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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48:06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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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的通知

文化出版局


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发布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的通知

1983年9月21日,文化出版局

我部出版局提出、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的专业标准《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业经我部批准,并决定于1984年元月1日起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2--83
手动式照相排字机字版参数及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Parameters of Character
Matrix Plate for Hand--operated Phototypesetting Machine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型号的手动式照相排字机用字版。
1 字版参数
1.1 定义与图示
字版系将较大的原始字稿经过整理、粘贴、缩拍之后,晒印在一块玻璃感光板上(称字面玻璃)粘合保护层而成。
产品版——照相排字使用的字版。
检验版——字版制造厂供检验用的保留每个字中心线的字版。
相邻两字中心线距离(N)——相邻行(列)间任意两字中心线的距离。
标准方框——字版上表征字面大小的方框(边长以F表示)。该方框尺寸亦为测量字版上字面大小的依据。
图示:
0.04B----| 0.04A----|
N | |
------ | |
| | | | |
| | | | | t
----------------|------|--|---------------------- | ------
| | | |------|--|-------------------------- |
| |N| | | | | ∥0.05C--|
W|w| | | F | |
| | | --------| |
|--|--------|---------------------------- | | ロ0.03----|
|s| | I |F| |
| | |---------------------------- | |
| | |s L | |T
| | --|---------------------------- | |
∥0.005B| |
|


1.2 外型尺寸
L=106±0.2; W=66±0.2; T=4.4±0.1;
t=2±0.06; a=90°±7′。
1.3 产品版规格
1.3.1 l=100±0.02;w=60±0.02; β=90°±1′;
F=3.85±0.01; S=3±0.10;
B基准线与相邻外框线平行度0.05;
字面玻璃表面平面度0.03;
字面玻璃两表面平行度0.05;
十字线粗不超过0.06。
1.3.2 黑底密度3—3.3;
红线密度大于3;
透明处密度小于0.12。
1.4 检验版规格
检验版应符合1.3的规定;
相邻两字中心线距离的理论标准值N=5;
字中心线位置度公差0.04。
2 技术要求
2.1 字版外边缘光洁度△3;边缘倒角0.5×45°。
2.2 四角均需设十字线。十字线处必须设一透明方框,供检测密度用;一标准方框,尺寸符合1.3.1规定,供检测“字面公称尺寸”(见GB3937—83《照相排字成像要求》。
2.3 字版应通过厂标和编号表明是正字版或反字版。
2.4 用10倍放大镜检验字版文字,要求笔划完整、笔道无毛刺、棱角分明。笔道当中无气泡、划伤、杂物。
2.5 胶合牢固。
2.6 目测字版玻璃表面,无划伤、无霉点。
3 检验方法
3.1 在室温20°C±2°C相对温度65—70%的环境中,用精度不低于0.01毫米的测量仪器检验,应符合1.3.1及1.4规定。
3.2 用精度为0.02的透射密度计检验,应符1.3.2的规定。
4 包装及运输
4.1 字版应用软质材料包装在专用盒内,并保存在无酸、碱蒸汽的干燥地方。
4.2 运输时应符合运输精密玻璃器件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出版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国、沙红叶、郭宝泰、郁家相、方善桂、顾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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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川办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
         (二○○五年三月)
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我省21个市(州)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病流行,主要有克山病、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跁子病。碘缺乏病有125个县(市、区)未达到基本消除阶段目标,是全国未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7个省之一;地氟病有现症病人145万,其中饮水型氟中毒有105个病区(村)尚未改水;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有45万户未改炉灶。地方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解除病区人民的疾苦,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变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提高科学防治能力。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各种地方病流行特点、病情程度、自然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将对群众健康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防治措施容易落实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摸清流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目标
  (一)总目标。到2005年,全省实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地方性氟(砷)中毒、大骨节病、跁子病有1/4的病区县(村)达到控制标准;克山病的发病率控制在1/100000以下。
  (二)具体工作目标。
  1.碘缺乏病。
  (1)到2005年,125个县(市、区)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现全省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从2006年起,力争每年有25%的县(市、区)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全省95%以上县(市、区)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
  2.氟中毒。
  (1)饮水型氟中毒。到2010年,全省8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90%的中、重病区村完成改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2)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到2010年,全省改炉、灶降氟28万户,重病区户改炉、灶率达到100%;90%以上的新建炉灶在5年后使用性能良好,居民正确使用炉灶率达到95%以上。
  (3)饮茶型氟中毒。到2010年,查清全省病情和病区分布范围,逐步落实防治措施。
  (4)到2010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砷中毒。
  (1)到2006年,完成全省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工作。
  (2)到2010年,完成全部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村的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3)到2010年,完成所有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居民正确使用炉灶率达到95%以上。
  (4)到2010年,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4.大骨节病。到2010年,大骨节病重病区儿童大骨节病X线总检出率降至15%以下,大骨节病中、轻病区儿童大骨节病X线总检出率降至10%以下。
  5.跁子病。到2010年,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病区居民的搬迁。
  6.克山病。发病率控制在1/100000以下。
  三、主要技术措施
  (一)加强地方病的监测,为制订和实施防治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进一步查清地方病类型、病区范围、病人数量等情况。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病情变化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不断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的生产和生活习惯,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大力实施综合干预措施,切实降低地方病发病率。
  1.大骨节病。对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的,实行搬迁(搬迁规划另行制订);对纳入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规划范围的,结合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使病区家庭逐步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其他病区要因地制宜地实施改变种植结构或发展经济作物、换粮、普供硒碘盐等措施,努力降低大骨节病的发病率。
  2.碘缺乏病。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碘盐的营销网络,继续加大普及供应合格碘盐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巩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防治成果。
  3.氟(砷)中毒。在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实施改水措施,除氟降砷;在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病区,结合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大力实施改炉灶或改变种植结构,不再食用燃煤熏烤的食物,除氟降砷;已控制的病区,加强饮用水质监测和炉灶的后期管理,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4.对某些与居住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病,病区要结合农村集镇和农村新村建设实行整体搬迁,脱离病区居住的小环境。
  5.在克山病病区继续实施改善营养、改良饮水、防诱因等综合预防措施。对病情有回升苗头的病区及时实施专项普供硒碘盐的措施。
  (四)积极开展现症病人治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婴幼儿患者,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口服碘油丸的措施;对克汀病患者,采用药物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功能训练。对氟骨症、大骨节病患者,采用药物(包括中药)治疗,缓解临床症状,减轻痛苦;对砷中毒、以对症治疗为主,减少病痛;对急型克山病患者,以抗心源性休克、抗心律紊乱及急性心力衰竭为主,积极进行抢救;对慢型克山病患者,用抗心衰药物维持治疗并加强心脏功能状况的监测。
  (五)加强应用性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目前,大骨节病、克山病、跁子病等地方病病因尚未明了,饮茶型地氟病尚无有效防治措施,氟骨症、大骨节病尚无特效治疗药物。针对这些问题,要加强与国内、国际间的科研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解决地方病防治工作中难点和关键环节,使防治工作上新台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效果评价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要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拟订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提出防治策略、措施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健康教育并对防治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地方病病区范围和病情资料,为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负责饮水型氟中毒、砷中毒病区改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以及氟骨症、大骨节病、跁子病等病人的治疗。成立地方病专家咨询组,对规划实施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指导、咨询,参与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的制订。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病病区移民搬迁、环境改造、改炉灶和改水工程的规划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防治经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级财政根据国家地方病治理重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经费并对重大防治项目给予补助。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级财政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
  盐业部门负责制订碘盐生产加工和专营供应计划,组织碘盐生产、储运和销售,建立健全碘盐批发和零售销售网络,保证为缺碘地区供应合格碘盐。依法加强盐业市场和食盐专营管理,打击食盐市场中的违法经营食盐和非碘盐行为。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碘盐监测。
  水利部门负责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改水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病区开展降氟除砷改灶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力量开展低氟砖茶生产技术的推广。
  林业部门负责大骨节病病区退耕还林(草)的规划制订和实施。
  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和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的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科技部门对地方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课题给予优先安排。
  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盐业市场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对出售非碘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碘盐、低氟砖茶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扶贫部门对与地方病防治措施相结合的扶贫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贫困地区重病户进行重点帮扶。
  (三)强化法制管理,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整合资源,加强地方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整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退耕还林(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等项目的资金,在病区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把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的综合效益。同时落实本级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证地方病防治经费。
  (五)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应将地方病防治队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持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五、考核评估
  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地区、单位由各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2007年、2011年分别由省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中期、终期评估,具体评估方案另行制订。


证监会公告[201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4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六、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