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51:52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外监〔2004〕12号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和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二、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除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示范文本》外,还将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免费下载和使用。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采取不同方式,了解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使用《示范文本》情况,对积极使用《示范文本》、规范运营并具有良好信誉的留学中介机构,将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留学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利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进行欺骗的问题,以推广《示范文本》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对积极采用《示范文本》、诚信规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仍继续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利用“霸王”条款进行欺骗欺诈、损害留学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违规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附件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劳动部


文化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文化行业工种范围,文化部组织制订的《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文化行业)

目 录
前 言
技术内容
一、舞台灯光照明工
二、化妆工
三、剧装工
四、雕塑翻制工
五、壁画制作工
六、油画外框配制工
七、字画装裱工
八、版画制作工
九、装饰美工
十、考古发掘工
十一、文物修复工
十二、文物拓印工
十三、古建琉璃工
十四、缩微摄影工
十五、缩微胶片处理工
十六、缩微品检验工
十七、舞台音响效果工

前 言
《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包括有:舞台灯光照明工、舞台音响效果工、化妆工、剧装工、雕塑翻制工、壁画制作工、油画外框配制工、字画装裱工、版画制作工、装饰美工、考古发掘工、文物修复工、文物拓印工、古建琉璃工、缩微摄影工、缩微胶片处理工、缩微品检验工共17个工种,四个类别(即戏剧、美术、文物、缩微技术)。这些工种都还是首次被纳入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来,所以制定这个《标准》是缺乏前辙之鉴的,又加之工种的技术性强,从事这些工作的不仅有工人,也有一般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所以,怎样使《标准》既切合工人的实际,又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就成了一个难题。为此,有关人员和十几名专家、技术人员一起反复研究磋商,数易其稿,最后又通过全国几十位专家、技术人员讨论、修改、论证,才形成《标准》。当然,是否真的达到了科学和合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比劳动部颁发的《工种分类目录》多出了一个工种,即舞台音响效果工(《工种分类目录》将舞台音响效果工包括于舞台灯光照明工中)。这主要是考虑到:音响效果和灯光照明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专业种类,如放在一起执行一个标准,势必相互混淆,难以突出各自的特点,同时也会给实际应用造成困难,所以,将舞台音响效果工单独列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种。
十七个工种中只有文物拓印工为初、中两个等级,一年熟练期,其余工种均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学徒期、培训期、见习期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
参加《标准》起草的人员有(按姓乐笔画为序):
王维忠、毛凤德、边维华、刘孝华、成文显、纪宏章、杜飞、李文杰、吴玉、张习武、张金英、林连增、郭荣忱、曹静楼、裴兆云、霍海俊等人。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舞台灯光照明工
初级舞台灯光照明工知识要求:
1.具备初步的文艺知识。
2.初步了解电工知识、舞台灯光设备性能,使用和保养知识。
3.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掌握灯光管理工作的简单操作技术。
2.能排除灯光设备的简单故障。
3.完成灯光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工作实例:
1.完成演出追光任务。
2.完成常用灯具的保养和简单维修工作。
中级舞台灯光照明工知识要求:
1.具备基本的文艺知识。
2.基本掌握舞台灯光所需的电工知识,基本掌握舞台灯光设备的性能、使用和保养知识。
3.初步了解舞台灯光的布光知识。
4.基本掌握舞台灯光的工作规律。技能要求:
1.完成除灯光闸板管理以外的灯光管理工作。
2.完成灯光闸板管理的辅助工作。
3.完成一般灯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工作实例:
1.独立完成常用灯具的演出装台工作。
2.完成常用灯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高级舞台灯光照明工知识要求:
1.具备较好的文艺知识。
2.基本掌握与灯光专业相关的光学、电学、机械基础知识。
3.基本掌握舞台灯光布光知识。技能要求:
1.全面完成灯光管理工作。
2.发现和排除灯光工作中出现的故障。
3.具备担任工作组长的能力。工作实例:
1.完成舞台演出的闸板管理工作。
2.按灯光设计图完成演出布光工作。

二、化 妆 工
初级化妆工知识要求:
1.了解表演人物造型、化妆品制作知识。
2.了解化妆品、化妆工具、发饰的性能、使用及保管知识。
3.熟悉表演化妆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协助高、中级化妆工进行演出化妆工作。
2.初步掌握简易的毛发制作工艺,具备初步理发技能(剪、吹)。
3.完成化妆用品及设备的保管工作。工作实例:
1.配合高、中级化妆工完成表演人员面部化妆、毛发制作、发饰梳挽工作。
2.协助高、中级化妆工完成表演化妆用品的制作工作。
3.会梳“头”、刮“片子”、制作“片子”,能独立完成配演、群众演员的面部化妆和发饰梳挽工作。
中级化妆工知识要求:
1.了解表演化妆基础理论。
2.掌握各类表演人物造型、化妆品制作知识。
3.熟悉化妆品、化妆工具、发饰的性能、使用及保管知识。
4.掌握表演化妆理论及操作规程。
高级文物修复工知识要求:
1.熟悉与本专业文物修复、复制或囊匣制作有关的工艺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器物学、美学知识。
2.熟悉本专业各种材料的质量性能和配制、加工工艺技术知识。
3.熟悉本专业工艺流程的质量标准。
4.了解本专业各工序的安全规范、技术常识及文物修复原则。
5.对新材料和引进材料的性能有一般了解。技能要求:
1.设计本专业常用的工具装备,并能制作本专业较复杂的专用工具。
2.掌握本专业各种形式的文物修复、复制或囊匣制作技术、工艺流程与质量标准。
3.参与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研究。
4.掌握选料补配、做模、制型、雕塑、拼接、作色等各种工艺技术。
5.能制定文物修复、复制计划并指导初级工的工作。工作实例:
1.按质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修复、复制或造型复杂的囊匣制作。
2.能对复制品进行表面处理、做旧或独立设计造型复杂的囊匣样式。

十二、文物拓印工
初级文物拓印工知识要求:
1.明确拓印的目的、作用及意义。
2.了解本专业文物类别、名称,具有一定的文物基础知识。
3.了解拓印的程序与质量要求。
4.了解常用材料的质地、性能、规格和用途。
5.了解拓印简单原理,熟悉所用工具的性能。
6.了解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能正确使用和保养所用工具。
2.能自制和加工简单的专用工具。
3.掌握拓印的基本方法,能拓印碑石、墓志及一般文物。
4.在拓印文物过程中,能掌握确保文物安全的技术手段。工作实例:
1.按文物拓印要求,做好拓印方面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2.拓印的碑石、墓志及一般文物,符合拓印程序,达到字口清晰、扑墨匀净。
中级文物拓印工知识要求:
1.了解拓印的基本程序及有关历史美学常识与一般文物知识。
2.熟悉拓印工作程序与工艺质量要求。
3.熟悉常用拓印材料的规格及用途。
4.了解墨色的基本成分,选择识别不同墨的用途。
5.熟悉常用拓印工具的使用操作技术与安全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选用相应的拓印方法,确保拓印质量。
2.能够熟练运用工具,完成拓印各个工序。
3.能够熟练完成户外碑石、墓志、摩崖的拓印。
4.能完成甲骨、青铜、钱币等的拓印。
5.能熟练掌握确保拓印文物安全的操作技术。工作实例:
1.完成的碑石、墓志、摩崖的拓印,质量好、效率较高。
2.完成的甲骨、青铜、钱币的拓印,符合质量要求。

十三、古建琉璃工
初级古建琉璃工知识要求:
1.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
2.了解产品所用原料的性质、用途及质量要求。
3.了解粉土、搅泥、制坯、托模、烧窑的操作过程。
4.熟悉本岗位使用的机器性能结构及安全操作规程。
5.熟悉本岗位所用工具、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方法。技能要求:
1.能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正确进行生产操作。
2.能按工艺要求粉土、搅泥、制坯或出装窑。
3.能在高级工的指导下完成简单的半成品制作或烧窑。
4.对本岗位所用机器能简单维护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5.对本岗位的生产工具、设备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工作实例: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一定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本岗位应完成的定额。
中级古建琉璃工知识要求:
1.了解琉璃构件生产工艺的基本知识。
2.熟悉产品所用原料的性质、用途及质量要求。
3.熟悉琉璃构件半成品的名称、尺寸、用途及质量标准。
4.熟悉按图纸制作半成品的方法,或出、装、烧窑挂釉的技术要求。
5.熟知本岗位所用机器、工具、设备结构及其安全操作规程与维护保养方法。技能要求:
1.能按本岗位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2.能看懂简单图纸并按生产要求制作台、案或能独立出、装窑、挂釉、烧窑。
3.能按工艺操作规程完成半成品的抠、捏、铲、画、割瓦等技术操作。
4.能按工艺技术要求,独立出、装窑、挂釉、烧窑。
5.熟悉使用生产工具、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能排除机器故障。工作实例: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完成本岗位定额。
高级古建琉璃工知识要求:
1.熟悉琉璃制品生产工艺知识和一般器物学知识。
2.了解琉璃制品生产操作全过程。
3.熟悉生产原料的质量鉴别、色料配制及对产成品的影响。
4.能看懂古建图纸,了解各部位使用琉璃构件样式及数量。
5.熟悉本岗位琉璃制品生产各工序的安全工作规范。技能要求:
1.掌握半成品加工或出、装窑、挂釉、烧窑的全过程。
2.依照图纸、图片、实样按实际大小,或放大缩小制胎,并会倒模,模具倒出清晰好用。
3.能制作本岗位半成品生产所用各种工具,或配制一般色釉。
4.参与本岗位技术工作问题的研究,能解决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5.能指导初级工的生产操作。工作实例: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工艺要求,较高质量地完成定额。

十四、缩微摄影工
初级缩微摄影工知识要求:
1.应知所使用的缩微摄影机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应知一种类型文献资料的拍摄方法和质量要求。
3.应知所使用胶片的感光性能。
4.应知普通文献资料的曝光规律和缩率的计算方法。
5.应知各种图形符号和标板的使用方法。技能要求:
1.掌握拍摄操作技能,动作规范。
2.拍摄普通文献资料,一般摄影机每个工作日最低达到1200个画幅。
3.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料整理差错。
4.对普通文献资料的拍摄能正确曝光。
5.按要求完成所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中级缩微摄影工知识要求:
1.了解本工种的基本理论知识。
2.应知一般缩微摄影机的性能、结构和摄影原理。
3.了解各类缩微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熟悉两种类型以上文献资料的拍摄方法和质量要求。
5.了解两种以上缩微胶片的性能、特点和适用范围。
6.了解缩微品质量的检测方法。技能要求:
1.掌握两种以上缩微摄影机的操作技能。
2.拍摄普通文献资料,一般摄影机每个工作日最低达到1500个画幅。
3.能分析缩微品常见质量问题的原因。
4.能拍摄低反差和原件状况较复杂的文献资料。
5.能排除所用设备的常见故障。
高级缩微摄影工知识要求:
1.了解缩微摄影技术的基础知识。
2.了解缩微品制作工艺的全过程。
3.熟悉一般缩微摄影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4.了解缩微品质量方面的部门标准和国家标准。
5.熟悉缩微品质量的检测方法。技能要求:
1.掌握多种缩微摄影机的操作技能及特殊文献资料的拍摄方法。
2.拍摄普通文献资料,每个工作日应达到2000个画幅。
3.能排除本单位缩微摄影机的一般性故障。
4.对照使用说明书,能完成摄影机的安装调试工作。
5.能分析缩微摄影中的疑难问题。

十五、缩微胶片处理工
初级缩微胶片处理工知识要求:
1.应知冲洗加工的操作规程,了解所用设备的性能。
2.应知所使用胶片的性能。
3.了解所用显影与定影药液的性能。
4.应知冲洗机速度、显影湿度、药液衰减程度与胶片密度的关系。
5.应知所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技能要求:
1.掌握所用冲洗机的操作技能。
2.能控制和改变冲洗机条件,修正缩微胶片的密度。
3.能分析常见的冲洗质量问题。
4.能排除简单的设备故障。
5.能完成所用冲洗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中级缩微胶片处理工知识要求:
1.了解本工种基本理论知识。
2.了解缩微摄影技术各工种特点和工作程序。
3.熟悉所用冲洗机性能、结构。
4.应知显影、定影药液的成分及其作用。
5.熟悉一般冲洗机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技能要求:
1.掌握常用冲洗机的操作技能。
2.根据胶片的性能及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冲洗条件。
3.能配制冲洗药液。
4.能分析解决冲洗加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5.能排除一般性故障。
高级缩微胶片处理工知识要求:
1.了解缩微摄影技术基础理论知识。
2.了解缩微品制作工艺的全过程。
3.熟悉掌握一般冲洗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4.掌握常用显、定影药液的配方。
5.了解缩微品质量方面的部门标准和国家标准。技能要求:
1.掌握多种类型冲洗机的操作技能。
2.能分析冲洗加工中的疑难问题。
3.能完成一般冲洗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和故障的排除。
4.能配制各类冲洗药液。
5.对中、初级胶片处理工进行技术指导。

十六、缩微品检验工
初级缩微品检验工知识要求:
1.应知检验工作程序、检验项目及填写检验工作单的要求。
2.初步了解缩微品形成过程及其质量要求。
3.熟悉缩微品各种图形符号、标板等的使用方法。
4.了解检测设备的基本性能、特点和操作方法。
5.了解缩微品编卷方面的基本知识。技能要求:
1.有过制作缩微品某一工种的实践经验。
2.能最低完成1000个画幅(逐拍)的日检查工作量。
3.能正确使用检测设备。
4.能检验出缩微品外观缺陷。
5.按要求完成所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中级缩微品检验工知识要求:
1.了解本工种的基本理论知识。
2.了解缩微摄影技术各工种特点和工作程序。
3.熟悉各类缩微品的特点和应用。
4.了解部门或国家有关缩微品质量标准。
5.熟悉检验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方法。
6.了解制作缩微品有关著录、编辑方面的知识。技能要求:
1.有拍摄、冲洗加工等工作的实践经验。
2.最低能完成2000个画幅(逐拍)的日检验工作量。
3.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
4.能鉴别较复杂缩微品的质量问题。
5.根据标准,能确定缩微品质量等级。
高级缩微品检验工知识要求:
1.了解缩微摄影技术基础理论知识。
2.熟悉各种检测设备的性能和适用保养方法。
3.了解各类胶片的感光性能和药液化学性能。
4.熟悉制作缩微品有关著录、编辑方面的知识。
5.了解国家和国际缩微品质量标准。技能要求:
1.有缩微摄影技术各工种的实践经验,并达到较高水平。
2.能独立鉴别较复杂的缩微品质量问题。
3.能排除检测设备的一般故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的质检工作。
5.根据标准,能准确确定各类缩微品质量等级。

十七、舞台音响效果工
初级舞台音响效果工知识要求:
1.具有初步的文艺知识。
2.初步了解电学知识和音响设备的性能。
3.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参加音响效果的辅助工作。
2.掌握简单的音响效果操作技术。
3.完成所用音响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工作实例:
1.进行雷板和马蹄效果的操作。
中级舞台音响效果工知识要求:
1.具备基本的文艺知识。
2.基本了解电学知识和音响设备性能及保管知识。
3.了解舞台音响特技的一般知识。技能要求:
1.独立完成舞台扩音系统的管理工作。
2.完成新戏音响效果制作的辅助工作。
3.能发现和排除扩音设备的外部故障。工作实例:
1.完成扩音系统的演出装台工作。
2.正确操作录音机。
高级舞台音响效果工知识要求:
1.具备较好的文艺知识。
2.具有相关的电学知识和无线电理论知识。
3.掌握音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管理知识。技能要求:
1.全面掌握音响效果的管理工作。
2.发现和解决演出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具有担任工作组长的能力。
4.按导演意图完成一般的音响效果的设计和制作。工作实例:
1.完成整台戏音响效果的装台、调试和演出管理工作。
2.熟练地掌握调音台的调音技术。
工种分类目录表
------------------------------------------------------------------------------
| 编 | | | |等 | 学徒期 |熟|
| |工种名称| 工种定义 |使用范围|级 |--------------|练|
| 码 | | | |线 |培训期|见习期|期|
|--------|--------|------------------|--------|----|--------------|--|
| | |在舞台表演艺术生 |剧场舞台| | 二年 | |
| 22 |舞台灯 |产中,从事灯光的 |灯光的操|初、|--------------| |
|—001|光照明 |配光、调光、操 |作、保管|中、| | | |
| |工 |作,以及从事特技 |维修 | 高|一年 |一年 | |
| | |灯光的工作 | | | | | |
|--------|--------|------------------|--------|----|--------------|--|
| | | |人物造 | | | |
| 22 | |为使演员适合所演 |型、化 |初、| 三年 | |
| — |化妆工 |角色,所做的面貌 |装、戏曲|中、|--------------| |
| 002| |和造型上的修饰 |包头、化| 高| | | |
| | | |妆品的制| |二年 |一年 | |
| | | |作和保管| | | | |
------------------------------------------------------------------------------
------------------------------------------------------------------------------
| 编 | | | |等 | 学徒期 |熟|
| |工种名称| 工种定义 |使用范围|级 |--------------|练|
| 码 | | | |线 |培训期|见习期|期|
|--------|--------|------------------|--------|----|--------------|--|
| | | |舞台所需| | | |
| 22 | |舞台表演所用各种 |服装,戏|初、| 三年 | |
| — |剧装工 |特殊服装、戏曲盔 |曲盔头、|中、|--------------| |
| 003| |头、芭蕾舞鞋的制 |芭蕾舞鞋| 高| | | |
| | |作和保管 |制作和保| |二年 |一年 | |
| | | |管 | | | | |
|--------|--------|------------------|--------|----|--------------|--|
| | |工人通过熟练技能 | | | | |
| | |翻制石膏模具,再 |圆雕、浮| | 三年 | |
| 22 |雕塑翻 |翻制成石膏、水 |雕、群雕|初、| | |
| — |制工 |泥、玻璃钢等成品 |作品的翻|中、|--------------| |
| 004| |或再加工成石雕、 |制 | 高| | | |
| | |木雕、铜、铁、钢 | | |二年 |一年 | |
| | |的雕塑艺术 | | | | | |
|--------|--------|------------------|--------|----|--------------|--|
| | |采用各种硬质、软 | | | | |
| | |质材料及各种制作 | | | | |
| | |手段,按照壁画设 | | | 三年 | |
| 22 | |计者的意图,将壁 |各种材料|初、| | |
| — |壁画制 |画设计稿放大,并 |的壁画制|中、| | |
| 005|作工 |将其用建筑施工方 |作工作 | 高|--------------| |
| | |法,安装或采用手 | | | | | |
| | |绘的方式,展现在 | | |二年 |一年 | |
| | |建筑物的墙面 | | | | | |
|--------|--------|------------------|--------|----|--------------|--|
| | |根据油画的内容、 | | | 三年 | |
| 22 |油画外 |风格、色彩、形式 | |初、|--------------| |
| — |框配制 |制作出各种古典、 | |中、| | | |
| 006|工 |现代多种形式的外 | | 高|二年 |一年 | |
| | |框 | | | | | |
|--------|--------|------------------|--------|----|--------------|--|
| | |通过揭裱、挖补、 |托裱、板| | | |
| 22 | |洗画、装裱设计、 |画、字 |初、| 三年 | |
| — |字画装 |配色等技术手段, |画、展览|中、|--------------| |
| 007|裱工 |对中国画进行装潢 |品、装 | 高| | | |
| | |或修补 |裱、古画| |二年 |一年 | |
| | | |复装裱 | | | | |
------------------------------------------------------------------------------
------------------------------------------------------------------------------
| 编 | | | |等 | 学徒期 |熟|
| |工种名称| 工种定义 |使用范围|级 |--------------|练|
| 码 | | | |线 |培训期|见习期|期|
|--------|--------|------------------|--------|----|--------------|--|
| | |根据版画作品使用 | | | 三年 | |
| 22 | |硬器或化学药品在 | |初、|--------------| |
| — |版画制 |金属、石木、麻胶 | |中、| | | |
| 008|作工 |等板上进行绘画制 | | 高|二年 |一年 | |
| | |作 | | | | | |
|--------|--------|------------------|--------|----|--------------|--|
| | | |橱窗装饰| | 三年 | |
| 22 | |为各种宣传、装饰 |广告宣 |初、| | |
| — |装饰美 |等的艺术需要,绘 |传,活动|中、|--------------| |
| 009|工 |制艺术图形 |场所布 | 高| | | |
| | | |置,陈列| |二年 |一年 | |
| | | |展览 | | | | |
|--------|--------|------------------|--------|----|--------------|--|
| 22 |考古发 |运用科学手段、从 |古遗迹、|初、| 三年 | |
| — |掘工 |事古遗址、古墓葬 |遗物的现|中、|--------------| |
| 010| |等考古发掘和清理 |场处理 | 高|二年 |一年 | |
|--------|--------|------------------|--------|----|--------------|--|
| | | |古器物、| | | |
| | | |文物复制| | 三年 | |
| 22 |文物修 |运用各种相仿材 |囊匣制 |初、| | |
| — |复工 |料,对古器物、文 |作、珍善|中、|--------------| |
| 011| |物进行修复或复制 |本及纸制| 高| | | |
| | | |文物的修| |二年 |一年 | |
| | | |复 | | | | |
|--------|--------|------------------|--------|----|--------------|--|
| | | |铜、陶铭| | | |
| 22 | |用纸附于铜器、陶 |文、纹饰|初、| | |
| — |文物拓 |器或墓刻上,将其 |碑刻、摩|中 | |一|
| 012|印工 |原有的文字或图形 |崖的拓 | | |年|
| | |印制下来 |印、考 | | | |
| | | |古、文物| | | |
| | | |制图 | | | |
|--------|--------|------------------|--------|----|--------------|--|
| | |用专门传统方法, | | | 三年 | |
| | |从事制坯、烧装 | | | | |
| 22 | |窑、上釉、出窑、 | |初、|--------------| |
| — |古建琉 |制作、古建筑维修 | |中、| | | |
| 013|璃工 |或修复,重建所需 | | 高|二年 |一年 | |
| | |砖瓦件 | | | | | |
------------------------------------------------------------------------------
------------------------------------------------------------------------------
| 编 | | | |等 | 学徒期 |熟|
| |工种名称| 工种定义 |使用范围|级 |--------------|练|
| 码 | | | |线 |培训期|见习期|期|
|--------|--------|------------------|--------|----|--------------|--|
| 22 |缩微摄 |使用缩微摄影设 | |初、| 三年 | |
| — |影工 |备,将文献资料拍 | |中、|--------------| |
| 014| |摄成缩微胶片 | | 高|二年 |一年 | |
|--------|--------|------------------|--------|----|--------------|--|
| 22 |缩微胶 |将已拍摄或拷贝的 | |初、| 三年 | |
| — |片处理 |缩微胶片,通过冲 | |中、|--------------| |
| 015|工 |洗加工设备,制成 | | 高|二年 |一年 | |
| | |缩微品 | | | | | |
|--------|--------|------------------|--------|----|--------------|--|
| 22 |缩微品 |对制成的各类缩微 | |初、| 三年 | |
| — |检验工 |品进行检验,以确 | |中、|--------------| |
| 016| |保缩微品的质量 | | 高|二年 |一年 | |
|--------|--------|------------------|--------|----|--------------|--|
| |舞台音 |在舞台表演艺术生 |舞台音响|初、| 三年 | |
| 增 |响效果 |产中,从事配音、 |的操作、|中、|--------------| |
| 设 |工 |调音及特技音响工 |使用、保| 高|二年 |一年 | |
| | |作 |管维修 | | | | |
------------------------------------------------------------------------------
技能要求:
1.掌握表演化妆工艺和一般的毛发制作及面部塑型工艺。
2.协助高级化妆工完成表演化妆工作,帮助和指导初级化妆工进行技术操作。
3.能熟练地使用各种化妆工具,完成化妆用品及设备的操作保管工作。工作实例:
1.独立完成表演人员面部化妆、毛发制作、发饰梳挽等工作。
高级化妆工知识要求:
1.了解舞台灯光基本知识。
2.熟练掌握化妆品性能、使用和保管知识及表演人员化妆操作规程。
3.了解戏曲舞台上不同历史时期的装饰特点。
4.有一定的美学常识和审美能力,懂得造型艺术。
5.了解表演人员的不同类型、不同流派、不同民族的风格和特点。技能要求:
1.准确体现化妆设计意图及要求,根据剧情需要和艺术流派的特点,设计和创作不同类型的面部化妆和发型头饰。
2.能培训、指导初级工从事化妆工作。
3.能够解决化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能独立完成表演化妆用品的制作工作。工作实例:
1.熟练掌握毛发及发饰(头套、胡须)等的制作工艺。
2.能完成各流派的著名演员化妆工作。

三、剧 装 工
初级剧装工知识要求:
1.掌握剧装(含戏曲、戏剧、舞蹈、杂技等舞台服装)盔头、道具的名称及特点。
2.了解所使用材料的特性。
3.了解剧装制作工艺及保管知识。
技能要求:
1.能完成辅助性工作,有一般艺术造型能力。
2.掌握刀、剪、缝纫机等工具的使用技巧。
3.掌握服装的镶沿、扎靠、打弯及盔头的立粉、贴金、雕花、摆锡、点绸等技术。
4.初步掌握剧装、盔头、芭蕾舞鞋的使用技术。工作实例:
1.在高、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简单服装道具的裁剪或制作工作。
2.完成舞台服装的存放保管工作。
中级剧装工知识要求:
1.了解舞台服装设计理论和人体结构的基本知识。
2.掌握舞台剧装制作工艺知识。
3.有一般的戏曲、戏剧、舞蹈、杂技等专业知识。技能要求:
1.掌握各种工具的使用技巧。
2.基本掌握戏剧服装制作技术和裁剪技术。
3.掌握扎靠、打扎巾、打鸾带的技巧。工作实例:
1.辅助完成简单的舞台服装、盔头、芭蕾舞鞋的制作工作。
高级剧装工知识要求:
1.有一定的戏曲、戏剧 舞蹈、杂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有一定的有关演员流派及其特点的知识。
3.全面掌握剧装、盔头、芭蕾舞鞋的制作和管理知识。
4.有一定的美学常识及审美能力。
5.了解古今中外服饰的基本知识。技能要求:
1.能依据设计图纸出样,裁剪。
2.掌握本工种的各项工艺流程,完成特殊服装、道具的制作。
3.能培训指导初、中级工,讲解有关技术知识。
4.具备担任工作组长的能力。工作实例:
1.独立完成一个剧目的服装、盔头、芭蕾舞鞋的制作工作。

四、雕塑翻制工
初级雕塑翻制工知识要求:
1.熟悉翻制一般石膏作品的工艺过程。
2.了解水泥、玻璃钢等材料的性能。
3.应知石膏翻制用料的计算方法。
4.能够按作品的要求规范操作。技能要求:
1.熟练做好翻制前准备工作。
2.基本掌握翻制石膏模具(死模、硬模、软模)的技能。
3.作品翻制后不变形,重量适当,厚薄均匀,无汽泡。
4.能独立进行头像、胸像等作品的翻制工作。
5.能参与较大作品的翻制。
中级雕塑翻制工知识要求:
1.熟悉较复杂的石膏、水泥、玻璃钢翻制工艺过程。
2.熟悉较复杂的石膏死模、硬模、软模等模具操作知识。
3.掌握圆雕、浮雕、群雕翻制知识。
4.了解大型雕塑翻制和安装的基本知识。技能要求:
1.较全面地掌握各种模具翻制技能。
2.能够根据作品的不同要求进行翻制工作。
3.对翻制作品用料进行准确预算。
4.能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各种材料翻制工作。
5.能够参与大型雕塑翻制及安装。
高级雕塑翻制工知识要求:
1.了解国内外最新翻制技术和材料。
2.全面掌握翻制技术及各种材料的性能。技能要求: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7号

《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五十五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模型、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市政府各部门的城建档案室和各县、区城建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种建设并产生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本市各级、各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县、区城建档案工作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主管,业务上受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由市建设档案主管部门代管。
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接收本市重要的需要永久或者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提供利用;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汇编、整理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四)参与重大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主要负责对该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
(五)对县、区城建档案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城建档案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区城建档案室由县、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领导。
县、区城建档案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县、区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城建档案馆,或者在综合档案室内设城建档案专柜,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各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形成的下列档案,均属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基础档案;
(二)城市规划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四)市政公用工程档案;
(五)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六)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七)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八)人防、军事工程档案;
(九)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档案;
(十)环境保护档案;
(十一)城建科研档案;
(十二)县、区城镇建设档案;
(十三)防洪、搞震档案;
(十四)解放前城市建设档案;
(十五)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其他档案。
上款所列各类档案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建设计划文件、批准文件、设计图、竣工图、计算说明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竣工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一)工程施工中未变更设计图的,设计图作为竣工图;
(二)工程施工中设计图变更较小的,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变列通知书,将修改后的设计图作为竣工图;
(三)工程施工中设计图变更较大时,应重新编制竣工图。
第十二条 地上、地下管道、线路工程设施的竣工图,由城市测绘部门于复土前实地测量后绘制。
第十三条 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沉降情况测量记录应存入该工程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竣工的重要的城市建设工程,未绘制竣工图的或者竣工图与现状不符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补测、补绘竣工图,并存入该工程档案。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与报送移交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形成应与城市建设项目的进程同步。建设项目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档案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等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档案材料的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资料 ,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集的城建档案应按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整理成卷。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定期三种。
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由市或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及其上有主管部门分别保存一套。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实行分级保管。建设项目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建档案原件报市需要城建档案馆保存;建设项目经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建档案原件报县、区城建档案室保存。其他城建档案由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向市或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或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并由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竣工印章。
第二十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所有隐蔽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前,应向市或县、区城建档案馆(室)交纳城建档案资料保证金。保证金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交纳,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竣工档案资料报送市或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后,保证金全数退还。逾期不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由市或县、区城市档案馆(室)将保证金移作补测补绘该工程档案资料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城建系统各部门所收集、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移交城建档案的范围和周期由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部门外,与城市建设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部门, 包括供电、电信、邮政、水利、铁路、公路、航空、地质、地震、气象、水文、文物、统计、广播、地名等部门及部队收集、保存的下列档案按五年周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一)本部门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与城市建设密切相关的各专业基本情况及现状资料和中长期规划方案、图表及说明材料等;
(二)在本市城市建设的各个历史阶段所形成的与本市城市建设关系密切的管理规定、专题调查报告以及本专业的历史沿革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市辖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收集、保存的下列档案按五年周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一)本县、区的各种规划基础资料,包括历史沿革、经济、人口、资源状况、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土壤、水文、气象等方面资料;
(二)列入市级以上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古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以及具有较高的艺术、历史、科学价值的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档案。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要及进行整理、鉴定,并分类、编目、登记,编写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利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保管有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有专用库房或专用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保证城建档案的完好。
发现有破损或者变质的城建档案,应及时修补或者复制。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或者管理单位保管的城建档案,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该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资料应一并移交接受单位保管。
停建?得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被撤销单位保管的城建档案,应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九条 凡需要保密的城建档案,保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利用,严防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条 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应当登记造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或者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一条 市或县、区城建档案馆(室)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利用。
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经市或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或县、区城建档案馆(室)保存的城建档案实行有偿利用。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县、区城建档案馆(室)交纳费用。
下列情况可免交费用:
(一)利用本单位移交进馆(室)的城建档案;
(二)利用本人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
(三)本市国家机关为工作需要查阅利用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查阅、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档案资料。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