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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给化工部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4:01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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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给化工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给化工部的复函

1983年9月3日,劳动人事部

你部(83)化设字第798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停建的氨碱扩改建工程的库存化工设备的鉴定问题,同意你部提出的按原制造标准(即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进行鉴定的意见。如局部不合格而可以修复者,修复部位按JB741-80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等现行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修复。

附:化学工业部关于请示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的函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
我部大连化学工业公司,于一九七九年停建和氨碱扩改建工程的库存化工设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规定》的精神,都应作技术鉴定,但由于产品均属八○年前制造出厂,因此,产品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与《受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所不符。我们意见,鉴于历史原因,可按原制造标准鉴定,即JB741-73标准,如不符合七三标准的作报废处理,局部不合格而可以修复者,修复部位按JB741-80标准修复;完全符合七三标准的进行保养待用。这样可以避免大量设备的报废,减少国家损失。
妥否,请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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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7号

  现公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华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签证。
  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外国记者,在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有效期内免办签证,凭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多次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四条 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外国记者办理自用采访器材免税入境的,应当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器材确认函,入境时凭器材确认函和J-2签证办理通关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外国记者,可以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 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 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由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1987年7月22日,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的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第五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学习,了解社会,关心改革,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生产劳动、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基本业务、技术训练和基层工作锻炼,熟悉本职工作的“应知应会”,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见习期间,要加强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结合思想实际和业务实践,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劳动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要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作单位做出政治和业务考核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1981年10月4日(81)教学字048号通知第28条办理。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要加强对毕业生见习工作的领导,并责成毕业生调配部门和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抓好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等项工作。
凡接受毕业生的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干部主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并选派政治思想素质较好、业务知识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干部,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定期考核,切实做好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7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