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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8:35:58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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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2005年2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按照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水源地保护、工业排污治理和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加快节水型经济和社会的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通过,1996年修改。水法于2002年修订。)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4、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律师履行职务、执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律师队伍管理的经验和问题。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执法工作,促进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法于1996年通过,2001年修改。)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煤矿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通过。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通过。)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6、7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4、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农业法于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水法于2002年修订。)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5、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促进就业、落实最低工资保障、解决工资拖欠、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于1994年通过。)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10、11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在对上述每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各执法检查组都要注意了解和收集各方面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为以后修改有关法律作准备。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行政、审判、检察等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开展自查活动。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应遵循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检查组由常委会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成。水污染防治法的检查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律师法的检查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检查以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农业法的检查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对有的法律的检查,可吸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执法检查和其他调研、视察活动要合理安排,避免同一时间集中在同一地点,给地方造成不便。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要围绕检查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2、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也要注意听取有关群众团体的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
3、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要抓住典型深入剖析,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检查组到地方时,接待单位不要层层陪同,只需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做些联络性工作,陪同人员的总数在检查过程中的同一时间内不得超过检查组人数。各检查组要严格掌握这个原则。
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接待单位不陪餐,不送礼。
4、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情况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5、执法检查组要在组长主持下,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补充和解释的建议等。报告要求真务实,敢于反映问题,不回避矛盾。报告篇幅不宜过长,一般6000字左右,辅之以音像资料的,篇幅还可适当压缩。
6、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厅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所提问题和建议,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书面汇报请相关专门委员会先行研究,提出评估性意见,再以会议文件形式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为促进执法检查后整改工作的落实,执法检查报告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三个月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听取一次汇报。常委会办公厅要做好督办工作。
四、检查的新闻报道
设立2005年常委会执法检查新闻组,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执法检查的过程是对法律进行宣传普及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对执法检查的有效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每部法律实施的检查都要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重点抓好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会、赴地方检查的重要情况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报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重大违法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组织记者进行专题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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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1993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队伍建设,激励、培养优秀人才,促进我省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妥善安置退役运动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运动员是指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体育运动队正式招收,经多年训练和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和比赛,经批准退出训练的体育运动员。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回原输送市安置工作。曾获得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6名,亚运会前3名,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集体项目前3名,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的退役运动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留广州或其他城
市安置。
第四条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在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落实安置单位;市体委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并负责安置期间的生活接待。考虑退役运动员为体育事业所作的贡献及其特长,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应妥善安排适当的工作。
符合条件的非广州籍退役运动员留广州安置工作,由省人事局、劳动局协助省体委落实接收单位。
第五条 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条件分别作干部或工人安置工作:
凡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奖励名次,亚洲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团体前6名(主力队员)、个人前3名,全国青年赛冠军,运动健将,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表现良好的退役运动员,由省体委提出
意见,经省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干部,按干部进行安置工作。
凡不具备转干条件的退役运动员,作为工人安置工作。对接收退役运动员的企业,可按照接收统配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适当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六条 退役运动员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应给予照顾。
凡获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亚运会、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及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体委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免试保送院校学习。
退役运动员保送院校学习,户口、粮食关系迁入院校,由院校负责管理。学习期间,由省体委发给体育津贴。毕业后由院校负责统一分配,运动员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按国家关于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定级的规定办理,低于大学或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的,则按毕业生工资定级办
法办理。
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每年度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省体委报省人事局、劳动局批转各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
二、退役运动员一经省人事局、劳动局批准安置,不再属体育运动队的在编人员,由省体委将档案转到负责安置的市人事、劳动部门;
三、自批准安置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省体委负责将退役运动员送至安置地,在等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体委做好生活接待工作;
四、各安置地人事、劳动部门应在退役运动员批准安置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接收单位,并出具证明和通知省体委办理行政、户口和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第八条 退役运动员自批准退役之月起,由省体委计发6个月的体育津贴。到新岗位报到后,工资按国家关于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定级的规定办理,并由省体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退役费。
第九条 年龄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退役,由省体委负责安排文化学习,年满16周岁后,再行安置。
第十条 在安置工作期间,退役运动员要求离职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给予办理离职有关手续,并出具证明和通知省体委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对市属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