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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37:08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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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安办[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重大事故较多,除我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5]50号)通报的浙江省宁波市和湖北省仙桃市两起中毒事故外,部分地区又接连发生中毒重大事故:

  2005年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山咀镇工业与城市污水合排应急工程,1名施工人员在打通闭水试验封堵时中毒,另3人在营救过程中也相继中毒,共造成4人死亡。

  2005年9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四季美景水木轩5号楼工程,1名施工人员下到桩孔内作业时中毒晕倒,另外3名施工人员陆续下井施救也中毒晕到,共造成4人死亡。

  2005年10月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东沙河污水干管工程,1名施工人员下到管道中检修水泵时晕倒,另6人立即进行抢救也晕倒,共造成3人死亡。

  分析市政工程施工(维护)中毒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在污水管网作业中,未经检测下水井有毒气体或检测不清即下井作业;二是涉及人工挖孔桩作业中,施工人员下井前不进行毒气检测或检测方法不当,或通风措施不满足要求,盲目下井作业;三是发生中毒事故后,由于缺乏救护知识及防毒救护用具,其他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伤亡人数增加。

  各地要认真吸取上述重大事故的教训,按照建办城[2005]5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大预防施工中毒事故的措施力度。对于涉及到市政污水管道(井)、人工挖孔桩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的工程,施工(维护)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工地现场负责人要在作业人员进入市政污水管道(井)等作业环境前,认真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毒用具。经仪器检测井下空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并经工地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下井作业。同时,要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保证作业面的安全条件。在作业过程中,要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实施作业监护,一旦发生中毒事故,要按照预案科学施救。

  二、认真制定完善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各地要认真研究市政工程施工(维护)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指导施工(维护)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企业结合工程特点,定期组织演练。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抽查复核,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

  三、明确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办城[2005]50号文件的要求,严格对市政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市政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含承担具体运行维护工作的市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排水企业)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组织市政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养护维修工作。

  四、强化施工(维护)人员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教育。各市政施工(维护)、地基基础及其它施工企业,要强化对从事市政管道(井)、人工挖孔桩作业的施工(维护)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教育的重点是《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以及个人防护和救护的基本方法,通过培训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施救人员伤亡。

  五、限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设备。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逐步限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施工(维护)中毒事故多发地区和广东、湖南等南方地区要及时发布公告,率先淘汰人工挖孔桩等易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工艺。同时,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防止施工中毒等重大事故发生。

  六、严格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于至今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但不再从事进行施工活动的,应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除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严厉处罚外,应立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对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限期内多次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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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0年12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征求、听取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代表及相关社团的意见。
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相关社团,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从事清真食品生产与经营业务,尚未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在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补办。
第四条 具备《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申请书及审核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属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县、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县、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在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按前款规定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有关部门申办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进行年度审核。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遗失或因残缺等原因难以辨认的,以及改营非清真食品未交销的,应当通知原持有人限期补办、更换或交销。
第六条 清真肉食品的畜禽屠宰工作人员,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相关社团推荐,经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由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相关社团发给资格证明。
第七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地屠宰、生产进入本市销售的清真肉食品加强检查,对县、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清真证明审验认可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印制标有“清真”或其他相同意义字样的印刷品,应当报经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印刷品,应当标明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标有“清真”或其他相同意义字样包装的食品,应当接受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相关社团的鉴定和监制;经鉴定和监制的食品,其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鉴定监制机构名称。
第九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遗失、残缺,不按本细则规定补办、更换的,以及拒不接受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年度审核的,由原核发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取得屠宰资格证明的人员所屠宰的畜禽,按清真肉食品上市销售的;
(二)外地屠宰、生产的肉食品进入本市,其清真证明未经审验认可按清真肉食品上市销售的;
(三)清真食品经营者改营非清真食品,未向原核发机关交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的。
第十一条 违反《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