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26:08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政府采购计划表.doc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50530335137651812.doc

农办财[2005]34号

部内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垦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现将我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附件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决策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重大项目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

  二、各单位凡采购《采购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1、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实施采购后要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部财务司备案。

  2、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在定点范围内采购。确需到定点范围以外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部财务司同意,报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3、《采购目录》中未列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按要求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部财务司汇总后,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或公开招标。

  4、京外单位也要按照《采购目录》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要根据《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与部门采购限额的标准,确定2005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并按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部财务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中,用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资金除外)支付的项目,可由部财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也可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采购。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5]159号)要求,2005年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中空调产品要严格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07号,附件二)要求进行采购。

  四、2005年农业部京内直属预算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单位名单和部分京内直属预算单位定点加油(IC加油卡)申请表已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请各单位及时联系。如有单位仍需申请IC加油卡,请于5月底前将“中国石化加油卡客户业务申请表”报部财务司。

  五、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物品的管理,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充分发挥采购设备的利用效果。同时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保管和归档工作,采购品目、金额等采购信息按要求年底汇总后统一报送部财务司。

  六、各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抓紧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三),于6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预算执行中,如需补报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请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报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七、查询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宜,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2589)。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注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http://zyzfcg.ggj.gov.cn/viewPublish.do?file_id=9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文[2003]1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二○○三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水泥生产、使用“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征收单位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独立机构的省、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县(市)尚未设立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设区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为有利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级建设、计划、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代征。未经委托的其他部门均无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征收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供应销售(含自用及水泥中转站再次包装,下同)袋装水泥(不含吨袋包装,下同),按供应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按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也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或混凝土浇注量每立方米1.2元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生产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八条?征收办法

??(一)生产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制品的企业,每月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由相应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代征单位于次月10日前征收并及时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三明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或其委托单位代征。

??其他生产袋装水泥和袋装水泥制品企业由所在设区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征收部门和委托代征单位。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袋装水泥者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工程概算(或预算)的水泥总量一次性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按在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规划、开工、施工手续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或其委托的单位代征。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缴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原始凭证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到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实际应交数与预交数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需要退还多征收的金额,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1996〕079号)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委托代征的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县(市)级财政部门按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额的20%,于每月15日前上缴给设区市国库,设区市财政部门按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额的10%,于每月18日前上缴给省级国库。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和上缴上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和改变征收对象。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情况应列入项目审查部门的审查内容。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时,从事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生产、销售、采购台帐,统计、财务报表,票据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散装水泥工作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袋装水泥的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3‰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单位,拒报、虚报、瞒报袋装、散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由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散装水泥征收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变更标准、变更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含厦门市)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省财政厅、省建材总公司、省建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工〔1999〕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烟台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包括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和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捐赠。

(三)由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产生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依法可以接纳的资金。

第四条 建立捐赠资金登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捐赠予以登记,并发给捐赠证书。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要立足于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扶持各类人才创新,奖励各类优秀人才,有效开发人才资源。

第六条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各类紧缺急需人才。

(二)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资助各类优秀人才对重大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知识产权成果进行研发与转化。

(四)资助各类优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创作优秀文艺作品等。

(五)人才工作重要的理论研讨、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七条 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用于全市性人才表彰奖励活动,奖励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在人才资源开发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有关部门将下年度需要使用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项目报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财政局根据财力可能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年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局提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进度拨款。

第十条 人才资源开发奖励所需资金从基金利息中拨付,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局在银行设立人才资源开发奖励基金账户,负责资金的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全部纳入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时要充分考虑捐赠者的意愿,可按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