工对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建议通知有关方面;
6、依法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其他须经全体员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二)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保险福利;4、劳动安全与卫生;5、技能培训;6、合同期限;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本公司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员工董事、监事的产生: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员工监事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员工董事、监事应由能够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所拥护和信任,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素质的人担任。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员工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实行职代会制的公司由工会组织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五)员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三年内,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除个人行为过错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公司建立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一)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公司工会应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公司建立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组织建立公司员工持股会;
(二)公司工会以社团法人资格承担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员工持股会的代表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适应公司制企业特点,建立和健全公司工会工作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2日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设备管理考核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设备管理采用等级考核,分为达标级,三级、二级、一级,按考核标准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达标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6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7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较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8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适应管理需要,人才培训和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应用状态监测及诊断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已取得成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9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重点设备质控点开展点检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维修、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效果显著,设备更新改造有成效。
第九条 设备管理考核定级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考核定级的企业,于每年三月底向主管部门申报。设备管理定级一般应从达标级开始;获部、省、市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三级;获部、省、市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二级;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一级。
(二)对设备管理达标和三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三至五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对设备管理二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五至七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报市经委审批;对设备管理一级的评审,由市经委组织七至九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
的评审组验收;
(三)设备管理定级验收审定后,由市经委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条 定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如企业设备管理水平提高,要求升级,可在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有效期满必须重新申请复查认证,合格的,保留等级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原等级或降级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设备管理三级的企业,可获市级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二级的企业,可获市(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一级的企业,可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获设备管理等级的企业,如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二次以上重大设备事故,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经原考核部门核实后,吊销其设备管理等级证书,并取消其当年的定级资格。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评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国家和各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本考核办法。
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设备管理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被定为市设备管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在授予等级的当年,企业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设备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
(一)市三级的企业人均二十至二十五元;
(二)市二级的企业人均三十至三十五元;
(三)市一级的企业人均四十至五十元。
奖金发放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贡献大小,编制分配方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发放。此项奖金在企业留成资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列入奖金控制总额免纳奖金税。
第十五条 经验收设备管理未能达标的企业,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六条 企业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设备管理评审工作,由开发区企业管理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十二条所列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